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02151715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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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0215171515

《江南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XX年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我校临时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无锡市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木办法。

木办法所指临时用工的含义

临时用工是指学校各单位(含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因工作需要所使用的各类临时性.辅助性人员。

按用工岗位分为三类,一类为学校后勤保障岗位临时用工,二类为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临时用工,三类为学校其他各单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工勤岗位临时用工。

不含江大校办(XX)1号文规定的人事代理和劳务(人才)派遣的各类人

二、用工方式

学校所有临时用工均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一类.三类临时用工由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二类临时用工由用工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直接与各用工单位拟使用的临时工订立劳动合同,各用工单位与临时工签订岗位协议.明确岗位职责。

学校任何单位(含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及个人不能以任何其它方式临时用工。

三、用工计划及招聘

(一)根据我校“精简、高效”的编制管理原则,各单位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使用临时工。

一类临时用工的编制方案,由后勤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订,报学校审定后执行;二类临时用工的数量由用工单位自主确定,同时报学校资产管理经营主管部门备案;三类临时用工的总量须严格控制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范围以内,确需增加临时用工的,应先向人事处提交书而中请,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二)临时工的招聘应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

经批准同意使用临时工的岗位应优先安排校内待岗人员和各级地方政府下达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无充分理由拒不接受以上人员的,学校将扣除相应的临时用工指标。

一类临时用工的招聘方案和招聘结果须及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二类临时用工的招聘方案和招聘结果须及时报学校资产管理经营主管部门,并由学校资产管理经营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三类临时用工的招聘方案及招聘结果须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四、用工待遇

(一)临时工的工资由承担工资的用工单位与临时工协商确定,工资不得低于无锡市劳动部门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临时用工的工资待遇方案须及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二类临时用工的工资待遇方案须及时报学校资产管理经营主管部门,并由学校资产管理经营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三类临时用工的工资待遇方案须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二)用工单位须按无锡市有关规定为临时用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金。

五、用工管理

(一)用工单位每年须制定年度用工计划,明确用工岗位和岗位职责,并报学校审批。

(二)根据“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负责所使用临时工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其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教育。

(三)用工单位负责建立临时工花名册,定期按要求采集在岗临时工信息报学校人事处。

(四)用工单位须建立临时用工储备金制度,储备金的计算口径为用工单位每年支付临时工工资总额的10%o储备金主要用于临时工工伤、解聘后的经济补偿等方而。

(五)一类临时用工的劳务派遣公司由学校确定,后勤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的劳务派遣手续,与劳务派遣公司结算临时工工资、社会保险金和管理费等费用;二类临时用工由用工单位自主确定劳务派遣公司并办理劳务派遣手续和费用结算工作;三类临时用工的劳务派遣手续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办理,并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结算相关费用,各用工单位应提前六个月将所承担临时工的工资、社会保险金、用工储备金及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划入学校专项经费本。

(六)凡不执行本办法临时用工,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用工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木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学校关于临时用工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木办法的解释权属人事处。

主题词:

人事

规章制度

通知

校长办公室

XX年9月16日印发

第二篇: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多种产业临时用工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多种产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降低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按照公司管理要求,结合多经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临时用工管理制度,对常规性临时用工实行定岗定编,临时用工定员由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审核,分管该公司的领导批准,要充分利用单位内部的劳动力资源,合理调配劳动力,努力降低用工成木,提高用工效率。

2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临时用工的,应提前办理申请手续。

临时用工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在使用前十天;临时用工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需在使用前一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而申请,写清楚对临时用工的用工目的、工种、数量和质量要求。

工期累计一个月以内的,由该公司经理批准;工期超过一个月的,由分管该公司领导批准,报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审核。

3各单位支付临时用工的工资,须经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审核。

4各单位使用临时用工,必须按劳动部门规定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工资由使用单位支付。

5按照上级要求,推行临时用工代理制。

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组织各用工单位与用工代理单位,签订临时用工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中要明确费用标准、结算原则、安全责任、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条款,使临时用工使用行为规范化。

6临时用工的使用应该符合用人岗位的要求,对特殊岗位要证照齐全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证照审核,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临时用工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并以书而形式交本人签字。

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7临时用工使用单位必须做好用工的各种记录,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各单位使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进出厂门的,必须持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证明办理“临时入厂证”,凭“临时入厂证”进出厂门,无证一律不准进入厂门。

9严禁违规使用临时用工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因违规使用造成的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10支付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或劳务费,在财务支出上实行单列。

第三篇: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临时用工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临时用工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木办法。

第一条临时用工范围

临时用工是指为完成带有阶段性、临时性特征的工作而配备的人

员。

第二条临时用工岗位要求

2、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原则上男性满55岁后不再聘用,女性满50岁后不再聘用。

2、热心于此类工作,有一定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强,有良好的敬业精神,服从安排和管理,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劳动技能,符合拟聘用岗位的工作要求。

第三条临时用工招聘与用工程序

1、集团各部门(包扌舌下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需使用临时工的,能内部推荐的则优先内部推荐,若无推荐则参照集团招聘正式员工流程,由用工部门向集团组织人事部提出中请,申明使用理由、拟使用人数、岗位要求等,经集团组织人事部批准后,统一进行招聘。

2、经审批合格的人员,用人单位与之签订相应劳动合同,合同一式两份,两年一签;无试用期。

3、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各用人部门应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

4、如临时工在合同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集团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出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时,用人部门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提出书而报告,由组织人事部通知合同工木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在聘用期间,合同工违反集团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予以解聘。

5、用工部门违反集团规定,未办理用工手续而使用临时工的,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承担。

第四条临时工工资待遇

1、临时工实行固定月工资制。

详见附件。

2、临时工按国家规定办理五险,不承担其公积金。

3、如特殊情况,临时工工资需调整标准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并写明理由,由集团领导批准,用工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临时工的工资标准。

第五条木办法由集团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木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各下属单位参照实施。

附件:

临时工工资表

第四篇: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临时用工队伍的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提高临时用工人员素质,保障临时用工人员的权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各部门招聘使用临时工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临时用工计划和设岗情况进行,不得超编。

必须严格招聘手续,使临时用工管理更加严格科学、规范,更加适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二、行政管理职责

(一)组织人事科:

2、根据各部门工作特点和具体需要负责制定公司临时用工计划,并按岗位设置临时用工名额。

2、负责对全公司临时工用工的总体管理。

3、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

4、负责临时用工人员合同的签定和管理及必要材料的备案登记。

5、对各部门临时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6、制定、调整临时工工资标准。

7、负责审核临时工考勤,制定临时工工资表。

(二)临时用工部门:

2、根据木《管理办法》,审查、选招临时工,具体安排临时工的工作。

2、对己发生变化的人员情况,及时通知组织人事科。

3、负责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具体管理,包括•工作纪律、劳动秩序,思想教育、岗前培训,工作考核等。

4、负责临时工考勤的报送。

5、负责临时工工资的领取和发放。

三、临时工录用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思想品德端正、作风正派,无不良嗜好,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2、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3、年龄。

年满18周岁以上,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具备本岗位需要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

6、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须持《待业证》;本市农村户口的,须持乡以上政府证明。

7、属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有《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健康证》,工种为技术岗位的应有《职业资格证》。

8、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上岗证。

四、临时工录用手续

2、用工部门确因工作需要招录临时工,必须提前一周向组织人事科递交用工申请报告。

2、组织人事科对用工申请报告审核提出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同意。

3、临时工本人须出具《身份证》及复卬件、体检表或《健康证》、街道(乡)以上证明材料交公司组织人事科备案。

五、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2、临时工如被录用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公司组织人事科签订用工合同。

2、公司可以依照合同有关规定解聘临时工;临时工也可按照合同规定辞职。

3、没有依据用工合同条款而解除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Y以赔偿。

五、临时工工资

1、临时工工资。

一般实行日工资制,每月劳动报酬根据每月实

际出勤天数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放,由用工部门负责考勤。

2、技术工种工资标准可根据用工部门实际规定执行。

六、木管理办法由公司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五篇:

西北政法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西北政法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校临时用工的规范管理,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临时工,是指校内各单位列支工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

返聘我校退休教职工、外聘兼职教师以及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不在此列。

第三条临时工的使用必须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使用人数。

临时用工计划与部门编制计划配套使用,使用量应根据部门职能及工作任务变化不定期增减。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学校使用临时工分别由校人事处,用工单位进行分级管理。

其中人事处负责宏观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临时工管理原则为“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

第五条校人事处职责

(一)核定全校使用行政经费列支工资的临时工指标,制定校内临时工用工规划及年度用工计划;

(二)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制定临时工工资计划;

(三)代表学校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

(四)对经济实体单位临时工实行指导性管理。

第六条用工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临时工管理的规定,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尊重临时工合法权益;

(二)负责制订临时工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规定;

(三)负责招聘确定本单位临时用工人选;

(四)承担木单位临时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有关档案记录的保存、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等;

(五)对临时工上岗前进行技术和安全培训,杜绝劳动事故的发生;

(六)定期对木单位临时工进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

(七)负责木单位临时工的考核,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逐一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八)应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检查和学校的用工检查;

(九)用工单位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用工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造成劳动纠纷后的处理工作,应由该单位牵头处理;因违规用工造成劳动纠纷后产生的经济赔偿问题,应由用工单位在其行政经费额度内全额承担;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学校将根据情况追究用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用工形式

用工单位根据岗位用工规律和临时性用工需要,用工形式可分为全H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对采取季节性用工和非全H制用工形式的单位,应在用工前将用工需求报校人事处,人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

第三章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聘用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劳动服务意识;

(二)身体健康(经学校医院或市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男性不超过六十周岁,女性不超过五十周岁;

(四)对从事机动车辆驾驶、电工、金属焊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殊作业的工种,以及医院卫生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劳动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专业技术岗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九条聘用程序

用工单位应依据木部门的临时用工规划及年度用工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十条为保障用工单位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对符合聘用条件的临时工作人员应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具体期限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以书而形式订立,合同期满或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木单位工作性质与管理细则,合理确定临时工岗位职责、工作方式、违约处罚和其它提前约定的内容,并将约定内容以附加条款形式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据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资及考核

第十五条

临时工工资相关问题依据《西北政法大学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标准和发放办法》办理。

对部分工作责任明确、用工数量稳定的用工单位,可试行用工单位与学校签订目标责任书,学校对其临时用工工资总额划拨,工资标准的

—3—确定和发放由各用工单位管理的方法探索新的用工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临时工工资标准不低于《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标准,根据岗位制定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按照木部门临时工岗位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定期对其进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H起执行,原执行的《西北政法学院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院人字(xx)第2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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