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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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92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2
第三章 照度标准2
第一节 一般规定2
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3
第四章 光源4
第五章照明灯具5
第六章 照明质量5
第一节 眩光限制5
第二节 光源颜色7
第三节 照度均匀度7
第七章 照明供电8
第八章 照明节能9
附录一 名词解释10
附录二 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11
附录三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照度标准值12
附录四 厂区露天作业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13
附录五 亮度曲线法13
附录六 室内照明目标效能值(建议性)15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1.0.3条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第2.0.1条照明方式可分为:
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
二、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四、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0.2条照明种类可分为:
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
其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
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五、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
六、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照度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
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第3.1.2条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3.1.3条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
第3.1.4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一、Ⅰ~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时;
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
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第3.1.5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
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
第3.2.1条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第3.2.2条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50Lx。
第3.2.3条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30Lx。
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x。
第3.2.4条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
第3.2.5条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
第3.2.6条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
第3.2.7条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
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
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0.5Lx。
第3.2.8条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3.2.8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
表3.2.8维护系数值
环境污染特征类 别照明器擦洗次数(次/年)维护系数
清 洁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实验室,办公室,设计室20.8
一 般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30.6
污染严重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20.7
室 外道路和广场20.7
第四章 光源
第4.0.1条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
第4.0.2条当悬挂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
第4.0.3条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
一、局部照明的场所;
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
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
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
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第4.0.4条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
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
第4.0.5条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选取。
表4.0.5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
五章照明灯具
第5.0.1条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
第5.0.2条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0%;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0%。
第5.0.3条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
一、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
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成的密闭式灯具。
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
三、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
四、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
五、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保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
六、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
七、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0.4条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5.0.5条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位置。
第六章 照明质量
第一节 眩光限制
第6.1.1条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等级眩光程度作业或活动的类型
A无眩光很严格的视觉作业
B刚刚感到的眩光视觉要求高的作业;视觉要求中等但集中注意力要求高的作业
C轻度眩光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业,并且工作人员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
D不舒适眩光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业,工作人员在有限的区域内频繁走动
E一定的眩光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而是来回走动,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间,不是由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间
第6.1.2条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法确定。
第6.1.3条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应符合表6.1.3的灯具最小遮光角的规定。
表6.1.3灯具最小遮光角
.1.5条在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房间或场所,应采用如下措施:
一、应使视觉作业避开和远离照明光源同人眼形成的镜面反射区域;
二、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有一定上射光通量的灯具;
三、视觉作业和作业房间内的表面为无光泽的表面;
四、采用在视线方向发光强度小的特殊灯具。
第二节 光源颜色
第6.2.1条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成三类,其光源色表类别宜按表6.2.1确定。
表6.2.1光源的色表类别
以表类别色表特征相关色温(K)适用场所举例
Ⅰ暖<3300车间局部照明、工厂辅助生活设施等
Ⅱ中间3300~5300除要求使用冷色、暖色以外的各类车间
Ⅲ冷>5300高照度水平、热加工车间等
第6.2.2条根据视觉作业对颜色辨别的要求,选用不同显色性的光源。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宜按表6.2.2确定。
表6.2.2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
显色类别一般显色指数范围适用场所举例
ⅠARa≥90颜色匹配、颜色检验等
B90>Ra≥80印刷、食品分检、油漆等
Ⅱ80>Ra≥60机电装配、表面处理、控制室等
Ⅲ60>Ra≥40机械加工、热处理、铸造等
Ⅳ40>Ra≥20仓库、大件金属库等
第6.2.3条对颜色识别有要求的工作场所,当使用照度在500Lx及以下,采用光源的显色指数较低时,宜提高其照度标准值,其提高值为表3.2.1的照度标准值乘以表6.2.3中的相对照度系数值。
第6.2.4条当采用混光照明时,应避免在地面和空间产生不均匀的色斑。
第三节 照度均匀度
第6.3.1条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7。
第6.3.2条工作场所内走道和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的1/5。
第6.3.3条在长时间连续作业的房间内,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6.4.1确定。
表6.4.1工作房间表面的反射比
表面名称反射比
顶栅0.70~0.80
墙面0.50~0.70
地面0.20~0.40
设备0.25~0.45
第七章 照明供电
第7.0.1条灯的端电压一般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一、一般工作场所为95%;
二、露天工作场所、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的照明难于满足95%时,可降到90%;
三、应急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及电压为12~42V的照明为90%。
第7.0.2条对于容易触及而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为2.2m及以下,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其使用电压不应超过24V。
一、特别潮湿的场所;
二、高温场所;
三、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
四、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
第7.0.3条在工作场所的狭窄地点,且作业者接触大块金属面,如在锅炉、金属容器内等,使用的手提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第7.0.4条在42V及以下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的电源和手提行灯的电源,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
第7.0.5条为减小冲击电压波动和闪变对照明的影响,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照明负荷,分别由不同的配电变压器或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
二、当冲击性负荷和照明负荷共用变压器供电时,照明负荷宜用专线供电。
第7.0.6条建筑物照明电源线路的进户处,应装设带有保护装置的总开关。
第7.0.7条由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照明负荷,线路电流不超过30A时,可用220V单相供电,否则,应以220/380V三相四线供电。
第7.0.8条室内照明线路,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15A,所接灯头数不宜超过25个,但花灯、彩灯、多管荧光灯除外。
插座宜单独设置分支回路。
第7.0.9条对高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30A,并应按启动及再启动特性,选择保护电器和验算线路的电压损失值。
第7.0.10条对气体放电灯供电的三相四线照明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按最大一相电流选择。
第7.0.11条应急照明的电源,应区别于正常照明的电源。
不同用途的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不同的切换时间和连续供电时间。
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宜按下列之一选用:
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蓄电池;
三、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馈电线路;
四、应急照明灯自带直流逆变器;
五、当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分别接自不同的变压器;
六、仅装有一台变压器时,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自变电所的低压屏上(或母线上)分开。
当建筑物内未设变压器时,则在建筑物电源线进户处与正常照明回路分开,并不得与正常照明共用一个总开关。
注:
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供电方式,应按上述一至四项之一选用。
第7.0.12条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
应急照明不作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应急照明电源宜自动投入。
第7.0.13条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其同一或不同一灯具的相邻灯管(灯泡)宜分别接在不同相位的线路上。
第7.0.14条厂区道路照明除回路应有保护装置外,每个灯具宜有单独保护装置。
第7.0.15条对气体放电灯宜采用电容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
装有单独补偿电容的灯具应装设保护装置,其值应按改善功率因数后的电流进行整定。
第八章 照明节能
第8.0.1条照明设计节能的基本原则,应是保证不降低作业的视觉要求,最有效地利用照明用电。
第8.0.2条高大厂房中宜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高强气体放电灯及其混光照明,除特殊情况外,不宜采用卤钨灯、白炽灯、自镇流式荧光高压汞灯。
第8.0.3条照明设计应选用效率高、利用系数高、配光合理、保持率高的灯具。
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开启式灯具,并应少采用装有格栅、保护罩等附件的灯具。
第8.0.4条根据视觉作业要求,确定合理的照度标准值,选用合适的照明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要求照度标准值较高的场所,可增设局部照明;
二、在同一照明房间内,当工作区的某一部分或几个部分需要高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
第8.0.5条室内顶棚、墙面和地面宜采用浅颜色的装饰。
第8.0.6条在工业企业的车间、宿舍和住宅,照明用电均应单独计量。
第8.0.7条大面积使用气体放电灯的场所,宜装设补偿电容器,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第8.0.8条对照明线路、开关及控制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室内照明线路宜分细,多设开关,位置适当;
二、近窗的灯具单设开关,充分利用天然光;
三、车间内按工段分区设置开关。
第8.0.9条工业企业建筑照明的节能指标当条件允许时,可采用节能效益比(ER)衡量,节能效益比(ER)宜大于或等于1,其值应按下式计算:
(8.0.9)
式中e1——目标效能值(W/m2100lx)、e2——实际效能值(W/m2100lx)
式中e1——目标效能值可按本标准附录六选取。
第8.0.10条道路照明和户外照明节能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照明和道路照明,均宜采用高压钠灯;
二、户外照明宜采用自动控制;
三、道路照明宜分组布置,宜采用半夜节能控制方式。
附录一 名词解释
名 词曾用名词说 明
一般照明—不考虑特殊局部的需要,为照亮整个场地而设置的照明
分区一般照明—根据需要,提高特定区域的一般照明
局部照明—为满足某些部位(如工作面)的特殊需要而设置的照明
混合照明—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正常照明—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应急照明事故照明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发生故障而启用的照明
备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
安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
疏散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安全出口通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应用,使人们安全撤离建筑物
工作面—通常指在其上面进行工作的平面,也是规定和测量照度的平面
视觉作业—在工作和活动中,必须观察的呈现在背景前的细节或目标
识别对象—识别的物体和细部(如需要识别的点、线、伤痕、污点等)
反射比反射率从一个表面反射出来的光通量与入射该表面的光通量之比
维护系数照度补偿系数照明设备使用一定时期后,在工作面上产生的平均照度与该设备新装时在同样条件下产生的平均照度之比
频闪效应—在以一定频率变化的光的照射下,观察到的物体运动显现出不同于其实际运动的现象
混光—在同一场所内,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光源照明时,此时的光称为混光
一般显色指数—由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8种试验色样,在被测光源照明和由参考光源照明时其相符程度的度量
灯具效率—在规定条件下测得的灯具发射光通量(流明)与灯具内的全部光源在灯具外按规定条件点燃时发射的总光通量之比
直接眩光—由视野中的高亮度或未曾充分遮蔽的光源所产生的眩光
灯具遮光角保护角光源最边缘的一点和灯具出光口的连线与通过裸光源发光中心的水平线之间的夹角
光幕反射—在视野作业上镜面反射与漫反射重叠出现的现象
反射眩光—由视野中的光泽表面的反射所产生的眩光
相对照度系数—在试验光源照明和标准光源照明下,达到颜色识别能力相当时,所需要的照度之比
照度均匀度—表示给定平面上照度变化的度量;照度均匀度为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附录二 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附表2.1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车间和作业场所视觉作业等级照度范围(Lx)
混合照明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一般照明
金属机械加工车间粗加工Ⅲ乙300500750305075---
精加工Ⅱ乙50075010005075100---
精密Ⅰ乙100015002000100150200---
机电装配车间大件装配V------5075100
小件装配、试车台Ⅱ乙50075010005075100---
精密装配Ⅰ乙100015002000100150200---
焊接
车间手动焊接、切割、接触焊、电渣焊V------5075100
自动焊接、一般划线*Ⅳ乙------75100150
精密划线*Ⅱ甲7501000150075100150---
备料(如有冲压、剪切设备则参照冲压剪切车间)Ⅵ------305075
钣金车间V------5075100
冲压剪切车间Ⅳ乙200300500305075---
锻工车间X------305075
热处理车间Ⅵ------305075
铸工
车间熔化、浇铸X------305075
型砂处理、清理、落砂Ⅵ------203050
手工造型*Ⅲ乙300500750305075---
机器造型Ⅵ------305075
木工
车间机床区Ⅲ乙300500750305075---
锯木区V------5075100
木模区Ⅳ甲3005007505075100---
表面处理车间电镀槽间、喷漆间V------5075100
酸洗间、发兰间、喷砂间Ⅵ------305075
抛光间Ⅲ甲50075010005075100---
电泳涂漆间V------5075100
电修
车间一般Ⅳ甲300500750305075---
精密Ⅲ甲50075010005075100---
拆卸、清洗场地*Ⅵ------305075
实验室理化室Ⅲ乙------100150200
计量室Ⅵ------150200300
动力
站房压缩机房Ⅶ------305075
泵、风机房、乙炔发生站Ⅶ------203050
锅炉房、煤气站的操作层Ⅶ------203050
配变
电所变压器室、高压电容器室Ⅶ------203050
配电室、低压电容器室Ⅵ------305075
值班室Ⅳ乙------75100150
电缆间(夹层)Ⅷ------101520
电
源
室电动发电机室、整流间、柴油发电机室Ⅵ------305075
蓄电池室Ⅶ------203050
控制室一般控制室Ⅳ乙------75100150
主控制室Ⅱ乙------150200300
热工仪表控制室Ⅲ乙------100150200
电话站人工交换台、转接台Ⅴ------5075100
自动电话交换机室Ⅵ------100150200
广播室Ⅳ乙------75100150
仓库大件贮存Ⅸ------51015
中小件贮存Ⅷ------101520
精细件贮存、工具库------305075
乙炔、氧气瓶库、电石库------101520
汽车库停车间------101520
充电室------203050
检修间------305075
注:
①冲压剪切车间、铸工车间手工造型工段、锅炉房及煤气部操作层为了安全起见,照度应选最高值。
②加“*”号者,表示被照面的计算高度为零。
附录三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照度标准值
附表3.1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照度标准值
类 别规定照度的作业面照度范围(Lx)
混合照明一般照明
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报告厅距地0.75m---
工艺室、设计室、绘图室距地0.75m300500750100150200
打字室距地0.75m50075010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