违约非财产损害补偿问题研究以德国民法典第253条之修改成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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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非财产损害补偿问题研究以德国民法典第253条之修改成中心

违约非财产损害补偿问题研究——以《德国民法典》第253条之修改成中心

关键词:

非财产损害补偿违约非财产损害补偿安抚金请求权

内容提要:

2002年《德国民法典》第253条修改后,以违约责任为基础的非财产损害安抚金请求权在必然的法益范围内取得了一样性的确信,但违约非财产损害的法律救济仅以躯体、健康、自由及性的自我决定蒙受侵害为前提。

德国法上违约非财产损害补偿制度的成立,一方面对其传统的非财产损害补偿爱惜模式带来了历史性的变革;另一方面,囿于非财产损害法益范围的局限性,该项变革的实际成效又超级有限。

德国法上违约非财产损害补偿制度的进展演进,为中国法提供了有利的参考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展和进步,非财产损害[1]的法律爱惜日趋完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均强化了对人的非财产利益的救济,从而彰显人的主体价值和尊严,表现人这一法律主体的特殊地位。

通常而言,非财产利益的私法救济要紧存在于侵权行为法领域,通过对人身权的法律爱惜加以实现;而伴随着的法律的演进,在合同法领域也慢慢显现了非财产损害的救济渠道,即将非财产利益纳入违约责任的爱惜范围当中。

就中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现状而言,非财产损害的侵权法救济水平已经达到了比较高的程度,而违约责任的非财产利益爱惜那么似乎仍旧停滞不前,尤其在思维意识方面,尚未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

因此,以比较法为视角,从熟悉外国法律制度着手,或许能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供有利的参考。

本文以德国法上违约非财产损害补偿制度的变革为实例,通过对德国法上相关制度变迁的考察,旨在为我国民法制度的进展和完善提供有利的借鉴。

一、德国民法对非财产损害的传统爱惜模式

传统的《德国民法典》对非财产损害的法律爱惜要紧体此刻两个条文当中。

第一,依《德国民法典》原第253条的规定:

损害为非物质上的损害时,仅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始得要求以金钱补偿损害。

[2]那个地址所指的金钱补偿,即安抚金请求权。

依照原第253条的规定,安抚金仅得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可被给予。

第二,依照《德国民法典》原第847条第1款的规定:

在侵害躯体、健康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下,受害人所受损害即便不是财产上的损失,亦能够因受损害而要求合理的金钱补偿。

但是,依原第847条在法典中所处位置,其列于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中,即此处所谓侵害躯体、健康和剥夺自由均应成立在侵权行为的基础上。

又因为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在归责原那么、补偿范围、消灭时效等方面存在相当的不同,以侵权行为为基础爱惜受害方的躯体、健康及自由等非财产利益的重要前提是侵害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组成要件,并依侵权行为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若是严格依照《德国民法典》上的这种传统的爱惜非财产利益的模式,将会严峻妨害非财产利益的爱惜。

因为原第253条所设置的最要紧的法定例外情形即是原第847条之规定,而后者所指乃侵权行为,因此非财产利益的爱惜要紧放置于侵权行为法之下,合同法上几乎不提供任何有效的爱惜。

显然,如此一种过于狭隘的立法模式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长期的困扰。

法院在实践操作中无法完全遵守《德国民法典》之原有规定,特殊案件中它们往往规避原第253条的规定,进展出一些规那么,以符合强化非财产权益爱惜的趋势。

在对既有规定进行规避时,德国法院要紧采取两种方向的尽力:

一方面,以《德国大体法》上爱惜大体人权的第2条、第3条为基础,制造性地进展出了“一样人格权”的概念,从而冲破了原第253条法明文规定之限制,而“一样人格权”最大的特点是其内涵的普遍性及不确信性。

[3]固然,以“一样人格权”的方式强化对非财产权益的爱惜仍然是在侵权行为法的框架内进行的,它以侵权责任作为“一样人格权”的爱惜基础;另一方面,将一些非财产权益“商业化”,即将某些实质上为非财产性质的损害视作“商业化”后的财产来看待。

[4]原第253条调整的范围仅限于非财产损害,而非财产利益被“商业化”后即再也不受原第253条的限制,从而实质上扩大了非财产权益的爱惜范围。

而且,这种“商业化”的方式并非仅以侵权责任为基础,还包括了其他责任基础如合同责任,因为财产损害是整个民法要紧爱惜的对象。

尽管法院在实践中作出了各类尽力,立法者也在局部进行了必然的变革,但尚不足以实现对非财产损害的充分爱惜,由此产生了对相关法律进行改革的现实需求。

这项变革需求最终在2002年4月18日德国议会公布的于2002年8月1日生效的《关于修改损害补偿法规定的第二法案》[5](以下简称《第二法案》)中得以实现,该法案对《德国民法典》原第253条及第847条作出了重大调整。

原第253条的内容仍得以保留,但在尔后增加了一款,即现第253条第2款:

因侵害躯体(body)、健康(health)、自由(liberty)或性的自我决定(rightofsexualself-determination)而须补偿损害的,也能够因非财产损害而请求公平的金钱补偿。

[6]《第二法案》同时取消了原第847条,即关于非财产损害金钱补偿法定性要求的安抚金条款。

如此,在躯体、健康、自由及性的自我决定方面,非财产权益的爱惜再也不以侵权责任为唯一基础,包括合同责任在内的其他责任一样能够为非财产权益的爱惜提供依据,这被称为《德国民法典》上非财产损害补偿制度的一次“划时期变革”。

[7]下文以违约的非财产损害补偿为研究对象,以合同责任为要紧分析基础,来探讨德国法变革前后合同责任在非财产损害方面的地位和功能演变。

二、《德国民法典》传统的冲破:

以旅行合同、雇佣合同为例

依《德国民法典》最初的规定,非财产损害的爱惜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前提,而相关规定要紧集中于侵权法领域。

在合同法领域,违约的非财产损害补偿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因此是完全被禁止的。

但是,如此一种过于僵硬的爱惜模式,致使了相当的非财产损害不能取得有效的法律爱惜。

(一)旅行合同

具有代表性的非财产权益蒙受损害的例子是旅行合同项下的假期利益。

原那么上,旅行合同中的假期利益(因旅行而带来精神上的享受)属于非财产权益,但《德国民法典》上最初并非爱惜此类利益。

假设死守此种思维定式,必将会致使相关当事人的非财产权益无法取得适当爱惜。

事实上,法院在处置相关案件的实践中,慢慢进展出一套规避原第253条规定的方式,即通过假期商业化,使旅行合同下的假期利益具有财产性质,因此再也不受到第253条对非财产损害补偿的特殊限制。

[8]所谓非财产损害的商业化,是指凡是交易上能够支付金钱方式“购得”的利益(如享受娱乐、舒适、方便),依据交易观念,此种财产即具有财产价值,从而对其侵害而造成的损害,属于财产上的损害,被害人得请求金钱补偿。

[9]

旅行合同项下以违约责任为基础的案件,系追究违背旅行合同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补偿责任,包括对“商业化”假期的补偿责任。

显然,将假期商业化是规避第253条规定限制的有效方式,但其在理论组成上(即方式论上)却过于勉强。

将事实上属于非财产损害性质的假期视作具有财产性质,人为拟制的色彩过于浓重,实为应付法律之举。

同时,假期过度商业化也会引发法律上爱惜利益的失衡。

前已指出,假期商业化的后果使得此种非财产损害能够取得补偿,其所依据的基础并非限于合同责任,理论上并没必要然排除侵权责任。

但倘假设在侵权责任之下,使假期过度“商业化”,可能会引发侵权责任不适本地扩张,反过来,打破了法律上的均衡,有过犹不及之嫌。

事实上,法院对以侵权责任为基础,使假期过度商业化的做法表示了反对,拒绝以假期商业化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由此可见,尽管假期商业化为旅行合同上的非财产利益提供了强化爱惜,符合社会进展之需要,但该理论本身在组成上具有相当的缺点,受到了学者的强烈批评。

1979年《德国民法典》修正时,增列了旅行合同,并在第651f条第1项规定:

游客在不阻碍其减少费用或预先解约权的情形下,能够要求因不履行的损害补偿,但旅行瑕疵是基于不可归责于旅行举行人的事由的除外;第2项规定:

旅行无法进行或明显受损害时,游客也能够因无益地利用休假时刻而要求以金钱作为适当补偿。

通说以为,此种立法规定已不采取商业化的理论,将假期视为一种财产价值;此条文乃第253条所谓“虽非财产上损害,亦得请求补偿相当金额”之专门规定,[10]即蒙受损害的旅行合同当事人可仅因符合该第253条之特殊规定,而取得假期这种非财产损害的补偿,无需再以假期商业化理论为基础,请求补偿商业化的假期。

一样以为,第651f条第2项规定了第253条第1款的其他法定例外情形,即关于非财产损害的金钱补偿不以躯体或健康损害(修订后第253条第2款)为要件。

基于如此的熟悉,衡量金钱补偿额度时不该只考虑劳动收入这一尺度,相反还应考虑其他情形,专门是应当考虑瑕疵造成侵害的程度。

现在,个人的抗击能力(如抗击噪音的能力)也是应当考虑的因素。

另外,关于无劳动收入的人,也要考虑其损害补偿请求权。

[11]德国立法上的这种转变值得关注。

(二)雇佣合同

除旅行合同之外,雇佣合同也是明确能够请求补偿非财产损害的合同法领域,它要紧体此刻1998年《德国民法典》修订时增加的第611a条第2款和第3款,即因雇主性别歧视而请求适当的金钱补偿这一特殊的补偿问题。

[12]2006年8月18日,德国《平等待遇法》(AllgemeinesGleichbehandlungsgesetz)在长期讨论后终于生效,该法是一部专门反歧视的立法,涉及劳动法、一样合同法及公法领域,其阻碍深远。

它制造了一个全新的反歧视立法体例,并对现有的相关立法作出了必然的调整。

该法生效的同时,《德国民法典》原第611a条、第611b条被废除。

《平等待遇法》对非财产损害补偿给予了更为一样性的规定。

[13]该法第15条要紧规定了雇佣关系下的歧视性损害补偿,包括财产损害及非财产损害的补偿;第21条规定了该法所涉及的其他私法关系(如针对一样公共提供的货物及效劳的私法合同、教育、医疗治理)情形下的歧视性损害补偿,其中一样包括非财产损害。

[14]

(三)其他情形尽管如此,在旅行合同及雇佣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中,违约的非财产损害补偿仍然受到第253条的严格限制,几无取得补偿之可能。

这说明,违约非财产损害补偿的冲破仅限于旅行合一样极为特殊的合同领域,在其他合同中,即便也涉及合同当事人重大的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仍然无法取得补偿。

以下这那么发生于1998年的案件能够清楚说明德国法传统上对违约非财产损害排斥之态度。

在预订亲礼房间案[15]中,原告寻求在其针对被告提起的关于精神痛楚和折磨的损害补偿诉讼中取得法律支持。

本案中,原告新娘与被告宾馆缔结了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在1997年6月27日晚上(也确实是新娘成婚当天)为原告提供一个带壁炉的能容纳12人的房间。

由于被告的过失,该房间在那天晚上已经被其他人提早预订并利用了。

由于未能取得适当的替代房间,原告晚上打算的婚礼庆贺仪式未能举行。

因为这场“灾难”,原告持续数日以泪洗面,她的精神压力达到了极限,而且蒙受了心理上的冲击(psychologicalshock)。

原告于是对其蒙受的痛楚及折磨请求补偿3,000马克。

初审法院拒绝了原告的请求,理由是由于原告未蒙受物质上的损失且不能对违约引发的痛楚、折磨给予补偿,原告的诉求可不能取得支持。

高等法院对此表示赞同。

联邦最高法院在裁决中论述道:

“本案中,原告针对被告提起的补偿精神痛楚的诉讼请求,依照《德国民法典》第847条可不能被考虑,除非被告在违背合同未能保留房间之外,一样给原告造成了符合823

(1)条形式的躯体上的或健康上的损害。

但是,原告提起的诉讼并非组成此种诉求。

在此,咱们不该考虑因违约引发的合同当事人精神状态的干与是不是和在多大程度上包括在823条的爱惜性目的范围内。

即便该问题的答案是确信的(初审法院对此并非认同),原告仍然未能对痛楚及苦难造成的损害补偿提供足够的事实基础。

第一,原告未能提起正确的诉讼,即原告以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躯体上或健康上的损害为由提起诉讼欠准确。

的确,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必需对其应负责的行为所造成的精神状态的损害承担责任,但需该行为引发的受害方精神上的损害足以组成躯体上或健康上的损害。

但是,诸如本案的一类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若是能够成为能够请求对方承担责任的损害形式,该精神损害的种类、强度及持续期间必需明显超过日常生活中不欲事件的正常反映,至少能够将其与疾病的成效相较较。

本案中,原告宣称她因为‘这场灾难成天以泪洗面’且‘数周未能正常与人谈论此事’,原告以为其经受的精神压力达到了极限值并蒙受了精神上的折磨(该观点在没有进一步事实证据证明的情形下不能被支持)的事实,未能显示被告违背合同的结果达到了上述要求。

不管如何,即便依照原告的主张,该精神上的挫折达到了相应的严峻性要求的程度,原告的请求仍不能成立,因为被告并非存在过错。

那个地址必需清楚的是,被告的过错不仅应包括被告未能保留房间的违约行为的过错,还必需包括该违约行为造成精神上损害结果的过错,而这正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固然,在应用适当程度的注意时,酒店店主必需熟悉到由于其过错未能为新娘的婚礼庆贺仪式保留预订的房间会给新娘造成消极的心理反映,乃至是严峻的损害。

但是,在没有相反表示的情形下,被告不能预见的是在通常情形下,原告反映的种类、强度和持续期间是如此严峻以至于能够组成躯体上或健康上的损害。

其实,在其他国家的合同法上,与婚礼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往往较为可能取得非财产损害补偿,因为与婚礼合同紧密相连的是重大的非财产利益,法律若是对这些重要的精神利益完全漠视,必将会造成合同正义的落空,无法为合同当事人提供足够的爱惜。

而《德国民法典》原有的规定恰恰表现了一种完全悖离于现实的规那么,法律与社会之间过度的脱节也必然会引发法律改革的呼声,从而使法律规定跟上社会进展的实践,有效地爱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这种改革必然程度上在2002年的《第二法案》中得以实现。

三、《德国民法典》2002年修正后的情形

(一)条款的转变

《德国民法典》原第847条位于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八章(各类债务关系)第二十七节(侵权行为)中,属于债法分那么中一样侵权行为的规定,因此,相关的非财产损害仅得以一样侵权行为为基础请求补偿。

修正后的《德国民法典》将原第847条的要紧内容转移到了第253条第2款当中,该条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处于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一章(债务关系的内容)第一节(给付义务),属于债法总那么,其规定适用于债法调整范围内的所有情形。

尽管原第847条第1款与第253条第2款在内容上大体相似,但由于编排体例的转变,使得符合相关条件取得损害补偿的依据再也不局限于侵权行为,而是扩大到包括合同责任、危险责任在内的整个债的范围。

另外,《德国民法典》第249条至第255条涉及的是一样性的损害补偿的规定,它们不仅调整债法分那么中损害补偿请求权的内容,也调整其他各编中损害补偿请求权的内容,乃至还调整《德国民法典》之外的损害补偿请求权的内容。

由此可见,修正前后的转变异样重大,致使原先适用超级狭隘的条款,在相当普遍的范围内得以适用。

(二)修正理由

关于安抚金条款修改的理由,德国联邦司法部在《关于修改损害补偿法规定的第二法案草案》中给予了充分的说明。

第一,这种调整是为了排除法律上的不一致状态。

修正之前,安抚金请求权仅存在于一样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中,而在不取决于过错的危险责任和合同责任的范围内(除少数例外情形)均不存在安抚金请求权。

由于在危险责任与合同责任范围内排除非财产损害补偿请求权,因此,在这些领域内发生的躯体、健康和自由受到严峻侵害而造成的非财产损害均无法取得补偿。

另外,从受害人的角度看,一样是非财产损害,由于责任基础不同,在侵权行为领域取得补偿,但在其他领域那么无法取得补偿,造成了法律上的不同。

修正后的法律正是创设了一个统一的非财产损害补偿请求权,即在躯体、健康、自由或性的自我决定受到侵害时,再也不区分责任基础,而都可给予金钱补偿。

第二,这种调整也是为了与其他欧洲国家的法律相适应。

如在法国和英国,并无将非财产损害补偿请求权限制在合同之外的明确规定。

[16]

事实上,上述理由并非充分,就第一点理由而言,考虑到各个法律领域自身的特点,尤其是侵权法与合同法之间的各类不同,对一样的损害在不同的责任基础上予以区别对待实乃常事。

比如,处惩性补偿在侵权法领域大量存在,但在合同法领域那么一样以为不存在,究其缘故,要紧在于侵权法除补偿受害方的损失外,有时还兼有处惩、阻吓侵权行为人的功能,而合同法救济的目的主若是恢复两边当事人利益的平稳,因此不具有处惩的功能。

那个地址适当的问题似乎应该是:

一样的非财产损害在不同的责任基础上绝对的赔或不赔是不是符合债法相关部份的目的,如此的区分是不是过于绝对,尤其是在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日趋融合的今天。

因此,第一点理由在理论上绝非完全不存在可议的地方。

[17]就第二点而言,《德国民法典》大幅度修正的目的之一即是与欧盟其他国家的法律更为接近,从而在欧洲法律统一化的进程中扮演更为重要和踊跃的角色。

但是,就违约的非财产损害补偿而言,欧盟各要紧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不同相当大,例如修正前的德国民法除极少例外,完全排斥违约的非财产损害补偿;而法国法上的做法那么恰恰相反,法国法超级慷慨地在合同法领域给予非财产损害补偿,而与侵权法上的损害补偿不加区分;英国法上,初期闻名的AddisCoLtd案[18]确立了违约非财产损害一样不予补偿的原那么,但随着社会的演进,慢慢进展出了一系列的例外,要紧包括合同的重要目的在于提供精神上的利益和违约行为引发了躯体上的不便或不适的情形。

因此,就必然情形下给予违约非财产损害补偿而言,德国法修正后与法国法、英国法较之前更为接近,但由于英、法之间模式的整体上的对立,德国法的修正很难说推动了欧洲合同立法的统一化进程,德、法、英三国之间违约的非财产损害补偿制度仍存在相当的不同。

另外,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教授所著《侵权行为法》一书中,在论述《第二法案》对危险责任下非财产损害补偿改革时提及了两点立法理由:

第一,关于立法者来讲,和谐与欧洲邻国的法律规定也很重要,因为在这些规定中,在保证痛楚安抚金时,一样未依照过错而有所区别。

第二,立法者还强调了这一新规定对审判程序合理化的成效。

现行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确实是在必然的领域内,创设一个以简单客观的风险分派为基础的补偿机制,而这一目的在原法中事实上却无法实现,因为原法对痛楚安抚金的规定,老是会涉及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

[19]前述第一点理由前文已提及,可是,此处换了一种说法,即非财产损害的补偿不该以过错为基础(侵权责任),在非过错的情形下,应一样给予爱惜。

《第二法案》的改革的确减少了德国与其他欧盟国家在非财产损害补偿领域的差距,但仅仅如此的改革力度,离统一化还有过于遥远的距离。

而且,若是单从和谐与欧洲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动身,德国的立法者完全能够放开手脚,而不是畏畏缩缩地将爱惜法益限定于躯体、健康、自由及性的自我决定领域。

德国法改革后对非财产权益的爱惜水平,事实上并非必然达到英国的水平。

比如婚姻相关合同,葬礼合一样情形,德国法似乎仍然无法给予足够的爱惜。

就第二点理由而言,“创设一个以简单客观的风险分派为基础的补偿机制”的确是一个具有相当说服力的理由。

可是,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为何立法者不能够将如此一种简单客观的补偿机制推行到躯体、健康、自由及性的自我决定领域之外的所有领域呢?

若是将现有的机制扩张到任何非财产损害的情形,似乎更符合这种简化的思维模式。

《德国民法典》上违约非财产损害补偿的立法理由尚有可议的地方,仅上述理由似乎并非能充分充分说明立法上颠覆式修正的理由,尤其是在思维严谨的德国法上,如此大幅度的变革显得尤其不成熟。

[20]

(三)新条款适用条件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第2款,取得非财产损害补偿的前提是躯体、健康、自由及性的自我决定蒙受了侵害。

由于修正后的法律体例的转变,安抚金补偿义务成立的法律基础再也不局限于侵权行为,而是扩展到了其他领域。

与原第847条内容相较,第253条第2款除将适用条件扩大到“性的自我决定”上,并无明显转变。

而第253条第2款所涉及的躯体、健康、自由的内涵亦与第823条第1款中之相关概念一致。

[21]

1.关于侵害躯体与健康。

对躯体的侵害是指对外部躯体完整性的损害。

与侵害躯体相反,侵害健康是指对内部躯体完整性的损害(即造成躯体内部功能的紊乱)。

侵害躯体确实是指损害躯体的完好性。

侵害健康是指任何躯体性能不利的反常状况的产生或加重,而是不是致使痛楚或躯体状况的重大改变那么并非重要,简而言之,确实是侵扰了一个人一辈子理、心理或精神的正常状态,使其产生了病态。

依照通说,只要损害了躯体的完好性,为医治疾病而实施的手术也是侵害躯体的行为,但通常这种行为都是免责的。

2.关于侵害自由。

第253条第2款爱惜法益的自由,并非与一样的行为自由意义同一,通说将其明白得为躯体的活动自由,或说是离开某一地址的可能性。

实践中,侵害自由最重要的案例是对人进行监禁,和以违背法治国家原那么的方式促使国家机关对人进行逮捕。

若是某人因过错引发交通堵塞,那么其行为并非组成侵害他人自由,因为交通堵塞而受到阻碍的当事人仅仅是不能开动其机动车,其躯体活动的自由并无受到妨害。

[22]

3.关于侵害性的自我决定。

《德国民法典》原825条的规定为:

以讹诈、要挟或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允诺婚姻之外同居的人,对该妇女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有补偿义务。

原第847条第2款规定:

对妇女犯有违背道德的犯法行为或非法行为,或以讹诈、要挟或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允诺婚姻之外的同居的,该妇女享有相同的请求权(安抚金)。

修订后的第825条为:

因讹诈、胁迫或滥用从属关系而诱使他人实施或容忍其(性)行为的人,负有向该他人补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害的义务。

修订后的第825条爱惜的对象有所扩大,即受害方主体不受年龄、性别及婚姻状态的限制。

原第847条被废除,其要紧内容移转到修订后的第253条第2款中,其爱惜的主体与第825条维持一致,亦有相应的扩展。

因此,违背第825条造成非财产损害的,受害人能够第253条第2款作为依据,请求补偿非财产损害。

事实上,法律修订前后的转变,要紧反映在爱惜对象范围的宽窄上,具体内容并无实质性转变。

值得注意的是,侵害性的自我决定此刻并非限于婚姻之外,而是延伸到婚姻之内,受到侵害的配偶一方一样享有请求权。

尽管依第253条第2款,非财产损害的可补偿性是以躯体、健康、自由或性的自我决定蒙受侵害为前提条件,但这并非意味着只要躯体、健康或自由蒙受了侵害,即可主张安抚金请求权。

依照德国法院的司法实践,若是受害人的健康只是短时刻且微乎其微地受到损害,那么不能请求安抚金。

对此,德国法院在实践中积存了大量的案例。

而且,一样而言,只有在其他救济方式不能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爱惜的情形下,法院才会给予非财产损害补偿。

[23](四)制度分析

2002年德国法上相关制度修正后,在必然的法益范围内确信了一样性的违约非财产损害补偿请求权,因此,可将其称之为“有限的违约非财产损害补偿制度”。

依照《德国民法典》修正后的第253条第2款,在躯体、健康、自由和性的自我决定的法益范围内,承认以违约责任为基础的精神损害安抚金请求权,在必然范围内,实现了“划时期变革”。

但是,与法国法的模式相较,修正后德国法的违约精神损害补偿请求权显然要“吝啬”得多,法国法上不管何种合同何种法益受到侵害,均得请求非财产损害救济;而修正后的德国法那么明文限定于“躯体、健康、自由及性的自我决定”受侵害的情形,只有在此范围内才不考虑救济的责任基础。

除此之外,即便存在严峻的非财产损害,囿于第253条法定性的限制,很宝贵到法律上的救济。

德国法上的这种模式并非初创,在2002年德国法修正之前,其他国家、地域已有类似的立法例,如瑞士、荷兰及我国的台湾地域等。

《瑞士债法典》第九十九条(责任程度及补偿范围)规定:

“1.债务人一样应当对其任何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2.责任的程度依交易的具体性质而定,专门是在欠缺为债务人谋利益的故意时,应当考虑减轻责任。

3.对上述问题,侵权法中有关责任计算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之内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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