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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者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

售行为,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效实施,切实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仅将基金产品或服务向合格投资者销售,且应向合格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公司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

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四条公司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

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客观性原则。

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及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服务的重要依据。

(三)有效性原则。

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的有效执行。

(四)差异性原则。

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第五条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公司应当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地调查分析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投资者信息,充分揭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降低错配而导致的投资者投诉风险。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

第六条销售部门负责合格投资者的识别工作,产品部门负责合格投资者的复核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八条公司单一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

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九条投资者转让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自然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

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

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三)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一条在识别合格投资者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投资者类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一)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文件,包括:

1、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文件;

2、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具的持有有价证券价值总额的证明文件;

3、信托机构开具的持有信托产品的认购总额的证明文件;

4、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总额的证明文件;

5、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相关财产证明文件。

(二)金融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

1、投资者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2、银行卡对帐单;

3、银行理财产品有效认购文件及复印件;

4、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对账单(包括网上交易的对帐单),须显示客户持有有价证券的价值总额;

5、信托产品的有效认购文件关键页(包括合同编号、金额、签字页)及复印件;

6、记名式债券及复印件等。

(三)个人、夫妻收入证明

最近三年内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出具最近三年内年收入证明。

以上证明文件涉及到家庭金融资产的,除提供相关财产证明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家庭

关系的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文件涉及到夫妻双方合计收入的,除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

簿或其他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件。

(四)机构投资者: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

(经审计为佳),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

(五)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产品身份的材料。

第十二条为避免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在合规投资者识别环节,基金销售人员应主动告知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基金产品,不得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

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从事其他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行为。

同时,在产品设计环节,产品部门应在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产品转让条件。

第十三条确认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之后,应要求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产品。

第十四条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公司应当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三章投资者分类、转化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

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

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

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七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第十八条公司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除前述资料外,自然人投资者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出生日期、性别、国籍等信息。

机构

投资者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

人身份信息等资料。

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作为投资者的,还应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

资料及参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该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

第十九条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时,公司应当根据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理财

产品的各自特点,向投资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的信息表,要求其填写相

关信息。

相关程序如下:

(一)公司应当执行对投资者的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

法律义务。

(二)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主体不同,提供相应的投资者信息表。

(三)公司应当核实自然人投资者本人或者代表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工作人员身份,要求其

如实填写投资者信息表。

(四)公司应当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在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

果以及投资者类型告知投资者。

第二十条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拒绝向其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投资者信息表内容,对专业投资者资格进行认定。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专业投资者应当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公司其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决定。

(二)公司应当在收到投资者转化决定5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

(三)公司应当在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投

资者核实结果。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

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

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普通投资者应当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向公司提出转化申请,同时还应当向公司

做出了解相应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意思表示。

(二)公司应当在收到投资者转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

查。

(三)对于符合转化条件的,公司应当在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

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补充提交相关信息、参加投资知识或者模拟交易等测试。

(四)公司应当根据以上情况,结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偏好等要素,对申请者进行谨慎评估,并应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普通投资者是否同意其转化的决定及理由。

第四章普通投资者分类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C2、C3、C4、C5五种类型。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公司评估为C1型的普通投资者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

别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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