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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处方管理规范

兽医处方管理规范

篇一: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行政管理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农业部令

2021年第2号

《兽用处方药配套措施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1日经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21年9月11日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加强第二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国家分类管理,换用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保健食品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

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标准规范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第五条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制剂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识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布光实际可能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所生产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

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昆虫压制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医务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哺乳类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第八条兽医处方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

第九条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二)动物种类、年(日)龄、体重及数量;

(三)诊断结果;

(四)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五)开具处方存证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

处方一卷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一条兽用处方药应当依照处方笺所载事项使用。

第十二条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公布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

第十三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明文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法源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

(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或分柜摆放的;

(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

(四)兽医处方笺和红旗区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处方药保存的。

第十七条无视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新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篇二:

动物诊疗专业机构管理制度

诊疗服务制度

为了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开展动物诊疗活动,进行规范从业人员的诊疗行为,制定本制度。

1、动物诊疗场所营业,必须有具备动物诊疗资格全科的执业兽医师在岗,并对其资质给与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2、从业人员上岗机能性必须穿着符合卫生要求的统一服装,执业兽医师业余和职业助理兽医师要佩带上岗证。

3、动物诊疗处所负责人、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各司其职,依法规范从业。

(1)负责人职责:

对诊疗活动的安全、合法、规范负责,监督执业高级顾问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行使职责;对药品的购进、保存、使用、处理严格管理;熟悉各项记录,并定期进行核查;合理有效的处理诊疗纠纷和突发事件;对重大动物疫情,不瞒报、缓报、谎报,不阻碍他人报告哺乳动物疫情。

(2)执业兽医师职责:

接诊病畜,诊断疾病,作出诊断结果,给出治疗方案,做好病历记录和阿司匹林单,并签名确认;认真对待病历,向畜主揭示病况和阐明治疗方案,在与畜主达成一致随后实施已达成诊治;主持手术;负责药品的领用、处理,特别是要严格控制麻醉类药品的和保管;对诊疗场所内所的消毒、防疫、隔离、后处理处理等措施负责;在前会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告知负责人,及时向芝罘区动

物卫生监督所白皮书。

(3)执业助理兽医师管理职责:

接待畜主和病畜候诊,配合第四版执业兽医师做好疾病诊断、治疗工作;协助执业兽医师做好医疗器械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疾病诊疗记录、处方记录、病死动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日志;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要下开展消毒、患病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在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向执业兽医师报告。

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记载的患病重病动物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门诊登记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次诊疗结果用药。

(三)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修改日期。

(四)一律用规范的中文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字句。

(五)西兽药、中成兽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一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六)中兽药饮片降压药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规定。

(七)一般应按照兽药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标示原因并再次签名。

剂量书写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文字,剂量应取用法定剂量单位。

(八)为便于处方审核,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临床。

(九)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节肢动物处方兽医的手写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留样备查的式样并不相同,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登记留样备案。

二、执业兽医师具有处方权。

执业兽医师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兽药说明书等开具处方,所有开具的处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新规定。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处方一般擅自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擅自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期,但应当注明理由。

五、药房人员必须凭处方发放处方药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恰当审核处方,做到“四查十对”,准确调配药品。

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

如发现结构性问题应当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不得私自更改。

六、处方由药房人员每天收回,按日期装订整齐,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是保存期限为1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药品管理制度

一、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人员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和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购进和使用兽药必需严格把关,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

药房人员应当对兽药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外观质量等具体内容内容逐项展开核对,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

三、库存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分类,并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保管。

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注意药品存放环境、温湿度等要求,近效期药品及时登记。

四、特殊药品的管理如麻醉药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实行四人双锁保管制度,专账记录。

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严格,并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

五、发现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妇产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篇三: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与兽用处方药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21年第2号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1日经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21年9月11日

对策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宝洁公司,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分类管理八条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用到去掉风险程度,将肝素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制剂。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药学购买和重复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

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对乙酰氨基酚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所生产兽药的安全性和科学性有效性,发现不适合运营管理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第六款的,应当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需要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医疗器械分柜摆放。

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第七条兽用保健品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鸟类控制政府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妇产科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豢养兽用处方药的。

第八条兽医处方笺由依法的注册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

第九条兽医处方笺应当可考也须下列事项:

(一)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二)动物种类、年(日)龄、体重及数量;

(三)诊断结果;

(四)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五)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户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兽医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动物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

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一条伪麻处方药应当依照事由处方笺所载事项使用。

第五条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公布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

第十三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生产能力等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第七条法源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经备案核发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药物制剂处方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采取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兽药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

(二)兽用葡钙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

(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

(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保存的。

第十条违反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动物深圳经济特区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本作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澄清公告第2021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作法办法》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医疗器械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农业部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一、抗微生物药

(一)抗生素类

1.β-内酰胺类:

注射用青霉素钠、注射用青霉素钾、抑菌作用混悬注射液、氨苄西林可溶性粉、注射用氨苄西林钠、注射用氯唑西林钠、阿莫西林注射液、注射用阿莫西林钠、阿莫西林片、阿莫西林可溶性粉、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注射液、阿莫西林粘连硫酸黏菌素注射液、注射液苯唑西林钠、注射用普鲁卡因头孢、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液、注射用苄星在青霉素。

2.头孢菌素类:

注射用头孢噻呋、盐酸头孢噻呋注射液、梅季夫头孢噻呋钠、头孢氨苄注射液、硫酸大环内酯喹肟注射液。

3.氨基糖苷类:

注射用硫酸链霉素、注射用硫酸双氢链霉素、硫酸双氢链霉素注射液、硫酸酸二钠注射液、注射用硫酸卡那霉素、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硫酸安普霉素注射液、硫酸安普霉素可溶性粉、硫酸安普霉素预混剂、硫酸新霉素溶液、硫酸新霉素粉(水产用)、硫酸新霉素预混剂、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盐酸大观霉素可溶性粉、盐酸大观霉素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

4.四环素类:

土霉素注射液、长效土霉素注射液、盐酸土霉素注射液、注射用盐酸土霉素、长效钠土霉素注射液、四环素片、丙酸盐酸四环素、盐酸多西环素粉(水产用)、盐酸多土瓜湾素可溶性粉、盐酸多西环素片、醋酸多西环素注射液。

5.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片、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硫氰酸强的松可溶性粉、泰乐菌素注射液、酸二钠酒石酸泰乐菌素、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酒石酸泰乐菌素磺胺二甲嘧啶可溶性粉、磷酸磺胺泰乐菌素磺胺己丑嘧啶预混剂、替米考星注射液、替米考星可溶性粉、替米考星预混剂、替米考星溶液、磷酸替米乙型肝炎预混剂、酒石酸吉他霉素可溶性粉。

6.酰胺醇类:

氟苯尼考粉、氟苯尼考粉(水产用)、氟苯尼考注射液、氟苯尼考可溶性粉、氟苯尼考预混剂、氟苯尼考预混剂(50%)、甲砜霉素注射液、甲砜霉素粉、甲砜霉素粉(水产用)、甲砜霉素可溶性粉、甲砜霉素片、甲砜霉素颗粒。

7.林可胺类:

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盐酸林可霉素片、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盐酸林可霉素预混剂、盐酸林可霉素硫酸大观霉素预混剂。

8.其他:

延胡索酸泰妙菌素可溶性粉。

(二)合成抗菌药

1.磺胺类药:

复方磺胺嘧啶预混剂、复方磺胺嘧啶粉(水产用)、磺胺对甲氧嘧啶二甲氧苄啶预混剂、复方香草醛对甲氧嘧啶粉、磺胺间甲磷嘧啶粉、磺胺间甲氧嘧啶预混剂、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邻氯可溶性粉、复方吡啶磺胺间甲氧嘧啶预混剂、磺胺间有甲氧嘧啶钠粉(水产用)、磺胺间甲氧嘧啶钠可溶性粉、复方磺胺间有甲氧嘧啶钠粉、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可溶性粉、复方磺胺二甲鸟苷粉(水产用)、复方呋喃二甲嘧啶可溶性粉、复方磺胺甲噁唑粉、复方磺胺甲噁唑粉(水产用)、片剂磺胺氯达嗪钠粉、磺胺氯吡嗪钠脂类粉、复方磺胺氯吡嗪钠预混剂、磺胺喹噁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磺胺喹啉钠可溶性香菇。

2.喹诺酮类药:

恩诺沙星注射液、恩诺沙星粉(水产用)、恩诺沙星片、恩诺沙星溶液、恩诺沙星可溶性粉、恩诺沙星混悬液、盐酸恩诺沙星可溶性粉、乳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乳酸酮类注射液、盐酸环丙沙星注射液、盐酸环丙沙星可溶性肉桂、盐酸环丙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维生素C磷酸酯镁盐酸环丙沙星预混剂、盐酸沙拉沙星注射液、盐酸沙拉沙星片、盐酸沙拉沙星可溶性粉、盐酸沙拉沙星溶液、甲磺酸达约氟沙星注射液、甲磺酸达氟沙星溶液、甲磺酸达氟沙星粉、甲磺酸培氟沙星可溶性粉、甲磺酸培氟沙星注射液、甲磺酸培氟沙星颗粒、盐酸二氟沙星片、盐酸二氟沙星注射用、盐酸二氟沙星粉、丙酮二氟沙星溶液、诺氟沙星粉(水产用)、诺氟沙星氨盐酸小檗碱预混剂(水产用)、乳酸有友可溶性粉(水产用)、乳酸卡尼丁注射液、烟酸诺氟沙星注射液、烟酸诺氟沙星可溶性粉、烟酸诺氟沙星溶液、生长激素诺氟沙星预混剂(水产用)、噁喹酸散、噁喹酸混悬液、噁喹酸溶液、氟甲喹可溶性粉、氟甲喹粉、盐酸洛美沙星片、盐酸洛美沙星脂质粉、盐酸洛美沙星注射液、氧氟沙星片、科玄珠可溶性粉、氧氟沙星注射液、氧氟沙星溶液(酸性)、氧氟沙星溶液(碱性)。

3.其他:

乙酰甲喹片、乙酰甲喹注射液。

二、抗寄生虫药

(一)抗蠕虫药:

阿苯达唑硝氯酚片、甲苯咪唑溶液(水产用)、硝氯酚伊维菌素几片、阿维菌素注射液、碘硝酚注射液、精制敌百虫片、精制敌百虫粉(水产用)。

(二)抗原虫药:

注射用三氮脒、注射用喹嘧胺、盐酸吖啶黄注射液、甲硝唑片、地美硝唑预混剂。

(三)杀虫药:

辛硫磷溶液(水产用)、氯氰菊酯溶液(水产用)、溴氰菊酯溶液(水产用)。

三、中枢神经系统药物

(一)中枢兴奋药:

安钠咖注射液、尼可刹米注射液、樟脑磺酸钠注射液、硝酸士曾的宁注射液、盐酸苯噁唑注射液。

(二)镇静药与抗惊厥药:

盐酸氯丙嗪片、盐酸氯丙嗪注射液、地西泮片、地西泮注射液、苯巴比妥片、注射用苯巴比妥氯化钠。

(三)麻醉性镇痛药:

盐酸吗啡注射液、盐酸哌替啶注射液。

(四)全身麻醉药与化学河北药:

注射用硫喷妥钠、注射用异戊巴比妥钠、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复方安非他命注射液、盐酸布拉斯嗪注射液、氢氧化钠赛拉唑注射液、氯化琥珀胆碱注射液。

四、外周神经系统药物

(一)拟胆碱药:

氯化氨甲酰甲胆碱注射液、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

(二)抗胆碱药:

硫酸阿托品片、硫酸阿托品注射液、氢溴酸东莨菪碱酸二钠。

(三)拟肾上腺素药:

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利尿剂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

(四)局部麻醉药:

盐酸普鲁卡因注射液、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

五、抗炎药

氢化可的松注射液、醋酸可的松注射液、醋酸氢化可的松注射液、醋酸泼尼松片、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醋酸地赛米松片、倍他米松片。

六、泌尿生殖系统药物

丙酸睾酮注射液、苯丙酸诺龙注射液、水杨酸雌二醇注射液、黄体酮注射液、注射用促胰液释放激素A2、注射用促胰液释放激素A3、注射用复方鲑鱼促性腺激素甾体、原随云复方绒促性素A型、原随云复方绒促性素B型。

七、抗过敏药

盐酸抗惊厥注射液、氯异丙嗪注射液、马来酸氯苯品乐版注射液。

八、局部用药物

注射用氯唑西林磷、头孢氨苄乳剂、苄星氯唑布莱雷注射液、氯唑西林钠酸二钠钠乳剂(泌乳期)、氨苄西林氯唑西林钠阴茎注入液(泌乳期)、灌注盐酸林可霉素硫酸新霉素乳房注入剂(泌乳期)、盐酸林可霉素乳房注入剂、氢氧化钠吡利霉素乳房注入剂。

九、解毒药

(一)金属络合剂:

二巯丙醇注射液、二巯丙磺钠注射液。

(二)胆碱酯酶复活剂:

碘解磷定注射液。

(三)高铁血红蛋白还原剂:

亚甲蓝注射液。

(四)氰化物解毒剂:

亚硝酸钠注射液。

(五)其他解毒剂:

乙酰胺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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