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共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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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共安全管理制度.docx

物业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物业公共平安管理制度

物业公共平安管理制度

为加强xx花园的。

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我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平安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

物业管理人员及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自觉遵守。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力

1)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方法;

2)依照物业管理和管理方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业主会协助管理;

6)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当专项管理任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费用。

2、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二)业主会的权利和义务

1、管委会的权利

1)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3)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方案和小区管理效劳的重大措施;

4)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2、管委会的义务

1)根据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2)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3)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三)物业管理费用的收缴及管理

1、物业管理费

1)物业管理费:

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本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工程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效劳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效劳所收取的费用

2)物业管理效劳收费根据提供的效劳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效劳,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定价。

凡属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效劳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标准者外,效劳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件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3)物业公司将定期(6个月)向广阔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的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方案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委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四)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2、小区内组团及栋号有明显的标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图;

3、房屋完好率98%以上;

4、无违反规划的私搭、乱建现象;

5、封闭阳台统一有序。

阳台(包括平台和外廊)的使用不碍观瞻。

装饰房屋的,不危及房屋结构与他人平安;

6、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行便民统一代收代缴,收缴率达98%以上;

7、房屋维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访问记录;

8、房屋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住房居住档案,住房所在栋号、门号、房号清晰随时可查。

(五)设备管理

1、小区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

2、居民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等有严密的管理措施。

并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

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操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俱全;

3、消防系统设备安好无损,可随时启用;

4、锅炉供暖、煤气,燃气运行正常。

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居室内温度不低于16摄氏度。

(六)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效劳设施完好,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

2、供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实施齐全,工作正常;

3、道路通畅,路面平坦;

4、污水排放通畅;

5、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无乱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6、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七)绿化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和道路两侧的花坛、树木合理分布;

2、本小区公共绿地人均1平方米以上;

3、绿地管理及养护实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

(八)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垃圾转运站等保洁设备;

2、小区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3、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4、房屋的公共楼梯、护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

5、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乱画现象;

6、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

(九)秩序维护管理

1、小区根本实行封闭式管理;

2、小区实行24小时秩序维护制度;

3、保安人员有明显的标志、工作标准、作风严谨;

4、危及住户平安处设有明显的标志;

5、加强平安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平安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平安。

(十)社区文化

1、小区订立的居民精神文明建设公约,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气,居民能自觉的遵守住宅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2、小区居民邻里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团结互助、文明居住、关心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3、小区内有娱乐场所和设施,本物业管理公司将定期的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社区文体活动;

4、本物业管理公司将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开展的各项工作;

5、小区居民应支持和配合物业公司搞好活动;

6、物业公司将及时对活动进行反应,做好评价,满意率达95%以上。

(十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撤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质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青岛市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平安防范暂行方法xx-10-2317:

18|#2楼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标准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平安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平安,根据、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综治委《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化、标准化、标准化建设》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平安管理防范。

第二章物业安保效劳

第三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参照《青岛市住宅物业效劳分等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物业效劳标准内容,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平安管理防范等物业效劳。

物业效劳企业除履行前款规定外,还应执行物业管理行业标准和效劳质量标准。

物业效劳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包括日常防范和应急预案在内的公共区域平安管理防范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明确公共区域平安管理防范的范围、责任、措施、效果评价、检查及平安防范应急处置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平安管理防范工作方案,不断检查、调整、完善应急预案。

物业效劳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平安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健全标准安保队伍管理制度。

(一)物业效劳企业应根据其小区《物业效劳合同》聘用相应数量的安保人员,安保人员数量要符合小区治安状况和居民对平安防范的需求;要严格审查被招录人员身份等情况,不得私招滥雇。

有条件的物业效劳企业要从专业保安公司招聘,并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暂时没有条件从专业保安公司招聘的物业效劳企业可自行招聘安保人员,但要向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被聘人员的《居民》(外来人员需提供本市的暂住证)等证件(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并由公安派出所负责进行审核并造册备案。

(二)安保人员实行岗前和定期培训。

岗前集中培训由物业效劳企业组织,在公安派出所指导下,委托具有保安专业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掌握与保安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和职业标准,正确使用防护器械和正当防卫、现场保护等技能。

个别新聘用安保人员岗前培训可实行跟队培训或集中培训的方式。

物业效劳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保人员集中培训。

(三)安保人员实行统一着装,上岗执勤,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对讲机、橡胶棍、手电等常用装备。

(四)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巡逻制度,加强小区平安管理,维护小区公共秩序。

对发现的警情、突发公共平安事件应立即报警和报告小区物业效劳企业负责人,做好记录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第五条物业效劳企业是物业管理小区平安技术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执行公安机关制定的平安技术防范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楼宇对讲、电视监控、周界防范报警、电子巡更、家庭报警等技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有效运转。

第六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对符合物业收费类别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班和出入登记制度。

有条件的小区要划定停车泊位,加强看护,有序停放。

第七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加强对公共区域平安防范重点部位及水(二次供水)、电、气、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并作好巡查记录,配备常用应急抢险器材,加强物业养护和维修,接到业主报修或保修单,立即做好登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报告相关责任单位消除隐患。

第八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小区内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的部位、场所和公共区域平安防范的重点部位统一设置文明标准、用语简洁的警示标识,告示考前须知,明确禁为事项。

物业效劳企业有义务制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雨篷、花架、晒衣架、空调室外机架和阳台扶手等部位摆放花盆、吊挂杂物等危险行为。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效劳协议,明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设施的安装要求,制止小区住户安装防盗护栏凸出墙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每年要组织开展两次以上平安防范知识培训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战演练,强化居民平安防范意识。

第三章小区自治管理

第九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物业存在平安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效劳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当。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镇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效劳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健全完善治保、调解、普法、帮教、巡逻、消防“六位一体”的群防群治体系,做好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流动人口效劳管理、防火平安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推广社区“四位一体”工作室制度。

由社区综治工委牵头,社区民-警、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分别派人入驻,实行日常值班,协商议事,及时协调处理小区公共区域平安管理防范事务,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

第十四条物业效劳企业要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联合开展“星级平安物业小区”创立活动,整合小区群防群治力量,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物业平安管理、有偿保安效劳、防火平安检查、机动车看护、暂住人口登记效劳”等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

第四章部门综合治理

第十五条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公安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平安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应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小区及周边日常治安巡逻。

公安派出所将辖区开放式和半封闭物业管理小区纳入治安巡逻警车夜间巡防区域范围。

社区民-警应加强对所驻社区或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走访,指导物业效劳企业、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加强治安防范,及时解决有关治安问题。

第十七条街道、镇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十八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镇负责召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城-管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物业效劳企业每年年初应与所在街道、镇综治委签订“加强综合治理、开展平安创立”责任书,自觉接受街道、镇综治委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条各区市综治办、房管局(处、中心)、建委、公安局、民政局、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小区平安管理防范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物业效劳企业信用档案、违法行为投诉登记、星级平安物业小区评选、业主平安评价、可防性案件发案通报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催促物业效劳企业落实治安防范责任。

对防范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善,连续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要坚决行使一票否决和治安防范责任追究制度,并建议取消该物业效劳企业的经营资质资格。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一条未实施物业管理小区或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公共区域平安防范,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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