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和教学技能部分自制整理简缩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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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和教学技能部分自制整理简缩版

教育法律法规部分

第1章教育法律基础

第1节教育法规概述

1、教育法规的内涵

教育法规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2、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的内涵

教育政策是政策主体对不同的教育利益关系进行价值选择、调整的过程。

(二)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有:

1、二者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

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4、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3)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有:

1、二者的制定主体不同;

2、二者的执行方式不同;

3、二者的规范效力不同;

4、二者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

5、二者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3、教育法规的类型

(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也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不是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都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或称基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

普通法(又称单行法)是指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

(3)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在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中,尚没有纯粹的程序法,通常是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内容同时出现在同一部教育法规中。

(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特殊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如《xx省职业教育条例》。

4、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1)纵向结构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教育基本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对教育的相关规定等。

4、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名称一般有三种:

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在实际工作中起主要作用)

5、地方性教育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起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6、教育规章(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也称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前者是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主要是就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实施办法、条例、大纲、标准等,以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2)横向结构

1、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基础教育法(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法律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3、高等教育法(是以高等教育为调整对象,涵盖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职业教育法(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总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以各类在职人员和职后人员的教育为调整对象,包括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等。

尚未单独立法。

6、学位法(主要就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位的等级、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7、教师法(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权利、义务、职称、考评、进修、培养等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以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核算及教育基建和教学设备等办学物质条件保障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

尚未立法。

第2节教育法律规范

1、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及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每一部具体的教育法律都是由若干个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育法行为规则有机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2、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

文字表述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

在教育法律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最多。

2、授权性规范

有权作出或不作出,看个人意愿。

文字表述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

(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第3节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在教育领域内,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故皆属于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为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律规范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

如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关系、学校及其管理人员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等。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是指使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社会各方面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的具体表现也是多种多样的。

(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3、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主体是学生与教师,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是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产生教师与学生权利、义务的基础。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

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

教育领域中存在的法律纠纷,往往都是因之而引起的。

1、物质财富

简称物。

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等,也可以表现为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既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个人的财产。

物一般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两类,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动产包括资金和教学仪器设备等。

2、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的财富。

前者也被称为智力成果,在教育领域中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成果,各种有独创性的教案、教法、教具、课件、专利、发明等。

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或组织的姓名、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身体健康、生命等。

3、行为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在教育领域中,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和教育教学行为都是教育法律关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行为。

(2)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因素之一。

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4、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事件)是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第4节教育法律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2、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简称行政责任。

有两类承担方式: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

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制裁。

教育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刑事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置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等,且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1、有损害事实

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3、行为人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一)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形式主要包括:

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职务、撤销违法决定、纠正不正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

其中,赔偿是最主要的形式之一。

(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制裁性法律责任主要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与教师

1、学校

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有相应的规定,学校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

通报批评、整顿、停办、停止招生、取缔、取消学校发放学业证书资格或举办考试资格、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等。

2、校长

校长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有民事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第七十七条有行政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第七十三条有违反本项规定的包括校长在内的有关人员的刑事制裁。

具体形式主要包括: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罚款、刑事制裁等。

3、教师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有相应规定,教师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

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解聘、赔偿损失、刑事制裁等。

(四)就学学生

由于学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一般采用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学校纪律处分就其实质而言,是对违反教育法法定义务的一定处罚,应视为学生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

学生承担法律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我国《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有相应的规定。

(5)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本身并不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由于其监护对象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因而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义务使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有相应规定。

(6)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有义务遵守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违反了教育法律规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5节教育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1)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和特征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

其特征如下:

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2)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

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4、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3)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从一般意义上讲,教育法律救济主要有三种渠道:

诉讼救济、行政救济和其他救济。

其中后两种渠道相对于诉讼渠道而言,被称为非诉讼渠道。

1、诉讼救济渠道。

也叫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是一种较为完备的救济渠道。

2、行政救济渠道。

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救济也是一种功能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

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也进一步规定了受教育者申诉和教师申诉两种行政救济方式。

2、教育申诉制度

(1)教育申诉制度的含义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我国的教育申诉制度主要有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具有法律性、特定性、非诉讼性的特征。

2、教师申诉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申诉的范围包括: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

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方面的各项权益。

只要教师认为自己的上述权益受到侵犯,都可以提起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被诉对象只能是当地人民政府隶属的行政机关,而不能是当地人民政府。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列入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

3、教师申诉的程序

(1)提出申诉。

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③以法定形式提出。

教师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申诉的受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要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并就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3)申诉的处理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3)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即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征同样是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

2、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

(1)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

(2)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可以申诉;

(3)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非法没收其财物、强迫其购买非必需的教学物品等;

(4)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3、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程序

与教师申诉大致相同。

(1)提出申诉。

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

(2)申诉受理。

(3)申诉处理。

3、教育行政复议

(1)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如学校、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2)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

5、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7、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在我国教育管理实践中,学校对教师的行政处分决定以及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作为教师或学生如不服的,只能依法通过教育申诉途径来获得救济,而无法通过教育行政复议途径获取救济。

(3)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

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形式申请应在60日之内提出复议申请书。

2、受理。

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基于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并准备审理的行为。

3、审理。

它是教育行政复议的中心阶段。

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之内,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以及答辩书。

被申请人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4、决定。

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在判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上,有关机关做出相应的裁断。

复议机关应当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决定有:

维持决定、补正程序决定、撤销和变更决定、履行职责决定、赔偿决定。

5、执行。

复议决定生效后具有国家强制力,复议双方应自觉履行,否则,将强制执行。

4、教育行政诉讼

(1)教育行政诉讼的含义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2)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是行政活动,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诉讼救济活动。

2、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

3、使用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实行一级复议制,进行书面审理,程序简便;而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行两极终审制,以公开审理为主,程序严格。

4、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只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5、法律效力不同。

除有法律明文规定外,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即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3)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教育行政案件的涉案范围主要集中在: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而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3、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4、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4)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在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执行。

第2章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第1节依法执教

1、依法执教的含义

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法制化和规范化。

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第一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2、依法执教的基本要求

(1)教师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及其他各种法律、法规。

(2)教师要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首先,教师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其次,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关于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以及法制教育;

再次,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证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最后,教师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3、依法执教的意义

1、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2、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

3、依法执教是人民教师之必需

第2节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1、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表现特征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1、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

2、侵犯学生的入学权。

3、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4、随意开除学生。

5、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力、受教育的选择权、升学复学等其他方面的权利。

(2)侵犯学生的人身权

学生的人身权可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与肖像权、名誉与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

(3)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如损坏学生财物、非法没收其财物、乱罚款、乱摊派、推销商品等。

(4)侵犯学生的著作权

(5)不作为违法侵权

按性质不同,侵权行为可分为两类:

作为侵权行为和不作为侵权行为。

不作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和教师负有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

如果教师没有积极履行保护职责或阻止有害学生的行为即构成不作为侵权。

具体表现形式有:

1、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

2、教师对生病或受伤学生救护不力;

3、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

4、学校活动组织失职(让学生从事不宜的劳动、体育运动等);

5、饮食安全事故;

6、未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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