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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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马鞍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由K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6)o精装房屋根据约定按照实体交付样板房标准交付。
买受人查验商品房参照实体交付样板房标准查验房屋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执行情况,出现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及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修复费用。
如果出卖人明确拒绝或逾期修复、更换的,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并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进行维修或更换,并要求出卖人承担全部的合理修复费用。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2)o第十三条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
(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
1
(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
(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o第五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商品房质量
ini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
【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O
(二)其他质量问题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己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O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4)。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
称:
标准文号:
0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
称:
,标准文号:
0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
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1.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具体内容见附件八。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o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六条质量担保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承担连带责
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第六章房屋登记第十七条房屋登记
(-)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o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物业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资质证号为O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其他】O物业服务费为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第八章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o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会所:
;
2.o第二十条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一条销售和使用承诺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1.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2.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3.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
具体内容见附件十
O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承担相应义务。
4.oo
第二十二条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
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其他】方式送达对方。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
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买受人信息保护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五条补充协议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六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1份,【】份。
合同附件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地点: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房屋分层分户建筑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1.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附件三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2.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附件四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附件五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
附件六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其他约定
附件七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处理。
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1.水、电设备:
;
2.门窗:
(1)窗户:
玻璃:
(2)阳台门:
玻璃:
(3)入户门:
锁:
_
(4)户内门:
锁:
_
3.玄关:
(1)内墙:
【】涂料【】壁纸【】其他
(2)顶棚:
【】石膏板吊顶【】涂料【】其他
(3)地面:
【】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其他;门槛石:
:
踢脚线:
3.客、餐厅:
(1)内墙:
【】涂料【】壁纸【】其他
(2)顶棚:
【】石膏板吊顶【】涂料【】其他
(3)地面:
【】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其5.主卧:
(1)内墙:
【】涂料【】壁纸【】其他
(2)顶棚:
【】石膏板吊顶【】涂料【】其他
(3)地面:
【】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其6.次卧、起居室、书房:
(1)内墙:
【】涂料[]壁纸【】其他
(2)顶棚:
【】石膏板吊顶【】涂料【】其他
(3)地面:
【】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其7.厨房:
(1)地面:
【】水泥抹面【】瓷砖【】其他
(2)墙面:
【】耐水腻子【】瓷砖【】其他
(3)顶棚:
【】水泥抹面【】石膏吊顶【】其他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
】,证号:
出生日期:
—
—年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
【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
【营业执照】
[
】,证号:
出生日期:
—
—年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
【营业执照】
[
】,证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
(4)厨具:
橱柜油烟机燃气灶
水槽龙头O8.主卧卫生间:
(1)地面:
【】水泥抹面【】瓷砖【】其他;
(2)墙面:
【】耐水腻子【】瓷砖【】其他
(3)顶棚:
【】水泥抹面【】石膏吊顶【】其他
(4)卫生器具:
马桶、洗面盆、水龙头、花洒0
(5)浴室柜、镜柜o
(6)浴霸o9.非主卧卫生间:
(1)地面:
【】水泥抹面【】瓷砖【】其他;
(2)墙面:
【】耐水腻子【】瓷砖【】其他
(3)顶棚:
【】水泥抹面【】石膏吊顶【】其他
(4)卫生器具:
马桶、洗面盆、水龙头、花洒O
(5)浴室柜、镜柜o
(6)浴霸o10.阳台:
(1)地面:
【】水泥抹面【】瓷砖【】其他;
(2)墙面:
【】耐水腻子。
瓷砖【】其他
(3)顶棚:
【】水泥抹面【】石膏吊顶【】其他电梯:
(1)品牌:
(2)型号:
11.管道:
13.弱电系统:
14.新风系统:
15.地暖系统:
16.其他:
说明:
1.除特别约定的地面、墙面外,其他被柜体等物件遮挡部位的地面、墙面为水泥砂浆抹面。
2.石材和木质材料可能会有自然的裂纹和色差,买受人知晓并认可。
3.出卖人在保修期内只承担法律规定的维修责任,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保修期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维修后保修期不再顺延。
附件八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5年);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装修工程: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
2.
(二)其他约定附件九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附件十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十一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如:
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附件十二补充协议
通讯地址:
由K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
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1.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为。
第二条销售依据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所有权证》】,【备案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备案
机构】【房屋登记机构】为O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最高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
行政区小区/街道/路栋室的房屋。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
的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其实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商
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5.该商品房层高为米,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U!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
押】)。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O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租赁情况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
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第六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1.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2.;©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己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七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毛坯单价(人民币)为每平方米元,毛坯总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该商品房的装修价款(人民币)为每平方米元,装修总价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该商品房的(人民币)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该商品房(含所有部分)单价(人民币)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2.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人民币)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元)o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元(人民币大
写元整)°第八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元
(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其他】时
【抵作】【其他】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人民币)元(人民币大
写:
元整),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
【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元整),占全
部房价款的%。
余款(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
支付。
4.其他方式:
(三)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为,开户银行为,账号为O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
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
(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不低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己付款的差额确定。
2.o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U!
第十条商品房交付条件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己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商品房巳取得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2.出卖人已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不包括商业经营用房);;
5・o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一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供水、排水:
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
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
准,;供电:
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1.燃气:
交付时燃气管道已敷设到户,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2.电话通信: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有线电视: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3.宽带网络: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3、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