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第三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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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第三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盱眙县第三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等方面的功能,明确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部门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盱眙县第三中学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服从校团委的指导,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条我校学生社团现阶段由团委学生会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学生社团按其不同的活动内容可分为学术类、实践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四大类别。

各学生社团的主要任务是为社团成员服务,活跃和繁荣校园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并成为我校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载体。

第五条学生社团对其财务享有使用权,但必须接受学生会的监督和审核。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校学生。

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和解散

第七条凡承认我校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规章制度,有指导老师,有健全的社团组织机构、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活动内容的在校学生团体,经团委同意,均可提出成立申请。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申请分六类。

包括:

学术类、实践类、文艺类、体育类、理论类和工艺类。

一个学生团体只可以申请一类,经登记后方可成立。

第九条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10名以上的学生发起,且发起人员应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经验。

(二)组成学生社团成立筹备组,由筹备组专门负责学生社团筹建事宜并确定负责人,筹备组应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筹备组应完成起草学生社团章程等准备工作。

学生社团章程的内容应包括:

1.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及主要任务;

2.学生社团的活动范围;

3.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4.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权限;

5.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方法及其权限;

6.学生社团章程修改的程序、时间及其他注意事项。

(四)有明确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

(五)有明确的活动范围,且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相抵触。

(六)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有可行性,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中应作出可行性分析。

第十条学生社团成立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由筹备组向团委递交以下材料:

1.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一份。

2.学生社团章程一份(暂行办法)。

3.团委及指导教师的意见书一份。

4.暂定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及联系方式一份。

5.学生社团财务制度一份。

6.学生社团成立第一学期活动计划和今后的发展规划一份。

(二)递交以上材料一周内,由团委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对暂定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面试。

(三)通过审核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学生社团正式成立。

(四)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布。

第十一条在学生社团占2/3以上的成员同意解散时,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团委提出解散申请,团委同意后,该学生社团方予以解散。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校团委有权责令其解散。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正常社团活动;

2.违背学生社团活动宗旨,在校内影响恶劣;

3.学生社团从登记之日或注册之日起,12个月没有再申请注册;

4.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

5.盗用团委或其他组织名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6.学生社团一学期内未进行正常的社团活动,组织机构瘫痪;

7.学生社团被停止活动,勒令整顿,但未见好转;

8.出现其他应予以解散的情况。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成员

第十三条盱眙县第三中学的在校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此权利受本管理条例保护。

第十四条在学生社团内部,各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社团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管理机制和财务状况,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团委反映社团内部情况,并积极配合团委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八条盱眙县第三中学的在校学生,每人可以同时参加多个学生社团。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应按照本社团的宗旨,在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积极组织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校团委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定期向校团委汇报工作。

第二十条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初到团委进行登记注册,上交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等相关书面材料。

(一)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至校团委登记注册。

(二)注册时,学生社团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学生社团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

2.学生社团本学期的简要活动计划;

3.学生社团本学期的活动预算(来源);

4.学生社团负责人变更及其他一切变更情况。

(三)学生社团在完成学期注册前不得招收新成员。

(四)学生社团每学期总体招收一次新成员。

在完成招收新成员的工作后两周内,须向团委上报招收人数。

(五)学生社团的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一学期活动的组织者及参与者的简单介绍;

2.活动的内容及效果;

3.上一学期经费的使用情况;

4.上一学期的固定资产清单及管理人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各学生社团收取会员费,每学年不得超过4次,每次不得超过10元。

如有特殊情况,需增收会员费,应报请校团委和社团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会员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必须规范。

学生社团应向其成员提供收据,每学期定期将会员费的使用情况报校团委审核,并向社团成员公开经费的收支情况记录。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盱眙县第三中学学生社团:

xxx”字样。

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盗用团委或其他社团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须向校团委申报审批:

1.三个或三个以上学生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2.与校外团体联合活动;

3.邀请校外人士或校内知名教授、学者进行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

4.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等活动;

5.其他有关学校声誉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申办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的活动须提前向社团联提交申请报告、简要活动计划书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

报请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和负责人;

2.涉及邀请校外人员的基本情况;

3.团委或指导老师的意见;

4.活动经费的来源及组织方式;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完成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的活动后,应由负责人完成活动总结报告,并于一周内交至团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因活动需要可以创办本社团的报纸或刊物,但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学校有关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有明确、积极的为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的服务宗旨;

2.有明确的编辑方针和内容范围,有明确的主办机构和指导老师;

3.有健全的编辑部和编辑人员,主编及主要编辑人员应为该学生社团成员。

(二)在符合上述条件下,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团委递交申请报告,报告上应写明报纸刊物的名称、板报(刊)宗旨、编辑内容、编辑部成员简历、指导老师、资金来源等需要说明的情况,经校团委审定同意后,由团委宣传部给予统一编号,方可正式编印。

(三)学生社团每期刊物出版后,应及时将样本送交团委审阅备案,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发行。

对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质量不高的刊物,校团委有权对其整改直至停刊的要求。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财务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的财产归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有系统完备的帐簿记录并由专人负责(财务主管)。

第三十条涉及到收取费用的学生社团非营利性活动,应有:

收取费用的时间、项目、数目等,并附票样。

第三十一条学期初学生社团进行注册时,财务主管(财务部长)应到团委登记,并上交上一学期财务总结和本学期的财务预算。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应保留完备的帐簿记录,在团委检查帐目时,应按照要求至少携带一年之内的所有帐本。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的固定资产须有明确记录,并在每学期注册时向团委提交固定资产清单。

第三十四条会费的收取。

1.各学生社团收取会员费,每学年不得超过4次,每次不得超过10元。

学生社团可在此范围内任意确定会费收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社团在招收社团成员后,若一年级新生在第一次社团活动后要求学生社团退还会员费,学生社团应予以准许。

3.被注销学生社团所留下的会员费,应返还给社团成员。

无法返还的部分,由校团委统一管理,用于学生社团的集体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由社团自行筹集。

校团委对学生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将酌情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的其他经济活动应符合团委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校团委每学年将对全校范围内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审,将对评审出的优秀社团给予一定的表彰。

第三十八条团委将定期组织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讨论、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团委在对学生社团预留经费及其他经费进行核查的过程中,如发现帐目与实际支出不符(即存在差额)时,将按差额的大小分别对学生社团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差额在5%-15%时,在学校社团内部对该社团进行通报批评并通知其指导老师;

2.差额在15%-30%时,上报校团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警告,同时将其帐目予以曝光。

3.差额在30%以上时,校团委责令该学生社团停止活动,予以整顿。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有违反本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管理办法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勒令整顿、撤销社团资格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将暂停其社团资格,责令整顿:

1.一个月之内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不接受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4.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5.未按时注册、提交工作报告和总结;

6.社团成员盗用该学生社团名义活动,社团负责人未有效加以阻止;

7.出现其他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属于共青团盱眙县第三中学委员会、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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