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财务审批报销暂行办法附资金账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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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财务审批报销暂行办法附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财务报销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中心的财务管理行为,保证经费的合法合理使用,强化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促使福利彩票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福利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制度》及《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中心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报销的原则

(一)中心财务管理在中心主任领导下,以财务部为主,各部门积极配合支持,共同管理。

(二)中心财务管理贯彻“量入为出、节俭办事,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保重点,区别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安排好资金。

(三)各项支出必须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部门规章制度,并按照批准的资金预算,规定的支出范围、用途、手续和程序办理各项收支。

(四)坚持重大支出集体研究制度。

(五)中心对支出实行财务部负责人复核、分管主任审核、中心主任审批制度。

二、资产采购、管理制度

(一)重大项目购建,要先立项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再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采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民政厅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字[]号文件)所列商品均要按政府采购办法执行,购买政府采购目录中未涉及的商品或服务,金额较大,需要执行招标采购。

(三)中心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财务部负责建立中心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根据发票、入库验收单,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

办公室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台帐。

财务部与办公室共同负责中心固定资产的季度、年度清查、监督和统计工作。

三、日常报销管理制度

(一)报销凭证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作为报销凭证:

填写项目不齐全,比如住宿发票不填写住宿天数及单价;字迹不清楚、涂抹;未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比如招待费发票不盖章等;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原则上单据按费用类别报销,对于多个项目的报销,须分项列明相应内容和金额。

中心各部门签定的购销、服务等合同需在办理付款式业务时提供一份给财务部,供审计备查及办理缴税。

(二)差旅费报销规定

根据《关于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7号)要求并结合我中心下发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赴外省(市)参加会议应在报销单中附相关会议通知。

凡报销单据手续不完善,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三)住宿报销规定。

上级领导、本系统外省(区、市)来宾安排住宿时,住宿费由来宾自理,特殊情况需要中心结算的,由中心主任批准;市、县(市、区)民政局、福彩中心来人安排住宿时,住宿费由客人按当地财政部门准许的报销标准自行支付。

(四)会议费报销规定

每年年初,各部门要提出本年度拟召开的会议计划,报财务部汇总后经中心主任审批后上报财政部门预算。

省内会议要严格控制参会人数、接待(住宿)标准,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时间,部门会议能合并的要合并召开。

严禁会议购买礼品。

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先拟定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内容、会议地点、会议规模及经费预算等),报中心主任批准,会后根据发票及会议费用决算报销。

(五)招待费报销规定

1.实行分级限额招待。

招待费(不含酒水)实行分级限额管理。

上级领导、本系统外省(市)来宾、业务往来单位领导,由中心领导视情况确定招待标准;本省市民政局、福彩中心领导60元/人·餐,县(区)民政局、福彩中心领导50元/人·餐,一般人员30元/人·餐。

2.严格就餐审批。

需招待客人时,经办人员须首先到办公室开具就餐审批单,办公室根据就餐人数和招待级别核定就餐限额,经中心主任签字后,经办人员持单到指定饭店用餐。

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限额安排用餐,用餐超出限额的部分,概由经办人员负责,中心不予报销。

3.实行定点就餐。

招待餐一律实行定点就餐,定点饭店须与中心签定定点就餐合同。

合同须规定,定点酒家必须严格按就餐审批单及其限额安排用餐,无就餐审批的或超限额安排用餐的,其费用或超限额部分的费用,中心不予报销。

4.实行每季结帐制度。

每季末,定点饭店凭就餐审批单、发票先到办公室核对,再到财务部审核,并报主任审批后报销。

5.住宿报销规定。

上级领导、本系统外省(区、市)来宾安排住宿时,住宿费由来宾自理,特殊情况需要中心结算的,由中心主任批准;市、县(市、区)民政局、福彩中心来人安排住宿时,住宿费由客人按当地财政部门准许的报销标准自行支付。

6.财务部不报销洗浴、茶馆等休息娱乐场所及旅游景点发票。

四、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办理现金收支业务,业务收入现金及时存入银行所开设的帐户,不得坐支现金。

按照银行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2000元以下的费用开支以现金支付,因特殊原因超过结算起点的现金支出,需经办人写明原因,中心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

职工因公借款,应填写《借款单》并详细注明借款人部门、借款用途、金额及清帐日期,经中心主任签字后办理借款。

借款人应提前一天告知财务部门借款额度(含往返交通费及必要的住宿费用等)。

所借款额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偿还。

前款不还不能再办理借款。

与外单位资金往来,除小额零星允许使用现金的部分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不得使用现金;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业务;不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

签发支票必须填写日期、收款人、用途和金额,严禁签发空白支票;严格落实银行预留印签分管制度。

银行空白支票、财务专用章由出纳负责保管,法人名章由分管财务主任保管,禁止一人管理;签发银行转帐支票要建立支票领用登记手续,及时清理注销。

五、其他事项

财务部门在中心主任赴外省出差期间急需办理兑奖、报税及相关部门限定办理日期等财务必要的付款业务时,可按中心主任口头授权,暂予办理,事后补办相关书面手续。

财务部门原则上每周四办理报销付款业务,其余时间不予办理报帐业务。

六、本管理办法自年5月25日起执行。

省福彩中心

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中心对货币资金安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提高我中心的财务内部管理水平,现参照《彩票管理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现金管理条例》以及《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我中心的实际情况,拟定《省福彩中心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第二条随着社会各界对福利事业的关注,以及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彩票资金账户监管是加强我中心对经济活动在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三条我中心加强彩票资金账户监管的重要性在于夯实会计基础工作、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并不断完善我中心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管理制度。

第四条约束我中心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

对会计处理工作应采取全面落实,分工明确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我中心的会计处理工作应以国家政策为依据,以工作性质为基础,不断调整、改进适合我中心的工作规章制度。

第六条财务部是我中心资金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我中心资金政策和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资金收入,归集、管理、支出并监控各市中心及我中心各部门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六条我中心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财务部是我中心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我中心的现金收支和原始报销凭证保管业务均由财务部统一办理。

第八条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现金的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九条我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现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

我中心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财务部部长提交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现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

第十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工差旅补助款;

(二)停车、过路费等

(三)水电、燃气及电话费等日常小额开销;

(四)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十一条为了认真执行有关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并保证我中心费用开支、借款等报销业务使用现金。

实行公务卡后,我中心不再办理职工因公出差的借款。

涉及其他原因借款或报销在2000元以上的,应在规定的报销日前一天告知财务部出纳人员,以便出纳筹款备付。

第十二条任何个人不得私用或私借公款,凡因公需要借用现金,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我中心财务部应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提取和保留现金,库存现金限额需要变动时,必须报经开户银行批准,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

第十四条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严禁存放大量现金,出纳人员应作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我中心应保证财务部门提取现金时使用的车辆。

随着公务卡等使用的普及,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使用量。

合理规避使用现金存在的风险。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六条我中心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它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十七条我中心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

我中心银行账户由财务部根据需要向同级财政国库部门提出开户申请,经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批准并下达开户许可后,方可向银行提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我中心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应分别保管,严禁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人负责代管。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十九条出纳人员应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

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在每年年度终了时进行统一装订。

第二十条银行存款发生支出业务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签字,财务部长审核,我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支票领用登记制度。

财务部必须设置支票领用登记簿,登记支票领用的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限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

支票作废后加盖作废戳记后与存根仪器粘贴在银行付款凭证后。

此外,财务部要按规定将密码器与支票分别保管,确保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二十二条我中心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第四章银行账户信息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我中心应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登记备案范围。

第二十四条我中心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

2、开户银行全称;

3、银行账号;

4、开户许可证编号;

5、账户类别(指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的分类);

6、账户用途

7、开户日期、财务印鉴公章全称、印鉴私章姓名、账户使用部门、账户销户日期、账户变更注销日期(指账户发生变更事项时,对原有账户备案记录进行注销处理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因我中心管理需要、业务发展的变化需要变更或销户的,需将变更或撤销的原因、变更的内容或撤销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逐级上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

第五章银行账户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我中心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正确核算账户资金。

各类支出账户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和串户使用。

第二十六条每月终应及时将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做到月结月清。

第二十七条每年按时完成银行年检工作,确保各个账户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我中心及时更新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详细记录每个账户的开户时间、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变更或撤销等信息,确保银行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八条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银行印鉴卡、对帐单、现金盘点记录、票据盘点记录等资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每笔需要网银转账的款项,必须由出纳填写网银审批单,财务部部长复核,中心领导签字后方可转款。

第三十条我中心根据需要设立经办、复核两级操作每笔资金的划转。

每一级人员分别配置一个U宝,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经办、复核两个U宝。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由省福彩中心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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