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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读书笔记
婚姻法读书笔记
【篇一:
婚姻法学习笔记】
《婚姻法》网络学习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于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第一部法律。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具有以下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
6.夫妻间相互忠实、尊重、家庭成员间尊老爱幼。
一、婚姻的定义: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婚姻的成立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别。
从广义上来说包括订婚和结婚。
古代法多采广义说,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婚姻的成立是合订婚和结婚为一体的。
从狭义上来说,婚姻的成立仅指结婚。
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不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
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中,亦无有关订婚的规定。
就婚姻成立的法律意义而言,婚姻一旦成立便在相关领域导致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的总和被称为婚姻的法律效力。
这种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方的直接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间接效力。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三、结婚的必备条件:
1.须有结婚合意2.须达法定婚龄
四、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重婚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禁止结婚的疾病
五、婚约问题
(一)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双方当事人成立婚约称为订婚或结婚。
(二)我国政策法律中对婚约的态度
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但婚约并无法律效力。
这种婚约,是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
六、夫妻之间的义务:
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2.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七、夫妻之间的权利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八、离婚的条件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九、财产分配1.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篇二:
婚姻法完整笔记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
第一章:
绪论一、婚姻的特征:
1、一男一女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3、为社会所认可二、婚姻的自然属性:
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
1.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2.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的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
三、婚姻的社会属性:
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定属性。
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的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也在其中。
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四、婚姻法的特征:
1、法律与非法律的界限比较模糊2、调整的方式、手段比较软化理由:
1、婚姻法涉及伦理性2、婚姻法调整的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的财产关系
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
六、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
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
1、行为能力和代理:
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的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
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
2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
3、无效和可撤销:
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的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而对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4、条件和期限:
身份关系的建立是为了达成一种伦理的结合,目的在于结合本身,而不是姐姐诶所要完成的某个目标。
因此,身份法律行为中的形成行为发生身份变动的后果,应不允许附条件或期限,否则和身份关系的性质不符。
第二章亲属制度一、何为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世代联系。
分类有:
直系亲、旁系亲;父系亲、母系亲;男系亲、女系亲以及行辈。
二、何为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亲等系数越大,表明亲属关系越远;反之,亲等系数越小,表明亲属关系越近。
亲等的计算不适用于配偶
三、如何判断直系、旁系、代的计算、血亲、姻亲:
直系:
和己身或配偶有着直线型血缘联系的人,即己身或配偶所从出以及己身或配偶所出之人旁系:
与己身或配偶有着折线型血缘联系之人及其配偶血亲:
有着共同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分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姻亲:
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与配偶的亲属以及亲属的配偶之间的亲属联系。
代的计算:
【直系】以自己向上数至要计算的对方,自己本身算一代
【旁系】1、找出共同的、最近的祖先(须两人:
一男一女)2、分别计算代数(己身算在内)3、以较大的数为准
四、罗马法、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罗马法】:
己身不算在内,前两步同我国计算方法,最后一步为累加
【寺院法】:
己身不算在内,其他与我国相同,故比我国的计算方法少一代
五、导致亲属关系发生、终止、变更的事实:
1、法律行为:
eg.结婚,协议离婚,协议收养2、事实行为:
自然人出生、死亡
第三章结婚制度
一、早期型婚约(古代~)和晚期型婚约(近现代~)的区别:
1、早期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未经订婚,其婚姻不能成立。
晚期型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未订婚者也可径行结婚。
2、早期型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便负有结婚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结婚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晚期型婚约的效力较弱,当事人不能强制对方履行婚约,即使立法对婚约有所涉及,也不再赋予婚约以约束力。
3、早期,婚姻当事人本人并没有订婚自主权,婚约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或家长代为订立。
晚期,则婚姻当事人本人可自主订立婚约,不受他人的强迫或干涉,但婚约当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当事人必须到达法定的订婚年
龄,不能存在婚姻的障碍。
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聘娶婚是指以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交付一定数量聘礼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聘娶婚以支付聘礼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聘娶婚的完整程序——“六礼”:
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之后再经“庙见”,女方便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三、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实质条件):
a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b结婚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c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
a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b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3、形式条件:
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四、事实婚姻补办登记问题:
【事实婚姻】:
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的一种“准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
1994年2月1日前确立同居关系并符合相应条件的(结婚的实质条件),仍可认定为
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形成夫妻关系。
五、婚姻的无效:
无效的情形: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年龄的认定无效婚姻,必须以无效原因的现实存在为前提。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程序:
【宣告无效制】:
“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是,才确定该婚姻自始无效”
【主体】:
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年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人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均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人民法院
【相关规定】:
1、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并不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所以审理有关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只能以判决方式结案。
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法院审理后确为无效的,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
【篇三:
婚姻法学习心得】
6.婚姻法学习心德
苍颉村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越来越多的引起人们的重视。
1950年颁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律。
它规定的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
等的婚姻制度,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
会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在
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的。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首先对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方面出现的新概念的理解问题作
了解释然后,就协议离婚制度中出现的不足及今后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论述;其次,
就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赔偿制度现状的不足,谈了几点个人看法,仅以供指正.一、新
婚姻法中出现关于离婚的新概念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古今中外的婚
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从古到今,随着人们对离婚问题提出的各种主张,离婚制度也在不
断地发生着变化,从法律方面,立法者更是不断地对其进行发展和完善。
(一)、过错赔偿原则。
新婚姻法中规定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
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还规定离婚
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
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
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
(二)、无效婚姻原则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要素。
《婚姻法》
中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
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
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等。
无效
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在此期间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
执行。
(三)、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行为是指由家庭成员在家庭环境内进行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
力是离婚制度前提因素的一个,也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现代的家庭暴力成因不仅延
续着古代男权制度的封建思想,而且融入了现今社会形势的复杂压力。
据调查,近五年来,
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来信来访在逐年递增。
抑制家庭暴力的滋长迫在眉睫――婚姻法中明确
规定夫妻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随着我国立法制度的不断
完善,在新的《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作了许多修改与补充,为受害一方的权利,提供法
律保障,也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二、协议离婚制度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是指配
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它需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产生终止婚姻的法律后果。
协议离婚是指取得结婚证的夫妻经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解除婚则关系的法
律行为。
协议离婚制度则是有协议离婚的条件、办理机关、具体程序、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一
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协议离婚是我国离婚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目前协议离婚制度的
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内容较简陋,因而存在的缺陷较多。
这里仅就目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
问题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1、
离婚程序使恶意离婚者有机可乘。
现今社会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一些人为了一些目的,钻
法律的空子,搞假离婚或进行恶意离婚,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借离婚逃债、借离婚钻拆迁的
空子,逃避计划生育。
为什么这些当事人会得逞呢?
最重要的原因就协议离婚制度规定当事
人只要自愿,即可离婚,而对是否确属自愿缺乏审查评判的标准。
虽然,离婚协议书在一定
程度上表明了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但并非就能证明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
由于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登记机关具体的审查内容和程序,导致恶意离婚、假离婚者屡屡得逞,凭
离婚协议对抗债权人,对抗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甚至有的离婚者则堂而皇之地与他人结
婚、或“合理”、“合法”地生育,长此以往,还有什么法律的严肃性,社会的文明正义可
言?
2、离婚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
夫妻双方离婚,就要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
务分担等一系列问题,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离婚制度的有关规定,必须就上述二方
面问题进行全面约定,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离婚申请。
但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
书在获准离婚后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一方或双方自愿履行义务,对方无权申请婚姻登记
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照婚姻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起诉,这种诉讼在某
种意义上说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重新起诉无疑费时费力,与协议离婚制
度简便、易行、高效的原则相悖。
此外,债务人利用协议离婚来逃避债务。
3、协议离婚
后的监督措施不便操作。
为保障协议离婚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假结婚、恶意离婚,现
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
款。
”这条规定实质上就是对违反协议离婚制度的当事人的监督处罚措施.但这一措施缺乏
操作性,易流于形式。
首先,骗取离婚登记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
其次,协议离婚制度对
骗取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只能处以200元以下,处罚力度小。
7.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心得体会
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
师德不
仅是对教师个人行为的规范要求,而且也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手段,起着“以身立教”的作用。
教师要做好学生的灵魂工程师,首先自己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以德治教,以德育人,
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因此教师这一职业是神圣的,担负着培养、教育下一代的艰巨、
繁重的任务,传道、授业、解惑是我们的天职。
这段时间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规范的内容有六条,即:
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
人师表、终身学习。
这六条规范是每一个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规范教师的育人行为,
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具体表现。
一、爱教育。
我们所从事的是教育事业。
爱教育,就是要爱国守法、爱岗敬业。
教师要热爱
教育事业,要对教学工作有“鞠躬尽瘁”的决心。
教育事业需要的是我们教师实实在在的付
出,不是在工作中投机取巧,更不是事事以报酬的多少来衡量自己的工作。
因此只有拥有了
对事业的一分热爱,才能脚踏实地、默默奉献,对学生负责、让家长满意。
尤其是青年教师,
要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育教学工作。
二、爱自己。
教师爱自己就是要有积极的人生态度,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
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
用自己积极的人生观、世界
观去影响学生、改造学生。
“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特别是在现在的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
盾层出不穷,各种思想相互碰撞,教师的人生取向不仅关系到自己是否拥有幸福的人生,而
且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成长过程。
一个不爱自己的教师,是谈不上爱教育和爱学生的。
所以我
们教师要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
规范中要求教师“终身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理念”。
这就要求我们在育人的同时,不要忘了自身的继续学习。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自己,
以求教好每一位学生。
怎样提高自身素质呢?
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教师一定要与时俱进,孜孜不倦的学习,积极进取,开辟新教法,并且要做到严谨治学,诲人不倦,精益求精,厚积薄发,做一名“学习型”的优秀教师。
有了良好的素质、过硬的本领,才会在工作中自信,才会在生活中快乐,才会有积极的教育态度和人生观念,才会不迷失工作和前进的方向。
三、爱学生。
这是教师所有“爱”的归宿点。
教师对学生的“爱”必须是排除了私心和杂念的父母般温暖慈祥的爱,恩师般高尚纯洁的爱。
崇高的师爱表现在对学生一视同仁,绝不厚此薄彼,按成绩区别对待。
要做到“三心”俱到,即“爱心、耐心、细心”。
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学习上,时时刻刻关爱学生,特别对那些学习特困生,更是要“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切忌易怒易暴,言行过激,对学生要有耐心,对学生细微之处的好的改变也要善于发现,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并且多加鼓励,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树立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注重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
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学生都喜欢模仿,将会给学生带来一生的影响,因此,教师一定要时时处处为学生做出榜样,凡是教师要求学生要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学生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才能让学生心服口服,把你当成良师益友。
新规范还规定:
教师应保护学生生命安全。
我想这是每位教师必须做到的,这也是一位教师应有的高尚道德。
当学生生命受到威胁,受到伤害时,作为一名教师应在学生危急时挺身而出,应向汶川地震中的英雄们学习,学习他们生死关头临危不惧、舍生忘死、奋不顾身,拼死保护学生的英勇献身精神;学习他们危难时刻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不畏艰难险阻、奋力抢救学生拼搏奉献的精神。
我想这正是教师爱学生的最高体现。
爱教育、爱自己、爱学生,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基本道德要求。
只要每一位教师不断地完善自我、超越自我,从民族和事业的大局出发,认认真真地学习,勤勤恳恳地钻研,扎扎实实地工作,就能无愧于教师这一光荣称号,就是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最好诠释。
在教育工作的诸多矛盾中,教和学是主要矛盾。
正确处理教和学的关系,建立和谐愉快的师生关系是“快乐教学”的先决条件。
教和学的矛盾,主要方面是教师,有了教师“乐教”,才会有学生的“乐学”,尽管其他条件都具备,如果没有教师的“乐教”,没有良好的师生关系,学生也快乐不起来,从而影响教学质量。
“热爱学生,全面育人,为人师表”这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乐于其业,善于其业的基础是对学生的爱。
爱的真谛是尊重和相信每一个学生,要把学生作为一个具有人格的人来对待。
教师尊重和相信学生,才能培养起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学生有了自尊、自信,才能形成和谐愉快的师生关系。
师生关系良好,才能促成集体的良好关系的形成。
学生有安全感、宽松感、愉快感,就能有效地发挥教师在“快乐教学”中的主导作用,促使学生生动、活动、主动地得到发展。
8.《教师法》学习心得体会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
今学期来,我在学校领导的组织和帮助下,通过参加集中学习和抽时间自学等多种形式,对《教师法》等与自己职业密切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和深入的学习,并取得了较好效果。
通过学习,我清楚地了解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
《教师法》中明确规定了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等等。
过去,许
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常有发生,如拖欠教师工资、随便辞退教师、甚至殴打教师等等,这是十分可悲的事情。
但更为可悲的是,不少教师由于不懂法律法规,所以,即使权益受到侵犯时,也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
教师作为一支高素质的文化队伍,如果不懂得一定的法律,或者知法却不懂用法,不懂得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是与这个“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很不相称的。
合理使用权利,懂得用法律这个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维护法律的一种重要表现,也是我们当教师的应当具备的一种重要素质。
通过学习,我进一步明确了教师应当努力遵守的行为准则。
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的一定的义务和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我们要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处处“身为正范”。
要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用健康的言行,良好的心态去教育和影响学生,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做到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尤其是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