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委托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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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委托合同1
甲方合同编号:
【】
乙方合同编号:
【】
招标代理合同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
【】
【】年【】月【】日于【】
目录
第一条名词和术语的解释3
第二条委托代理事项4
第三条乙方义务5
第四条工作方式6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7
第六条代理费用7
第七条保密8
第八条违约责任9
第九条 不可抗力10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1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11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乙方:
【】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1 本合同:
指合同主体文本及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属“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与合同主体文本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合同附件:
除本合同明确列举的附件外,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尤其包括招标文件和与招标有关的资料,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 本合同双方:
指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本合同双方亦称甲、乙双方或本合同各方。
单称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一方时,本合同称之为“一方”或“另一方”。
1.4 本项目:
由甲方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1.5 保密信息:
本合同所述保密信息是指本合同一方(“信息提供方”)向本合同另一方(“信息接受方”)按照本合同(或就本合同)所提供的各类技术和商业信息以及各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提供方不欲公开的观点、发现、发明、公式、程序、计划、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秘密和任何一方所持有的事务或其事务运转操作方法,上述保密信息被视为信息提供方的专有财产。
1.6 不可抗力事件:
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雷击、洪水、地震及动乱、暴动、骚乱、罢工等,但不包括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1.7 招标代理人员:
指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配备的必要的、有足够实践经验的专业招标代理人员,其名单及履历作为附件【】。
第二条委托代理事项
2.1 双方就本项目在此确认如下:
(A)甲方有权自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就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工作;
(B)乙方是具备【】招标代理资格的【】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质和条件,且该等所须的资质和条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会丧失或中止。
2.2 甲方同意将项目中涉及的招标事务委托给乙方代理,并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该等委托代理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2.2.1负责招标程序的前期准备工作;
2.2.2负责招标方案的设计、修正及调整;
2.2.3根据甲方提供的基础性文件,合法化及规范化地编写招标文件以及根据甲方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2.4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
2.2.5根据甲方要求在发标后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召开释标会,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解释;
2.2.6收取投标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标会,公开唱标;
2.2.7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按程序组织评标;协助甲方定标;
2.2.8代表甲方的利益参与有关招投标各方的商务谈判、会议、磋商等;
2.2.9配合甲方评标,并在确定中标方后,代表甲方利益,沟通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关系,参与有关合同、协议等文件的起草、修改、谈判、签约程序;
2.2.10负责监督中标人依约履行最终与甲方签署合同,并就相关情况随时向甲方汇报;
2.2.11办理或协助甲方办理招投标过程中所须的全部审批备案手续;
2.2.12代表甲方利益,参与与各中介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各方面配合、协调、沟通工作;
2.2.13在甲方评标委员会产生正式评标结果后,乙方根据评标结果按国家招标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写评标报告;
2.2.14甲方认为应由乙方负责完成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招标代理事务。
第三条乙方义务
3.1 乙方应以其根据专业经验作出之判断,尽最大努力和能力维护甲方利益;并确保本项目的整个招投标过程符合中国现行有效及不时颁发适用之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
3.2 乙方应确保招标代理人员积极适当地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有义务根据甲方及工作要求进行相关人力资源的补充。
如乙方对附件一作出任何修改,需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否则即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违反。
3.3 招标代理人员有义务根据甲方的要求优先处理或者参与甲方提出的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
3.4 就甲方本次委托事务中的相关问题回答有关方面的质询。
3.5 参加与招标有关的会议或谈判。
3.6 编制、起草、审查与本项目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并提出相关的意见或建议,并最终获得甲方的确认。
3.7送招标文件送审以及其它应由乙方完成的手续,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
3.8在甲方评标委员会产生正式评标结果后【】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交评标报告。
3.9 随时提供与本项目招标事务相关的口头或书面的咨询意见。
3.10 协助甲方处理本项目涉及的其他招标事务。
3.11 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应当遵循甲方作出的指示,即使该指示与乙方之判断有所不同。
3.12 定期提供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周期为:
【】)以及必要的阶段性备忘录;在甲方认为必要时,乙方依据甲方的要求和指示,随时提供阶段性工作汇报或总结。
3.13 乙方或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厂家的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工作方式
4.1 乙方就本项目招标事项提供全面、高效、高质量和专业的招标代理服务。
4.2 乙方为甲方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专门组织招标代理人员,并由其全面、全程负责本项目涉及的招标事务。
根据本项目招标服务事项的特定需要,乙方将依据招标代理人员的知识结构及专长、社会关系等特点,安排其参与本项目不同部分的招标工作。
4.3 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应以甲方不时要求的具体方式为准。
4.4 乙方同意应甲方要求,在其办公地点以外的其他地方为甲方开展工作,履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5.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招标代理工作,有权要求乙方就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内容提供最优先的服务,同时甲方也有权要求招标代理人员中的某位或者某几位参与特定的工作,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延迟。
5.2 对于乙方在处理委托代理事项中向甲方提供的书面性文件和或口头建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电子版本文件,以供甲方保存。
5.3 办理本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并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基础性文件。
5.4 全面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上述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中商务和技术部分的基础性文件,并最终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5.5 按本合同第6条的约定支付代理费。
第六条代理费用
6.1 甲乙双方确认,作为乙方于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招标代理服务的对价,甲方应共计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其中不含税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6.2 上述代理费应按照下述方式予以支付:
6.2.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总代理费用的【】%;
6.2.2与中标人签署正式书面合同之日起【】日内支付总代理费用的【】%;
6.2.3本项目招投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所须的审批、备案手续)全部完成之日起【】日内支付剩余的【】%。
6.3 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款项的同时应向甲方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
6.4 上述代理费用为甲方因乙方履行本合同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了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
6.5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6.6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6.7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6.8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6.9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6.10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乙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保密
7.1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经甲方同意的甲方关联公司。
“甲方关联公司”,是指甲方的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7.2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XX的任何披露。
7.3接受方正式书面授权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等专业人员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7.4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按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和法定程序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7.5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7.6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7.6.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7.6.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或
7.6.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7.7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本合同如因甲方解除,则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已经交付的费用,乙方已开展工作的,甲方应按照实际发生的代理工作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8.2 乙方作为专业招标代理机构,应确保本项目招投标工作严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招投标工作在任何方面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招投标程序,或招投标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并导致甲方遭受任何经济损失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8.3 本合同如因乙方解除,甲方有权不再支付尚未支付的费用,并且乙方同意对因其解除合同而对甲方招标工作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8.4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的某部分工作未达到甲方要求或未满足甲方需要的,则甲方有权扣除该部分工作所对应的相应代理费。
8.5 如乙方违反双方的保密约定,致使甲方的商业秘密被不正当泄露,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元】,如甲方因此造成经济损失,乙方亦应赔偿此损失。
8.6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代理费用,则每延迟一日向乙方支付延迟部分【0.5】%的违约金。
8.7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工作报告或工作总结,则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延迟部分【0.5】%的违约金。
8.8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8.9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8.9.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8.9.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8.9.3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8.10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自然灾害、地震、洪水、雷击、火灾、战争或准战争状态、恐怖活动、戒严等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
9.2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延误履约后发生不可抗拒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9.3受事件影响方应在24小时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电报或传真形式通知其他两方,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天内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将不可抗拒力发生地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对方确认。
9.4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或传真形式通知其他两方,并在3天内以挂号信证实。
9.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0.3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0.3.1将该争议提交至【拉萨】仲裁委员会。
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拉萨】进行仲裁。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10.3.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4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0.5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1.1整体合同。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1.2标题。
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1.3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1.4费用。
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1.5合同修改和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1.6签署授权。
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
11.7合同效力。
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1.8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11.9语言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四】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1.10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11.11其他约定:
】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合同名称:
【】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
【】
职务:
【】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
【】
职务:
【】
日期:
【】年【】月【】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