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14岁少女被判强奸罪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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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14岁少女被判强奸罪吗

强奸14岁少女被判强奸罪吗?

强奸14岁少女被判强奸罪吗?

对14岁以下女性实施性行为的,无论受害方是否愿意、无论施暴者与受害方是何种关系,罪行都属于强奸罪,会处以有期徒刑。

其中有严重情节的,从严惩处。

警方会通过遗留物证和反抗痕迹搜索、抓捕,建议受害人及其家属冷静的保留证据,可将内裤等留有DNA的衣物放入容器再放到冰箱内保存并迅速报警。

  强奸▲14岁少女被判强奸罪吗?

对14岁以下女性实施性行为的,无论受害方是否愿意、无论施暴者与受害方是何种关系,罪行都属于强奸罪,会处以有期徒刑。

其中有严重情节的,从严惩处。

警方会通过遗留物证和反抗痕迹搜索、抓捕,建议受害人及其家属冷静的保留证据,可将内裤等留有DNA的衣物放入容器再放到冰箱内保存并迅速报警。

  ▲一、强奸罪认定

  ▲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

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

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

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

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

(二)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按传统贞操观,我们认为以是否奸入,作为强奸妇女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比较适宜。

  ▲二、强奸罪法规、立案标准

  ▲

(一)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二)相关法律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7号)

  ▲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

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

如:

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

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

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

例如:

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三)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技罪的界限?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

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

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3、把轮奸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加以区别。

有的流氓集团在作案时,既有男女流氓之间的乱搞,又挟持女青年进行强奸的,后者应定强奸罪。

  4、把强奸未遂同流氓行为加以区别。

  ▲(四)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五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五)从重情节

  1、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2、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1.24起施行)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奸淫14岁少女被判强奸罪吗?

属于强奸罪,应以最快速度报警,诉讼有困难可寻求律师帮助。

14岁的女性心智并未成熟,也没有达到成年年龄标准,对其犯罪即是单方面的胁迫。

按照法律除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严重程度最高可死刑。

若女性作为轮奸、强奸等罪行内的教唆者,按其行为和教唆犯处理。

有法律需要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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