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评奖评优.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9094320 上传时间:2023-02-03 格式:DOCX 页数:41 大小:48.6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黑龙江大学评奖评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黑龙江大学评奖评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黑龙江大学评奖评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黑龙江大学评奖评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黑龙江大学评奖评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黑龙江大学评奖评优.docx

《黑龙江大学评奖评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大学评奖评优.docx(4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黑龙江大学评奖评优.docx

黑龙江大学评奖评优

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黑龙江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大学研究生、本科生等各类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处理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遵守学术规范、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编学籍管理

第三章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

因非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未请假并超过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日期达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有关招生规定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本人应当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当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学生返校后应到学院辅导员老师处补办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获准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

未准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黑龙江大学学生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根据学生的修业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

对于修业年限不足四年(特殊专业为五年)而毕业的学生,学校将按四年(特殊专业为五年)收费。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此类学生到学生处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将予以注册。

如果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获得贷款或资助,或者获得贷款或资助后仍不能交齐学费,可办理休学手续,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保留其学籍直至最多修业年限。

第二节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黑龙江大学本科学制为四年(特殊专业为五年)。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根据修读学分的不同情况,可以自主选择最少三年、最多八年的修业年限。

第三节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获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成绩的评定分值均为百分制,60分为合格。

第十七条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应当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

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

第十八条根据校际间协议,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由本校予以确认后,即可按必修课或选修课成绩计入本人总学分。

第十九条考核成绩公布后,学生对某门课程的成绩如有疑问,可在规定时间内到课程所属学院申请复查试卷。

第二十条学生毕业时,其成绩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归入学校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学分绩点是客观评价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是各科学习成绩按学分加权算出的平均值再经过标准化之后得到的数量值,它的取值范围在6~10之间,不代表平均成绩。

第四节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二条黑龙江大学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

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计划规定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第二十四条学生请假期限为三天以内的,由学院所在年级辅导员准假;请假期限为两周以内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期限为两周到两个月之间的,由学院报学生处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两个月的,须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请假病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事假应附相应证明。

第二十五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当按时返校销假。

确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返校者,应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

续假未获批准者,必须返校。

无故不返校者,视为旷课。

第五节免听、免修、重修及辅修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重修等原因造成上课时间冲突时,可在课程开课前办理免听注册手续。

免听的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中必要的中间教学环节,如实习、设计、实验、作业、期中考试等,其成绩以中间教学环节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计算;如该门课程不设中间教学环节成绩,则以期末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免听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3门。

第二十八条学生如果在国家级竞赛中(如建模大赛、电子大赛、CCTV英语演讲比赛等)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经省级相关部门鉴定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开发成果等,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一门与其相近的课程。

免修申请及注册手续应当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办理。

第二十九条免修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申请免修的学生可直接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如果学生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期末考试成绩高于60分则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三十条对于已修读的必修课及指导性选修课考核未合格的学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若补考仍未合格,则应当重修,重修不合格不允许参加补考;如果学生对已考核通过的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以注册重修。

每年春季学期选课前审核二年级、三年级学生的学习进度。

二年级前三学期学分应达到40学分,三年级前五学期学分应达到60学分。

学习进度达不到要求者,学籍变动到下一年级进行管理,重修未合格课程。

第三十一条学生的免听手续需到学院教务办公室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的免修手续需到教务处办理,免修课程须在网上选课,如网上选课不成功可到课程所属学院教务办公室进行注册选课。

第三十三条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作为辅修专业。

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辅修其它专业。

学生若在毕业前修完辅修专业的必修课程和部分选修课程,可申请获得黑龙江大学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六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转专业(某些特殊专业类除外):

(一)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调整所学专业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具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原则上学生学至第一学年末,已经修读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学分绩点在8.0以上,且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者,可申请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在第一学年末未通过该学年教学计划中规定学分达二分之一以上,经学校认可,学生学习该专业确有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可申请降转到学校指定专业学习。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生处组织相关学院审核认定,并由主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与转入专业学分的对应关系,由教务处根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予以认定,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七条转专业学生的学费须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八条凡办理完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转入原专业或其它专业。

第三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学,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节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参军入伍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需要休学的。

第四十三条学生休学以半年或一年为限,一般连续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五条学生办理休学,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持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七条休学时间达一年者,可不缴纳休学期间学费。

第四十八条休学学生复学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时持学生证、身份证、复学申请等有关证明,向学生处申请复学。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复学核查。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

第五十条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确已病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十一条学生复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进行学习。

第八节退学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扰乱教学秩序,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80学时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三条对非自愿退学学生的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或家长,如无法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则在校园网等公共平台公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如无法通知到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学生本人或家长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为其代办离校手续,并将代办说明在学校、学院存档备案。

第五十五条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

退学学生的退费时间以学生向学校提交申请的时间为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退费时间以学校下达的处分决定书时间为准。

第五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办理。

第九节鉴定、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七条学生毕业前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各方面做全面鉴定,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档。

第五十八条凡我校在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有少量课程未通过,未能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九条如学生利用三年的时间完成了四年的教学计划,从未办理过免听手续,且学分绩点达到8.0以上,则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六十条因成绩原因获结业证书者,结业后一年内可回校参加补考或重修未合格课程,获得学分后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补考、重修仍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或学位证丢失可以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或相应的学位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四条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毕(结)业证书要进行电子注册,并在网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查询鉴真。

学位证书有关信息上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节学生证

第六十五条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

学生证有正、副本两种形式,副本只限校内使用。

第六十六条学生在每学期报到时,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辅导员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加盖“黑大注册章”,注册方为有效。

第六十七条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的到达站,应填写离家较近或转乘其它交通工具方便的车站。

如家庭地址迁移,应凭迁移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学生处办理更改手续。

第六十八条 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发生学籍变动时,应当到学院(只限毕业)或学生处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学生证正本或副本丢失,按学校规定到学生处补办。

第七十条 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送他人,不得擅自涂改。

第七十一条凡我校在籍学生,应当一人一证,有多证者必须将多证主动上交学生处。

第七十二条学生应佩戴校徽,校徽应保持严肃性,不得随意转借。

第四章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十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研究生学院请假并说明理由,请假不得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学院提出并签署意见,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或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其户口、档案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七十五条新生在取得学籍之前,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两年:

(一)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体检发现患有疾病,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学院同意,先工作一至两年,再入学学习者。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期结束前3个月向研究生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批备案,于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十六条每学期开学,研究生本人须到研究生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代注。

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在注册日前向研究生学院请假;未按学校规定按时注册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七十七条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于每学年开学时缴纳。

未按学校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暂缓注册。

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依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此类研究生须到研究生学院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注册。

第二节纪律与考核

第七十八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教学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七十九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因病或其他重大事项不能参加考核者,须提出缓考申请,由研究生学院批准方可缓考。

缓考一般于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进行。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计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如申请学位,每门学位课程必须达到70分),考核合格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补考、缓考或重修合格的,成绩按60分记(学位课考核成绩超过70分的,按70分记)。

第八十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研究生应重修该门课程:

(一)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的;

(二)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课程考核的。

第八十一条研究生因病(或因事)请假,须凭医院诊断(事假凭相应证明)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已选定导师的须经指导教师同意,由研究生学院审批。

一学期内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累计病假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在课程学习阶段,请假逾期的,按旷课处理。

第八十二条因教学、科研或论文工作需要,研究生赴外地进行课题调研或出差,时间超过一周的,须经其指导教师及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学生本人持申请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八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受理请假出国探亲或观光。

出国进修、出国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休学与复学

第八十四条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患有疾病,不能完成正常的学习要求,且1个月内不能治愈的;

(二)在课程学习阶段因怀孕或生育而不能正常参加课程学习的;

(三)一学期内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或病假超过2个月的;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况。

第八十五条研究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应附有医院证明,经导师同意(未选定导师的,经所在学科导师指导组组长同意),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

第八十六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为一年,连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第八十七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

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八十八条休学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须持医院有关病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休学期满仍未治愈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可在本规定第八十六条所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申请再次休学。

第八十九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十条原则上,研究生不允许转专业。

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指导教师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原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须由个人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到研究生学院依程序进行审批,且转入与转出专业须在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同一一级学科目录下。

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转专业。

第九十一条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确定后,一般不得更换。

如因指导教师工作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更换导师,须经所在教学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导师指导组内推荐新的指导教师,征得研究生本人和新指导教师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备案。

第九十二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

第五节退 学

第九十三条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休学期间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未请假长期离校,单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80学时的;

(四)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五)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学习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不适宜继续学习的;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八)因故放弃学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九十四条本人申请退学,应填写《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退学审批表》,经指导教师及所在教学单位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批,报主管校长批准。

其他退学情况,由研究生学院提交情况说明书及必要的佐证材料,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十五条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向本人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六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七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执行。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九十八条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学制3年。

硕士研究生修业年限(含休学)为2-6年,博士研究生修业年限(含休学)为3-6年。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和修业年限按教指委具体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不能按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所修学分未达到要求的,或不能按时提交学位论文的,又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应延期毕业。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

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延长修业年限的,须经学校批准。

第一百条学习成绩优秀,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并在本学科领域有突出研究成果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条件参见《黑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百零一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考核成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习满1年(含1年)、完成培养方案要求且成绩合格者,终止学业,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终止学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农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