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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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平安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力量,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削减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平安,维护国家平安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峻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平安的紧急事件。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⑴自然灾难。

主要包括水旱灾难,气象灾难,地震灾难,地质灾难,海洋灾难,生物灾难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⑵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平安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⑶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食品平安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峻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平安的事件。

  ⑷社会平安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攻击事件,经济平安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性质、严峻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殊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力量的特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削减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平安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削减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⑵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平安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加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特别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预备工作。

  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⑷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⑸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气,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⑹依靠科技,提高素养。

加强公共平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纳先进的监测、预估、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力量,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训练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养。

l.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⑴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国务院应对特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⑵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⑶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⑷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

详细包括:

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⑸企事业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⑹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依据实际状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 工作机构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详细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打算事项。

2.4 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国务院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依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供应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估与预警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估预警机制,建立预估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警级别和发布

  依据预估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

Ⅰ级(特殊严峻)、Ⅱ级(严峻)、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实行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别人群以及学校等特别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实行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特殊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马上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准时续报有关状况。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告特殊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依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准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掌握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我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实行措施掌握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掌握事态的特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准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帮助。

3.2.4 应急结束

  特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急因素消退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要乐观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根据规定赐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供应心理及司法救济。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退工作。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准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要对特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阅历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 恢复重建

依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方案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准时、精确     、客观、全面。

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状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依据事件处置状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进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依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当进行。

4.1 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抢救、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急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气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沟通与合作。

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力量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气,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备和救援工作资金。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准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

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舞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救济。

4.3 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准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准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准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依据需要准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掌握等卫生应急工作。

准时为受灾地区供应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气参加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状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支配、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平安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状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准时、平安送达。

  依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当开展。

4.7 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平安爱护,依法严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必要时,依法实行有效管制措施,掌握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 人员防护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方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公众平安、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要实行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根据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平安。

4.9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0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科技支撑

  要乐观开展公共平安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平安监测、预估、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平安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国公共平安科技水平;留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平安领域的研发作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方案、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宣传、训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加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力量。

各有关方面要有方案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赐予表彰和嘉奖。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状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依据实际状况的变化,准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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