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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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

宝鸡市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陕西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做好我市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服务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为全市孕产妇提供安全、有效、规范、便捷的保健服务,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率,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

具体目标是年度辖区内:

1.早孕建册率≥90%;

2.产前健康管理率≥90%;

3.产后访视率≥90%;

二、范围与对象

范围:

全市12县(区)

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所有孕产妇(含有暂住证的流动孕产妇)。

三、服务机构

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有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院、综合性医院)也可提供服务。

四、执行时间

2010年4月启动实施。

五、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内容

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妇保健服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统一服务内容,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孕产妇保健服务<详见附件2>

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对孕妇提供五次孕期保健服务和两次产后访视、一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及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动态管理服务。

1、早孕检查

孕12周在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第1次孕早期随访,进行高危初筛。

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在2周内对转诊结果进行随访并登记。

2、产前检查

孕16-20周、21-24周、25-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产前保健服务,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孕妇自我监护方法的指导、母乳喂养和分娩前准备教育指导、确定住院分娩地点及方式,有高危因素的孕妇凭转诊卡转至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增加产前保健次数(超过5次自费),并报县级项目办登记备案。

3、产后访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助产机构应于产妇出院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第一次访视。

4、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原则上在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也可到就近的助产机构进行检查。

对无能力提供孕产妇保健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县妇幼项目办公室指定服务机构。

(二)妇幼保健技术培训。

市级每年举办一期妇幼保健技术师资培训班。

各县区每年至少举办一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技术人员的培训,明确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三)信息管理

各县区要加强项目相关信息收集、管理,妇幼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信息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包括信息资料收集、审核、整理、汇总、分析、上报及反馈。

六、工作流程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对本辖区内妊娠12周内孕妇信息进行摸底。

确定服务对象(提供早孕诊断证明、身份证、流动孕妇提供暂住证),建立、发放《孕产妇保健手册》。

同时将摸底花名册、相关资料逐级上报至县妇幼卫生项目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发放孕产妇保健服务结算单,农村孕产妇同时办理免费住院分娩卡等事宜。

各级接产机构在获得孕产妇怀孕消息后要告知其到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卡、办理保健服务手续。

2、孕妇持保健手册及服务结算单,按照孕产妇系统管理流程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享受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

3、为孕产妇提供基本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将每次保健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中,同时收取相应服务结算单作为收费依据,每季度到县区妇幼卫生项目办公室进行结算。

4、按照宝鸡市高危孕产妇管理流程,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动态管理。

高危孕产妇持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证明及转诊卡到县项目办备案、审核后,在原建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领取高危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结算单,凭结算单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享受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

5、《孕产妇保健手册》使用流程:

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保健手册,由孕妇本人保管,每次产前检查出示孕产妇保健手册,由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孕产妇保健手册》产前检查相应内容的填写。

持《孕产妇保健手册》住院分娩,接产机构负责填写分娩记录栏及第一次产后访视内容的填写,出院时由孕产妇本人带回,由访视机构负责完成至少2次产后访视。

产后42天产妇持手册到原分娩机构或就近助产机构进行健康查体,检查机构负责收回保健手册,报账时向县区妇幼卫生项目办公室提交保健手册,由县区项目办分发到孕产妇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档。

6、实行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结算单制度。

(1)执行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结算单通制度(结算单采用不同的颜色区分价格),结算单在全市范围内流通。

孕产妇持结算单在宝鸡市辖区内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享受相应的服务。

自愿在宝鸡市辖区外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保健服务者,费用自理。

(2)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结算单遗失不补。

(3)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内容以外的服务项目及因高危因素而增加的服务项目在孕产妇知情同意情况下按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由孕产妇自理。

(4)孕产妇在服务周期内流产、死胎导致的妊娠终止,或发生孕妇死亡,剩余结算单作废。

七、组织实施

(一)成立妇幼卫生项目领导小组:

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由市、县卫生局、财政局、妇联牵头,成立妇幼卫生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规划、实施方案的审定,协调指导工作的开展,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妇幼卫生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资金管理、组织实施、人员培训、监督考核等日常工作。

(二)明确各级职责

1、市级

负责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考核。

(1)制定全市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2)召开全市启动会;

(3)组织县级师资培训;

(4)监督、指导全市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执行情况;

(5)定期收集、汇总、反馈信息;

(6)设计、印制《孕产妇保健手册》,信息包含孕妇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及卫生部孕产妇保健服务规范所要求的内容;

(7)设计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结算单、高危孕产妇服务结算单模式。

2、县(区)级

组织实施辖区内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1)印制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结算单、高危孕产妇服务结算单,统一编号并加盖妇幼卫生项目办专用章;印制相关登记册与报表、宣传资料;

(2)召开工作启动与培训会;

(3)组织开展宣传工作;

(4)负责信息报送、反馈工作;

(5)监督考核辖区内孕产妇保健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6)县区妇幼保健院负责高危孕妇管理;

(7)负责资金管理及报账工作。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1)专人负责《孕产妇保健手册》及《服务结算单》的领取、发放、登记工作;

(2)为孕产妇提供免费产前检查、高危孕产妇初筛、转诊、随访及2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服务(产后访视工作可下移至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在提供免费服务的同时收取相应的服务结算单;

(3)负责《孕产妇保健手册》的回收存档。

4、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1)对本辖区内孕妇进行摸底,将相关信息上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2)督促怀孕妇女及时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

(3)根据村医业务能力可提供2次免费产后访视服务,同时收取服务结算单。

5、孕产妇保健服务机构

提供孕产期基本保健服务的机构应配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具有资质的人员,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内容的要求提供优质的保健服务,并将每次保健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的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并上报相关信息数据。

八、资金管理

孕产妇免费保健服务项目资金由中、省、市、县(区)财政统筹安排,从人均21.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列支(孕产妇健康管理按人均150元进行测算),各县区每年根据资金总额8.26%的比例提取孕产妇保健服务资金,由妇幼卫生项目办建立专帐,专款专用,用于提供孕产妇免费保健服务及组织管理、监督考核、人员培训、宣传等。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妇幼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妇幼卫生三级网络建设,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保健设备及人员。

(二)各级妇幼卫生项目办公室积极协同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孕产妇免费保健服务内容及相关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和依从率。

提供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流程。

(三)监督与评估

该项工作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日常管理内容之中,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进行督导与考核,了解其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评价工作实施效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1、督导内容:

组织管理、经费管理、保健手册发放、服务质量数量、信息管理、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等。

2、督导方法:

召开座谈会、查阅文件和资料、随即访谈、现场查看、问卷调查等方式。

督导组人员由卫生、财政、妇联及项目办等管理人员、产科及妇女保健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督导次数:

市级督导每半年一次,督导范围覆盖全市各县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必查,每县区随机抽查不少于两个乡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乡随机抽查两个村或社区;县区级督导每年不少于四次,督导范围覆盖辖区内所有乡镇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乡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随机抽查两个村或社区。

附件1:

宝鸡市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资金测算参考

附件2:

宝鸡市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内容

附件3:

宝鸡市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结算单式样

附件4:

宝鸡市基本公共卫生高危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结算单式样

附件5:

宝鸡市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结算单发放登记表

 

附件1:

宝鸡市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资金测算参考

根据陕西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0-36月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妇发[2010]125号)精神,按全市2008年统计公布总人口376.25万人,2009年底我市有活产数37000(含流动人口)例计算:

1、孕情摸底(2元/人):

37000×2元=74000元

2、早孕建册(含印制)、信息录入、统计上报:

37000×10元/人=360000元

3、早孕保健随访服务:

37000×15元/人=555000元

随访内容包括a.评估、检查、指导、健康咨询;b.进行一般体检;c.血常规检查;d.填写保健手册。

按照省收费标准要求收取健康体检、血常规、健康咨询费用。

4、中、晚孕期保健服务4次(中孕、晚孕保健随访服务各2次)

中孕(16-20周)37000×15元/次/人=555000元(含血常规)

中孕(21-24周)37000×48元/次/人=1776000元(含B超)

晚孕(25-36周)7000×15元/次/人=555000元(含血常规)

晚孕(37-40周)37000×8元/次/人=296000元

保健服务内容,包括a.评估、检查、指导、健康咨询;b.产科检查;c.多普勒胎心监测;d.血常规检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查(中晚孕阶段各免一次血常规检测、中孕免一次B超)e.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f.填写保健手册。

按照省收费标准收取产前检查健康咨询、多普勒胎心监测、B超、血常规费用。

5、高危孕妇随访、监护、指导管理:

37000×20%×5次×11元=407000元

高危孕产妇至少占孕产妇总数的20%,访视至少每例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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