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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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杨凌示范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公路工程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安全性,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陕西省干线公路路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财政厅和陕西省人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指导意见》(陕交发﹝2015﹞59号)等国家、部、省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杨凌示范区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和农村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大中修、改善工程以及水毁修复工程、安保工程生命防护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专业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在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抽检行政行为。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质量监督机构在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依法对工程建设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

实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不免除、不改变、不减少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属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必须接受、配合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2章质量监督机构、职责及监督范围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由杨凌示范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杨陵区交通运输局的专职质量监督机构组成,按照类别、等级及规模进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杨凌示范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直接监督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和示范区非直接监督项目的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业务指导工作,并接受陕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指导。

杨陵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杨陵区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业务指导。

第七条杨凌示范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制定杨凌示范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规章制定,受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委托,监督、规划、管理和指导杨凌示范区境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二)负责杨凌示范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

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属于直接监督范围的公路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受陕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委托,或协助省厅质监站对杨凌示范区境内的高速、一级公路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参与监督项目的设计审查工作,监督检查项目施工设计文件的执行和设计后续服务情况,逐步开展对勘察设计质量的全面监督工作。

(四)监督检查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监督检查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

(五)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检查关键施工设备的性能情况;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对完工的直接监督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鉴定,参与工程交竣工验收工作。

(七)受理辖区监督范围内的公路工程质量的投诉,仲裁公路工程质量争议,参与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调差和处理,监督检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八)对杨凌示范区辖区监督范围内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工作质量和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市场管理。

(九)掌握杨凌示范区公路工程质量动态,总结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和省厅质监站报告工作。

(十)实施对直接监督的公路工程建设质量违反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杨陵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二)受杨陵区交通运输局的委托,承担本辖区内除省、示范区质量监督机构直接监督项目以外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农村公路的养护、大中修、改善、水毁修复、生命防护及安保工程等项目,及杨凌示范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监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在所承担的监督工程项目完工后,参与交、竣工验收的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工作。

(四)掌握本辖区公路工程质量动态,总结交流本辖区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或不定期向杨陵区交通主管部门和杨凌示范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管理工作情况。

(五)协议、配合杨凌示范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做好直接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及监理、试验检测工作的市场管理工作。

(六)积极配合杨凌示范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直接监督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检测工作。

第九条杨凌示范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项目范围

(一)陕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托监督的高速、一级公路建设项目。

(二)国省干线及公路路网建设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大中修复及养护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委托的重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杨陵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项目范围

(一)杨凌示范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监督的项目。

(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农村公路项目的养护、大中修、水毁修复、改善、生命防护及安保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局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照人员精炼、工作高效的原则及时组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杨陵区质量监督机构,业务上受杨凌示范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导。

杨陵区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优化组织结构,突出专业性质,要求质量监督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得低于总人数的70%。

2、质量监督机构人员要求具有公路相关或相近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3、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具备5年以上公路工程工作经历,且具有中级以上公路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4、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监督体系、制度、职责及要求。

5、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第三章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执行质量监督申报和认可程序。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开工报告前三十日,按照规定到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图纸;

(六)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建设单位或法人必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质量监督申请书》和完整的文件、资料起二十个工作内,对收到的资料和文件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向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下达《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对拒不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申报质量监督的项目,按照规定处罚,同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凡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不能开工。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应编制监督工作计划,包括:

监督期限、监督依据、监督内容、监督阶段的划分、监督检查的方式、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信息反馈等内容。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分为随机抽查、备案核查和专项督查三种方式。

备案核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和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查等方式。

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通过查验资料、抽样检测等方式。

随机抽查是为了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影响工程内在质量和使用安全、稳定、耐久的关键部位、重要指标、标准试验、薄弱环节和质量通病治理。

具体按照现行的《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每个项目随机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或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及时建立与项目试验检测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一)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依据合同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文)、《陕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办法》(陕交质监发〔2008〕67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的要求,结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中心试验室的人员、仪器设备进行初审,满足条件后,由施工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工地试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申请(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格式见附件2).

(三)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工地试验室申请资料进行查验,并进行现场专项监督检查,具备试验检测条件的工地试验室质量监督机构以文件的形式核准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项目。

(四)工地试验室专项监督的批复工作必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完成。

(五)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外委托试验,不能委托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对非常规试验检测项目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检,实验数据可双方共享。

(六)对组建不完善的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数据将不能成为指导工程施工以及工程质量检测评定的依据。

(七)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具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并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

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并应加盖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公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

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要求为乙级以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二级以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要求为丙级及以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八)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合理配备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九)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试验检测人员档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试验检测业务档案,严格按照要求试验检测规程操作,并做到试验检测台账、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

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证的试验检测人员。

第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对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

(一)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报有关单位。

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反的质量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实施行政处罚。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接受行政处罚,并提交整改报告。

(二)建立对质量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按照对质量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未收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过)的基本原则和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及时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工程发生质量争议,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权威机构及专家,按照科学、公正原则及时进行检测、鉴定,最终做出仲裁决定。

第十八条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和评定工作:

路基工程、路面基层及路面面层完工后,桥梁工程桩基完工后应及时进行阶段性质量检测验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按合同完工后应进行交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公路工程阶段性验收申请》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检测申请》(格式见附件3),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申请十五日内按照质量监督机构依据交通运输部现行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现行公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及时委托检测单位对已完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及时委托检测单位对已完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公路阶段性验收结果或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格式见附件4)

鉴定合格合格的单位工程方可组织交工验收,未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不得组织交工验收,未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项目业主提出《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申请》(格式见附件5),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的统一安排,在竣工验收前,按照现行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综合参考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的数据资料、施工期间的监督检查情况、交工验收时的质量检测意见、竣工验收前的检测结果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格式见附件6).竣工验收完成后,依据交通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结论,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质量监督机构可自行进行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

受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未下达《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质量鉴定和验收。

第四章质量监督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质量监督机构的支持力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试验检测设备,改善办公条件,为其有效发挥作用提供应有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

重点考核监督职责履行、项目监督覆盖率、监督工作质量水平、监督检查数据的真实性、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廉政建设等情况,要将进度实绩与人员奖惩和使用挂钩。

第二十三条监督工作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坚持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原则。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监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站长负总责,副站长分项目负责,监督责任人具体负责。

监督责任人负责监督工作管理,包括起草项目监督计划和监督通知书、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二十五条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法规、规范、标准和监督工作程序,对工程质量和监督对象的评价应全面、客观,理由充分。

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应统一收集、整理和归档,并符合有关档案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监督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责任事故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碱度机构及其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监督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确保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质量监督经费必须开设专户,单独立账,全额用于质量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各类实体质量进行抽检、交竣工验收检测和非常规性试验检测,以及针对特殊项目开展的试验检测、举报调查进行的试验检测、以及针对特殊项目开展的试验检测、举报调查进行的试验检测、为进一步确认和排除质量隐患进行的试验检测等依法发生的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无项目法人时由建设单位)承担。

费用计算按照省交通厅《陕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检测费用计算办法(试行)》(陕交发﹝2006﹞42号)及关于执行《陕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检测费用计算办法(试行)》。

第六章质量监督行政执法

第三十二条为了更有效的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查处以下行为:

(一)未试行工程监理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

(五)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六)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认;

(七)试验检测单位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三条杨凌示范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执行省交通厅制定的统一格式。

行政处罚标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4令)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交通运输局行使的质量监督职责不得进行委托。

第三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技术和行政执法知识培训,使其取得执法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非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建设的公路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规定的质量监督检查资料格式和质量检测鉴定评价格式按照现行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执行。

第三十八条杨陵区质量监督站可根据国家、部、省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杨凌示范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项目拟申请开工。

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陕西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咸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材料(见附件)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审查办理。

附件一:

工程概况表;

附件二:

施工单位一览表;

监理单位一览表;

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文件;

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图纸;

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申请单位:

(公章)

年月日

附件1-2:

工程概况表

工程项目

项目立项审批单位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工可审批单位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初设审批单位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施工图设计审批单位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名称)

项目管理负责人

地点

联系方式

设计单位

设计负责人

设计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

主要

工程

技术

标准

工程概况(工程主要控制点和控制工程、主要工程量、批准概算、建安工程投资等)

 

附件1-3:

施工单位一览表

项目

合同段

施工单位名称

起讫桩号

工程造价(万元)

主要工程数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试验负责人

质检负责人

 

附件1-4:

监理单位一览表

项目

合同编号

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合同段

起讫桩号

监理服务费(万元)

监理工程造价(万元)

监理合同的开始、结束时间

总监

总监代表

监理项目负责人

 

附件1-5:

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目录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2、项目工可研批复文件(复印件)

3、初设计文件批复文件(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5、概预算批复文件(复印件)

 

附件1-6: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文件

说明:

提交已经招标的各施工、监理单位合同文件。

应包括招标文件和已经签订的所有施工、监理合同(各一份)。

 

附件2:

杨凌示范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

专项监督检查申请表

 

工程项目:

标段名称: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附件2-1:

基本情况登记表

工程项目及标段名称

所承担的工程内容

工程合同工期

自年月至年月

工地试验室组建方式

自建()委托()

工地试验室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母体试验室名称

等级

母体试验室详细地址

试验室负责人

姓名

证书类别

职称

联系电话

工地试验室设备状况

仪器设备台套,价值元

试验室面积m2,标养室面积m2。

母体试验室意见:

(签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

(签章)

年月日

 

附件2-2:

试验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试验检测资格

试验检测证书编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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