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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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效防治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施工现场各类疾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

   1.0.3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2     一般规定

   2.0.1 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明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目标,并分解落实到人。

项目经理应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2.0.2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应配备1人;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应配备2~3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应成立3人以上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小组。

   2.0.3 施工现场应设置适应需要的环保、卫生设施,建立相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环保和卫生设施检查。

   2.0.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防治扬尘、灯光、噪声、油污、固体废物、废气和废水污染等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方案。

   2.0.5 施工单位应将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教育纳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三级教育”内容。

   2.0.6 施工单位宜对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事特殊施工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0.7 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2.0.8 施工现场需要照明的每一工作场所及生活场地应有安全适度的照明。

   2.0.9 施工现场应有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管理资料和定期检查记录。

                                             3 总平面布置

   3.0.1 施工现场应结合场地情况合理布置总平面,主要划分为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道路、厕所及排水系统等。

   施工作业区是指施工人员从事建筑或市政工程施工作业的活动场所。

   办公区是指项目管理人员集体办公的场所。

   生活区是指施工人员集中居住、生活的场所,包括施工现场以内和施工现场以外独立设立的生活区。

   道路是供运输车辆通行或施工人员通过的便道或通道。

   3.0.2 施工现场应封闭施工。

建筑工地周边应设置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0米,围墙应采用实体材料砌筑,厚度不应少于0.24米,基础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计施工。

有条件的宜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轻型装配式彩钢板等新型材料围挡。

   市政工地应设置硬质板材隔离围挡,结构安全可靠,高度不应低于1.8米,外侧设置0.20米高的护脚条形基础。

   围墙或围挡应做到标准化、景观化。

   3.0.3 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有明确划分,宜采用硬质材料或砌块进行隔离,其高度不宜低于1.8米。

   3.0.4 施工现场应采用防锈铁花大门,并在大门外明显处设置工程概况、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总平面图等图牌。

图牌设计要美观大方,悬挂位置明显。

图牌幅高为0.90米,宽1.4米,书写应规范清晰。

图牌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1~1.5米。

   市政工地大门应做到标准化、景观化,各种图牌应悬挂在工地围挡上明显位置。

   3.0.5 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冲洗设施,并在大门内侧设置向内截水沟,铺设条形水篦子、麻袋等,防止泥土带入城市道路。

   3.0.6 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应设置门卫,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

   3.0.7 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处,吸烟室(处)应远离危险区并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

   3.0.8 施工现场开挖土方应集中堆放,堆土应进行覆盖或绿化,并与行人车辆通道围挡隔离。

   3.0.9 施工现场内裸露的场地都应进行绿化、硬化或覆盖。

    施工现场内及周边应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市政工地外部临时通道应定期进行洒水降尘。

    施工现场应设置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

    施工现场应设置地表水排水沟,其排水坡度不小于4‰。

各区的排水沟应连通形成排水系统,出口处经过铁篦过滤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施工现场降水井地下水排放应设置二次以上(含二次)沉淀池,沉淀池上面应用安全硬质材料覆盖,经过滤后排入施工现场或市政雨水管网。

 

                                        4 施工作业区

   4.0.1 施工作业区布置应整洁,根据功能特点主要划分为施工区、材料加工区、材料堆放区等。

   4.0.2 施工作业区内各种临时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规范规定,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满足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防洪等要求。

   4.0.3 施工人员应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佩戴工作卡。

不准坦胸露腹,不准赤膊作业。

   4.0.4 施工作业区严禁吸烟。

   4.0.5 施工人员应能喝到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饮水器具应有专人管理。

   4.0.6 在建工程内应保持整洁卫生。

进入高层建筑施工时,每隔3-5层应设置一处简易厕所。

   4.0.7 施工作业区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分类存放,定期清运。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或加热有毒、有害物质。

严禁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4.0.8 建筑施工进入高层或多层时,各楼层内的拆除模板、架管、架料和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不得长期堆放。

清理建筑垃圾时应使用封闭的垃圾箱或容器吊运,严禁高空抛撒。

清扫施工作业场地应采用湿法作业。

   4.0.9 材料加工区应设置在远离塔机、物料提升机的安全地带,并应搭设防护棚。

防护棚应防砸、防风、防火、防雨,结构牢固。

    材料堆放区的地面应平整夯实,并根据材料不同性质要求有防雨、防锈、防潮及排水措施。

    施工作业区内各种材料应按总平面图统一布置,并且分类堆码整齐,设置明显标牌、标识,书写规范准确。

    施工作业区需要设置专用的油漆、油料库时,油库地面、墙面应做防渗漏处理。

严禁容器或管道漏油。

    施工作业区应有防施工照明污染的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城区内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提倡使用商品砂浆。

搅拌站或搅拌机必须封闭使用,并配备有效的降尘装置。

    水泥或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施工作业区应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撒漏、污水外流、车辆带泥出场等有效措施。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异常天气时应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对施工噪声应有管理制度和降噪措施,并进行严格控制,其边界噪声应低于有关标准。

经许可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可采用柔性吸音隔声屏、低噪声振动棒等有效措施降噪。

    施工作业区的电锯、砂轮机、切割机、电刨、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搭设封闭式机棚,并尽可能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

    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抛扔。

  

                                               5办公区

   5.0.1 办公区应设置在施工现场安全地带。

   5.0.2 办公用房搭设应安全、牢固,并符合房屋防火安全规范。

可采用符合规定要求的钢结构和彩钢板、复合板材类轻型结构等活动房。

   5.0.3 办公用房墙壁及屋顶应封闭严密,并应在前后墙壁上各设置至少一扇可开启式窗户,窗户的面积与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 1:

10。

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用地砖铺砌。

   5.0.4 办公区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经常打扫。

                                         6 生活区

   6.1 生活区

   6.1.1 生活区的选址应符合安全要求。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

   6.1.2 生活区应设置食堂、宿舍、盥洗间、淋浴间、开水房、活动室、垃圾箱等临时设施。

   6.1.3 生活用房应安全、牢固,并符合房屋防火安全规范。

宜采用符合规定要求的钢结构或轻型结构等活动房。

严禁使用钢管、三合板、竹片及易燃材料搭设。

   6.1.4 生活区应有防治和灭除蚊、蝇、老鼠、蟑螂等设施及措施。

   6.1.5 生活区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和消毒。

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及垃圾。

   6.1.6 生活垃圾应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

   6.1.7 生活区应集中架设足够的晒衣线,严禁在电话线或电线上晾晒衣服或其它用品。

   6.1.8 生活区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应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

生活区应配备兼职保安人员,负责消防保卫工作。

   6.1.9 施工现场的环境和卫生管理人员应对生活区及个人的卫生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填写好记录。

    生活区宿舍内不得留宿外来人员,特殊情况需要留宿的,必须经施工现场有关负责人批准。

    生活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化学危险物品。

    生活区宜根据实际条件进行绿化和美化。

                                          6.2 食堂

   6.2.1 食堂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立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6.2.2 食堂应具备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有健康证。

   6.2.3 食堂墙壁及屋顶应严密,并应在前后墙壁上各设置至少一扇可开启式窗户,窗户的面积与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1:

10。

同时设置纱门和纱窗,木门下端应安装金属防鼠板。

   6.2.4 食堂装修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6.2.5 食堂的灶台及其周边墙面1.8米以下应贴瓷砖,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贴地砖,保持墙面、地面干净。

   6.2.6 食堂应采用机械通风,排风扇不应少于2台。

   6.2.7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操作间、库房和燃气罐存放间。

   6.2.8 操作间布局合理,应设置专用的洗涤池,清洗池,消毒池,并配备冷藏柜和消毒柜,生熟食品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应分开。

   6.2.9 操作间应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加工和保管,生熟食品存放无交叉污染。

存放成品、半成品必须遮盖。

    食堂管理员应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检查,做好进货登记。

禁止购买无照、无证商贩的食品和原料。

食堂不准出售变质食物。

    食堂应设置密闭式泔水桶,剩余饭菜应倒入泔水桶中,并及时清运。

    食堂应使用清洁能源做燃料。

    食堂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由专人负责定期清理、掏油,下水管线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持排水通畅。

    库房内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品的密闭器皿,并应设置距墙、距地面大于0.2米的粮食存放台。

    库房应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库房不得兼做它用。

    炊事人员应配备工作服、工作帽,上岗时应穿戴整洁,保持个人卫生。

    碗筷用具应摆放整齐。

炊具、餐具应及时清洗,定期消毒。

                                            6.3 宿舍

   6.3.1 宿舍室内高度不应低于2.4米,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9米。

   6.3.2 宿舍内应设置独立的单人铺,床铺高于地面0.3米,面积不小于1.9×0.9米,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米,床铺的搭设不得超过2层,每间宿舍居住不应超过12人。

   6.3.3 宿舍墙壁及屋顶应严密,并应在前后墙壁上各设置一扇可开启式窗户,窗户的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1:

10。

宿舍门向外开,同时设置纱窗,保持室内通风。

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地砖铺砌。

   6.3.4 宿舍内应设置个人生活用品专柜,用于存放防护用具和生活用品。

   6.3.5 宿舍内外及周围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不得乱泼乱倒污物。

   6.3.6 宿舍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每天清扫。

   6.3.7 夏季宿舍应有防暑降温和防蚊虫措施。

   6.4 盥洗淋浴间 

   6.4.1 盥洗设施配置数量应满足人员使用要求。

   6.4.2 淋浴间应定时供应热水。

   6.4.3 盥洗淋浴间的污水经过化粪池接入市政污水管线。

   6.5 文体活动室

   6.5.1 文体活动室应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和必要的文体活动用品。

   6.5.2 文体活动室应设置读报栏、黑板报等宣传园地。

   6.6 开水房

   6.6.1 开水房应设置开水炉及保温桶,其数量应能满足工地人员饮水要求。

   6.6.2 开水炉或盛水容器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清洁消毒。

                                                7 道路

   7.0.1 施工现场道路设置应能满足使用要求。

   7.0.2 施工现场进出口地坪和场内主要道路应结合规划总平面中道路和车辆荷载设置,路面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

混凝土路面厚度不应小于200毫米,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不应小于80毫米。

道路路面应平整、不积水,并保持施工期间的路面完整。

   7.0.3 施工现场内道路应保持通畅,不准在道路上堆放构件、材料等障碍物。

   7.0.4 施工现场内道路应有专人负责清扫,定期洒水。

   7.0.5 施工运输车辆、挖掘机械驶出工地前必须进行冲洗。

   7.0.6 运输砂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必须封闭严密,严禁撒漏。

                                            8 厕所

   8.0.1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厕所。

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移动式厕所或就近使用公厕。

   8.0.2 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并设置化粪池,化粪池必须进行抗渗处理,污水通过化粪池后方可接入市政污水管线。

   8.0.3 水冲式厕所应实行定时冲洗,严禁作为降水井排水通道长期冲洗。

   8.0.4 厕所墙壁及屋顶应严密。

厕所墙面1.8米以下应贴瓷砖,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地砖铺砌。

   8.0.5 厕所的面积应根据施工人员数量要求设置。

每100人不宜少于4个蹲位。

   8.0.6 厕所蹲位之间应有隔板,隔板高度自地面算起,应不低于0.9米。

   8.0.7 厕所通风应优先考虑自然通风,通风口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比一般不小于1:

8,通风口面积不足时,应增设机械通风。

   8.0.8 厕所应设置洗手盆。

厕所的进出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

   8.0.9 厕所应定期消毒,每天安排清扫、冲洗。

化粪池应定期清掏。

                                    9 突发疾病的预防与控制

   9.0.1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卫生、防疫管理规定,建立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并制定急性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突发疾病的应急预案。

对疾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疾病传播。

   9.0.2 施工单位应积极做好施工人员的饮食、饮水卫生、防暑降温工作。

施工人员应搞好个人卫生,预防疾病。

杜绝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和流行性传染病的发生。

   9.0.3 施工现场应有经培训的急救人员,懂得一般急救知识,有保证突发事故或得急病的工人及时就医的措施。

同时应配备一般常用药品以及绷带、止血带等急救器材。

   9.0.4 施工单位应做好日常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让施工人员了解突发疾病的预防和危害性。

   9.0.5 施工人员发生急性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0.6 施工现场发现人员患有急性传染病或病源携带时,应立即隔离和通知卫生防疫部门,并配合做好防疫工作。

                                            10其他

   10.0.1 建设单位负责本标准执行的各项措施经费落实,承担本标准实施督促检查责任。

   10.0.2 监理单位负责本标准执行的日常监督工作,承担本标准实施的监理责任。

   10.0.3 施工单位负责本标准执行的各项措施实施工作,承担本标准执行的各项措施落实和管理责任。

   10.0.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10.0.5 本标准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解释。

   10.0.6 本市其余区(市)县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10.0.7 本标准自二○○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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