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门诊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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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门诊管理实施细则

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门诊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遵府办发〔2013〕130号)文件,切实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以下简称“慢特病”)参保人员的门诊用药安全,规就医用药行为,不断巩固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运行机制,更好地服务于参保人员,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遵府发〔2010〕28号)、《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遵府办发〔2009〕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含职工和居民,下同),患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规定的慢特病病种,需要长期门诊服药治疗的,可申请慢特病门诊医疗待遇。

第二条 参保人员申请认定慢特病,提供的认定材料必须符合《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申办标准》的规定。

提供的诊断证明、检验、检查报告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具备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出具。

异地安置人员提供的认定材料中,诊断证明、检验、检查报告需由居住地县级或以上的综合医院出具。

第三条 申办慢特病的参保人员,须提供完整资料,包括:

出院记录(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及检验、检查报告单(其中精神病需出具精神病专科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及相关诊断依据),填写《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认定登记表》。

资料齐全且符合申办标准的,社保局应当即时办理。

第四条 政府主办(含民办公助)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二级(县级)及二级以上的医疗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的定点服务管理(以下简称“定点”),见附件一。

被确定为定点的医疗,需与社保局联网运行。

尚未联网的定点,要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联网工作。

第五条 慢特病门诊购药实行定点就医管理。

办理了慢特病认定的参保人员,按照居住地就近的原则,在确定的定点中,必须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为本人慢特病门诊定点就医、购药;确因病情需要或地理条件限制,可在二级(县级)及二级以上的定点中另选一家。

选择定点时,需填写《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定点服务管理登记表》(样表见附件二),本人签字确认后,可以在定点登记,也可在社保局登记。

选定的定点原则上一年不得变更,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变更的,应重新填写《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定点服务管理登记表》,经社保局变更后生效。

2013年9月1日起,慢特病门诊购药全部纳入定点刷卡结算,定点药店不再从事慢特病门诊刷卡业务。

慢特病参保人员需在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本人慢特病门诊定点的选择工作。

选定了定点的慢特病参保人员,从选定之日起,须到选定的定点就医购药,在非定点发生的慢特病门诊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2014年1月1日起,慢特病参保人员未选择本人定点的,慢特病门诊购药将不能刷卡结算,购药所需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联合确定慢特病门诊定点的处方医师,建立处方医师库。

慢特病门诊处方,必须由处方医师库中的医师开具。

定点须认真如实记录慢特病参保人员的、性别、年龄、就诊日期、主症及重要体征、诊断、治疗用药、剂量及疗程,开具的慢特病门诊处方,需加盖“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处方专用章”,并按月单独整理成册,单独建档管理。

定点要根据参保人员已经认定的慢特病病种,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合理开具原则上具有直接治疗作用的口服西药、中成药(糖尿病人使用胰岛素针剂除外)。

定点的处方医师必须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处方,处方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可括号加注商品名称)。

重复开药、非慢特病开药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慢特病门诊购药实行刷卡(新型社会保障卡或市医疗保险IC卡)管理。

认定了多个慢特病病种的,病种定额可合并使用。

当月定额,当月有效。

定额的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

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可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社保局按月和定点结算。

未刷卡产生的慢特病购药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办理了慢特病认定的异地安置人员或长期异地工作人员,应当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购药。

所需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原则上每半年凭发票、处方(附方)及费用明细到所属社保局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八条定点医疗要按照便民的原则,应为慢特病参保人员建立绿色通道、便民门诊,方便慢特病参保人员就医购药。

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实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定点,慢特病门诊用药一律在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网上采购,一律实行药品零加成;其他定点医疗执行国家现行的药品购销政策。

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须设立慢特病药品专柜,单独建账管理。

慢特病门诊用药中,属于非国家基本药物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15%补偿给定点;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不再给予补偿。

为慢特病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按照每人每月3元的上限标准据实奖励给定点。

二级(县级)及二级以上的定点,建立了便民门诊、绿色通道,为慢特病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按照每人每月3元的上限标准据实奖励给定点。

未建立便民门诊、绿色通道的,不予奖励。

二级(县级)及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具备慢特病诊断资格的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经社保局认定为慢特病的,每认定一人按1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补偿和奖励的费用,按自然年度计算后分别由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向定点医疗拨付,由定点进行管理分配。

第九条享受慢特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病种统一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体系。

慢特病参保人员应当主动配合所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做好慢特病的建档、随访、用药登记等服务管理工作。

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为辖区慢特病参保人员建立完整的健康档案,按规定进行随访服务管理。

每年向社保局出具本辖区慢特病参保人员建档、随访及用药登记材料,提出慢特病是否延期的初步建议。

第十条 社保局对已经认定的慢特病参保人员,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核查,核查所需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对拒绝核查或核查结果不再符合慢特病申办标准的,社保局停止其慢特病门诊待遇。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的管理,按照各自的职能对社保局、定点及参保人员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的慢特病门诊服务,纳入协议管理,统一考核。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门诊诊断资格医疗

和定点管理服务

一、具有慢特病诊断资格医疗

1、市医疗:

医学院附属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高等医药专科学校附属医院)、航天医院(原3417医院)、市红花岗区人民医院(原市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绥阳县人民医院、绥阳县中医院、正安县人民医院、道真县人民医院、道真县中医院、桐梓县人民医院、仁怀市人民医院、仁怀市中医院、赤水市人民医院、习水县人民医院、习水县中医院、湄潭县人民医院、湄潭县中医院、风冈县人民医院、凤冈县中医院、余庆县人民医院、余庆县中医院、务川县人民医院。

2、市外医疗:

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医学院附属中医院。

3、全市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

二、具有慢特病门诊刷卡就医购药服务资格医疗

(一)中心城区

1、实行药品零加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红花岗区舟水桥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

红花岗区舟水桥)、红花岗区南门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

原省冶金建设公司职工医院)、红花岗区万里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

市红花岗区人民医院)、红花岗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

市妇幼保健院)、红花岗区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红花岗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

市红花岗区骨科医院)、红花岗区老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

市红花岗区口腔医院)、红花岗区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

红花岗区丁字口医院)、市红花岗区长征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

红花岗区长征镇卫生院)、市汇川区上海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

市汇川区上海路派出所旁)、汇川区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

市汇川区路丰盛苑201号)、汇川区第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

市汇川区路15号)、汇川区洗马路街道办事处仁和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

市政府一区)。

2、实行药品零加成的乡镇卫生院:

红花岗区南关镇卫生院、红花岗区长征镇卫生院、红花岗区深溪镇卫生院、红花岗区海龙镇卫生院、红花岗区金鼎山镇卫生院、红花岗区新蒲镇卫生院、红花岗区忠庄镇卫生院、红花岗区巷口镇卫生院、汇川区高桥镇卫生院、汇川区高坪中心卫生院、汇川区泗渡镇卫生院、汇川区团泽镇卫生院、汇川区板桥中心卫生院、汇川区董公寺镇卫生院。

3、二级(县级)以上定点管理服务:

医学院附属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原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原八五厂职工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航天医院、市红花岗区人民医院、汇川区人民医院、市红花岗区骨科医院、市红花岗区口腔医院、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

4、职工医院:

钛厂职工医院、开磷集团碱厂职工医院、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锰矿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

5、精神病专科医院:

市精神病院(地址:

县南白镇)、市精神科专科医院(地址:

原南宫山铁路医院)、省康复医院精神科(地址:

红花岗万里路养鱼池76号)、红花岗区精神病专科医院(地址:

红花岗区海龙镇栋青园一组)、春晖家园精神病专科医院(地址:

高坪534厂)。

(二)各县(市)

1、各县(市)实行药品零加成的政府主办(含民办公助)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辖区所有乡镇卫生院。

2、各县(市)人民医院(含茅台酒厂职工医院、赤天化集团医院、省华一造纸厂职工医院)、中医院、辖区精神病专科医院。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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