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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筹股是股市价值的真正所在

蓝筹股是股市价值的真正所在

2012年06月13日06:

00证监会网站

 退市制度和理性投资有怎样的关系?

退市将会给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

强制退市,是否会造成投资者的投资打水漂?

  答:

退市制度的研究出台有助于价值投资、理性投资、长期投资等正确投资理念的形成。

长期以来,有部分投资者热衷于炒作业绩差公司和所谓的“壳资源”,究其根源,除了投资者“一夜暴富”的念头以及盲目跟风的投资行为之外,主要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上一些业绩差的公司不断演绎着“不死鸟”的传奇,大量ST板块的上市公司在四季度通过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和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进行利润操作,规避了现有退市制度。

这种状况助长了投资者非理性的投资行为,认为尽管公司连年巨亏也不会退市,从而豪赌借壳重组获取暴利。

有投资者在座谈会上明确表示,没有退市,投机气氛很难改变。

因此,落实严格的退市制度,有助于引导投资者理性、价值投资,形成健康的投资文化和氛围。

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净化器”,能够促进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在竞争中优化上市公司结构,从源头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没有经营的压力就没有前进的动力,上市不是进了保险箱,需要严格的淘汰制度督促管理层认真经营公司,不断开拓进取,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投资者的信心也需要优秀的管理团队、有潜力的上市公司来提振。

从长期看,退市制度有助于形成市场吐故纳新的动态平衡,有助于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不断提高,从而从源头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退市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将会充分考虑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不能理解成为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行为“买单”。

在退市制度的研究制定过程中,证监会在制度设计层面将考虑保护投资者的机制。

目前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制定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投资者在投资绩差股时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树立起“买者自负”的意识,培养控制资产整体风险的止损意识。

当一家上市公司因为宏观经济因素、行业因素、经营因素等导致退市,在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了应尽披露义务的前提下,投资者要自行承担投资判断的结果,期盼不理性的投资行为由国家买单是不切实际的。

  我国股市一直存在炒新、炒小、炒差风气和波段操作方式,这些问题的成因是什么,有什么危害?

如何理解“打新”现象,正确看待“打新”的投资风险?

  答:

我国的股市起步很晚,又是建立在IT技术高度发展的时候,投资者可以很方便地参与交易,而且早期对机构入市限制较严,形成了以散户为主的大众投资市场。

这与国外资本市场初始参与门槛较高,逐步从小众市场发展成大众市场,而且后来机构投资者日益发达存在很大的差别,也形成了我国股市特有的投资文化。

  截至2011年底,我国自然人持有A股流通市值占比达26.5%,但整个市场自然人的交易量占85%以上。

散户在新股认购中占发行股数的70%左右,在上市首日的交易账户中占99.8%。

加上我国特有的文化习惯影响,市场中注重“消息”、听信“题材”、闻风炒作、追涨杀跌等现象盛行。

最让人不可思议的股市顽症是“打新”。

2011年新股发行价平均是47倍的市盈率,比2010年已经低了约20%,但还是老股价格的3倍以上。

上市后一般都要上演一段“击鼓传花”,首日换手率87%,价格上涨30%,然后逐渐下行,半年后普遍跌破发行价。

  中小投资者承担了新股高定价的主要风险,据上交所抽样计算,高位接手的中小投资者绝大多数人都会被套牢或“割肉”,上市首日买入新股的散户3个月内有56.7%亏损。

“把买新股当做不该错失的机会,甚至直接称之为享受发展的成果,这种观念和说法可能需要纠正或抛弃。

新股高价发行及与之相关的炒新股、炒小股、炒差股破坏了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从最基础层面上扭曲了市场结构,必须统筹兼顾、综合治理。

目前,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加强了对炒新行为的监管。

《指导意见》要求证券交易所明确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标准,定期统计并公布新股交易的价格变化情况及各类投资者买卖新股的损益情况;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开立证券账户的核查和管理;要求协会完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2010—2011年不同市场和指数的市盈率水平如何?

如何理解市盈率与投资回报率的关系?

为什么买入价格很重要?

  答:

据统计,2010-2011年,新股发行平均市盈率为:

创业板59.49倍,中小板48.53倍,沪市主板37.55倍;而同期市场总体情况为:

创业板64.24倍,中小板38.09倍,沪市主板20.06倍。

上证50和上证180的平均动态市盈率当前只有10倍左右,这意味着现在投资的回报率在10%左右。

  市盈率是股价与每股收益的比率,它的倒数就是投资回报率。

一只股票,如果市盈率是20倍,那么它的投资回报率就是5%;如果是25倍,回报率就是4%,这就有可能跑不赢通货膨胀。

如果市盈率是40倍、50倍,则投资回报率可能就只有2.5%和2%,也就是说,按照静态收益计算,需要40年或者50年才能回收投资。

除非你认定它是真正的高成长的公司。

即便是最好的公司,不管有什么样的题材,如果其股票价格已经过高,那也不值得购买。

市盈率30倍,就是说30年的收益才能等于现在投入的资金,你是否能接受这种结果?

至于市盈率为40倍、50倍的股票,绝大多数会成为“有毒的金融资产”,除非你确定它就是苹果或微软式的公司。

按蓝筹股指数买股票,也不能追高。

上证50、上证180和沪深300过去五年表现很不理想,原因在于期间正好经历过大起大落,在2007年买入的投资者,收益很少,甚至还有亏损,当时的价格水平是现在的两三倍。

  如何改变“证监会对股市涨跌负责”印象?

  答:

长期以来,我国股市被人们视为“政策市”、“信息市”,究其原因,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结构还不够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不强、市场运行的体制和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关,股市的涨跌经常与政府出台政策相关联,因此,很多投资者会形成“证监会对股市涨跌负责”的印象。

  事实上,股市有其内在的运行规律。

作为监管部门,证监会的职责是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良好的竞争秩序。

除了人民利益、国家利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之外,证监会没有任何自己的利益。

下一步,监管部门将继续推进市场监管的公开透明,健全股市内在机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培育健康的市场文化。

中小投资者应如何进行理性投资和价值投资?

如何看待新股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的关系?

  答:

对于中小散户投资者来说,需要在评估自身优势、劣势的基础上,客观判断自己的知识准备程度、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审慎确定投资方向。

要选择自己熟悉的领域,搜集尽可能多的资料,潜心寻找二级市场上有潜力的蓝筹股进行投资可能更为稳妥。

  资本市场对于引导社会储蓄转化为长期投资、合理配置资源具有重要作用,新股发行是连接投融资双方的桥梁,是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不可否认,一些新发行股票的公司行业独特,有较大的发展潜力,资本市场成为其高速成长的加速器。

与此同时,投资者还要认识到,投资股票应当更多地去看公司本身,与是否是新股没有直接关系,投资新股也不能与盈利划等号。

  证监会一直鼓励价值投资,提倡关注蓝筹股,但从目前的市场行情来看,多数蓝筹股股价长期不动,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和选择蓝筹股?

  答:

证监会鼓励价值投资,是基于我国股市估值长期偏高,平均市盈率经常达到数十倍,但是现在已降低到历史最低水平,与国际上的主要市场基本相当,具备了长期投资价值,倡导理性投资遇到了比较好的时机。

倡导关注蓝筹股本质上是倡导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

绩差股不确定性更强,只有经验较丰富的投资者才适合风险较大的投资选择。

  说蓝筹股是股市价值的真正所在,主要是综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从蓝筹股自身特点来说:

一是蓝筹公司历史悠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用,产品竞争力强,普遍具有相对稳定的盈利能力,能较好地抵御周期波动,同时股利政策稳定,股息率较高。

二是蓝筹股代表了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变迁的方向,把握了时代发展的脉搏。

如道琼斯工业指数成分股是全球股市历史最悠久的蓝筹股,其指数成分股的结构变化整体反映了美国经济结构的变迁。

三是蓝筹公司大市值与大流通盘的特点,使其股票交易相对不易被操控。

  第二,从业绩情况来看:

截至2012年4月末,全部938家沪市上市公司披露了2011年年报,其中,上证180指数成分股2011年年末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占沪市上市公司总和的93.3%和82%。

2011年共实现营业收入133,539.71亿元,净利润14,650.08亿元,分别占全部上市公司总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74.9%和89.2%,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比2010年度增长22.8%和15.0%,不仅其业绩表现高于沪市平均水平,且在2011年度整体经济增速放缓的大环境里,其业绩增速仍高于沪市整体水平。

  第三,从分红情况来看:

上证180指数成分股中,共有145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利润分配预案,其中143家公司支付现金红利,拟派现总额达到4,086.26亿元,占180家成分股2011年净利润总额的28%。

其中,2011年派现金额超过100亿元的公司有6家,即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中国石油、中国神华,分别占其净利润的34%、35%、35%、35%、23%、40%。

稳定的分红提供了类似债券的收益特性,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较为稳定的现金流。

  第四,从公司治理情况来看:

以上证180指数成分股为例,多数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方面的表现较好,而优秀诚信的管理团队,规范的公司运作,是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基石。

  另外,根据证监会的监测,今年一季度蓝筹股普遍上涨,非蓝筹股普遍下跌,二者之间的变化相差近12个百分点,说明价值投资理念正在回归。

  证监会倡导投资蓝筹股,实际上倡导的是投资理念,不是简单的针对哪一只股票。

影响股价变动的因素有很多,蓝筹股的概念、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因此,不能机械地理解投资蓝筹股的内涵,面对纷繁多变的市场,需要投资者把握理性、价值投资的原则,同时结合市场现状、预期以及自身情况,具体分析后选择。

  同时,证监会正在加速推进相关制度建设,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合理、持续的分红机制,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步伐,为价值投资创造有利环境,为投资者获取回报提供基本保障。

建议广大投资者坚守大局观,秉持从容心,建立自己的价值投资理念,寻找有价值的蓝筹股。

  倡导理性投资,前提是要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证监会在这方面有什么举措?

  答:

近期,投资者在座谈会上反映,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滞后,还有的业绩变脸太快,频繁更正,并提出建立官方、权威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以及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等建议。

  对于投资者反映的问题,监管部门非常重视,正在制定相关措施。

目前在完善落实有关监管政策的同时,还不断完善对新股信息披露的监管,增强透明度,延长招股说明书预披露时间,公布专业机构测算的行业平均市盈率,通过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从服务投资者的角度,对招股说明书等材料进一步解读揭示风险的内容,帮助投资者更加通俗、直观地了解拟发行公司的情况,理性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进一步推动形成长期、理性、价值投资的理念和基础。

此外,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误导投资者、欺骗投资者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近期投资者关注热点50问》

(一)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针对广大投资者关注的“市场扩容”、“新三板”、“T+0制度”、“上市公司分红除权除息”等八大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以下为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答复全文:

  一、关于市场扩容

  1、我是1992年入市的,见识了中国股市的发展。

股市这么低迷,但新股发行、增资扩容的脚步并未停缓,为什么不能暂停新股发行,提振股市信心呢?

  答:

从今年1至4月的发行规模和节奏看,沪深两市共有63家公司首发上市,比去年同期113家下降44%;融资额为464亿元,比去年同期1299亿下降64%,其中中小板下降68%,创业板下降66%。

IPO的发行规模和节奏与去年相比并未增加。

  从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看,新股发行节奏与市场的涨跌并无必然联系。

从证券市场的历史看,2007年A股首发融资4,590.62亿元,居全球首位,沪深300指数上涨161%,而2004年、2008年停发新股后,A股市场仍然没有改变持续下跌的趋势。

  从成熟市场的规律看,新股发行为市场输送了“新鲜血液”,有利于促进市场活跃,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分享优质公司成长的机会,是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途径之一。

同时,新股发行规模、节奏往往呈现出随行就市的特点,主要依靠市场供求机制自我调节。

市场低迷时新股发行困难,甚至无人问津、发行失败;市场向好时,新股发行相对容易,价量齐升。

我国2009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监管部门逐步取消了对新股发行的行政管制,已不再对新股发行节奏进行人为控制,发行人可在核准批文6个月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机。

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充分,一级市场风险凸显,出现了发行失败的情形,市场的约束效果初步显现。

  市场指数高低不是行政监管的范畴,但停发新股则是典型的行政管制行为,因此监管部门不能根据指数高低来调整发行节奏,否则就走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回头路”,不符合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现阶段监管部门工作的重点是继续深化发行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推动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

  2、此次新股发行改革,提高了网下配售的比例,中小投资者参与网上申购的中签机会就更小了。

请问监管部门对此作何解释?

  答:

针对当前新股发行存在询价不理性、定价过高、频频破发的现象,此次新股发行改革提高了网下配售比例,以进一步强化对询价对象的约束,提升报价的合理性,同时,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着重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考虑到我国市场投资者的结构特点,重视中小投资者参与新股的意愿,在提高网下配售比例的同时明确了网下向网上的回拨机制,增加中小投资者参与网上申购的机会。

  二是参照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取消网下配售的强制锁定限制,增加新股上市首日的流通量,抑制新股过度投机炒作,维护二级市场正常秩序。

  三是明确在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情形下,规定了发行人要进一步补充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机制,促使发行人重新审视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在募集资金满足企业发展的同时还要考虑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收益。

  四是加强对询价和定价过程的监管,对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误导、诱导投资者的行为,加大了监管和惩治力度。

  二、关于新三板

  3、听说要推出新三板了,新三板和其他各板有什么不同?

我们担心新三板推出会引起股市下跌,请问有什么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答:

“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都明确部署,要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证监会正在按照这一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俗称“新三板”)建设。

这对于提升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特别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创新和为民间资本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场外市场建设起来,对于减轻主板、创业板的发行压力,便利上市公司退市安排,也可以形成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三板在职能分工、服务定位上与现有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存在较大差异,是一种功能互补、相互促进的关系。

具体表现在交易模式上是以协议转让为主,并引入做市商双向报价的交易方式,交易活跃度较低;融资方式以定向募集为主,不公开发行股票,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从6年来的试点情况看,新三板公司定向增资金额累计仅为17.17亿元,涉及的资金量有限,资金分流不大,对A股市场影响有限。

另外,新三板的推出,很可能采取的是逐步扩大试点的方式,先选择部分高科技园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然后在扩大到其他园区,经过较长时间后才会扩大到园区外企业。

  为了保护投资者,目前新三板制度设计引入了风险控制机制。

一方面,严格挂牌公司准入。

挂牌公司必须符合“新三板”规定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公司挂牌,需要聘请主办券商做尽职调查并推荐,新三板市场审核,证监会核准。

另一方面,新三板将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只允许法人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及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高的自然人进入市场。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将有效地防止风险向一般中小投资者扩散。

  三、关于上市公司分红

  4、最近管理层一直呼吁上市公司要分红,但从去年年报看,上市公司分红情况好像不怎么样,股市“重融资轻回报”的顽疾什么时候能彻底改变?

  答:

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是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回报股东,不断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和科学的决策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便利投资者决策,倡导回报投资者的股权文化。

  目前,沪深两市2403家上市公司已经全部披露了2011年年报。

从年报披露的数据来看,上市公司分红情况有明显改善。

一是2011年披露有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全部公司家数的比例同比上升。

总共有1613家上市公司提出了现金分红方案,占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67.12%;2009年、2010年则分别为1006家、1321家,占比分别为55%、61%。

同时,各板块公司在现金分红上虽体现出不同的特征,但各板块总体上现金分红呈逐年上升趋势。

2009年、2010年、2011年单纯派现公司占有分红公司比例,沪深主板分别为74.43%、75.47%和80.01%;中小板为55.05%、44.42%和57.63%;创业板为39.29%、25.45%和46.32%;二是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实现净利润的比例的下降趋势有所回稳。

根据方案,2011年现金分红金额为6067.64亿元,占全部上市公司2011年度实现净利润的31.35%,现金分红增幅高出净利润增幅8.07个百分点。

2009年、2010年该比例则分别为35.85%、30.09%。

  5月9日,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

一是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策机制,明确股东回报规划,多渠道关注、了解、收集股东诉求,对通过股东大会等程序提出的股东诉求要作出明确回应。

二是强化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要求,细化相关披露内容。

三是在监管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切实履行分红承诺,对未按回报规划履行承诺的公司,要采取必要的监督检查措施。

证监会还将加强对《通知》施行效果的总结评估,逐步探索完善,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努力回馈社会、回报投资者,夯实价值投资的市场基础。

  四、关于股指期货

  5、股市的持续下跌与股指期货的大肆做空不无关系,监管部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股指期货推出已经两年多,证监会对股指期货如何评价?

  答: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双向交易的工具,其价格变动是对股票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的反映,股指期货对股票现货市场价格的影响是中性的,无论是从产品特性、交易机制还是境外成熟市场实践看,股指期货交易与股市下跌都不存在必然联系。

主要表现为:

  一是股指期货市场是股票市场的影子市场,期货价格始终围绕着股票指数价格上下波动。

股指期货上市以来,主力合约价格与现货指数拟合度较高,相关系数在99%以上,没有出现独立于现货走势的行情。

股票市场的价格水平最终由上市公司业绩、市场利率水平、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因素共同决定。

股指期货的推出,既不影响实体经济的基本面,也不会改变股市运行的中长期走势。

  二是股指期货市场资金流通规模较小,难以对股票市场产生较大影响。

截至2011年年末,我国A股总市值达到24万亿元,日均成交金额1700多亿元,而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至今,日均成交25万手,日均持仓量3.9万手,以18%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相当于股指期货市场每日资金流通量仅300亿左右。

股指期货市场如此小的资金规模与体量庞大的股票市场相比不成比例,对股市的影响十分有限。

  股指期货市场自起步之初,就专门作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防范市场操纵风险。

首先,合约标的沪深300指数具有良好的抗操纵性和市场代表性,股票市值覆盖A股流通总市值的70%以上。

其次,精心设计了股指期货每日结算价和交割结算价计算方式,能够有效防范股指期货结算价操纵行为。

第三,设置较高的保证金水平,实行严格的持仓限额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

第四,建立了由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共同组成的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跨市场协作监管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跨市场操纵风险。

  股指期货上市以来,随着证券、基金、信托等机构投资者的逐步参与,股指期货不仅推动了股票市场的“内在稳定器”机制的形成,促进了股票市场市场化价格机制的建立,而且在为市场提供避险工具、改善经营方式、促进金融创新、培育成熟的投资者队伍等方面正发挥着积极作用。

  五、关于T+0制度

  6、建议证监会对股票交易实行“T+0”,使A股的小股民有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和规则,也可以使中小投资者及时规避因T+1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监管部门对此有何安排?

  答:

“T+0”交易即当日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就同一证券完成一次或一次以上买入和卖出的行为。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A股市场曾经实行过“T+0”交易制度,期间沪深股市波动剧烈,投机盛行。

1995年初,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防止过度投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A股市场取消了“T+0”,实行了“T+1”交易制度并沿用至今。

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规定“当日买入的股票,不得当日卖出”,禁止了“T+0”交易。

2005年《证券法》修订,取消了有关“当日买入的股票,不得当日卖出”的规定,从法律层面,推行“T+0”交易制度不存在障碍。

  但是,目前A股市场推行“T+0”交易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

一是现阶段资本市场体制机制并不健全,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市场投资者结构仍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投资者的专业知识较欠缺,风险意识较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尚不足,合法权益易受侵害,在市场中整体处于弱势地位;三是机构投资者占比及专业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相对较低。

截至2011年底,机构投资者占比不足1%,专业机构投资者持有流通A股市值占比为15.6%,个人投资者占比26.5%,企业法人占比57.9%;四是长期投资、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和文化尚未形成,市场“炒小”、“炒新”、“炒差”的风气比较严重。

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实行“T+0”交易制度会导致投机更加严重,短期波动加剧,不仅无助于改善普通投资者的弱势地位,也不利于股市培养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鉴于“T+0”是境外成熟市场比较普遍实行的一种交易制度,对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投资者规避隔日股价波动风险也有一定意义,我们将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继续深入研究和评估推行“T+0”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六、关于诚信建设

  7、今年以来,部分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缺乏诚信,有的与审计机构串通造假,有的与经销商或供货商串通造假,投资者被蒙在鼓里,市场的诚信度迅速衰退,证监会对此有何举措?

  答:

诚信是资本市场的立市之本,也是维护市场参与各方、特别是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证监会长期致力于提高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强市场诚信建设。

  一是从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督促建立上市公司的诚信约束机制。

建立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记录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在内的主体受到查处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将诚信档案中的不良记录与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使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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