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体系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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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体系2
经济法课程论文
题目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会计
年级2009级
姓名胡蓉
指导教师孙顺强
2011年6月06日
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
学号:
222009303250081
姓名:
胡蓉
摘要: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进行了一定调查了解,以我国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及其调整的对象为起点,对我国现行六大经济法律体系浅要地概述分析,并结合六大体系中典型法律的订立及修改过程,对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作出一定的评价以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市场经济,经济法律,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
一,我国经济法的渊源及调整对象
(一)我国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其形式渊源,即经济法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它们是: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全部立法的法律基础,也是经济法立法的基本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这里作为经济法的渊源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法律。
(3)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制定的经济法规。
如:
规定、命令、条例、细则等。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但其法律效力只限于颁布机关所管辖的区域。
(5)司法解释。
针对我国经济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示可以弥补经济立法的不足,具有指导经济司法工作。
这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可以作为经济法的渊源而存在。
(6)国际条约。
在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中,涉及我国干预经济方面的规定也是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经济法的概念可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而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特定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
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的含义是指国家组织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纵向的经济关系,是上级和下级、命令和服从的隶属关系。
2.市场运行关系。
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各类经济组织,为了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国家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对其加以监督和管理,协调其中的各种经济关系。
3.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的含义是指以企业为主体是各类经济组织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与内部机构之间产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企业领导机构与其下属生产组织之间,各生产组织之间以及企业与职工之间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我国现行六大经济法律体系概述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体系的基本内容。
可概括为六部分:
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市场规制法)、市场宏观调控法、市场经济监督法、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市场经济程序法。
一、市场主体法。
指确认市场主体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和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包括:
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破产法等
二、市场运行法(市场规制法)。
指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应包括两部分。
1)市场主体规则法:
合同法、证券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期货交易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等。
2)市场管理规则法: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三、市场宏观调控法。
指国家和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经济调控而制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包括,产业政策法、农业法、国家预算法、税法、金融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期货法、票据法等)、对外贸易法、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反补贴法与反倾销法、价格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
四、市场经济监督法。
指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经济监督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包括审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统计法、财务法等。
五、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
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保证社会安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障法等。
六、市场经济程序法。
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处理解决经济法主体之间因行使经济权利和履行经济义务而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的程序法。
其包括:
经济诉讼法、经济仲裁法、经济行政复议法、劳动仲裁法等。
三,典型经济法律法规的订立及修改
(一)市场主体法体系典型法律法规的订立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时间: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
生效时间:
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
通过时间:
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一次会议于通过会议通过
生效时间: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
通过时间: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修改时间: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三次会议
生效时间: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企业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生效时间: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修正: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生效时间;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时间:
2001年3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一次修正: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生效时间: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第二次修正: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时间: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通过
生效时间: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时间: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通过
生效时间:
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制定机关: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生效时间: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一次修正;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
最后一次修订为: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通过时间:
1988年6月25日
生效时间:
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
第一次修改: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修订
第二次修改: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
备注:
目前仍属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但不排除部分条款已与新颁法律冲突时适用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日期: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生效时间: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私营企业法》
《农村专业合作社》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时间:
2006年10月31日经全国人常委第十届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生效时间:
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市场规制法体系典型法律法规的订立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生效时间: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
第一次修正: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第24次会议
第二次修正: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第13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及生效时间: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四次会议
第一次修改: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会常委第二十七次会议
第二次修改: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第十七次会议
第三次修改: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第六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及生效时间: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第一次修改: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会常委第三十次会议
第二次修改: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第二十四次会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时间;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三次会议通过
生效时间:
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时间: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
生效时间:
1993年9月1日起实施
修改: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
生效时间:
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时间: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生效时间:
该法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时间: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生效时间: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时间: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生效时间:
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修改: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时间: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四次会议通过
生效时间: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反垄断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时间: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生效时间:
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三)市场宏观调控法体系典型法律法规的订立与修改
流转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通过时间:
1993年12月13日
生效时间:
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于
通过时间:
1993年12月13日
生效时间:
于1994年1月1日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通过时间:
1993年12月13日
生效时间:
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通过时间:
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生效时间: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通过时间:
1985年2月8日
生效时间:
1985年1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于
通过及生效时间:
2006年4月28日
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
通过时间:
2007年3月16日
生效时间: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时间:
1993年10月31日
生效时间: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源税
1《资源税》
制定机关:
国务院
通过时间:
1993年12月25日
生效时间:
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土地增值税》
制定机关:
国务院于
通过时间:
1993年12月13日
生效时间:
1994年1月1日
3《城镇土地使用税》
制定机关:
国务院
通过时间:
1988年9月27日
最后一次修改:
2006年12月31日修改并实施
4《耕地占用税》
制定机关:
国务院
通过时间:
1987年4月1日
最后一次修改:
2007.12.1修改
财产税
1《房产税》
制定机关:
国务院
通过时间:
1986年9月15日
生效时间:
1986年10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通过时间:
1986年9月15日
第一次修改:
2006年12月29日
生效时间:
2007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4《船舶吨税》1952年9月29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行为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通过时间:
1988年8月
生效时间:
1988年10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通过时间:
1950年12月
生效时间:
1993年12月25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通过时间:
1988年9月2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通过时间:
2000年10月22日
生效时间: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时间:
2008年8月29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生效时间: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生效时间: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七次会议
第一次修改: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二次会议
第二次修改: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一次会议
(四)市场经济监督法律法规的订立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生效时间: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九次会议
第一次修改: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生效时间:
1985年1月21日人大常委第六届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次修正: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二次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五)市场经济社会保障体系典型法律法规的订立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制定机关:
人大常委
颁布时间: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八次会议通过
生效时间:
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制定机关:
人大常委
通过时间: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生效时间: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制定机关:
人大常委
通过时间: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生效时间:
2008年5月1日起实施avfr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六:
市场经济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时间: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生效时间: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时间: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三十一次会议于通过
生效时间: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时间: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九次会议通过
生效时间: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对我国现行经济法律法规的评价及改进建议
在相对健全的市场经济运行环境条件下,必须要完善法规,进一步完善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完备的法制条件。
我国已制定了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等30余部专门法律,但仍然有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健全。
我们认为其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所有制划分标准的限制性,体系的时代滞后性以及可持续经济的缺失。
下文中,我们将进一步地阐述这三点问题,并给出我们的建议。
(一)所有制划分标准的限制
我国早期经济法律中规定了将本国企业的形式划分为全民、集体、私营和个体等4种。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这项划分标准逐渐呈现出了多方面的问题,对当代经济现状已不再适合使用。
并且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也由于自身性质的不同,在经济发展中难以避免矛盾的产生。
如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公司法的立法缺陷等。
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业已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私营企业的政策导向从“引导、监督、管理”发展为“鼓励、引导、支持”。
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纪初先后制定了调整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
但是,长久以来以所有制成分来划分企业法律制度的思路限制了立法发展,对私营企业还是存在了法律规范制度上的缺陷和由此而来的法律歧视现象。
如在《公司法》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上对私营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范上就存在很大的法条竞合;在经济法律规范上,对私营企业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发起设立与国有独资公司存在着不平等;在税收征管上,对私营企业所有人的征税上存在着基于一个法律事实而双重承担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义务的不合理问题;在刑法保护方面,对职务侵犯私营企业公司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的惩罚与预防上也有不平等问题等等。
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如何真正给予非主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和在法律中的保护。
我们认为应当在完善立法,清理不适宜的行政法规(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加强执法水平,从而全面保护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主体关系着经济发展,而主体也是当前企业经营的核心内容。
摆脱社会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加快经济主体的优化改革就必须要在法律观念上实现突破,从而建立全新的经济法律体系来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
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制度针对性的法律。
(二)体系相对滞后,更新周期长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让很多新型的经济交易形式出现,如:
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等。
早期的经济法律体系中多数内容还局限于以市场为主体的经济范畴,对新型经济的法律规定内容尚未及时更新。
(三)经济“可持续性”的缺位
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得人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注重了经济的“可持续性”。
在完善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必须要对循环经济法律给予足够的重视,针对循环经济作出的法律体系调整。
经济法的深化改革必须必然要保证经济发展过程中不会造成过多的环境、能源问题,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首先必须要重视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改进。
循环经济法律中涉及到的内容是多个方面的。
以总的经济法律体系为准则,再结合具体的经济发展状况对法律体系进行改善。
制定机关在制定循环经济法时需以“环保、节能、降耗”为出发点。
结合市场经济实况,保证法律体系符合国家标准、经济标准,充分调动包括政府、企业、经营者、消费者等多个主体,从而使各项责任分派到各个经济主体中以提高法律管理效率,真正实现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到达可持续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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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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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研究,2009,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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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曼芬.试论WTO背景下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J].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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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锦辉:
《碳税开征”十二五”有望破题》中国经济时报2009年9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