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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签订购房合同时需要缴纳费用工作范文

扬州签订购房合同时需要缴纳费用

  篇一:

签购房合同时要交哪些钱

  签购房合同时要交哪些钱

  [/:

互联20XX-04-0321:

39:

56评论2条]张小姐最近在市区购买了一套房,从看房到买房经历了半年左右的时间,购房时的房价较看房时每平方米涨了...

  张小姐最近在市区购买了一套房,从看房到买房经历了半年左右的时间,购房时的房价较看房时每平方米涨了近500元左右,使得张小姐准备好的购房首期款显得捉襟见肘。

由于担心房价不断上涨,张小姐一咬牙下决心买了房。

没料到,签定购房合同时售楼小姐拿出计算器,一阵计算后告诉张小姐,需要交付的款项超过张小姐自己计算的首期款14000元,这让张小姐惊讶不已。

售楼小姐又告诉张小姐,除支付首期款外,还要交纳房屋维修资金、煤气管道、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张小姐对这些费用在签订合同时就收取表示质疑,但是售楼小姐表示,这是公司规定收取的费用,如果不交就不能签订购房合同。

无可奈何之下,张小姐只好倾其所有交齐了费用。

  张小姐随后询问了几位新近购房的朋友,除了首期款外,每个人交纳的费用都不完全一样。

那么,购房签订合同时究竟要交哪些费用呢?

哪些费用开发商不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收取呢?

  一是要缴纳首付款。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天,购房者必须交纳全部房款或是首付款才能签订合同。

据一位银行工作人员介绍,购房者支付的首期款通常比购房者自行按总房价比例计算的首期款要多一点。

因为银行是根据购房当时的信贷政策和购房者所购房屋的户型、单价以及购房者属几次购房等情况,确定购房者贷款的最大成数,从而确定其首付款的比例。

目前的首期款一般为总房价的20%—40%,首期款不能低于其最低首付比例。

银行贷款的金额通常为整数,如一套房屋的总房价为万元,以首付30%计算,首期款为万元,贷款金额为万元,办理贷款时,通常购房者支付万元首付款,贷款金额为万元,如果购房者经济条件允许,交纳万元的首期款,贷款金额为17万元。

这样,就会比购房者自己计算的首付比例略微多一点。

  二是缴纳房屋维修资金。

不少楼盘在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时,都要求收取房屋维修资金。

然而,根据相关规定,房屋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纳即可,购房者可以拒绝在签订合同时交纳房屋维修资金。

而且,我市不少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收取购房者的房屋维修资金后,并没有按规定及时存入专户,出现挪用等情况,购房者的利益难以保证。

  根据20XX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因此,业主可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缴纳。

  据市物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购房者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业主自行缴交现金,另一种是开发商代交。

  三是缴交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初装费。

记者从物价、燃气等部门了解到,购买商品房时,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的初装、开通或是管道费用的收取、何时收取以合同或是协商为主。

  据了解,我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中包含了水、电、煤气初装费用,购房者不需交纳。

由于商品房是开发商自主定价,价格中是否包含这些费用,不同的项目情况不一。

如果合同约定房价中不包含这几项费用,购房者就应该交纳,如果已经包含这些费用,则不需交纳。

  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的相关费用应该在何时收取,记者从燃气、自来水等相关部门了解到,在安装前,开发公司将向相关部门交纳相应的费用后,相关部门才进行安装,对于开发商代收这些费用应该何时收取的问题,得到的答案是协商为主。

有的开发企业在购房者办理入住手续时收取,也有的开发商在购房者签订合同的时候收取,情况不一。

  四是预告登记费。

开发商何时代收预告登记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确定。

记者从市房管部门了解到,目前购买商品房可以申请预告登记,每户80元的费用将由申请人交纳,由于在我市办理预告登记手续通常由开发商代办,该笔费用也由开发商代收,但对开发商何时才能收取该笔费用没有规定。

也就是说,开发商可以自己确定何时收取。

  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收取的费用中名目虽然不少,但金额最大的就是房屋维修资金,每户需要交纳的费用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收取该笔费用,开发商既违反相关规定,还为开发商挪用该笔资金埋下了隐患,对此,相关部门应严把房屋维修资金的收取关,严格监督开发商按时将款项纳入专户,方能真正维护购房者的利益。

  篇二:

房屋交易需要缴纳的费用说明

  房屋交易需要缴纳的费用说明

  有购房者以为,只要交购房款就万事大吉,等办按揭、签购房合同、交房、入住时才发现还要向房管、银行等部门缴纳相关税费。

买房时,有哪些税费要缴纳?

什么时候缴纳呢?

签合同时需缴纳的税费主要有:

  1.契税:

房款总金额的2%

  140平米以下普通住宅2%,超过140平米4%,非普通住宅4%。

通常契税跟着首付款一起缴,开发商代收。

交纳相关费用,开发商会出具正式的购房发票。

  2.印花税:

%

  在订立合同时就直接缴纳,总房款的%,一般跟首付款一起缴,以便于开发商统一办理合同登记和房产证。

  3.银行按揭费用

  如果办理按揭贷款,签合同时要交的第二组费用是银行按揭费用,商业贷款的收费项目,各银行间有细微的差别。

  a.抵押登记费:

80元/户

  b.权证印花税:

5元/户

  c.保险费:

财险保险费=总房款×年费率×年限系数。

保费一次性交。

(保险费率大致为:

1~5年为%,6~10年为%,11~15年为%,16~20年为%,20年以上为%)。

  交房时需要交纳的费用主要有房屋维修基金、装修保证金、物业费等费用。

  1.大修基金:

购房款的2%-3%

  是公共设施、共用设备(涉及房屋共有部分如外墙、屋顶、下水道、水管等)的维修基金。

目前重庆执行的收费办法是:

  不含电梯:

总房款×2%

  含电梯:

总房款×3%

  部分试点楼盘按50~60元/m2收取

  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要在当地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户后,购房者可以自行交存。

一般来说,购房者在领钥匙,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就会代收房屋维修资金。

  2.物业管理费:

从收房日开算

  以购房人验收房屋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开发商发出入住通知书后,购房人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收楼的,物业管理费可以从发出入住通知书一个月后开始计算。

一般先交三个月。

  产权人长期不住的房屋或开发商未售出的空置房,均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3.权属登记费:

80元/套

  权属登记费就是办理房产证的费用。

  如果你买的是二手房,除了契税外,还应该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费。

  买家

  契税:

成交总价×%

  合同印花税:

成交总价×%

  转移登记费:

定额80元

  交易手续费:

3元×建筑面积

  国土证工本费:

定额80元

  卖家

  交易手续费:

3元×建筑面积

  合同印花税:

成交总价×%

  营业税:

房产证不足5年的,按成交价格%;满5年后免交。

  个人所得税:

交纳总价1%

  土地出让金:

看土地的性质是划拨还是出让地,划拨又要看是几级地,视具体情况而定

  转移登记费:

80元/套

  小结:

如果购买一手房,以一套90平方米电梯房、总价36万元、商业贷款30年为例,签

  合同时要交纳费用是:

契税为购房款%,即5400元;印花税为购房款%,即180元。

办理按揭时:

要交抵押登记费80元,保险费约为6000元。

交房时:

要交房屋维修资金,电

  梯房交购房款的3%,即10800元;权属登记费80元。

共计22540元。

  篇三:

拿新房时要缴纳哪些费用

  拿新房时要缴纳哪些费用?

买房者必须了解清楚拿房作为买房的最后环节,拿房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其中有一个大家都比较关心的问题,那就是拿房的时候还需要准备钱吗?

对于不太了解这方面知识的业主来说,总担心被坑。

下面xx就为大家讲解一下收房时需要缴纳哪些费用,一起来了解清楚吧。

  一、新房交房税费

  1、契税:

契税的缴纳费用与房产价格成正比,按照国家指定的具体标准收取,一般不存在纠纷。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些业主认为自己是被拆迁户,手中有拆迁协议,在办理入住手续时不用缴纳契税的想法是错误的。

在实际操作中还是要先缴税,然后凭拆迁协议再到当地的税收部门办理退税。

一般非普通住宅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房标准为按%征收。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

各城市具体收费标准略有不同。

  2、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费用与房产价格成正比,按照国家指定的具体标准收取,一般不存在纠纷。

  住宅维修基金按照2%标准交存,非住宅维修基金按照1%标准交存。

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及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维修基金交存标准为:

  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方米

  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方米

  有电梯14层以下(含14层)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方米有电梯15层以上(含15层)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方米3、房屋产权登记费:

有的开发商是办证时才收取的,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4、证照印花税:

5元/本。

  5、工本费:

10元/本。

  二、新房交房物业管理费用

  1、物业管理费:

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绝大多数情况会被要求先缴付一年的物业管理费。

因为物业公司从开发商手中接过小区的管理权之后,马上就要为小区的后续建设和养护开展工作,所以先行收取一定的物业费不但是这是物业公司为了降低运营风险的一种做法,也是使物业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前提之一。

  2、供暖费:

北方地区冬天会统一供暖,所以如果办理收房入住手续是在6月份之后,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会被要求先行缴纳一个供暖季度的供暖费用,南方地区的新房是没有这一项的。

具体收费的多少根据每平米的供暖费用乘以房屋面积而定。

  3、其它相关费用:

如果在入住时现场办理专用停车位可能还会收取停车费,除此之外还有装修保证金;车位地锁、门卡等押金可能会被收取。

具体收费的额度与方式方法各个物业公司的要求不太一致。

  三、新房交房开发商费用

  1、房款尾款:

新房交房业主就得把房贷尾款给付清,这个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就可以。

  2、面积差额款:

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首先要做就是结算面积,退、补房屋尾款。

虽然我们在购买房产时已经知道了该房产的面积,但是房产的实测面积与购买合同中还是会存在一些微小的差异。

所以,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我们应依据测绘部门出示的《面积实测表》,对面积误差进行结算。

如果房屋面积减少,开发商应该按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将减少面积的房款退还业主,反之亦然。

  3、装修变更费用:

有的业主会在房屋装修上进行变更,所以涉及的费用等相关问题一般会签订补充协议,这一部分费用需要根据业主与开发商的补充协议收取。

  4、车位款:

有的业主是需要购买车位的,这一条是针对买车位的业主,当然要是购房合同里面约定是赠送的那就不用交费了。

  新房交房入住需要交的费用还是比较多的,总的来说可以分为税费、物业和开发商等三部分的费用,具体有哪些xx在文内给大家进行了介绍,不过每个地区的实际费用情况都不一样,大家要以当地的标准为准,交房缴纳费用时注意点就行了。

  篇四:

扬州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扬州市物价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XX]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含广陵区、邗江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岗-瘦西湖风景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符合国家物业服务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代收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停车位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及相关管理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岗-瘦西湖风景区、生态科技新城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广陵区、邗江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是指自新建住宅小区商品住房出售之日起,至小区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物业服务企业因提供物业公共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用。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者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以及为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依法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

  第七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

  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市市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普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或收费标准调整时,已招标但未交付的小区,其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可对应服务等级直接上调,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但已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小区,按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政府指导价标准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

  对入住率达到或超过80%的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也可按以下规定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循“质价相符”的原则拟定调整方案,包括物业服务内容和等级标准,物业服务人员配置、收支测算和拟调整的收费标准内容,在小区醒目位置向业主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公示时间结束后,由当地价格、房管、街道办(乡镇政府)或居委会(村委会)代表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向业主公告。

如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人数不足二分之一时,由街道办(乡镇政府)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价格部门给予备案,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公示价格进行调价。

如持有反对意见的业主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物业服务费不得调整。

  第十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一)法定税金以及合理利润。

  其中,合理利润:

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8%。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地源热泵、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非经营性停车场车库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车位、车库。

  第十三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不超过一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业主,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电梯运行费、地源热泵、公共照明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物业,业主应事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和公共能耗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企业约定减免时限和具体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公建配套用房、附属设施、公共场地、道路等开展经营活动所收取的收益,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贴补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公示,并主动上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

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合同约定使用。

  第三章汽车停放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汽车停放费和停车位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汽车停放管理服务平均成本、地下停车车位、车库建设成本等因素,制定、公布本地区汽车停放费、地下停车位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

  停车位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六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汽车能否停放。

  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租金由车位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分别核算。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租金。

  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地下与地面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当保持合理比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

其汽车停放费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其汽车停放费、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

  人防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并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的,在1小时内免交汽车停放费。

  第四章其他服务收费管理第二十一条特约服务费,是指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代办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合同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

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分摊办法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住宅楼带有地下车库、有电梯到达的一楼住户,其电梯运行费按规定标准80%交纳;住宅楼虽然带有地下车库、但没有电梯到达的,或住宅楼没有地下车库的一楼住户,免收电梯运行费。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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