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电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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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

山西电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

运行管理规程

山西省电力公司

2005年5月

修订:

杜华张涛

会审:

王耀忠徐红利

审核:

田俊杰

审定:

陈佩琳

批准:

燕福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运行管理职责

省调调度员的职责

省调保护处的职责

现场运行人员的职责

第三章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

装置运行通则

纵联保护的运行规定

110-220KV系统相间保护的运行规定

110-220KV系统重合闸的运行规定

母线保护的运行规定

变压器保护的运行规定

发电机及发变组保护的运行规定

失灵保护的运行规定

远跳及其它保护的运行规定

第四章继电保护运行管理

发电厂继电保护计算运行方式规定

发电厂变压器中性点接地规定

变电站变压器中性点接地规定

系统运行方式原则

第五章继电保护技术管理

继电保护定值管理

装置检验及定级管理

新设备投运管理

故障录波装置及故障信息系统

附录一:

<<山西电网继电保护整定方案说明书>>

附录二:

<<山西电网继电保护计安全自动装置复用通信设备管理规定>>

附录三: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

附录四:

发电厂最大最小运行方式

附录五:

主网运行方式变化时,发电厂保护的处理

附录六:

主网运行方式变化时,变电站保护的处理

第一章总则

1.1根据原部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和《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59-94)、《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84-1995)及《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DL/T684-1999),结合山西电网结构特点与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具体配置情况,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是山西电网电气运行人员在系统正常运行、异常运行及事故状态下,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使用方式的主要依据之一。

1.3山西电网内发电、供电、超高压输变电公司、用电单位的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现场运行规程及规定等与本规程抵触者,均应根据本规程予以修编。

各级电网管理部门和并网统调的发电企业均应建立相应的继电保护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所辖继电保护设备的运行和专业管理。

1.4下列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

1.4.1省电力公司本部:

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有关副总工程师应全面了解本规程。

各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主管基建的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调通中心:

负责电网运行的中心领导,继电保护处人员,应全面熟悉本规程。

分管其它专业的中心领导,调度处和运行方式处人员、通信专业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

电通中心:

负责电力通信运行的中心领导、通信科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1.4.2发电厂:

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负责电气运行的副总工程师、安监人员、生技人员、运调人员、检修人员、基建人员、负责继电保护工作的电气专责人员、值长、电气值班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继电保护班长及专责技术员应全面熟悉本规程,继电保护班的其它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1.4.3各供电分公司:

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负责运行的副总工程师、安监人员、生技部门继电保护专工、基建人员、调度所负责人、运行方式人员、调度值班人员、主网变电站值班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继电保护(自动化)所领导、调度所继电保护专责、继电保护班长及专责技术人员应全面熟悉本规程,继电保护班的其它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1.4.4设计、基建、试验等单位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专业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1.5对继电保护在特殊运行方式下的处理,应经所在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并备案说明。

1.6本规程未尽事宜,按上级及省电力公司的有关规程或规定执行。

1.7本规程执行期间,为适应电网运行方式变化,省调编制的有关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补充规定与本规程同效。

1.8省调编写的《继电保护整定方案说明书》为本规程的附件之一。

1.9本规程解释权属山西省电力公司调度通信中心。

第二章运行管理职责

2.1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保护电气设备的主要装置,是组成电网整体的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保护装置配置、使用不当或不正确动作,必将引起系统事故或使事故扩大,损坏电气设备,甚至造成整个电网崩溃瓦解。

各有关单位、部门必须十分重视继电保护工作。

2.2省电力公司、各供电分公司、各发电厂主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要经常检查与了解继电保护工作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应及时组织督促解决,对由继电保护引起的重大系统瓦解事故和全厂停电事故负有责任。

2.3省调调度员对系统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职责:

2.3.1按规程正确指挥及监督直接调度范围内各保护装置的使用和运行,并将有关情况详细记录。

2.3.2在系统操作时正确地指挥继电保护装置的有关操作,即继电保护装置的投、停和定值调整等。

在处理事故或改变系统运行方式时,必须按规程及通知单上的规定相应变更保护定值或使用方式。

2.3.3根据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切实掌握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由省调负责整定计算的保护装置在改变定值或新保护装置投运前,调度值班人员必须按定值通知单与现场运行人员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定值通知单上签字并注明定值变更时间(微机型线路保护装置新投运时,必须对通知单逐项进行核对;以后通知单变更时可仅核对通知单号和变更时间及CT、PT变比。

省调值班员应将不一致处在通知单上记录并通知继电保护专责。

定值的正确性由现场继电保护调试人员负责)。

2.3.4对系统运行中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进行了解、详细记录,并将保护动作情况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2.3.5根据继电保护装置整定的最大允许负荷,监视电网中的负荷潮流,以防止距离等保护的误动。

2.3.6保护装置出现故障或不正常情况,特别是母线保护、线路纵联保护、远跳保护、失灵保护等装置,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2.3.7熟悉继电保护基本原理、典型接线、整定方案、整定原则及本规程。

2.3.8掌握所辖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的光字、信号、打印(显示)报告等各种信息的含义。

2.3.9参与继电保护运行规程的修编工作。

2.4省调继电保护处对继电保护运行管理的职责

省调继电保护处是全省电网继电保护专业主管部门。

2.4.1负责省调调度范围内系统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整定方案编制及定值整定计算。

2.4.2负责编制并定期修编山西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规程,并处理有关继电保护的日常运行工作。

2.4.3负责全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及管理工作,包括填写、下发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并掌握其执行情况,填写运行记录并了解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情况;批复保护装置检修申请票。

2.4.4负责定期编制、下发所属系统各母线处最大、最小等值阻抗。

2.4.5负责全网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分析,对重大或典型的保护不正确动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通报。

2.4.6参加新设备投运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设备参数、保护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的搜集等),负责整定计算工作和新设备投运方案的审核。

2.4.7负责对省调度运行人员进行有关继电保护运行方面的培训工作。

2.4.8组织或参加供电分公司、发电企业所管辖系统的新、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参加所辖系统远景及近期规划的制定。

2.4.9负责网、省、地调分界点在装置配置和定值选择配合方面的有关工作。

2.4.10负责按规定对保护装置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编制动作统计分析报告。

2.4.11按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统一管理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程序,对同一型号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使用相同的程序,更改程序应下发程序通知单。

2.4.12负责对全省供电分公司和接入220kV及以上系统电厂(大同二电厂除外)的继电保护专业工作进行考核,落实安全经济责任制。

2.4.13负责全省继电保护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作为山西省电力行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常设机构,对全省继电保护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2.4.14负责全省继电保护装置入网选型原则的制定及入网资格的审查。

2.4.15负责全省电网继电保护的一般技措、大修工程项目的审核、方案审查及工程管理工作。

2.4.16参与全省电网基建和技改工程中继电保护工程项目的可研、初步设计审查和设备招投标工作。

2.5现场运行人员对继电保护运行管理的职责

2.5.1熟知所辖保护装置原理及二次回路。

2.5.2负责与继电保护调试人员核对保护装置的实际运行定值,负责与调度值班人员核对定值通知单(微机和集成电路型线路保护装置可只核对通知单号和通知单的时间及CT、PT变比,但应将不一致处向调度值班员汇报。

定值的正确性由现场继电保护调试人员负责。

新投的微机保护应根据定值单内容逐项核对保护定值)。

根据相应调度的命令负责执行对保护装置的投入、停用、改变使用方式等操作。

2.5.3负责准确记录并向所属调度汇报保护装置(包括试运行的保护装置)的就地信号、灯光信号、微机装置的打印报告及故障录波器的打印报告等情况。

2.5.4执行《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

2.5.5负责纵联保护每日通道运行状况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所属调度并通知继电保护人员尽快处理。

2.5.6掌握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内的各套定值,对已输入微机保护内的各套定值,根据所属调度命令有权进行变更(改变微机保护装置上的拨轮开关号码)。

2.5.7负责对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包括对户外纵联保护通道连接设备)进行巡视、检测,按保护装置定值规定的最大允许负荷,对电气设备或线路负荷潮流进行监视。

2.5.8记录故障录波器的动作时间及当时有无故障或操作等情况,当打印纸不足时,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更换。

2.5.9掌握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打印(显示)出的各种信息含义。

第三章装置运行管理

3.1装置运行通则

3.1.1处于运行状态(包括热备用)的一次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保护装置,不允许无保护运行。

3.1.2未经一次电流和工作电压检验的保护装置,不得投入运行;在给保护做向量检查时(此时保护可不退出),必须有能够保证切除故障的后备保护。

3.1.3其他运行规定

3.1.3.1凡接有交流电压的保护装置均有可能因失压而不正确动作。

因此在操作过程中,不允许装置失去交流电压。

3.1.3.2正常情况下应保证双母线所接元件的保护装置交流电压取自该元件所在母线的电压互感器。

3.1.3.3在进行电压互感器倒闸操作时,必须防止二次向一次反充电。

3.1.3.4如高压设备无电气量瞬动保护,则不允许充电。

3.1.3.5线路及备用设备充电运行时,应将电源侧断路器的重合闸和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临时退出运行。

3.1.3.6由110kV或220kV向变压器充电时,该变压器中性点应先接地,充电完毕后根据本规程附录三规定,保留或断开该接地刀。

3.1.4110kV、220kV线路及变压器保护装置的临时停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3.1.4.1气候条件较好的情况下,110kV线路零序电流和接地距离保护投运时,相间距离保护可临时停检;相间距离保护投运时,零序电流和接地距离保护可以临时停检。

在配置纵联保护的线路上,当线路纵联保护投运时,距离或电流保护可临时轮流退出停检;当相间和接地保护同时投运时,纵联保护可临时停检。

3.1.4.2具有双套纵联保护的220kV线路,在一套纵联及后备保护投运的条件下,另一套纵联保护可临时停检。

双套纵联保护不得同时退出。

特殊情况需同时退出双套纵联保护时,须经保护主管部门核算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3.1.5在气侯条件良好且站内一次设备无工作时,110kV及以上系统的母线保护方允许停检。

进行带电水冲洗母线的工作时,要投入可靠的母线保护。

3.1.6母联或旁路断路器代路时,其保护定值(一次值)应与被代线路相同;如代主变断路器时,则应至少使主变的纵差、瓦斯和放电间隙过流保护维持运行并改跳代路断路器,同时,若所代变压器为中性点接地变压器,则须倒为另一台变压器中性点接地。

3.1.7用于充电的母联、分段或旁路断路器保护以及其它专用充电保护,只有在给设备充电时投入,充电完毕退出运行。

3.1.8处于双母线运行的母联断路器,正常除母差、失灵保护外,不准投入任何保护(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3.1.9110220KV线路备用电源自投、互投装置应处于良好状态,并仅在开环方式下投入运行。

3.1.10当保护装置出现异常、有误动作危险时,应将保护装置停用;

3.1.11一般不允许同一厂、站的母线上有二回及以上线路同时停用纵联保护。

线路纵联保护与其所在母线的母线保护不得同时停用。

3.1.12微机型保护的运行管理按照DL/T587-1996《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执行。

3.2线路纵联保护的运行规定:

3.2.1专用载波收发信机的纵联保护(正常无监频),应每天定时进行通道检测并填写记录表(即使保护装置投在信号位置,此例行测试亦不得中断),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相应的调度值班人员。

3.2.2复用通道的线路纵联保护其运行维护事项应遵守附录二《山西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复用通信设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3.2.3闭锁式线路纵联保护投入运行前或本线路故障切除后,必须交换一次纵联信号确保交换信号正确;允许式线路纵联保护可不作处理。

3.2.4联络线两侧保护的纵联功能必须同时投入或退出。

有关厂、站运行人员应密切配合当值调度员,尽量缩短两侧投、停收发信机以及投、退保护压板的操作时差。

3.2.5线路短时(48小时)停运而两侧纵联保护无工作时,纵联保护不必退出。

对载波通道的纵联保护,线路充电时应保证仅投电源侧纵联保护,对侧闭锁式纵联保护收发信机直流电源应暂时断开,合环前方可恢复(允许式保护不作处理),合环后应立即进行一次通道检测;对光纤通道的纵联保护,线路充电时两侧纵联保护均正常投入。

线路长期充电运行时,对载波通道的纵联保护,应保证仅投电源侧纵联保护,对侧闭锁式纵联保护收发信机直流电源应断开(允许式保护不作处理);对光纤通道的纵联保护,电源侧纵联保护正常投入,对侧纵联保护投入,出口跳闸压板打开。

3.2.6纵联保护装置出现故障信号时,厂、站运行人员应立即报告所属调度和继电保护部门,由调度下令停用两侧纵联保护功能并通知有关部门。

3.2.7线路断路器被旁带运行时,如纵联保护功能不能切换到旁路断路器,则停用两侧纵联保护功能。

3.2.8对于切换收发信机(复用载波机、光电转换装置)的纵联保护,在进行旁代操作时,纵联功能可不退出运行。

但应注意,在旁代和恢复本断路器的操作中,都应首先检查后合断路器是否流经电流;有电流流过时,方可切换收发信机(复用载波机、光电转换装置),此时后合断路器的纵联功能在投入位置。

切换后,对于闭锁式保护,应立即进行纵联通道试验,通道正常,再进行后面的操作;通道不正常,应退出两侧有问题的纵联保护,待查明原因后方可继续进行操作。

3.3110--220KV系统相间保护的运行规定

3.3.1当交流电压回路故障发出信号时,运行人员应立即停用有关的距离保护,并报告所辖调度;待二次电压恢复后方可将停运保护投入运行。

3.3.2切换距离保护的电压回路时,除经电压切换装置自动切换者外,一般应将距离保护停用,或按现场规程处理。

3.3.3省调管辖的220KV和110KV线路的距离保护允许电流,一般无特殊限制规定。

3.4110--220KV系统重合闸的运行规定。

3.4.1110--220KV线路,一般情况下均应适应运行方式投入相应的重合闸。

220KV联络线一般均采用单相重合闸方式,双套纵联保护退出时则单重停运(重合闸把手置于“停用”位置)。

3.4.2220KV万方I、II回线、古电线和110KV保西I、II回线,因线路由架空线和电缆线路组合,故正常运行时不投重合闸;华泽总降站的220KV出线正常运行时不投重合闸。

3.4.3当220KV线路作直配线运行时(负荷侧无电源),电源侧重合闸改为三相普通重合闸方式(大同二厂、云岗电厂、马军营站、神头一厂、太原一厂、冶峪站、太原二厂、赵家山站、阳光发电厂、漳泽发电厂、漳山电厂、苏店站、河津发电厂的220KV出线在任何方式下均不得投入三相重合闸),负荷侧重合闸停用,且该侧所有线路保护仅打开其出口跳闸压板。

对于载波通道的纵联保护,其收发信机仍维持正常运行,远方启动停用(72小时以内,短时做直配线运行的线路保护可不做处理);对于光纤通道的纵联保护不做处理。

当负荷侧有小电源时或有120MVA及以上非自耦变压器接地运行时,该220KV线路仍按联络线对待,两侧保护及重合闸方式不变。

3.4.4110KV双侧电源线路的重合闸方式,一般情况下电厂侧(或主电源侧)投检同期方式,对侧投检无压和检同期方式。

为了减轻两侧断路器的负担,两侧重合闸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交换;改变重合闸方式的要求由有关单位提出,经所属调度下令执行。

3.4.5110KV直配线或双电源线路运行在单侧电源方式时,电源侧采用三相普通重合闸方式,受电侧重合闸及所有保护均停运(打开跳闸压板)。

3.4.6220KV线路具有两套重合闸且有相互闭锁功能时,正常时两套重合闸均可投入运行;如没有相互闭锁功能,只投入一套,另一套重合闸出口压板退出(WXB-11和WXB-15,双WXB-11)。

在任何情况下,两套装置重合闸方式把手位置必须一致。

3.5母线保护的运行规定

3.5.1当站内一次系统有工作或操作时,不允许母线保护退出运行。

3.5.2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退出母线保护,并汇报相应调度及部门尽快处理:

3.5.2.1差动回路二次差电流大于现场规程规定的毫安值时;

3.5.2.2差回路出现CT断线信号时;

3.5.2.3其它影响保护装置安全运行的情况发生时或母线保护不正常运行时。

3.5.3固定连接式母线差动保护:

3.5.3.1破坏了固定连接方式时,必须合上非选择性P刀闸。

3.5.3.2在双母以固定连接方式运行且仅母联开关断开时,不需停用母线差动保护。

3.5.3.3在破坏了固定连接方式下,双母分列运行时,应停用母线差动保护。

3.5.3.4当母联开关串带其它开关运行时,除需合上非选择性P刀闸外,还必须按照现场具体规定,对母差电流回路作相应的切换。

3.5.3.5母线元件进行倒闸操作时,必须合上非选择性P刀闸。

操作完毕后应立即将P刀闸断开。

3.5.3.6用母联开关给一条母线充电时,母线差动保护瞬时自动停用;被充电母线故障时仅跳母联开关。

3.5.4电流相位比较式母线差动保护:

3.5.4.1正常情况下,每条母线上至少有一个有源元件(母联(分段)开关除外),该有源元件在母线上发生短路故障时提供的故障电流能保证比相元件有足够灵敏度时,母线保护投“选择”方式。

3.5.4.2在下列之一方式下应投入“非选择”方式(合P刀):

1.单母线运行时;

2.母线进行倒闸操作期间;

3.比相元件退出工作时;

4.当一条母线无电源或小电源时;

5.母联兼旁路(旁路兼母联)开关带路时,母差保护投“非选择”方式,同时该开关CT回路切换至差动回路。

3.5.4.3用母联开关给一条母线充电时,母差保护投入,P刀闸合。

此时,由手合继电器自动切换为被充电母线故障只跳母联开关,且投入母联开关电流保护。

3.5.4.4对于设有切除母线相继故障附加回路的母差保护,当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断开该附加回路控制压板:

(1)母线保护动作使对侧线路开关瞬时跳闸的功能未能投入(或出线双套纵联保护退出运行)时;

(2)出现非计算指定母线运行方式时。

3.5.4.5双母线分列运行时应退出母差保护。

3.5.5比率制动式母线差动保护:

3.5.5.1母线分列运行时,母差保护可不退出运行。

3.5.5.2阿继生产的PMH-40型母线保护在母线分列运行时要投入辅助起动压板,进行母线倒闸操作时,要连上“退Ⅰ母选择”和“退Ⅱ母选择”压板,倒闸完毕,立即断开该两压板。

3.5.5.3上继RADSS型母线保护,在母联(或分段)开关合闸前,必须注意用于封锁母联CT的继电器状态,避免母联(或分段)开关CT的回路被封锁。

3.5.5.4进行倒闸操作时,对于有互联压板的母线保护应将互联压板投入,并注意监视母线保护的双位置继电器或刀闸位置切换状态是否正确。

3.6变压器保护的运行规定

3.6.1运行中的变压器差动保护与重瓦斯保护不允许同时退出。

其中之一退出时,允许变压器短时运行。

3.6.2变压器差动保护的运行:

3.6.2.1未进行向量检查的差动保护,在对主变充电时应投入跳闸。

3.6.2.2若变压器配有两套及以上差动保护,必要时只允许退出一套。

3.6.2.3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差动保护应退出:

1)发现差回路差电压或差电流不合格时;

2)装置发异常信号或装置故障时;

3)差动保护任何一侧CT回路有工作时;

4)CT断线时;

5)变压器开关进行旁代倒闸操作,可能引起差动保护出现差流时。

6)其它影响保护装置安全运行的情况发生时。

3.6.3变压器瓦斯保护的运行:

3.6.3.1重瓦斯保护正常投跳闸,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改投信号:

1)变压器带电滤油或注油时;

2)在变压器油循环回路上进行操作或更换设备,有可能造成保护误动时;

3)其它影响保护装置安全运行的情况发生时;

3.6.4变压器后备保护的运行:

3.6.4.1变压器中性点接地运行时,应投入其零序过流保护并可靠退出其间隙零序过流保护;中性点不接地运行时,应投入其间隙零序过流保护及零序过电压保护,退出其零序过流保护。

当未装间隙零序过流保护的变压器不接地运行时,其零序过电压保护不得退出。

当该保护因故必须停用时,可先将该变压中性点刀闸合上,再按附录五、附录六中有关规定断开已接地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刀闸。

3.6.4.2系统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不满足本规程附录三规定时,应按特殊方式通知所属继电保护管理部门处理。

3.6.4.3发电厂或变电站母线上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同时运行时,对中性点不接地的变压器必须投入防止工频过电压的保护(间隙零序过流保护及零序过电压保护)。

3.6.4.4在检修变压器保护时,对设有联跳回路的变压器后备保护,应解除联跳回路的压板或联线。

3.6.4.5若后备过流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回路采用各侧并联的接线方式,当一侧PT停运时,应解除该侧复合电压闭锁元件的开放作用。

3.7发电机及发变组保护的运行规定

3.7.1发变组配有发电机、变压器差动保护并配有发变组大差保护时,必要情况下只允许其中之一短时退出。

3.7.2发电厂为3/2主接线方式的,发电机及主变停运、但开关仍运行时,应将短引线保护投入,并将该发变组及其厂用变压器跳主开关的保护全部退出。

3.8失灵保护的运行规定

3.8.1失灵保护的退出有两种情况:

1)失灵保护退出:

需退出该套失灵保护出口跳各开关的压板;

2)起动失灵保护回路的退出:

指将该开关所有保护或某保护的起动失灵回路退出。

一般情况下,保护工作时都应将其起动失灵保护的回路断开。

3.8.2双母线接线方式下,电压闭锁回路不正常时,一般应将失灵保护退出运行。

3.8.3若失灵保护与母线保护共用出口,当母线保护或失灵保护退出时,母线及失灵保护同时退出运行。

3.9远跳及其它保护的运行规定

3.9.1当某一起动远方跳闸的保护停运时,需同时解除其起动远方跳闸的回路。

而当恢复该停运保护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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