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操作办法试行浦东新区就业促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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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操作办法试行浦东新区就业促进

 

沪就促〔2017〕30号

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操作办法(试行)

各区就业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劳动者个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运作管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沪人社职发[2016]55号),现就本市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出如下操作办法:

一、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人员,在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含补考合格,下同),按以下比例享受培训补贴:

1.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2.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从业人员等,下同)参加紧缺急需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其他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3.本市户籍的残疾人、退役士兵(退役后五年内),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4.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含在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毕业学年学生,下同)参加紧缺急需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其他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5.本市监狱、戒毒所内的服刑、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前获准参加经认定的培训项目,本市户籍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外省市户籍的参加紧缺急需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其他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以上各类人员参加创业能力培训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培训项目的,考核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培训项目的,考核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参加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的,考核鉴定合格的,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度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补贴标准执行;参加岗位培训项目的,考核鉴定合格的,补贴标准按实际课时核定。

1.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培训时未缴费但近一年内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培训时未上岗,但培训期间或培训合格后四个月内上岗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2.原本市农村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本市户籍,原因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3.经认定的本市养老护理行业和家庭服务行业60岁以下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健康照护、母婴护理等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专项职业能力或岗位培训,可参照农民工享受培训补贴。

(三)经认定的外省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在沪未就业期间,参加补贴对象

(二)规定的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费补贴。

上述各类人员参加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补贴时,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上浮10%;参加高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可按照鉴定合格补贴标准的50%予以补贴。

二、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确认

本市对承担补贴培训的实施机构实行申报签约制度。

培训机构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区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经区培训管理部门审核,具备相应条件的培训机构与区培训管理部门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后可实施补贴培训。

(一)申报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申报,原则上一年集中申报一次,一般在每年4月进行。

培训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区培训管理部门提交承担补贴培训申请及相关材料:

1.具有法定办学资质,补贴培训项目应为经认定的办学范围内的培训项目。

对纳入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范围的培训机构,原则上应是评定等级为A、B级的培训机构。

2.具有与补贴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符合《培训机构职业设置条件》。

使用正版的培训教材和辅助教材。

3.申请承担的补贴培训项目已实施过一个完整的培训周期,且鉴定合格率一般不低于上年度该项目全市平均鉴定合格率。

对于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率比全市鉴定合格率最多下浮15个百分点。

鉴定合格率以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公布的鉴定合格率为准,补考合格人数不纳入统计范围。

上年度无鉴定合格率的培训项目,在本年度鉴定的可纳入鉴定合格率的统计范围。

4.培训机构上年度法人年检和网络化定期核检合格(当年度新设立的培训机构除外),且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审核

1.受理。

区培训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填写要求的,及时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核。

区培训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照申报条件,结合日常管理实际,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采取实地查看、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核。

对已承担过补贴培训的机构,还应结合上年度补贴培训实施情况及督导评估情况实施审核。

3.公示。

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培训管理部门应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确认。

区培训管理部门在公示结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结合评审及公示情况确定签约机构。

(三)签约

对经公示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培训管理部门与其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培训机构有分教学点的,签约项目可同时在分教学点实施补贴培训。

区培训管理部门在“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内进行补贴项目设置,并及时向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

对于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或涉及新产业、新职业领域的培训项目,如上述经签约认定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无法满足劳动者培训需求的,经区培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选择与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签订单项协议。

(四)信息公布

区培训管理部门应及时通过区政府官方网站等社会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相关信息。

三、培训与考核鉴定

(一)申请培训项目

1.补贴对象中的第

(一)项第1~4类对象有培训需求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有效实名制银行卡(上海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到就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培训项目。

以下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证件:

(1)三类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2)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提供学生证,及学籍证明(加盖院校或二级学院公章)或毕业生推荐表原件(加盖院校或二级学院公章);

(3)退役士兵提供《退役证》;

(4)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区就业促进中心依据“上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劳动者的身份状态。

劳动者的身份状态以申请培训项目时为准,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未参加培训的,需重新确认身份状态。

2.补贴对象中的第

(一)项第5类对象有培训需求的,由所在监狱或戒毒所、区县培训管理部门认定的培训实施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培训。

3.补贴对象中的第

(二)项对象有培训需求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其中第1、2类对象在培训实施机构报名录取时,由业务系统根据“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个人相关信息,确认其补贴对象身份和条件;第3类对象由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市护理学会、市社区卫生协会或按照各区规定的身份审核部门认定。

4.补贴对象中的第(三)项对象有培训需求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婚姻状况证明及其配偶本市户籍的证明,到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报名参加培训,由区培训管理部门对其身份进行认定。

劳动者原则上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并经费核拨后,方可参加下一个项目的培训。

对实行模块化培训的职业资格等级培训项目,劳动者在培训安排互不冲突的情况下,可同时参加同一项目不同模块的补贴培训。

(二)培训实施

1.劳动者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相应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培训,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办理培训报名手续。

培训后需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申报条件应符合《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相关规定。

2.劳动者与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签订《补贴培训协议》,按协议约定执行授课安排等双方权利义务。

3.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收取的培训费标准应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后实施,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学员在培训前根据协议约定全额支付培训费,培训机构应开具由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不包括限用于内部结算、捐赠或代办费收入的收据)。

4.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招生组班后,根据补贴培训项目相应的职业标准、培训计划和实际情况,编写计划大纲和课程安排等具体教学计划,其课时不得少于职业标准规定的总课时。

开班前通过业务系统录入开班信息并上传授课计划,并于开班两周内录入学员注册信息。

学员应按照培训机构制定的授课计划及协议约定参加培训,遵守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要求,并配合接受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日常督导、绩效评估及相关检查工作。

5.对外省市户籍从业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项目,培训课时一般不高于60课时,培训内容应根据行业、企业岗位技能要求制定,报所在区培训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6.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实际办学条件发生变化的,应事前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审核或评估。

授课计划发生变更的,应在业务系统内做好相应信息的维护。

(三)考核评价

1.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职业(工种)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由市鉴定中心统一实施鉴定。

培训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办理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手续,各区培训管理部门根据相应的鉴定申报条件做好学员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

2.企业特有职业(工种)由市鉴定中心签约的企业鉴定所实施鉴定;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项目由市鉴定中心和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3.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实施鉴定,区培训管理部门应做好成绩审核录入。

4.岗位培训项目,由各区培训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鉴定;养老护理和护工岗位培训项目,由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和上海市护理学会分别组织实施鉴定,并及时将鉴定成绩反馈至区培训管理部门,各区培训管理部门应做好成绩审核录入。

5.学员在培训项目对应的所有鉴定全部合格后,可在规定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培训机构领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证书,或其他培训合格证书。

6.鉴定不合格且有补考意愿的学员,在鉴定结束的二个月后向原培训机构申请补考,由原培训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向市鉴定中心办理补考申报手续。

鉴定不合格且无补考意愿的学员,放弃本项目补贴后方可申请下一个培训项目。

(四)经费核拨

1.补贴对象中的第

(一)项1~4类对象,根据其考核鉴定的结果,本市业务系统自动生成补贴经费发放名册。

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资金管理要求,经区就业促进中心或区培训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按规定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1~3类对象的补贴经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第4类对象的补贴经费由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补贴对象中的第

(一)项1~4类对象,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并承诺放弃再次考核鉴定的,应到原申请培训项目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经区就业促进中心或区培训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培训费补贴可按照鉴定合格的补贴标准的50%核拨至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3.补贴对象中的第

(一)项第5类、第

(二)、第(三)项对象,培训实施机构应在满足补贴条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区培训管理部门提交培训补贴申请,逾期视作放弃补贴申请。

区培训管理部门或区资金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核,将培训费补贴核拨至企业或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提供的银行账号。

补贴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其他补贴

1.鉴定费补贴。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学生(含外省市生源的学生,下同)根据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在校期间申报参加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在毕业学年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学生证、证书(或成绩单)、学籍证明(加盖院校或二级学院公章)或毕业证书,到就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鉴定费补贴,并提供本人有效实名制银行账号。

经区培训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将相应的鉴定费补贴核拨至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如自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超出毕业学年的,可在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上述方式申请鉴定费补贴。

2.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补贴。

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的劳动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个人报名方式到市鉴定中心窗口办理鉴定申报手续。

申报项目全部鉴定合格,在收到市鉴定中心的通知后,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市鉴定中心窗口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及办理相关手续。

补贴对象自鉴定合格且成绩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证书(或成绩单)到就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补贴,并提供本人有效实名制银行账号。

经区培训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将相应的培训补贴核拨至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3.事后补贴。

三类人员事先未申请补贴培训项目,直接参加培训的,鉴定合格且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劳务)合同的,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证书(或成绩单)、财税部门监制的培训费发票或收据(不包括限用于内部结算、捐赠或代办费收入的收据),及劳动(劳务)合同,到就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培训补贴,并提供本人有效实名制银行账号。

经区培训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将相应的培训补贴核拨至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四、监督检查

(一)督导和绩效评估

培训机构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接受区培训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指导服务和补贴培训质量监管,同时接受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督导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区培训管理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辖区内的补贴培训实施情况开展日常督导。

对补贴象中的第

(二)项对象开展的补贴培训班级,至少开展一次督导,督导结果作为补贴经费核销的依据。

(二)资金监管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国家和本市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补贴资金使用,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

接受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和专项审计。

(三)违规处理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在协议期内存在违反《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约定行为的,按协议约定接受处理;存在违反国家或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依法接受相关处理,同时终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

补贴对象经查实违反本市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补贴经费不予核销,并记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五、其他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和考核鉴定费补贴。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学生的考核鉴定费补贴包括鉴定场地设备材料能源费和鉴定考核费。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参照失业人员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定向培训按照《关于本市实施技能类定向培训的操作办法》(沪就促[2012]8号)执行。

(四)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外培训项目的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五)本操作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级别。

(六)本操作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关于贯彻<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若干操作办法的通知》[沪职培中心(20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承担补贴培训协议

2.补贴培训协议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7年3月28日

 

附件1:

编号:

______________

承担补贴培训协议

(供参考)

甲方: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乙方:

(培训机构全称)

为进一步规范补贴培训运作,发挥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相关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沪人社职发[2016]55号)规定,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承担补贴培训的内容和期限

经甲方认定,乙方作为承担补贴培训机构,开展的具体补贴培训项目、地点和期限见附表。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开展的补贴培训做好日常管理、指导服务、督导、绩效评估以及相关检查、监管。

2、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补贴经费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拨付经费。

3、甲方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与乙方签约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乙方相关信息。

4、甲方对乙方经查实存在的违反国家及本市有关违约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乙方。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根据补贴培训项目相应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自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乙方对符合补贴培训条件的学员,应做好培训咨询和指导服务工作。

3、乙方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有关备案规定,并在发布前报甲方备案。

4、乙方收取培训费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后实施,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5、乙方应根据补贴培训网络操作要求,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因未按流程操作,导致补贴培训费用无法申请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6、乙方应按照技能鉴定有关要求,为学员申报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学员参加鉴定。

在鉴定结束后,乙方应及时为学员领取证书,并做好证书发放工作。

7、乙方应根据补贴培训有关规定,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及时申请相应的补贴经费。

8、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指导服务和培训质量监管。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甲方可视情节轻重,对乙方作出限期整改,终(中)止全部或部分补贴培训项目协议,缓拨、减拨、不予拨付或收回补贴经费等处理。

(1)出租、出借办学资质或补贴培训资质的;

(2)提供的申报信息不真实,或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违规收费的;

(4)随意缩减培训课时、调整培训内容,或不按规定开展实训授课,影响教学质量的;

(5)网检结果为“不合格”的;

(6)擅自在办学地点之外开展补贴培训的;

(7)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8)司法机关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提出司法建议的;

(9)经查实存在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2、协议变更、终(中)止的,对已开班的学员,乙方应继续做好培训、鉴定相关工作;对已招收还未开班的学员,乙方应在甲方指导下,做好学员的善后安排工作。

五、其他

1、由于本市补贴目录调整,双方约定的培训项目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再纳入本市补贴培训目录范围的,该项目协议自动失效。

2、乙方分教学点开展的补贴培训项目,应接受分教学点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网络化管理、日常指导和督导评估等质量监管。

3、乙方实际办学条件发生变化,或本市新颁布、提升《培训机构职业设置条件》的,项目协议中止。

经重新评估后,乙方项目不符合设置标准及签约条件的,项目协议终止。

4、乙方发生分立、合并或终止办学的,本协议自动变更或终止。

乙方应在甲方指导下,做好学员的善后安排工作。

5、甲乙双方就其它未尽事宜订立以下补充条款:

(1);

(2);

(3)。

6、本协议附件包括:

《补贴培训项目一览表》、经甲方审核确认的《补贴培训申请表》。

如有开展定向培训项目的,《定向培训协议书》作为本协议附件。

附件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商和起诉期间,非争议部分仍按协议继续履行。

8、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补贴培训项目一览表

培训单位名称

培训项目

流水号

职业(工种)

名称

等级

项目类型

承担补贴培训起止期限

承担补贴培训规模

所在区地址

说明:

1、“培训项目流水号”为12位数,1至8位为本协议书编号,9至12位为流水号,其中1至2位为年度代码,3至4位为区代码。

例:

黄浦区2010年度对签订协议的第一家培训机构,对其购买的第一个培训项目编号为100100010001。

2、“职业(工种)名称”为补贴培训目录认定的名称。

定向培训项目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为准。

3“项目类型”包括社会化培训、定向培训、企业集中提供服务、农民工培训、赛前培训、服刑戒毒项目、高师带徒等项目。

附件2:

编号:

______________

补贴培训协议

(供参考)

甲方:

(培训学员姓名)

乙方:

(培训机构全称)

为确保甲、乙双方权益,明确双方在补贴培训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沪人社职发[2016]55号)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培训基本情况

1、甲方以(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在职从业人员/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非本市户籍外来从业人员/退役士兵/残疾人/服刑戒毒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其他)身份(以甲方申请培训项目或报名录取时认定的为准),自主选择参加乙方实施的职业(工种)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周期拟定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理论课授课地点为,实训课授课地点为。

2、乙方属于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B级/C级/其他)培训机构。

二、培训收退费

1、收费方式

根据乙方向社会公示的收费标准,并经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参加培训应支付的培训费总额为(人民币)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一次性支付;

□分期支付:

2、退费方式

若发生甲方中途退(转)学情形的,双方约定的退费方式如下:

三、补贴标准

根据本市相关规定,甲方参加培训项目的补贴标准为(人民币)

元(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官方网站查询),补贴标准包括培训费补贴和考核鉴定费补贴,其中,鉴定费补贴包括鉴定场地设备材料能源费和鉴定考核费。

甲方培训后参加鉴定,鉴定合格的,可享受%补贴,鉴定不合格的,可享受%补贴。

甲方因自身原因不参加鉴定的,不予补贴。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可以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在完成培训和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和相应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费补贴。

2、甲方应按照乙方制定的教学计划及协议约定参加培训,遵守乙方的教学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要求。

3、甲方应依照《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要求,配合乙方做好鉴定申报。

甲方应在培训结束后,按本市相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4、甲方对乙方在培训过程中涉嫌违规违约的,可以致电12333或乙方所在地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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