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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GOTT5中文版教学文稿

第一部分各种作业

第1章石油的危险性

 

为了能理解保证液货船和油码头安全作业所采取的常规做法,所有人员应熟悉石油的易燃性、石油气的密度及其毒性的影响。

本章内容对此作简要概述,更详细的资料见第15和第16章。

 

1.1易燃性

石油被点燃时,是由其液体不断地释放出来的气体燃烧成为可见火焰。

石油液体释放出的气体数量取决于石油的挥发性,挥发性的比较,常以检查李德氏蒸气压来表示。

更能表明挥发性量度的是真蒸气压,可惜不易测定。

本指南所讨论的只关系到属于甚高挥发性的、诸如某些原油和天然气之类的货油排气的问题。

石油气只有以一定的比例与空气混合时才能起火燃烧,石油气太小或太多,其混合气体都不能燃烧。

以石油气在空气中的体积百分比表示的这一比例限度,称之为可燃下限和可燃上限。

在可能存在的不同成分的各种石油气之间,此种比例限度是不同的。

就常规油船实际上遇到和各种液态石油形成的混合气体而言,这整个范围是自石油气在空气中的体积比约为1%的最低可燃下限至石油气在空气中的体积比约为10%的最高上限。

当石油受热时,其液面以上空气中的油气浓度随之升高,用专门的测量技术进行测量,在这种浓度刚好达到可燃下限时所测定的液体温度,称为该中石油液体的闪点。

1.2易燃性的分类

有多种分类法界定石油易燃性能的特征,而大多数人是根据闪点和李德氏蒸气压数据来确

定的。

就本指南而言,对石油易燃性分类的论述只涉及油船货油装卸方面的特殊条件。

总的来说,将石油按以下定义分成“非挥发性的”和“挥发性的”两大类,就足够以制定适当的预防措施。

非挥发性的----以闭杯试验法所测得的闪点在600C或以上者;

挥发性的----以闭杯试验法所测得的闪点在600C以下者。

对某种货油的特性如果存在怀疑,或者某种非挥发性的货油在高于本身闪点减去100C的温度进行装卸时,则应将其当作挥发性石油来对待。

对于渣油燃料油,由于其特殊性质,应始终将其作为挥发性油类来对待(参阅第24章)。

1.3油气的密度

一般石油挥发出来的油气都比空气和惰气重,因此,在货油装卸作业中,各种气体可能存

在分层的情况是很值得重视的。

诸如车用汽油之类的高蒸气压的蒸馏液挥发的未经稀释的气体,其密度近似地约为空气的两倍,而典型原油未经稀释的油气,其密度近似地约为空气的1.5倍。

这些密度差别随着油气被空气稀施而减少。

可燃性混合气体通常含有至少90%体积的空气,结果是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的密度几乎不能区别。

在第15章中有各种石油气密度的更详细资料。

 

1.4毒性

吸入较少量的石油气会引起像醉酒那样的反应迟钝、昏迷,伴随头痛和眼睛刺痛等症状。

吸如足够数量时则可致命。

在油气浓度远低于可燃下限时,以上症状就可能出现。

各种石油气对人体的生理影响不同,人体忍受这种影响的程度也差别甚大,切不可把可以忍受认为油气在安全限度内。

石油气混合气体的气味是十分多变的,在某些情况下这类气体会麻痹嗅觉。

当混合气体中含有硫化氢时,尤其能损害嗅觉,而且特别严重。

闻不到气味绝不表明不存在油气。

在第16章中有关石油以及与石油运输有关的物质固有的各种毒性的更详细资料。

 

第2章油轮上一般的预防措施

本章主要论述营运油轮无论在海上或在港口,船上随时所应采取的预防手段。

至于如货油装卸、压载、洗舱、惰化或进入封闭场所等特定作业的预防措施,则应参照相应的章节。

船舶在港期间,还应参阅第四章采取附加的预防措施。

2.1一般原则

为了消除油轮火灾和爆炸的风险,就必须避免在相同的地点和相同的时间并存着火源和可

燃的大气环境。

着两种因素并非总是能够一起排除的,因此,预防措施就针对排除或控制其中的一种因素。

像货油舱、泵房、有时在油舱甲板等处在预计到存在易燃性气体的情况下,那么严格消除这些处所可能存在的火源是绝对必要的。

在生活区内的房间、厨房和其他地点难免有像电气设备、火柴、打火机之类火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这类火源始终是正当的习惯做法,而避免易燃气体的进入则是绝对必要的。

在机炉舱,诸如锅炉操作的电气设备产生的火源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最要紧的就是防止易燃气体进入这种舱室。

挥发性货油通过舱壁渗漏、管路混合或其他原因使燃料油受污染而带来额外的危险,因此应督促油轮的码头的人员对燃油处所的易燃性进行常规检查。

在甲板工作间、物料间、船首楼、中楼、干货间等处所,因为设计合理和良好的操作习惯使易燃气体和火源两者都得到有效控制,应认识到燃油舱被挥发性油污染时,上述这些处所就带来额外的危险。

尽管惰气系统的装设和正确操作多提供了一种安全措施,但并不因此免除周密考虑本章规定的预防措施要求。

2.2吸烟与明火

2.2.1在海上的吸烟管制

油轮在海上期间,只应允许在船长指定的时间和处所吸烟。

在确定吸烟处所的位置时,4.8.2.条所列的标准必须予以考虑。

在油舱甲板上或其他可能遭遇石油气的处所,必须禁止吸烟。

在港时限制吸烟的附加规定见4.8节。

2.2.2.火柴与打火机

除在允许吸烟的处所外,禁止在上层建筑处所外部使用火柴和打火机。

火柴和打火机不得随身带出上述地点,也不得带到油舱甲板或其他可能遭遇石油气的处所。

应使全体人员铭记随身携带火柴、特别是打火机的危险程度。

船上所用的火柴必须只能是安全型的。

2.2.3明火

在油舱甲板上和可能存在石油危险的任何其他处所,必须禁止明火。

2.2.4告示

禁止吸烟和禁止使用明火的临时性的和永久性的告示,应显著地公布在登船位置和生活区的出口处,在生活区内部,应显著地公布有关限制吸烟的指示。

2.9厨房

教育厨房人员安全使用厨房设备是十分必要的。

未经批准和缺乏经验的人员不许使用厨房设施。

火灾的常见原因是在厨房区域、在排烟管内和厨房通风口的过滤罩等处积存未烧完的燃油或沉淀的油脂。

这些地方要常常检查,保证使其经常保持清洁状态。

用油、油脂煎炸的锅具应装有热敏电源断路器,以防止意外失火。

厨房人员应接受应急灭火训练,厨房应配备适用的灭火器和灭火毯。

在港期间使用厨房时的附加限制规定见4.9节。

2.4便携式灯具与电气设备

2.4.1概述

包括灯具在内的所有便携式电气设备必须经主管当局认可并必须在付诸使用之前仔细检查可能存在的缺陷。

尤其注意保证绝缘完好和电缆连接牢固,并在设备整个使用期间保持这种状态。

还须特别注意,防止软质电缆(移动使用的导线)遭受机械性损伤。

2.4.2连接软质电缆(移动使用导线)的灯具和电气设备

必须在货油舱内和相邻的整个期间符合以下要求:

∙准备使用这种设备与导线的舱室内部或场室上方符合热工作业的安全条件(见2.8节);和

∙各相邻舱室也都符合热工作业安全条件,或者业经除气使烃气体积含量少与2%并已惰化,或者安全充满了压舱水,或者这些条件的任何组合(见2.8节);和

∙通往不符合热工作业安全条件或未按前述要求除气的其他舱室,所有的各种油舱开口均已关闭可保持关闭;或者

∙这种设备,包括全部移动导线,是本质安全型的;或者

∙这种设备被装在认可的防爆罩内部。

任何认为认可型软质电缆,都应格外坚固耐用、具有接地导体,并以认可的方式与防爆罩永久性地连接。

另外某些型号的设备只被认可在油舱甲板上使用。

上述要求不适合与信号灯、航行灯或认可型的电话机连用的软质电缆的正当使用。

2.4.3气动灯具

虽然认可类型的气动灯具可以使用于为除气的环境中,但为了避免在其器具上储存静电,应遵照下列预防事项:

∙供气系统应装有存水弯管;和

∙供气软管应属于低电阻材料。

固定安装的部件应接地。

2.4.4手电筒、灯具和电池电源的便携式设备

油轮上只能使用业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适用于易燃环境中的手电筒。

超高频/甚高频(UHF/VHF)便携式无线电对讲机必须是本质安全型的。

手表、微型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之类的小型电池电源的个人用品不认为是值得重视的火源。

除非被认可适合在易燃环境中使用,否则,便携式收音机、磁带录音机、电子计算器、使用电池的照相机、拍照的闪光部件、手提电话机和无线寻呼机,均不得在油舱甲板上或可能存在可燃气体的地方使用(见4.10.2条)。

2.5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

在危险区范围内以及即使在那些预计偶然才会出现易燃气体的场所,固定安装的电气设

备必须都是认可型的并应妥善维护,以确保这种设备及其电线线路不会成为火源。

2.6合成纤维服装

经验已经证明,在油船上通常遇到的情况下,合成纤维材料制成的服装不会引起任何值

得重视的静电危险。

然而,合成纤维材料在高温的作用下趋向融解并互相熔化在一起以至成为集中的热源使人体组织受到严重伤害,因此这种材料的服装被认为不适合于那些在执行他们的任务中可能接近火焰或热表面的人员使用。

2.7无线电发射天线

中频和在高频(300kHz–30MHz)的无线电发射中,从天线延伸至500米的距离范围,所辐射的强大能量能够在未接地的“接受机”(吊货设备、舾装索具、桅支索等)上感应起能产生火花放电的电势。

如果天线绝缘子的表面覆盖有盐分、尘垢或水分,发射电磁波还会在其表面上引起电弧放电。

以此建议:

∙所有支索、吊货设备和舾装属具都应接地,吊杆轴承应采用石墨润滑,以保持电流的连续性;

∙在预计到发射天线区域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期间,不允许进行无线电发射。

用于卫星通信和甚高频通信这一类低能量的无线电发射,不会产生上述那样的火源。

关于

在油码头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更进一步的限制规定见第4.11节。

2.8热工作业

2.8.1概述

热工作业是指涉及进行焊接和燃烧的任何作业和会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包括某些钻孔和研磨作业、电工作业还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使用。

主要机器处所外部的热工作业(以及关联到燃油舱和燃油管路时主要机器处所内部的热工作业)都必须考虑到在其大气环境中可能出现烃气和存在着潜在火源。

应当只有在修理工作实在无法可想时,才在主要机器处所外部实施热工作业。

应考虑使用的代替方法包括冷工作业或卸下工件移到主要机器处所内。

主要机器处所外部的热工作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或国际规则和/或港口/油码头的要求才能得当批准,并应受到船上热工作业许可证手续的约束。

在进行货油、压载、洗舱、除气、驱气或充惰作业期间,必须禁止那些需要申请热工作业许可证的热工作业。

2.8.2热工作业的评定

船长应决定热工作业是否恰当、安全和处在必要的预防措施之中。

主要机器处所以外的地点和船舶经营人指定的其他地点的热工作业,在船长已经将所提请的作业的详细情况通报船舶经营人的岸上机关并且作业方法已经被讨论和同意之前,这些地点的热工作业不应付诸实行。

热工作业开始之前,应召开由船长主持的安全会议,认真审查所计划的作业和安全措施。

会议至少应由那些与作业有关系的负有责任的所有人员参加,应写出议定的作业计划和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计划应清楚明白并明确指定一位高级船员负责监督作业,另一位高级船员负责安全措施包括有关各方面之间的信息传递。

应向从事热工作业准备工作的操作的所有人员说明作业的概要并指明他们各自的分工职责,他们必须完全明白哪一位高级船员负责作业监督和哪一位负责安全措施。

书面的热工作业许可证应对每项预定的作业任务分别签发。

该许可证应指明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不应超过一个工作日。

2.8.3热工作业的准备

  利用货油或压载系统所进行的各种作业,包括洗舱、除气、驱气或充惰,在热工作业开始之前和整个热工作业期间必须停止。

如果热工作业中断而允许泵压载水或使用货油、透气或惰气系统的其他作业,热工作业重新开始之前,必须重新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并且签发新的热工作业许可证。

  不得在装有燃油的燃油舱壁上或距该舱壁0.5米以内事实热工作业。

2.8.4封闭场所的热工作业

  准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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