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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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我校全员聘用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等文件精神和省人事厅关于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我校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未经编制部门核编或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手续的各类人员,暂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合理调控。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各级各类岗位设置,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级分类体系,优化人员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四支队伍总体规划,推动学校各层次、各系列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率。

(三)岗位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我约束和规范发展。

(四)平稳实施,稳步推进。

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考虑学校现状,做好政策衔接;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实现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的软着陆。

三、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省委编办下达给我校的教职工编制数确定。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

1.我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根据岗位设置原则,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专业技术岗位为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为学校岗位总量的25%、工勤技能岗位为学校岗位总量的5%。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我校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三至九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

学校各等级管理岗位实行结构比例管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核定数执行。

2.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附设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教育管理、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新闻出版、医疗卫生和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岗位。

附设专业技术岗位指为聘用在管理岗位上的专职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评定一定专业技术职务而设置的岗位。

附设专业技术岗位是过渡性岗位,今后随着职员制度的完善,视情况变化逐步予以核销。

我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2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其中,正高级岗位二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实施。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在总体控制目标下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进行具体分解和调整,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上级核准,结合学校具体实际,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全校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3.5∶5.5∶1.0。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1.5∶3∶5.5;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2∶4∶4;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3∶4∶3;

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5∶5;

其中高级中的正高级与副高级的结构比例为1.4∶8.6。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学校设置二至四级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技师、高级工、中级工。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校总体控制目标为45%左右。

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校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4.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我校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要求,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学校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确定。

在实施首次聘用时,暂不进行“特设岗位”的设置。

5.学校预留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岗位,用于引进优秀人才和紧缺人才。

首次聘用时,各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原则上按照现有人员与岗位总数比例掌握。

四、岗位任职条件

(一)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校规校纪;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符合国家对职(执)业资格的要求;

6.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二)岗位聘用条件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党政管理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要求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有关规定,综合业绩与资历、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个人发展与团队建设、平稳过渡与长远建设需要等因素,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要求,分别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各岗位级别的应聘条件原则上以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为依据。

岗位聘用条件见附件。

(三)被聘用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基本任职条件和岗位聘用条件。

五、岗位聘用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及职责,明确岗位等级和聘用条件,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一)聘用机构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小组、教师岗位设置职级评议推荐工作小组和晋安校区岗位设置职级评议推荐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另文下发。

岗位设置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的领导工作。

岗位设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制订与实施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应聘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应聘人员所在部门按照岗位聘用条件对应聘者进行初审、考核,并经处(校区、院、部)务会研究,提出推荐意见;

4.教师岗位设置职级评议推荐工作小组对教师岗位的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晋安校区岗位设置职级评议推荐工作小组对晋安校区的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小组对学校其他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5.岗位设置各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各级岗位数及岗位任职条件,对拟聘人员进行综合评议,经无记名投票,根据投票结果提出推荐意见;

6.教师岗位设置职级评议推荐工作小组和晋安校区岗位设置职级评议推荐工作小组将评议推荐的结果报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小组。

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小组综合学校岗位的整体情况及岗位设置各小组的推荐意见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7.岗位设置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

8.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权限

1.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按照上级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遵循精简高效原则,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和学校岗位竞聘的有关规定,进行选拔任用;科级以下管理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聘用。

处级及以下管理干部,岗位聘用方式可采取直接聘用、推荐聘用、选举聘用等形式。

对某些空缺岗位也可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处、科级(五级至八级职员)岗位由学校聘用,其他管理岗位由校长授权部门负责人进行聘用。

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二至七级)由学校聘用;专业技术中、初级岗位由校长授权部门负责人进行聘用。

3.工勤技能岗位由校长授权部门负责人进行聘用。

4.根据学校的主要任务,对岗位急需且确有真才实学、工作业绩突出、符合破格条件的人才,经上级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四)聘用期限

1.三类岗位首次聘期为二年,期间可根据考核情况进行调整。

实行选任制的,聘期按选任制规定执行,但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聘期内经学校批准变动岗位的,原聘期终止时间不变。

新聘人员的首聘合同终止时间(聘期)与校内同类人员聘期终止时间相同。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期限为一年:

⑴长期病假要求重新工作的;

⑵违纪处理后重新安排工作的;

⑶因岗位职数限制而愿意低聘的;

⑷不能完成本岗位职责,经教育愿意改正或接受低聘的;

⑸年度考核不合格,同意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岗位考核

岗位考核分为学期绩效考核、年度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以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础。

岗位考核按照《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和学校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依据岗位说明书规定的内容,对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辞退)等决定。

(六)聘用争议处理

学校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负责受理聘用争议的调解申请。

受理事项和受理程序等按照《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七)聘用实行回避制度。

岗位设置各工作小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到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以确保聘用工作的公平、公正。

六、首次(本次)岗位聘用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学校党政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必须有具体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承担相应的岗位所要求的职责任务,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予以聘用。

(二)考虑到历史原因,对于已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在首次聘用时作如下规定:

1.经批准受聘在管理岗位同时受聘(兼任)专业技术岗位者(双肩挑),同时占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附设岗位),聘用期内要同时履行二个岗位的职责任务,年度(聘期)考核实行双重考核,其岗位待遇可选择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或管理岗位工资。

2.现受聘在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并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含高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师系列人员),应先转为与岗位相关专业技术系列或高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系列,方可按照附设岗位控制数、聘用条件和程序申请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系列的人员需兼任教学、或科研相关工作。

3.原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受聘到管理(职员)岗位并按照闽政〔2006〕40号文件套改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本次仍受聘在管理岗位者,按以下规定执行:

⑴距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不满3年(从本次聘任的申报截止日起计算,下同)者,其原工资给予保留,聘用期内纳入职员管理。

⑵距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3年以上者,应按上述规定先转系列,后申请专业技术岗位。

其中原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转系列给予2年期限,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转系列给予1年期限,在此期限内原工资给予保留,其绩效工资(校内津贴)按管理(职员)岗位执行;超过期限的,从超过期限的下一个月(分别为第25个月和第13个月)起按所聘管理(职员)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⑶学校鼓励有条件的相关人员转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三)管理人员申请职员岗位对应关系如下:

1.五级职员岗位:

现任正处级职务的人员直接申请五级职员岗位。

2.六级职员岗位:

现任副处级职务的人员直接申请六级职员岗位。

3.七级职员岗位:

现任正科级职务的人员直接申请七级职员岗位。

4.八级职员岗位:

现任副科级职务的人员直接申请八级职员岗位。

5.九级职员岗位:

现任科员职务的人员直接申请九级职员岗位。

对在2008年底至2009年3月竞聘上岗的人员,经考核表明能够胜任的,首聘时按照聘用程序和权限可直接予以确认并签订聘用合同。

(四)对原聘专业技术职务与现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相符且维持原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即申请专业技术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岗位的人员),经考核表明能够胜任的,按照聘用程序和权限可直接予以确认并签订聘用合同。

(五)根据有关规定,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也可以根据其条件参与相应的职员职级评定。

(六)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超出部分人员可以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职务岗位等级起点级别,以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辞职、解聘、低聘等方式,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七)2006年7月7日起至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结束(认定批复之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其退休时的聘任职务,比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确定其职务岗位内部细分等级,经上级审核认定后,相应调整退休工资,兑现相关待遇。

(八)现聘职务等级未达我校设置的最低岗位等级的,按现聘职务等级申报。

七、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涉及的任职时间从现职务聘任的当月计算到申报截止日止。

岗位发生变动的,同级别职务任职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二)本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中有关聘用工作未明确的事项,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方案由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仅适用本次首聘,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校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2.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晋安校区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3.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4.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附件1: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校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一、正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

(一)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

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应具备闽委办〔2008〕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并在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业绩显著,历年年度(聘期)考核合格等次以上。

1.在正高级岗位任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⑴“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在省内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或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

⑵国家级科技三大奖:

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或在《science》、《nature》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⑶国家级教学名师;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一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含专设重点)项目主持人;

⑸在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本条由学校岗位设置领导小组认定)。

2.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满10年者,必须满足A类条件中的1项;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满5年者,必须满足A类条件中的2项。

A类条件:

(A1)国家级科技三大奖:

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A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A4)省部级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A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A6)省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一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A7)全国“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1名;

(A8)国家图书奖、中国美协、音协、舞协主办的全国性艺术展演一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A9)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且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A10)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A11)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

(A12)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负责人;

(A13)省级教学名师;

(A14)在本学科领域内获得国内公认的行业最高奖项;

(A15)在《中国社会科学》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发表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3篇以上。

(二)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在正高级岗位任职,在教学等专业技术岗位、科学研究等方面业绩显著,历年年度(聘期)考核合格等次以上,具备下列条件或A类条件中的一项,可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⑴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或教育部青年教师资助计划入选者,或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或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全国师德标兵,或全国师德先进个人,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⑵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⑶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排名前2名);或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排名前2名);或国家级教学基地负责人;或国家级特色专业负责人(排名前2名);或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负责人;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

⑷在学校发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本条由学校岗位设置领导小组认定)。

⑸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满8年者,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内。

2.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满6年者,必须满足B类条件中的1项;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满4年者,必须满足B类条件中的2项;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者,必须满足B类条件中的3项;且在教学等专业技术岗位、科学研究等方面业绩显著,历年年度(聘期)考核合格等次以上。

B类条件:

(B1)“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B2)省“155专家工程”人选;

(B3)国家级科技三大奖:

三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

(B4)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B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三等奖个人

排名前2名;

(B6)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B7)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二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2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B8)省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B9)国家图书奖、中国美协、音协、舞协主办的全国性艺术展演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

(B1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负责人;

(B11)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负责人;

(B12)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B13)省部级教学基地或品牌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

(B14)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负责人;

(B15)省部级教学团队负责人;

(B16)省级特色专业负责人;

(B17)省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B18)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

(B19)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

(B20)国家级精品教材主编;

(B21)国家级优秀教材奖主编;

(B22)高校服务海西重点建设项目负责人;

(B23)省级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B24)在本学科领域内获得省内公认的行业最高奖项;

(B25)发表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在权威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被SCI、SSCI、EI收录2篇以上或被SCI-E收录4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任正高级职务,且历年年度(聘期)考核合格。

二、副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

(一)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在教学等专业技术岗位、科学研究等方面业绩显著,历年年度(聘期)考核合格等次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1.受聘副高职务,具备A类或B类条件中的任1项者。

2.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6年以上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项:

国家科技三大奖四等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3名;或教育部优秀成果奖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3名;或获厅局级(含中央电大)教学或科研成果一、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或在权威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学报级以上学术刊物(尾注2,下同)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3.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项:

国家科技三大奖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个人排名:

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科技奖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个人排名:

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或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个人排名:

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或权威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学报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4.在学校发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中做出重要贡献(本条由学校岗位设置领导小组认定)。

5.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10年以上,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内者。

(二)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1.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6年以上,且历年年度(聘期)考核合格。

任职期间满足以下条件者:

学报级论文1篇。

2.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且历年年度(聘期)考核合格。

任职期间满足以下条件者:

获厅局级(含中央电大)教学或科研成果一、二等奖个人排名第2名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4名、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或在权威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学报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或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不累计)。

3.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6年以上,且历年年度(聘期)考核合格,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内者。

(三)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任副高级职务,且历年年度(聘期)考核合格。

三、中级岗位(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

(一)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1.受聘中级职务,高质量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历年年度(聘期)考核合格等次以上,具备专业技术五级条件中的任1项者。

2.在中级岗位工作满7年以上,高质量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历年年度(聘期)考核合格等次以上者。

任职期间在CN刊物正式发表过1篇以上学术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

3.在中级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高质量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历年年度(聘期)考核合格等次以上。

任职期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参加厅局级(含中央电大)及其以上竞赛获得一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或指导学生参加厅局级(含中央电大)及其以上竞赛项目并获前三名的第1指导教师;或获得厅局(含中央电大)教学或科研成果二等以上个人排名前2名;或在CN刊物正式发表过3篇以上学术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出版著作、译著、教科书五万字以上(不累计)。

4.在中级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高质量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历年年度(聘期)考核合格等次以上。

任职期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具备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条件中的任1项者;在CN刊物正式发表过5篇以上学术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

5.在中级岗位上任职满10年以上,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内者。

(二)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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