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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

  第三条 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八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 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五条 现金及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账。

  第二十六条 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当期的有价证券收益,以及有价证券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短期投资应当以账面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二十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账。

应收账款可以计提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金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应收账款的备抵项目列示。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账核实。

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冲销坏账准备金;未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待摊费用应当按受益期分摊,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应当单独列示。

  第二十八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各种存货在会计报表中应当以实际成本列示。

  第二十九条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债券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

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应计利息的,应当将这部分利息单独记账。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

债券投资存续期内的应计利息,以及出售时收回的本息与债券账面成本及尚未收回应计利息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长期投资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应当在动资产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固定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

如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

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

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发生的实际支出,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净值以及报废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账;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记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账。

  各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三十二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者外,应当作为开办费入账。

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各种递延资产的未摊销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三十三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以上各项目以外的资产。

 

第四章 负 债

  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 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三十六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流动负债的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第三十七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

  长期借款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款。

长期借款应当区分借款性质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记账。

  发行债券时,应当按债券的面值记账。

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实收价款与面值的差额应当单独核算,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各期的利息支出。

  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长期应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长期负债应当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

应当在流动负债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三十九条 投入资本是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经营活动的各种财产物资。

投入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账。

  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应当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本入账。

  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作为国家投资入账。

  第四十条  资本公积金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第四十一条 盈余公积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应当按实际提取数记账。

  第四十二条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四十三条 投入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各个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如有未弥补亏损,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反映。

 

第六章 收 入

  第四十四条 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

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账。

  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长期工程(包括劳务)合同,一般应当根据完成进度法或者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营业收入。

  第四十六条 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

 

第七章 费 用

  第四十七条 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

  第四十八条 直接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商品进价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四十九条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进货费用、销售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条  本期支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

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应当预提计入本期。

  第五十一条 成本计算一般应当按月进行。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类型和成本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成本计算方法。

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实际发生额核算费用和成本。

采用定额成本或者计划成本方法的,应当合理计算成本差异,月终编制会计报表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正确、及时地将已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成本作为营业成本,连同期间费用,结转当期损益。

 

第八章 利 润

  第五十四条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余额。

  投资净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

  第五十五条 企业发生亏损,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弥补。

  第五十六条 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的各个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仅有利润分配方案,而未最后决定的,应当将分配方案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分项列示。

  第五十九条 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损益表的项目,应当按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各项目分项列示。

  利润分配部分各个项目也可以另行编制利润分配表。

  第六十条  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项目分为营运资金来源和营运资金运用。

营运资金来源与营运资金运用的差额为营运资金增加(或减少)净额。

营运资金来源分为利润来源和其他来源,并分项列示。

营运资金运用分为利润分配和其他用途,并分项列示。

  企业也可以编制现金流量表,反映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的会计报表。

  第六十一条 会计报表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

  采取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的,上期的项目分类和内容与本期不一致的,应当将上期数按本期项目和内容,调整有关数字。

  第六十二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六十三条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第六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

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2.本准则不要求: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

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8)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9)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10)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关联方关系

  4.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5.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

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6.本准则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方:

 

  

(1)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

  

(2)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7.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第5

(1)至(3)的关系,或根据第5(5)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

  8.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披 露

  9.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

  

(1)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2)企业的主营业务; 

  (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10.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11.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引言

  1.本准则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及其应提供的信息。

2.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目的,是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以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现金,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2)现金等价物,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以下在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3)现金流量,指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现金流量的分类

4.现金流量应分为以下三类: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5.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6.经营活动流入的现金主要包括: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收到的税费返还;

(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7.经营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3)支付的各项税费;

(4)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8.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9.投资活动流入的现金主要包括: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

(4)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0.投资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

(1)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2)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3)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1.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12.筹资活动流入的现金主要包括:

(1)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3.筹资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

(1)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2)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3)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

14.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流量,应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并单独列示。

15.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支付或收到的现金总额,应扣除因购买或处置取得或支付的现金,以净额列示。

16.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息:

(1)购买或处置价格;

(2)购买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

(3)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

(4)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

金融保险企业现金流量

17.金融保险企业现金流量项目归类有其特殊性。

企业在编制本表时,前述现金流量项目归类不适用的,可根据其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18.金融企业的下列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项目应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1)对外发放的贷款和收回的贷款本金;

(2)吸收的存款和支付的存款本金;

(3)同业存款及存放同业款项;

(4)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的资金;

(5)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

(6)收回的已于前期核销的贷款;

(7)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买卖证券所收到或支出的现金;

(8)融资租赁所收到的现金。

19.保险企业的与保险金、保险索赔、年金退款和其他保险利益条款有关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项目,应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20.现金流量表应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报告企业的现金流量。

21.现金流量一般应分别按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反映。

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应以净额列示。

金融企业下列项目应以净额列示:

(1)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

(2)活期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

(3)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

(4)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

(5)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

(6)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证券的买入与卖出。

22.企业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以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应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23.有些特殊项目,如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应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前述现金流量类别中,并分别列示。

24.企业应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即,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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