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00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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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0002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0002)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年度汇总报表应于第二年3月31日前报出。

  

  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各种会计报表,要做到编报及时、情况真实、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全面,不得借故任意估列数字、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汇总的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报表附注说明,其内容主要包括:

业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业务收支升降原因;税金及会费上缴情况;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及其它有关财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事务所须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按期报送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损益表、业务支出明细表。

会计报表必须由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并按表号顺序装订,加具封面,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

事务所名称、地址、开业时间、报表所属会计期间以及送出日期等。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汇总会计报表有: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益表附列资料。

会计报表应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并按表号顺序装订,加具封面,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名称、地址、报表所属会计期间以及送出日期等。

  

  二、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表

  

(1)资产类

  

  101现金        102银行存款

  

  109其他货币资金    111短期投资

  

  113应收帐款      119其他应收款

  

  121存货        131待摊费用

  

  141长期投资      151固定资产

  

  155累计折旧      181固定资产清理

  

  159在建工程      181无形资产

  

  185递延资产      191待处理财产损溢

  

  

(2)负债类

  

  201短期借款       204应付帐款

  

  205预收帐款       215应付工资

  

  216应付福利费      221应交税金

  

  229其他应付款      231预提费用

  

  232职业风险基金     233住房周转金

  

  251长期借款

  

  

(2)所有者权益类

  

  301实收资本       311资本公积

  

  313盈余公积       321本年利润

  

  322利润分配

  

  (4)损益类

  

  501业务收入       502业务支出

  

  531附营业务收入     541其他收入

  

  545其他支出       55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60所得税

  

  2、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事务所应按不同的币种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的记帐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102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事务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事务所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不同的币种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的记帐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事务所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外币业务的核算,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

  

  109其他货币资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

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2、外埠存款,是指事务所到外地临时开展业务汇往外地银行开立专户的存款。

事务所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外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经办人交来报销凭证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事务所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事务所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务所使用银行汇票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银行本票存款是事务所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事务所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事务所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5、事务所在月终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

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6、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货币”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货币的汇出单位等设置备查明细帐。

  

  111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等投资。

  

  2、购入各种有价证券,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有价证券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和“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利息部分)

  

  将购入的有价证券转让给其他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一投资收益”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113、应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承办各项业务等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

  

  2、发生各项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回各项应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119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应收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如备用金、存出保证金、应收赔偿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拨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的周转金等。

  

  2、发生各种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转销或收回各种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债务人设置明细科目。

  

  121、存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库存的各种物料用品和经销的会计帐证、表册、书籍等的实际成本。

  

  2、本科目下设“物料用品”和“库存商品”两个明细科目。

  

  

(1)“物料用品”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库存的各种材料(如燃料、汽车配件等)和低值易耗品(如工具、家具等)。

  

  事务所应加强物料用品的实物管理,对于购存备用的各种物料用品以及随购随用的或一次大批购用的物料用品,均应设置“物料用品备查登记簿”,按品名、规格、单价、金额等分别记录购入、领用、报废、结存等情况。

  

  购入物料用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领用物料用品时,如数量较少、金额不大,直接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数量较多、金额较大,通过“待摊费用”科目摊销,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2)“库存商品”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的经营性存货,主要是指以自购自销方式销售的会计帐证、表册、书籍等。

不按自购自销方式处理的代销商品,另设备查簿记录,不在“库存商品”明细科目内反映,另设代销商品明细帐。

但代销手续费收入应记入“其他收入”科目。

  

  库存商品一般采用进价金额核算法;进价成本包括买价和外地运杂费。

结算本期发出存货的成本时,可在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如:

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中选择一种;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采用的方法应前后一致。

  

  库存商品应按商品品种和类别设置明细科目并定期盘点。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

  

  131待摊费用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物料用品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固定资产租金、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等。

  

  2、发生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141长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

  

  事务所投资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其投资在本科目内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应按规定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2、本科目设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l)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应计利息;

  

  (4)其他投资。

  

  3、股票投资:

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一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一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一应收股利”科目。

  

  收到除以上说明的股利,列入“投资收益”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4、债券投资:

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一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一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一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1)按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一应计利息”,贷记“其他收入一投资收益”科目。

  

  

(2)按溢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摊销。

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一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记入“本科目一债券投资”的数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为溢价额。

  

  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一应计利息”;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与分摊的溢价额之间的差额,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位置”科目。

  

  (3)按折价购人的债券,其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摊销。

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一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记人“本科目一债券投资”的数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为折价额。

  

  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当期应分摊的折价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与分摊的折价额合计数,贷记“其他收入ˉ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一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一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其他收入一投资收益”科目。

  

  5、其他投资向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一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其他投资对象设置明细科目。

  

  151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固定资产的原价。

事务所购建的实物资产,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核算,具体核算方法按固定资产目录处理。

  

  2、事务所应加强各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制度,清查盘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对于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核实情况,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收到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加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费用作为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自建完成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

  

  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固定资产变卖、报废时,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内核算。

  

  4、事务所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对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登记薄”进行登记。

  

  155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折旧使用年限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业的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2、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

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已经提足折旧而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若因提前报废而未提足折旧的,也不再补提折旧。

  

  3、当月计提折旧的,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固定资产清理时应查明该项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按固定资产卡片所载的购建时间及折旧率计算确定。

  

  5、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156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固定资产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时,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按变卖所得价款、入库残料价值,或由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清理完毕时,差额在借方(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在贷方(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科目。

  

  159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修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工程的支出。

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离的有关配套工程支出也作为在建工程的核算内容,一并计入房屋建筑物价值。

  

  2、发生各项工程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各项工程完工,经验收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事务所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造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属于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4、本科目应按建筑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181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事务所购入或自行开发按法律程序取得无形资产权利的,应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推销。

摊销期限原则上应按受益期均摊。

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事务所向外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按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处理。

  

  185递延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发生的不能全部计人当年损益,应在本年和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其中开办费的摊销期一般不少于5年,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不高于租期的收益期均摊。

  

  2、事务所发生的递延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191待处理财产损溢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盘盈的各种存货、固定资产等,借记“固定资产”、“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存货、固定资产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

  

  

(1)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科目。

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残料的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存货”、“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剩余的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其他支出一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2)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其他支出一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201短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

  

  2、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204应付帐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购买财产物资、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供应单位的款项。

  

  2、发生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供应单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合同规定预付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实际收到货物时,根据帐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应按应付款项的种类或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05预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业务尚未完成但已收取款项或取得收取款项的凭据时,根据完成进度或完成时间分期结转的收入。

  

  2、按照合同规定预收各种款项时,先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实际业务终了,结算业务收入时,再按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科目。

对方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委托人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年未可有余额,反映跨年度项目。

  

  215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应支付给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2、计算出应支付的工资,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216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计提福利费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基金的结余。

  

  221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代交个人所得税等。

  

  2、事务所计算出应缴的各种税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事务所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缴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缴的税金,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缴或预缴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缴的税金。

  

  229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

包括存入保证金、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应付利润等。

事务所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上述各项应付及暂收款时,应借记“利润分配”、“银行存款”、“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31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利息支出、租金、保险费等。

  

  2、预提各项费用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支出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232职业风险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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