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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出差食宿制度

集团内部出差食宿制度

公司办法

第一条为体现公司合理的原则,规范出差流程,加强差旅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出差”系因公司工作需要、受公司指派外出工作或学习。

第三条员工出差按以下程序办理:

(1)员工出差由派遣负责人视出差事由出具“出差通知单”,并核定出差期限,交公司行政部备案。

(2)公司总部员工出差返回后一周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履行审批手续后到财务部报销。

各分支机构员工出差,由驻地财务人员每月汇总后交公司财务部报销。

(3)出差前借支差旅费的,在报销时及时结清,未及时结清的,由财务部负责从出差员工当月的工资中扣清。

(4)超过2个月以上的出差单据、假票据或不符合规则的票据,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四条出差的审批权限:

员工出差二日以内的'由部门经理审批:

三日至五日的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超过五日的由总经理审批。

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出差一律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出差途中因故需要延时的,应及时向派遣负责人报告,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

出差人员利用出差机会办理个宜的,其绕道的差旅费不予报销,此间不享受补助,并按事假处理。

第六条出差当天可以返回的,六小时内只报销交通费,超过六小时的除报销交通费外,补助10元/人。

第七条员工在公司内部出差的(往来于总公司和各分支机构之间),各分支机构尽可能提供食宿条件,确实不能提供食宿条件的,出差员工按本办法报销住宿费,补助20元/人.日。

第八条员工在公司外部出差的,按二类标准执行:

(1)一般地区,住宿标准为:

县级及以下为60元/人.日;地级市为80元/人.日;省会城市为100元/人.日;补助按35元/人.日。

(2)特区(上海市、北京市、深圳市、广州市)按一般地区的150%执行。

第九条副总经理以上的实报实销;部门正职的住宿标准为以上标准的130%;部门副职的住宿标准为以上标准的115%;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的50%奖励给出差员工;借住亲友家的按住宿标准的60%补贴给出差员工。

第十条公司派出去和学习的人员,住宿费按标准报销,一般地区补助20元/人.日,特区补助30元/人.日。

公司组织的职称和学历教育只报销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不享受补助。

个人自行参加的各种培训和学习,不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员工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卧、轮船四等舱;部门经理级以上可乘坐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乘坐飞机一律报请总经理批准。

因情况紧急需经派遣负责人批准乘坐出租车外,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车,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发生招待费的,需报请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员工随副总经理级以上领导出差的一般地区补助20元/人.日,特区补助30元/人.日。

第十四条因公司合作方需要员工出差的,一律按本办法据实报销,员工个人不得向合作方索要差旅费,由公司财务部定期向合作人收取。

合作人委托员工带给公司的费用,如数上交公司财务部。

第十五条财务部有责任维护本办法的严肃性,对不实的票据有权查证,对查证属实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不实票据的2倍罚款。

第十六条财务部做好差旅费的登记工作,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做好费用分摊和收取工作。

第十七条员工探亲路费的报销按原规定执行。

企业出差管理xx-08-2712:

25|#2楼

一、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员工出差管理,控制成本,降低费用,提高企业运作效益。

第二条本企业员工国内外出差或参加短期业务训练等,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二、国内出差

第三条国内出差分为长程、外勤两种,出差时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员工或主管出差均由其上司核准,否则其旅费一律不准报支。

但因紧急事务经部门主管命令出差或外勤者不在此限。

1、单程在五十公里以上者视为长程出差,未及五十公里者以外勤论,但外勤而必须在外住宿者视同出差。

2、交通工具以乘火车、公路汽车等公开订有价目表者为原则。

交通费凭证证明核支,实报实销。

乘坐企业自备交通工具不得支领交通费。

因公需乘计程车由部门主管证明核支。

3、长、短程出差,无论其出差及销差时间提早或延迟,均不作论。

第四条外勤在三小时以上于上午七时以前起程者报支早餐费()元,下午一时以后销差者支午餐费()元,下午七时以后销差者支晚餐费()元。

第五条长程出差旅费分交通费、住宿费、膳费等。

1、普通员工随同部门主管及以上干部出差时,视实际情形比照乘同等车及住宿,由部门主管证明核支。

2、公务必要并报经总经理核准者可乘坐飞机。

3、员工适用本规定应以职称为准,无职称者以职位为准。

第六条住宿费按夜数支付,如检附凭证不超过规定者得按标准支付,如未检附凭证者按规定七折报支。

但在火车中歇夜或出差处所招待膳宿者,不得报支膳宿费。

如因实际需要陪同宾客住宿者,按其检附之凭证实数支给。

第七条出差膳费什支费按日数支给,但在上午出发或下午销差者当日应支三分之二,下午出发或午前销差者当日应支三分之一。

第八条员工每次出差或派驻地区服务,如在同一地点驻留半个月以上者,自十六日起照规定膳、宿、什费标准以八五折支付。

自三十一日起照规定之七折支付。

第九条员工人事异动搬迁费酌情给予补助,标准另定。

第十条员工出差前按实际需要凭“出差申请单”第三联向出纳预借差旅费,销差后应于一个星期内填具“出差旅费报销清单”按“出差申请单”核决权限呈核报销。

会计部门每月编造“企业每月出差旅费一览表”送呈总经理核阅。

第十一条员工出差期限,由出差主管视事实需要核实,在限期内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滞外,不得任意延期。

因公需要延期者应事先以电话请示主管或返回企业后,由主管核定追认。

三、国外出差

第十二条奉派出guo人员应就出guo目的、任务、日程、所需经费等有关事项提出“出guo计划书”一式二份呈总经理后转呈董事长。

经核准后始得办理出guo手续。

第十三条出guo人员其“出guo计划书”经核准后,应填写“出差申请单”经呈准后向部门申请旅费外汇。

第十四条凡受国内外机构补助出guo人员,其旅费已由其他机关照规定支付者,不得再支取国外出差旅费,但所受补助费用较前条标准为低时可比照前条标准核补差额。

第十五条出guo人员因公交际应酬费用除呈奉总经理核准由企业开支外,均应自理。

第十六条出guo人员在国外必要之长途旅行,应以规定之路程为限,如有规定以外路程之交通费,须由总经理核定始得准报支。

第十七条企业长期(三个月以上)派驻国外人员在驻外期间之待遇,由总经理办公室视其地区之生活水准及由企业提供之其他设施等拟定标准呈董事长核准实施。

第十八条出guo人员应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两星期内提出有关任务之书面报告呈总经理并董事长核阅,否则旅费不得报销,并按情节轻重酌予惩处。

第十九条受训分为外埠受训及本埠受训两种,差旅费报支标准同本制度第三条,以五十公里为界。

第二十条企业员工赴外埠参加训练或实习其往返交通费及受训期间之膳、宿杂费准予比照本制度第五条及第八条规定办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规定办理。

1、训练机构或本企业已供给交通工具或费用时,不得报支交通费。

2、训练机构或本企业供给全部膳、宿者,其杂费准予全额报支。

3、训练机构或本企业供给部分膳、宿者,除已供给项目不得报支外,其余仍依本办法规定计给。

第二十一条企业外本埠受训员工在本埠参加训练或实习,训练机构不供给膳食及交通工具或费用者,其受训期间每日准予比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报支误餐费一餐,交通费则依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员工赴外埠参加企业内各部门所举办之训练或实习,以由主办部门统筹供应膳宿为原则,除已供给项目不得报支外,其余均比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员工在本埠参加训练者,一律由主办部门统筹供应午餐或晚餐,其费用以每餐()元为原则。

训练地点与办公地点不同地址时,如主办部门未供给交通工具及费用者,其交通费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办理。

四、借调

第二十四条本企业员工内部借调视同国内出差,依本制度有关条例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企业员工如有违反制度虚报旅费,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二十六条本解释权归资源部和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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