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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相关制度11

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六基地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为全面落实生活纸六基地职业卫生建设工作,确保基地职业卫生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董事长总经理

副组长: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成员:

安环监察部、企管人事部、生产技术部、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及其他部室和车间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地安环监察部,安环监察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志刚任职业卫生管理专干。

基地各部门安环监察员为本部门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职责

(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根据基地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基地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基地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基地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基地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基地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部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基地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基地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1.董事长职责

全面负责六基地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总经理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基地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基地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基地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基地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职责

(1)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基地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2)定期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基地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3)保证基地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4)及时、如实向市局、区局安全监管局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4.安环监察部部长(办公室主任)职责

(1)在基地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组织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5)督促、指导职能部门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6)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7)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指定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8)定期组织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9)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5.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干)职责

①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②结合企管人事部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③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④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⑤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⑥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⑦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⑧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6.车间主任职责

①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基地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车间主任是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②负责制订和健全本车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制订和修改紧急事故预案。

③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部署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④负责对新职工和换岗职工的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工种必须坚持证上岗。

⑤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劳保用品,做好文

明生产,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⑥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⑦充分发挥车间管理人员的作用,对他们的安全工作每月进行考核。

7.班组长职责

①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②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③定期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④定期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⑤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⑥支持、接受专职安环监察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⑦领导并支持班组安环监察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环监察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⑧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8.从业人员职责

①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②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③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④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我公司安环监察部和公司领导报告。

9.相关部门职责

(1)安环监察部(办公室)职责

①负责基地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②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③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

④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⑤负责项目评估报告上报、审核、验收工作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⑥负责职业卫生台账的建立、监督执行和检测;

⑦负责对基地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管理工作;

⑧负责在作业场所及车间大门口等位置装订醒目的职业危害标识和告知牌。

负责厂区内部普遍存在职业危害的部位配备齐全日常监控的设备设施,并做好检测数据记录;

⑨负责每年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测一

次,每三年评价一次;

负责监督新项目、技改项目按“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

⑪负责相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批及其他职业卫生相关工作。

(2)企管人事部职责

①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体检(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②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③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④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⑤负责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⑥负责组织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3)生产技术部的职责

①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

②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③合理安排员工岗位,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4)物资供应部的职责

①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及时、有效采购;

②对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负责。

(5)仓储车间的职责

①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储存、专人监管和场所管理工作;

②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入库、保管、发放,并建立台账

③负责本部门作业人员职业健康防护与监督。

(6)维修、电控车间的职责

①负责对防护设施的维护、检测工作,确保防护设施有效。

②负责本部门作业人员职业健康防护与监督。

(7)财务部职责

负责职业健康劳保用品和隐患整改的资金保证。

(8)综合办公室职责

①负责职业健康的舆论监督、宣传。

②负责职业健康后勤管理工作。

③负责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的保卫工作。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具体告知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一)岗前劳动合同告知

1.企管人事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基地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管人事部、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二)现场公示栏告知

1.设置在车间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要醒目;

2.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有照明设备;

3.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

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

(三)岗位培训告知

基地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宣传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知识,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等。

(四)体检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应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立警示标识,具体要求如下:

(一)存在粉尘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部门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二)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1.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2.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5.警示线:

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三)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5.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四)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3.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4.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5.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6.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五)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六)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1.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2.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

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3.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

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八)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九)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十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二)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三)用人单位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程序

一、安环监察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工作的管理,在安环监察部内设专职人员1名,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

二、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准确地统计和上报职业病危害因素。

三、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中所列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结合工作现场实际调查情况,统计确定和申报。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应由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人员完成。

为保证申报工作的及时与准确,工作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的内容要准确完整。

申报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七)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八)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九)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职业病危害项目要识别准确,申报项目全面,申报工作及时。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强化我基地在职业卫生防治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效,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人企合一、和谐发展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生活纸六基地

二、职责和权限

基地总经理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基地企管人事部负责培训工作具体实施。

三、培训内容包括

基地各岗位相关规章、操作规程、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具体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六)按照年度培训计划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全体员工相关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

四、培训形式

(一)凡是进入的新员工,在体检合格后,由企管人事部安排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

已经在本基地工作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二)按照培训的内容,分为专项培训和集体培训。

专项培训针对的是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的培训,集体培训针对的是所有从业的人员,就作业场所当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二、适用范围

生活纸六基地

三、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基地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五、服务机构要求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六、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七、日常维护

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八、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九、擅自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员工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二、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四、由安环监察部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一)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

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

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六)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车间报请基地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七)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五、安环监察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申请采购与发放工作。

(一)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二)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三)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

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四)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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