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事故报告处理与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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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事故报告处理与案例分析

第七章事故报告、处理与案例分析

第一节事故信息报告

一、事故报告程序

(1)当道路运输生产经营企业发生涉及达到法定上报等级的人身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其事故报告程序如下:

①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②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警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③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③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和负有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道路交通事故报告。

发生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首先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迅速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经营者所属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具体程序如下:

①事故现场人员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运行线路事故车辆型号、车牌号、姓名、乘客人数、伤亡情况,事故大概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②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警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③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9)关于事故迟报漏报、谎报与瞒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照下列情形认定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①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②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③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④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处罚规定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人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子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②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③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④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⑤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⑥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子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30%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40%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人80%的罚款。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撒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节事故案例分析

一、四川省马尔康县“3。

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①事故经过

2012年3月13日12时25分许,驾驶员王某驾驶大型客车从成都市前往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县,车辆行驶至国道317线219km处,在限速40km的长坡弯道,以83km/h的车速行驶,与道路左侧防护栏发生碰撞,客车沿防护栏向前滑行56.1m后,冲毁护栏并越过路侧排水沟和路外土堆,继续向前滑行41m后坠人65m的斜坡下,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6人受伤。

事故现场,如图7-1所示。

②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案例事发路段为长下坡路段,限速为40km/h,事故发生车辆设计行驶速度为83km/h,超速107.5%。

经调查认定,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

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存在违章驾驶行为,经常超速驾驶车辆,据事发单位GPS动态监控平台记录显示,该驾驶员每月有1500多次超速行为。

(2)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

企业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对驾驶员开展有效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GPS动态监控平台未对车辆进行有效监控,对违章、违规驾驶车辆未进行及时、有效的提醒和纠正。

③事故责任

大型客车驾驶员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大型客车所属道路运输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5名安全管理负责人未能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④事故防范措施

(1)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

(2)严格执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完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工作确实落实到位,对违章、违规人员实施亚格惩处,纠正其不安全行为。

(3)加强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规范其安全行为。

二、连霍高速河南三「峡市“8.31”重大道路交通

①事故经过

2012年8月31日上午8时50分,驾驶员郭某驾驶辆中型客车从灵宝市出发,行驶至连霍高速三门峡市境内784km+480m处,行驶速度约为85.6km/h(该路段限速70km/h),因遇大雨,且车辆制动系统存在问题,车辆发生侧滑,撞向道路左侧中央隔离墙,随后又冲破道路右侧防护栏,坠人深20m的沟内,事故造成11人死亡、14人受伤。

事故现场,如图7-2所示。

②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案例中,中型客车未能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出站前未做车辆例检,车辆制动系统存在隐患。

驾驶员郭某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且超速行驶。

乘务员辛某末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并且,事发车辆的安全带约40%存在问题,不能正常使用,汽车在出站前也未对乘客安全带情况进行检查,这些因素最终导致了这起事故的严重后果。

2)间接原因

发生事故车辆所在企业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和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法聘用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作为驾驶员,驾驶员管理混乱。

(2)安全设施不到位。

车辆上的安全带损坏不进行更换。

(3)车辆未定期维护检测维修。

未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维护维修,让故障隐患车辆上路运营。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5)安全职责不落实。

(6)动态监控工作不落实。

③事故责任

驾驶员郭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企业被处以60万元经济处罚并停业整顿;企业经理、副经理等5名责任人员均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④事故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到位。

(2)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驾驶员管理制度,车辆维护、维修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等,并有效落实执行。

(3)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维护。

(4)加强安全隐患排查。

(5)加强安全培训教育。

三、京珠高速河南省信阳市7.22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①事故经过

2011年7月21日10时7分,驾驶员孙某、邹某驾驶大型卧铺客车从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停车场出发前往湖南省长沙市。

7月22日凌晨3时43分,当客车(实载47人)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阳市境内938km+115m处时,突然发生爆燃,客车继续前行145m至京珠高速公路938km+260m处,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剐蹭碰撞后停车,共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客车严重烧毁,直接经济损失2342.06万元。

事故现场,如图7-3所示。

②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驾驶员使用大型卧铺客车违规运输15箱共300公斤危险化学品偶氮二异庚腈并堆放在客车舱后部,在车辆运输过程中,偶氮二异庚腈在挤压摩擦、发动机放热等综合因素作用下受热分解并发生爆燃。

2)间接原因

(1)威海交运集团及其客运二分公司、威海汽车站客运安全管理混乱。

(2)威海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3)该危化品所属的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混乱。

(4)危化品生产单位所在地淄博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5)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6)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青州大队、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组织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不到位。

(7)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及其辛店街道办事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③事故责任

经调查认定,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驾驶员孙某在事故中死亡,邹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大型卧铺客车所属企业经理、副经理等3人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危险货物生产企业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5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④事故防范措施

(1)进一步落实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4)进-步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四、沪昆高速贵州省贵定县1.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①事故经过

2012年1月4日下午,驾驶员驾驶安徽省黄山市凯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皖J06318普通客车(核载53人,实载57人,其中儿童及幼儿4人,含两名驾驶员),由浙江义乌驶往四川叙永。

当行至黔南州贵定县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765km+500m处时(正值雨雪凝冻天气,路面结冰),车辆越过中心隔离带驶人对向车道,冲过对向车道后又冲出对向车道路边护栏,翻下道路外高8.8m的水沟,造成15人当场死亡、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39人受伤。

事故现场,如图7-4所示。

②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地当天为小雨夹雪天气,道路有积雪和凝冻。

事故发生前,驾驶员杨某以55km/h的车速在冰雪道路上行驶,且处置不当,造成大客车失控。

经调查认定,驾驶员冰雪路面未按要求保持安全车速、处置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间接原因

(1)责任人张某非法包车,伪造车票等相关证件。

(2)旅游客运公司非法跨省客运。

(3)旅游客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③事故责任

本次事故中,大型客车驾驶员杨某在事故中死亡;非法组织包车营运的3名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型客车所属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事故防范措施

(1)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合理安排运输任务。

(2)道路运输企业应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

冰雪道路对驾驶员的安全驾驶和车辆的稳定性都会产生不良影响,严重影响行车安全,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相关培训,驾驶员要充分重视,加强学习,提高安全驾驶技术。

(3)道路运输企业应做好恶劣天气下运营车辆的监管和应急防备。

道路运输企业应根据天气状况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告知提醒,并落实好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下辖车辆的行车安全,充分利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动态监控平台”,及时向驾驶员发送天气和路况等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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