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说明.docx
《地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地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说明.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地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说明
地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说明
(供地方参考)
2006年11月
中央编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项目名称
信息系统
文档密级
内部文档
文档编号
ZYJGBZSMZ-2006-9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本号
联系方式
批准时间
修订历史
修改人修改日期修改原因修改内容(页码)
本系统是为各级编办管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
员名单而制定。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负责填写,
报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使用范围和对象
1、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
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系统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经济
实体和其它系统下所属的事业单位)。
2、在上述范围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不论使用何种编制
和经费开支均作统计。
二、填报方法和要求
(一)基本指标的填写
1、“机构名称”填写正式名称全称,各级机构按照实
际设置情况填写。
2、“机构编码”为统计查询特别设置,按职能、名称
相近原则选择。
3、“第二/第三名称”栏填写合署办公和一个机构多块
牌子的机构的其他名称。
纪委机关和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统
一填写在党委系统下,监察机构名称填写在“第二/第三名称”
中:
在政府系统中,只填写监察机构的名称,并在“第二第三名称”填写纪委机构名称,而不用再填写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内容:
/
4、在选择单位的“机构类别”时,省、自治区、直辖
市党委机构可选择其中的工作/组成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以及
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选项;政府机构可按
照机构改革方案选择相应的选项;地(市)、县(市)级政
府机构一般只选择工作/组成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
和临时机构选项;由政府派出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
景度假区)管委会选择其他机构选项。
5、在填写“隶属单位”指标时,部门管理机构填写主
管部门的名称(全称)。
6、“机构级别”:
选择相应的级别。
5、“机关设置情况”项下的批准内设机构数、“编制
情况”下的编制情况、核定领导职数情况等指标的数据,由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填写;而“机关设置情况”项下的实
有内设机构数、“编制情况”下的实有人数情况、实配领导
情况等指标的数据,由各部门在填写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实有人数的相关内容后自动产生;
6、本系统中的“工勤编制数”、“工勤人数”、“离
退服务人员编制数”、“离退服务人员在职人数”指标填写
的是,机关内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工勤和离退休服务人员的
编制及在职人数。
设立后勤服务机构的,其编制和人员填写
在所在事业单位中。
7、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领导、工作人员在
下列窗口中录入:
8、纪检监察、审计实行派驻管理体制的地区,派驻各
部门的机构编制和在职人数,填写在各部门的“纪检监察机
构”中。
9、机构改革中按有关政策离岗待退人员填写实有人员
信息时“在编状态”选择“内退和离待岗”项中;其他已明
确分流人员(含已满三年但仍未分流的人员),“在编状态”
选择“其他人员”项中。
10、行政“待分配编制”在填写时需首先划清所属层级,
然后分别填入各级中。
11、个别地方党政合设部门机构,如“党政办公室”统
一在“党委”填报。
(二)内、下设机构的填写
1、内设机构的机构类别包括单位的内设机构、机关党
委、纪检监察机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
根据填写机构职
能选择相应的机构类别选项。
2、下设机构分为派出机构、附属机构、政法队伍和其他机构四大类,每类下可以选择具体的机构类别。
例如物价所、物价分局按照其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填写,机构类别选择“物价所(分局)”选项。
(三)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填写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省级机构的机构类别按机构改革方案选择相应选项。
例如:
省工商局机构类别选择“直属机构”,机构编码选择“工商局”,则会自动出现垂直管理部门,如下图所示:
省工商局直接设置的地市级工商局则在此垂直管理下填写,机构类别应选择“垂直管理部门”。
地市级工商局下设置的区县级工商分局、工商所机构则
作为其下设机构填写,机构类别选“派出机构/工商所(分局)”。
(四)政法部门
1、政法部门的内设机构按内设机构、机关党委、纪检
监察机构和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填写,下设机构按照派出机
构、附属机构、政法队伍等类别分别进行填写,内设、下设
机构可以签套,例如,在北京市公安局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
交通管理局下,可以继续录入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内设机构和
下设机构。
2、各级公安厅(局)直属的专门分局(如:
开发区分
局等)、派出所等机构,作为其派出机构填写。
3、填写市辖区公安分局和派出所时有两种方式,一是
由所在区填写;二是按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公安局填写。
录入
时均作为所在区的一个独立机构,机构类别按实际情况选择
“其他”或“组成部门”选项,其下设的派出所作为该局“派
出机构”中的“派出所”填写。
4、各地公安专项政法编制应尽可能分配至各级公安机
构,公安实有人数须按各公安机构(含基层派出所)实际情
况填写。
5、政法部门附属的科研院所、学校、后勤服务等机构,
作为“附属机构”填写。
6、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除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附属
机构之外,直接从事执法、监督等职能的机构和人员,作为
“政法队伍”填写。
具体填写时,可按照实际情况选择相应
的机构类别选项。
7、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政法部门中的政治部及检察
院的反贪局等机构,统一按内设机构填写。
8、森林(农垦等类)公安局、派出所等机构按其编制
性质分两种情况填写:
(1)已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作为公安部门下设派出机构填写,机构类别选择“派出机构/森林农垦类所”;
(2)如果未经改革,就作为其主管部门(如林业部门)
下设派出机构填写,机构类别选择“派出机构/森林农垦类
所”。
9、海事法院作为单独机构填写,机构编码选择“专门
人民法院”选项。
10、开发区法院、乡镇法庭、开发区检察院作为上级政
法部门的派出机构填写,机构类别选择“派出机构/派出机构
其他”。
(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等机构
1、省级人大、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一
个部门机构填写,机构名称填为“专委会办事机构”。
2、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事业编制的群众团体,其编制和
在职人数分别在“机关其他编制数”和“机关其他在职人数”
栏中。
(六)事业单位的填写
1、事业单位的统计按属地原则填报,即事业单位设在
哪一级,统计到哪一级。
2、事业单位分类
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和服务内容的不同填写。
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承担行政执行、执法监督和经济
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填写时“事业单位分类”选择行政
类;承担国家交办或鼓励支持的公益事业职能,面向社会提
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填写时“事业单位分类”选择公益类;
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和开发活动,为
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事业单位填写时“事业单位分类”选
择经营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