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2号地施工施工总承包合同07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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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2号地施工施工总承包合同0701

QF-2005-14

合同编号: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青岛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方: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制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青岛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国家(青岛)通信产业园1#、2#地块(科技城科技谷控规编号5223-11地块、5223-02地块)工程

工程地点:

崂山区滨海公路以西、株洲路以南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

框架剪力墙结构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青崂发改项[2012]68号、青崂发改项[2012]69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程内容:

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基坑支护:

2、地基与基础工程:

3、主体工程:

4、电气工程:

5、给排水工程:

6、采暖供热工程:

7、通风空调工程:

8、楼地面工程:

9、内墙抹灰工程:

10、外墙工程:

11、防水工程:

12、门窗工程:

13、消防工程:

□14、室外管网工程:

□15、室外环境工程:

16、玻璃幕墙工程:

17、网架工程:

18、装饰装修工程:

室内精装修;

19、设备安装工程:

□20、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21、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路灯工程;

□22、园林绿化工程:

□23、修缮工程:

□24、其他:

室外环境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变配电工程等。

以上未选择项中第1、14、15、20、21、22、24项工程内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3年6月1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2013年底主体封顶,2014年年底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7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伍亿叁仟捌佰叁拾陆万柒仟贰佰陆拾壹.元零壹

(小写)¥:

538367261.01(以实际结算值为准)

综合单价或费率: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3年7月日

订立地点:

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1号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由发包人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的代理人:

授权的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QF-2005-14)》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书及其附件;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的强制性条款;

(8)图纸: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或文件;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青岛市造价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文件等。

4适用标准、规范

4.1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以较为严格的为准。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提供,由承包人自备。

4.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无。

5图纸和技术资料

5.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8套,其中竣工图:

4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合同签订后10日内。

5.2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无。

(补充)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通知与送达

6.2承包人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6.3发包人的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1号

工程师的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1号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发包人

7.1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7.3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

由发包人在开工前三日负责提供所需接口,其接水费用和施工用水、生活用水及其调试、试运行所需费用(含损耗)已计入投标报价中,施工中不作调整,结算时不另行计取水费。

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而导致承包人施工延期的,工期相应顺延(按照发包人实际拖延的时间顺延)。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

由发包人在开工前三日负责提供所需接口并确保施工用电箱式变压器正式通电,其接电费用和施工用电、生活用电及其调试、试运行所需费用(含损耗)已计入投标报价中,施工中不作调整,结算时不另行计取电费。

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而导致承包人施工延期的,工期相应顺延(按照发包人实际拖延的时间顺延)。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

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开工前7日内由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监理人与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而影响施工的,承包人的施工工期根据发包人实际拖延的时间相应顺延。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协助总承包人协调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及周边社区关系,确保项目施工无民扰。

7.4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及费用承担:

无。

8承包人

8.2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无。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承包人于开工3日以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批;每月25日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下月资金需用计划,一式六份。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按照国家及青岛市的安全法规、标准,制定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如承包人未按规范、标准要求防护而出现安全事故,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办公用房4间、会议室一间。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

施工中涉及环保、卫生、交通道路、安监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提供配合和支持。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自工程开始至竣工移交,本工程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另需保护的,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通知2日内作出书面批复通知,承包人按发包人书面通知实施保护,工期顺延。

若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书面批复,影响整个工程施工进度的,则承包人的工期根据发包人实际拖延的时间相应顺延。

若承包人未按本条款规定执行,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

工程竣工时应同时完成现场清理工作。

交工工程须工完、料净、场地清(含外墙清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20日内将自己的设备、设施、剩余物料等运离现场,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清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在30日内完成现场清理并撤离的,向发包人支付场地占用费用,场地占用费按占用面积计算,每天每平方米二元;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1)合同实施中,承包人应兑现投标书中的所有承诺。

若承包人施工人员、机械配备等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或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明显达不到投标书中承诺的标准时(不包括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各项指标达不到承诺的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若整改后仍未达到承诺的标准,将视同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2)当工程实际进度比进度计划拖后14天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追回工程进度的计划和补救措施(若由承包人造成的拖延,有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补救措施费)。

发包人及监理人对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存在缺陷及总工期拖延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3)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含在报价中。

发包人、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4)总承包管理

①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负全责。

总承包对未包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单独发包施工项目可计取总承包管理协调服务费,计费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单独发包施工项目总造价的3%。

对包含在在本次发包范围内的专项分包项目不得另计取总包管理协调服务费。

②承包人有对本工程专业工程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必须证件齐全并符合青岛市行政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的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总承包管理服务费中。

③承包人必须为专业工程承包人(招标人专业承包工程)按进度计划提供现场现状的施工、生活条件,负责提供现场现状的水源、电源、现场现状的垂直运输机械及脚手架、临设、施工场地、施工道路等,其费用已包含在总承包管理服务费中。

④对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进行全过程管理,但因专业承包人不服从承包人现场管理或不配合承包人的工作而引起的以上各方面的问题,由专业承包人对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导致承包人工期拖延的相应顺延。

承包人在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后,不承担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所产生的任何违约责任。

专业承包工程的工程资料及竣工资料由专业承包人按照承包人要求进行整理及报送,由承包人负责统一汇总并报送发包人及行政主管部门。

承包人负责工序的交接,专业工程验收由承包人负责牵头,各专业承包人负责具体实施。

承包人提供相应的配合协调服务。

⑤做好各专业工程承包人现场工程形象进度的审核,确认后报送监理及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款审批流程进行审核,并以此作为发包人向专业工程承包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之一。

⑥进度管理

a以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要求,编制适合本工程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按施工总进度计划确定各专业承包工程进度计划及各专业工程承包人进场时间;

b专业工程承包人按总进度计划编制专业承包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对专业承包工程进度计划审核后,将其纳入承包人的进度计划管理中;

c按照总进度计划检查各专业承包工程的实际进度,当专业承包工程进度落后于总进度计划时,提出纠偏建议,并督促落实;

d定期召开工程进度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施工(含专业分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⑦质量管理

a审批专业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b按质量文件与合同要求,对专业承包工程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督促专业工程承包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整改,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c负责对专业承包工程的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

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a负责所有专业承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b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专业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并对专业承包工程进行安全总交底;

c督促专业工程承包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并且专业工程承包人应遵守承包人现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d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e对专业工程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的违章行为及时纠正。

若专业承包人不服从承包人的管理而导致任何问题事故或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专业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相应顺延。

⑨竣工验收管理

a参加专业承包工程施工质量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对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督促整改并负责落实解决;

b负责收集、审核分包人编制的工程技术资料,符合《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及青岛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c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负责督促专业工程承包人将验收中发现问题处理完毕,以备办理验收合格证书;

d验收合格后7天内,负责全部技术资料及竣工图的移交工作。

⑩施工界面划定(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专业分包的智能化、室内精装修等工程,由总承包负责管线预留、预埋、穿带线、线槽安装、结构预留洞口及修补。

按工程进度控制计划及工期节点要求,专业承包工程施工前三日,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总承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对施工作业面验收交接,达不到规范、规程要求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可不接受,直至总承包人修复至符合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总承包人承担。

如监理工程师未按时组织及参加交接而导致工期拖延,则工期按照实际拖延的天数顺延。

8.3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牵头人为:

8.4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档案种类数量、时间的要求(可另付):

竣工验收后30天内,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四套,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及青岛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工程管理人员

9工程师

9.1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

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因发包人工程师指令错误而导致的工程量增加和工期延误,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增加的工程量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按实结算。

监理人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

对施工阶段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期进行控制;对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协调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关系。

9.3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设计变更、工期延长、造价增加因素以及索赔事项。

10项目经理

10.1项目经理的姓名:

石东旭资格:

一级建造师

五、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与承包人分包

11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

11.1发包工程名称及内容:

智能化工程、室外环境工程、变配电工程等其他发包人发包项目。

11.2承包人向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收取费用:

承包人必须为专业工程承包人按进度计划提供施工、生活条件,负责提供现场现状的水源、电源、现场现状的垂直运输机械及脚手架、临时设施、施工场地、施工道路等。

其费用已包含在总承包管理服务费中。

12承包人分包

12.1专业承包工程名称及内容:

(1)承包人应对其总承包范围内单独出图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如幕墙、消防、室内精装修工程实施专项分包。

(2)对总承包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如幕墙、消防工程、室内精装修工程,要求其分包单位须具有如下专项施工资质:

幕墙工程:

具有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壹级资质(或同时具有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施工壹级资质和建筑幕墙专业设计甲级的施工企业)

消防工程: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室内精装修工程:

具有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壹级及建筑装修装饰专业设计甲级(或具有建筑装修装饰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壹级资质)。

(3)且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分包。

(4)专业工程承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核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发包人有权拒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承包人选择的专业工程承包人,但须在收到承包人的申请后五日内给予书面审批。

因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未及时书面审批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按照批复延误的天数相应顺延。

(5)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专业承包工程和专业工程承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专业承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并且每出现一次,承包人须支付壹佰万元的违约金,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六、施工准备

14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单项工程名称:

14.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合同签订后14日内提交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工程师收到后7日内批复。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周进度报表和月进度报表。

除监理人同意外,周进度报表于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于每月25日上午九时前递交。

(2)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包括:

每周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每周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3)月进度报表的内容包括:

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使用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记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若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等。

15施工准备工作

15.8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开工前7日提供全部符合“三通一平”标准的施工场地,具备承包人进场正常施工的条件。

若施工场地未达到“三通一平”等承包人进场正常施工条件的,开工日期从达到此条件之日开始计算。

15.10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等约定:

发包人给予协调,由承包人承担,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民扰。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8工期及延误

18.1计划开工日期:

2013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5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70天。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18.4工期提前奖励方式:

每提前合同一天,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奖励。

18.5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拖延超过18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按照实际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累计计算,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5%。

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完成月进度,工期拖后14天及以上的,承包人在下月赶工完成,若下月未完成,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十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直接从下次应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如最终竣工时间未拖延,应无息退还承包人的违约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

19.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采购保管费分摊办法:

执行2012年度的《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规定。

2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材料设备必须具有真实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凡青岛市有备案要求的材料必须提供备案证。

承包人采购前,应按投标文件约定将主要材料的厂家、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资料提交发包人核准,发包人接到相关资料后7日内依据招投标文件进行书面批复确认。

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方可采购。

如果发包人未按时进行书面确认,如影响整个工程工期的,日期按照发包人书面确认延误的实际天数的进行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于材料设备进场24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

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未按要求时间参加检验,则视为监理工程师认可所要检验的材料设备。

材料设备进场,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样品)后48小时内对产品进行检查并书面回复。

经检查产品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可拒绝验收,由承包人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约定时限内给予书面回复,视为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人所提交的资料,并且如影响整个工程工期的,工期按照监理工程师书面回复延误的实际天数相应顺延。

(3)对有复检抽检要求的材料、半成品,承包人应及时进行送检、配合抽检,产品检验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

(4)进场的材料、设备(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供应的),未经发包人同意,均不得运出场外,否则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加倍追偿。

(5)样品

承包人在使用前至少一个月,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

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

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非因监理原因而造成样品的任何破损、变形或丢失等应属承包人责任。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材料设备的检验

21.3检验试验费用的约定:

(1)承包人承担检验试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所有材料的全部检验费用和系统的检测费用(除国家及相关部门明确规定由发包人支付费用的,但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若因第一次检测不合格产生两次及以上的检测费,则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担检验试验费用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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