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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证办理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要按照动火作业方案和动火安全措施以及动火证中的要求,对动火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所用工具的完好情况进行逐一检查、核实,并与参加作业的人员交代作业方案和安全注意事项,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动火指令。

对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动火作业负责人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9、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9.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以及需要断路动火作业的,必须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并严格执行。

9.2凡在生产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装置上动火,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进行排空、清洗、吹扫、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9.3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将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洞、井、沟、水封等均应取样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和人员坠落事故。

9.4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所在单位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取,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9.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其检测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9.6所取样品的分析,需由化验室指定专人完成,分析结果作为办理动火证依据记录存档。

化验分析人员必须将分析结果记录清楚,并由分析人填写在分析单上,签字认可。

9.7取样分析时,被测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气体测得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5%;当被测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气体测得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2%。

使用仪器检测时,其测得的数值应为被测气体爆炸下限的20%。

9.8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走向,按一级动火采取安全防火措施,进行排空、清洗、吹扫、置换、取样分析,按程序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并对地面可燃物、阴井、空洞、地沟、水封等进行检查、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9.9动火作业应设有专人监火,监火人不得随便脱离现场,动火现场要配定适用的消防器材,使用气焊、气割作业时,两瓶间距不得小于7米,两瓶与动火点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两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9.10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9.11、五级以上风(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0、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要符合下列规定:

10.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0.1.1生产不稳定。

10.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10.2进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主管生产、安全、消防部门的人员,安全总监,分管总经理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10.3动火作业前,生产调度室及各生产单位要做好准备,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0.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监视生产装置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

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10.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利排走。

1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1.1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作业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同台设备)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同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11.2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11.3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安全保障部和动火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

11.4所办理的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证和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48小时。

11.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存查期为一年。

12、动火作业各责任人的职责

12.1、动火项目负责人职责:

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动火证的办理,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2.2动火人职责: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负责人或安全保障部报告。

严禁无证或审批手续不完备动火作业。

12.3监火人职责:

监火人应由动火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要由动火单位和所在单位共同指派监火人。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

动火完毕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

12.4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

被动火单位的车间领导(或指派班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权制止动火。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装置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12.5动火分析人职责: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配合取样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12.6安全员职责:

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按照本动火安全作业规定,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凡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场,并有权制止一切违章动火作业。

12.7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是否符合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13、外来施工队伍动火证的管理

由项目管理单位参照本规定到相关单位办理,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

附:

动火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

生产车间:

编号:

动火地点

动火人:

特种作业证号: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始至时分止

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分析时间

年月日时

年月日时

采样地点

分析数据

分析人

危害识别

 

安全措施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动火部位负责人

监火人

动火初审人

动火审批人

特殊动火会签: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年月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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