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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docx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一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

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

(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

(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

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

   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

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汕头市年度危险废物本市转移计划备案表

单位名称

地址

属地

生产规模

主管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种类

数量(吨)

贮存方式

单位

贮存量

转移批次及每次转移量

计划转移处置接收单位

须提供

附件

1、产废单位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有效期限内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产废单位与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双方协议,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属地环保部门备案意见:

✧资料齐备,同意备案。

根据该单位本年度转移计划,请予发放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资料欠缺,退回补齐。

经办人/日期:

审核人/日期:

盖章

批准人/日期:

年月日

表格说明:

1、计划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如实填写表格中各项内容,份数为一式二份,属地环保管理部门和产生单位各一份。

申请单位本市转移危险废物原则上于每年度末计划次年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按自然年进行备案,以便于环境统计。

2、“生产规模”指产品设计生产能力;“种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写;“贮存方式”指本单位如何存放产生的危险废物。

3、计划转移接收处置单位须为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

须提供其营业执照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前者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后者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附件3

汕头市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发放登记表

填表单位:

年月日单号[]号

序号

危废转移计划

审批编号或备案号

领取单位

联单编号

联单份数

领取日期

领取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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