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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省测绘局(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甲、乙、丙、丁级及质量检验。

承担测绘质量检验的机构,在《测绘资质证书》等级栏中载明“质检”字样。

甲、乙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标准执行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丙、丁级及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标准执行《浙江省丙、丁级及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测绘资质标准》.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查

 

第五条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乙、丙、丁级及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设区的市和义乌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 有相应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 有相应标准中规定的仪器设备;

(四)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人员及设施;

(六) 有相应标准中规定的办公场所和注册资金。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按《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向测绘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 独立的法人单位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转制的企业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转制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3。

企业法人需提供验资报告。

(三) 测绘技术人员材料:

1.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姓名、职称、任职时间、专业、工作简历)名册;

2。

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和中等专业以上院校毕业证书;

3.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管理证明材料。

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实行全员合同制的事业单位技术人员需提供聘用期为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以及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4.身份证;

5。

非当地户籍的技术人员居住当地的居住证明;

6。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测绘工作年限的证明文件及工作简历。

(四) 仪器设备及测绘软件材料:

1。

测绘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的品种、规格、价格、购置时间等);

2.购置测绘仪器设备的票据;由外单位转让、调拨的,还应提供相关的转让协议、调拨单等材料;

3。

经法定测绘仪器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

4.审查机关要求提供载有仪器设备状况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时,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五) 办公用房材料:

1。

单位自有的办公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或有效证明材料;

2。

租用的办公用房应提供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

(六) 质量管理体系材料:

1.甲级测绘单位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乙、丙、丁级测绘单位及测绘质量检验机构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提交认证证书.未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乙级测绘单位及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提交通过省测绘管理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证明文件;丙级测绘单位提交通过市测绘管理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证明文件;丁级测绘单位提交通过县级(或市级)测绘管理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证明文件。

(七)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材料:

甲、乙级测绘单位及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提交通过省测绘管理部门考核的证明文件;丙级测绘单位提交通过市测绘管理部门考核的证明文件;丁级测绘单位提交通过县级(或市级)测绘管理部门考核的证明文件.

(八) 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材料。

新成立的单位可不提供。

(九) 乙级以上测绘单位及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和非单独从事测绘活动的综合性单位应提供内设机构设置文件。

(十)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中,除《测绘资质申请表》外的其它资料,甲级测绘单位登录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其他单位登录《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填写并上传相关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或数码照片。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传材料的原件,受理测绘资质申请的测绘管理部门对上传的材料与原件当场校核,并在上传材料上加盖校核印章后返还原件。

新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因未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暂时不能签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但其它材料符合测绘资质申请条件的,经审核后由省测绘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单位凭《企业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八条 测绘单位申请资质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以及发生并购、重组的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要求提交材料,重新办理测绘资质申请手续。

测绘单位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供近一年内经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检验报告,项目规模不得小于证载允许承担的测绘项目限额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变更申请文件;

(二) 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三) 《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第十条测绘单位因发生股权转让而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要求提交材料,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一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受理其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测绘资质:

(一) 非独立法人单位;

(二)涉嫌违法测绘被立案调查且未结案的单位;

(三) 有行政管理、监督职能的单位;

(四) 社会团体、学校。

学校确因教学需要安排测绘生产实习的,应提供教学计划和符合测绘生产实习项目相应测绘资质等级条件的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材料,经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办理一次性项目许可。

第十四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测绘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证书》的编号形式为:

等级+测资字+省编号+市编号+顺序号。

浙江省的编号为二位数33;市编号为三位数(甲级单位为001;乙、丙、丁级单位和测绘质量检验机构为:

杭州市101,宁波市102,温州市103,绍兴市104,湖州市105,嘉兴市106,金华市107,衢州市108,台州市109,丽水市110,舟山市111);《测绘资质证书》顺序号为三位数。

第十七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有效期满需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 《测绘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证载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担测绘项目.

《测绘资质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原则上3年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原则上不得超过乙级.

申请的测绘资质专业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三章测绘分支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测绘分支机构分独立法人或非独立法人。

测绘分支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同时应提供派出单位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人员名册。

测绘分支机构的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数量不得低于我省测绘资质丁级标准。

第二十一条 独立法人测绘分支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以测绘分支机构的名义并在《测绘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其人员和设备应当与派出单位剥离.

第二十二条 非独立法人测绘分支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测绘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的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市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分支机构的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的情况参照测绘资质专业标准核定并书面告知其可以承担的测绘业务范围,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二) 测绘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应为派出单位的在职人员.仪器设备由派出单位配备,产权属派出单位所有。

必须以派出单位的名义承揽测绘项目,范围限额超过市测绘管理部门核定的测绘业务的,应当由派出单位组织实施。

(三) 测绘分支机构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保密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和财务应由派出单位统一管理。

(四) 测绘分支机构以派出单位的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签订合同,并承担质量、经济等法律责任。

(五) 测绘分支机构应在市测绘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当地测绘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年度注册

第二十三条年度注册是指测绘管理部门按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现有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四条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省内乙级测绘单位及测绘质量检验机构的年度注册工作,并受国家测绘局的委托,对省内甲级测绘单位进行年度注册。

省测绘管理部门委托市测绘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丙、丁级测绘单位进行年度注册。

第二十五条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

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向测绘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进行年度注册。

取得测绘资质未满6个月的单位,可以不参加年度注册。

第二十六条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二)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和上年度测绘服务总值;

(三)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

(四)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五)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况;

(六)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七)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八)测绘管理部门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程序:

(一)甲级测绘单位登录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其他单位登录《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中的年度注册模块,填写、勾选有关内容,对本单位的测绘资质相关材料进行修改,使之符合年度注册时的实际情况.确认无误后在《系统》中打印《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按规定报送负责注册的测绘管理部门。

与上一年度对照,更改或新增的测绘资质相关材料,需将原件送相应测绘管理部门校核。

测绘单位进行年度注册除网上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一式三份);

2.《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3.测绘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测绘管理部门受理有关材料。

测绘单位提交年度注册材料后,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测绘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年度注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测绘单位按照要求全部补正年度注册材料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测绘管理部门对年度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关注册决定。

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测绘单位,测绘管理部门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年度注册时间内予以注册。

对应当缓期注册的,向测绘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对依法应当注销测绘资质、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的,移送测绘资质发证机关处理.

(四)测绘管理部门对予以注册的测绘单位,在《测绘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测绘资质注册专用标识.

(五)年度注册完成后,省测绘管理部门将甲级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报送国家测绘局;市测绘管理部门将本辖区内丙、丁级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报送省测绘管理部门。

(六)省测绘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年度注册结果。

第二十八条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专用标识样式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测绘局的规定统一刻制。

测绘管理部门注册专用标识编号为:

省测绘局:

3300;杭州市:

3301;宁波市:

3302;温州市:

3303;绍兴市:

3304;湖州市:

3305;嘉兴市:

3306;金华市:

3307;义乌市:

3307

(1);衢州市:

3308;丽水市:

3309;台州市:

3310;舟山市:

3311.

第二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年度注册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

(一)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或者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测绘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应当变更而未申请变更的;

(三)测绘仪器未按期检定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的;

(五)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六)未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

(七)在质量管理体系监督考核或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监督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的;

(八)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年度注册的;

(九)单位信用不良经核查属实的。

第三十一条对缓期注册的测绘单位,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缓期注册的原因和整改期限。

缓期注册的期限为60日.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资质的监督检查职责。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技术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二)测绘仪器设备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

是否有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2.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3.是否有涂改、转让、转借《测绘资质证书》的行为。

4。

是否有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

5.是否按规定进行测绘项目备案。

6.是否有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7。

测绘成果质量是否存在问题。

(四)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五)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制度实施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纪守法的原则。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范围。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测绘资质、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

(一)测绘资质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相应测绘项目的;

(六)甲、乙级测绘单位在3年内未承担单项合同额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的;

(七)测绘单位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

(八)测绘单位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

(九)测绘资质缓期注册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十)测绘单位连续2年被缓期注册的;

(十一)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

第三十七条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升级或增加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规分包的;

(三)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测绘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发布的《浙江省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二○○八年一月四日发布的原《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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