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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汇储备大量增加是否负有调整汇率的义务1论文一国外汇储备大量增加是否负有调整汇率的义务1论文

摘要:

汇率是调整国际收支的重要杠杆。

从《IMF协定》第4条和《新决议》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汇率操纵、外部不稳定和汇率严重偏差造成一国国际收支出现大量盈余或赤字等情况下,该国和其它相关国家负有调整汇率以此调整国际收支的义务。

但是仔细分析不难看出,这些规定概括模糊,缺乏可操作性,逆差国和顺差国之间的义务难以理清,且《新决议》中的多数指导原则缺乏法律拘束力。

故当今西方声称人民币汇率导致了全球国际收支失衡,要求人民币不切实际地加速升值,是缺乏牢靠标准和依据的。

我国应重视以上义务规定,同时用好这些规定,为人民币汇率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论文关键词:

外汇储备;国际收支;汇率操纵;汇率偏差;汇率调整Abstract:

Exchangerateservesasanimportantleverinadjustingbalanceofpayments.UnderArticle4oftheIMFAgreementandtheNewDecisions,wherethereoccursalargeinternationalpaymentsurplusordeficitinacountryresultingfrommanipulation,externalinstability,orfundamentalmisalignmentofexchangerate,thecountryandotherrelevantcountriesareliableforadjustingexchangeratetomaintainthebalanceofpayments.However,toogeneral,vagueandnon-operationalaretheprovisionsthatthedutiesbetweenthesurpluscountriesandthedeficitcountriesarehardtodelineate.Also,mostofthedirectivesintheNewDecisionsarewithoutbindingforceinlaw.Assuch,theallegationofsomewesterncountriesthatitistheexchangerateofRenminbithatleadstotheglobalimbalanceofpaymentsandtheclaimuponChinatodepreciateRenminbiatanimpracticalspeedaretotallygroundless.Whilebeingcautiousnottoviolatetheaboveprovisions,ChinashouldexertherselfwithintheboundoftheAgreementandtheDecisionsforrenderinglegalprotectionforthereformoftheexchangerateofRenminbi.KeyWords:

foreignreserves;internationalpayments;exchangeratemanipulation;misalignmentofexchangerate;exchangerateadjustment作为价格的汇率与作为数量的国际收支犹如一个硬币的两个面,一定的汇率会导致相应水平的国际收支状况,汇率的变化会造成国际收支的相应变化,因此,汇率构成调整国际收支的重要手段。

例如,一国在经常账户出现逆差时,可以通过汇率贬值而减少或消除逆差;在出现大量顺差时,可以通过汇率升值减少顺差,平衡收支。

问题是:

在当今的国际货币制度——“牙买加体系”下(注:

“布雷顿森林体系”于20世纪70年代初崩溃后,几经周折,1976年1月,IMF“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召开会议,达成了《牙买加协议》(JamaicaAgreement)。

根据此协议,IMF的执行董事

会在1976年4月制定了《IMF协定第二次修正案》。

1978年4月1日,经修改的IMF协定获得法定的多数票的通过,正式生效,从而形成当今调整国际货币关系的“牙买加体系”。

),当一国国际收支出现大量盈余或赤字时,该国和其它有关国家是否负有为了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而调整汇率的义务?

这一问题作为国际货币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并没有得到深入探讨。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外汇储备的大量增加,西方指责人民币汇率被严重低估,造成了全球性国际收支的严重失衡,要求人民币不切实际地加速升值。

(注:

例如,2007年3月,民主党众议员蒂姆·瑞安和共和党众议员邓肯·亨特在提出的众议院782号议案——《公平货币法案》中认为人民币至少被严重低估了40%,提出要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相应地征收40%的反补贴税。

)西方是否有牢靠的标准及依据,我国有什么样的对策可循呢?

这一切均有赖于对国际收支特别是外汇储备的大量增长与汇率调整义务的关联性这一问题的回答。

本文以下通过对“牙买加体系”相关制度的考察,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提供参考。

一、《IMF协定》有关外汇储备变化与汇率调整义务的规定通过法律制度,运用汇率手段在全球多边范围内调整国际收支,当始于1945年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

(注: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夕,为了重建国际货币金融秩序,从而为战后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和各国经济恢复提供条件,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召开的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了IMF协定,根据协定1945年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由此“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

)(注:

通说认为,人类迄今已经历了3种国际货币制度,依次为“国际金本位制”、“布雷顿森林体系”和“牙买加体系”。

国际金本位制虽然也有国际收支平衡调整的机制,但其形成并非起因于国际间的协议,而是各国顺应经济发展在当时自愿采取的。

)对于汇率与国际收支调整的关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的主要设计师怀特(H.D.White)曾指出,汇率的任何变化都仅需出于国际收支平衡矫正之目的,且舍此之外没有达到国际收支平衡调整满意效果的其它方法[1]。

(注:

需要说明的是,怀特阐述的是当时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不完全适合于当今的“牙买加体系”。

)当时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以下简称《IMF协定》)第4条规定了汇率平价制度,要求各国以黄金确定货币的平价,并将汇率波动限定在狭窄的范围之内。

在这种汇率制度下,国际收支失衡有两种解决方法:

短期的失衡由IMF提供贷款解决,而严重失衡则由会员国向IMF申请调整汇率平价来解决。

然而,“布雷顿森林体系”由于汇率制度的僵化,在其存续的20多年里,国际收支大面积失衡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真正解决,该体系也最终在20世纪70年代初崩溃。

(一)“牙买加体系”有关汇率调整的理念代之而起的“牙买加体系”吸取“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教训,为了避免僵化的汇率制度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采取了自由汇率制。

根据修改后的《IMF协定》第4条,IMF的会员国可根据需要自由地决定所采取的汇率安排,不需经IMF批准即可通过调整汇率来调整国际收支,从而获得了通过汇率变动而调整国际收支的广阔空间。

但问题是,当一会员国或其它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或国际货币体系的状况需要一国调整汇率时,该国是否有义务调整汇率?

对此国际社会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围绕新的国际货币制度设计,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中的突出问题就包括:

如果允许各国自由地选择汇率安排,国际收支平衡调整机制如何运转?

出现顺差的国家和出现逆差的国家在调整国际收支失衡方面的责任如何分配?

在解决国际收支失衡时,是不是只有逆差国才承担责任实行货币贬值和紧缩国内经济,顺差国有没有责任升值本国货币?

对于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当时形成的共识认为,国际收支平衡调整的责任应当由逆差国和顺差国合理分担[2]。

逆差国减少国际收支赤字,通常需要紧缩经济,并通常要达到抑制国内需求增长的程度,同时还需要本币对外实行一定的贬值。

顺差国则既可以采取本国货币升值的办法,也可以实行一定的国内通胀,或允许外汇流入以产生一定的通胀效果。

(注:

一般情况下,顺差国由于国际收支顺差的存在,国内货币供应增加,会出现一定的通胀。

)这些讨论和达成的共识,为修改《IMF协定》第4条即制定新的第4条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和准备。

(注:

根据1976年1月达成的“牙买加协议”,IMF的执行董事会在1976年4月制定了《IMF协定

第二次修正案》,对原来的IMF协定进行修改。

这次修改涉及汇率制度、黄金问题、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增加IMF份额等方面。

其中,汇率为最主要的修改,体现在修改后的《IMF协定》第4条中。

)修改后的第4条,对于会员国在享有汇率安排选择的自由的同时,为国际收支平衡或国际货币体系的需要规定了汇率调整的义务,这些义务集中地体现在第4条第1节的规定之中,包括总括性义务和具体义务。

第4条第1节(Section1)规定的义务是基于这样的理念和设想:

汇率应反映一国的基本状况即基本面,如果一会员国的基本面需要对汇率进行调整,那么,该国就不应阻止这种调整。

如果各国汇率能够反映其基本面,那么整个国际汇率体系就将更加稳定,即便反映各会员国基本面会造成汇率波动,也会有助于汇率体系的稳定[3]。

因此,IMF会员国调整汇率的基本前提是其基本状况的需要,第4条将适应基本面的需要而对汇率进行调整的权力明确地规定由各会员国行使,各会员国享有自由汇率制,但同时规定了相关义务以保证有序的外汇安排和促进汇率体系的稳定。

一国状况包括对内对外两个方面,汇率该如何反映和对待这两个方面呢?

根据2007年6月IMF执行董事会通过的《对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议》(以下简称《新决议》),要实现有序外汇安排和汇率体系稳定的义务目标,最有效的途径是每个会员国都实施能够促进本国外部稳定的政策,这种政策就是与第4条第1节规定的会员国义务,特别是该节

(1)至(4)项规定的具体义务相一致的政策,而外部稳定就是不会或不太可能导致破坏性汇率变动的国际收支状况[4]。

可见,第二次修正案中的各会员国义务侧重的是汇率要反映国际收支平衡的状况和需要,以免国际收支造成破坏性汇率变动,但也不是将国内状况弃之不顾,而是认为会员国通过促进国内稳定而促进外部稳定,例如,有序增长和合理的价格稳定趋于使经常账户的赤字保持在可融资水平内,可持续的国内政策有助于使经常账户接近均衡水平[3]10。

总之,根据“牙买加体系”,IMF会员国具有确定汇率安排的广泛的自由,以使汇率反映其基本面,但同时也通过第4条第1节规定的总括性义务和具体义务进行约束。

(二)总括性义务潜在地包含为调整国际收支开展汇率合作的内容总括性义务规定,各会员国保证同IMF和其它会员国进行合作,以保证有序的外汇安排(exchangearrangement),并促进汇率体系的稳定。

这一规定潜在的涵盖面十分广泛,它可以囊括具体义务之外的任何要求,但是否包括为国际收支之目的而采取的汇率行动?

各个会员国为了满足合作义务而必须采取的行动,只能借助合作的目标——保证有序的外汇安排和促进汇率体系的稳定来确定[3]19。

首先,对于保证有序的外汇安排,需要指出的是,《IMF协定》第4条中的“外汇安排”,从《IMF协定》第4条第2节的内容(注:

第4条第2节总的外汇安排的核心内容是:

外汇安排可以包括:

(1)一个会员国以特别提款权或选定的黄金之外的另一种共同标准,来确定本国货币的价值;

(2)通过合作安排,会员国使本国货币同其它会员国的货币保持比价关系;(3)会员国选择的其它外汇安排"。

可见,外汇安排是指确定本国货币对外币值的机制和方法。

)和相关研究结果来看[4],不是指货币兑换和对外支付的内容,而是指汇率安排,如一国是采用盯住汇率制、浮动汇率制,还是其它汇率制度。

如前所述,汇率和决定汇率的政策,需主要出于正当的国际收支平衡之目的,因此,有序的汇率安排必然是汇率适应国际收支状况而调整的安排。

其次,对于促进汇率体系的稳定,《IMF协定》第二次修正案的基本设定是,如果允许汇率随各国的基本状况而变动,那么,国际汇率体系的稳定则能够得到最好的实现。

基于这种看法,《IMF协定》原第4条规定为促进“汇率稳定”而进行合作的义务,在第二次修正案中被修改为合作以促进“汇率体系的稳定”,即修改后的目标是实现汇率体系的稳定,而不是汇率的稳定。

这表明实现汇率体系稳定之目标,各会员国需根据其基本面,特别是其国际收支状况和有效调整国际收支的需要,对汇率当变则变,不当变则不变。

可见,为保证有序的外汇安排和促进汇率体系的稳定而同IMF和其它会员国进行合作的义务,潜在地包含了要求会员国进行汇率合作以调整国际收支的内容,因此,在一国外汇储备出现巨大变化时,不能排除该国需要作出汇率调整。

(三)具体义务中的汇率调整的内容第4条

第1节规定的具体义务有4项。

前两项具体义务与IMF会员国的国内政策有关,要求会员国努力实现具有合理价格的稳定的、有序的经济增长,促进有序的基本经济货币条件和不会产生异常波动的货币制度而寻求国内稳定。

虽然这些规定都是有关国内政策的义务,但国际货币体系的有效运行,汇率和国际收支平衡问题的解决都不是在真空中实现,没有各会员国国内有序的经济增长和基本经济货币条件以及稳定的货币制度,各国极易借助汇率转嫁国内经济问题和危机,这样各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就难以实现,国际汇率体系就难以稳定。

后两项具体义务是有关IMF会员国对外政策的规定。

与国际收支平衡义务密切相关的是第3项义务,它规定各会员国应避免为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

从国际收支平衡与汇率调整的关系的视角来考察,这一规定包含着丰富的内容。

首先,一国汇率和汇率政策若出于国际收支平衡之外的,为取得对其他国家不公平竞争优势之目的是不允许的,从这一意义上讲,一国汇率变动与否应主要出于矫正国际收支平衡之目的。

其次,汇率和汇率政策即便是出于国际收支平衡之目的,也应顺应而不是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否则,汇率和汇率政策就会丧失正当性。

据此,国际收支若严重失衡,则汇率需要发生相应的变化;若国际收支没有失衡,则通常表明汇率处于均衡状态,一国应维持汇率不变。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规定表明汇率可以用来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各会员国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需要成员方承担相应的汇率不妨碍和不操纵的义务,以汇率操纵的手段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是不允许的。

最后,对这一规定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影响国际收支有效调整的汇率操纵,应包括汇率高估和汇率低估两种情形。

众所周知,一国国际收支的盈余或赤字相应地体现为其他国家的赤字或盈余,国际收支平衡调整机制若要正常运转,需要汇率高估而出现逆差的国家和汇率低估而取得顺差的国家同时承担责任,所以,为国际收支平衡调整而规定的汇率义务应同等地适用于汇率高估和汇率低估,适用于逆差国和顺差国。

此外,从避免为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而操纵汇率的措辞来看,禁止汇率操纵的义务无疑应适用于汇率低估的国家,因为在逻辑上要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只有实行汇率低估,这些国家的产品才会由于本币币值低估而在外国市场上以外币表现的价格显得低廉。

当然,通过汇率操纵造成汇率低估在取得对其他会员国的不公平竞争优势的同时,通常也会不适当地增加本国的盈余和他国的赤字,从这一意义上讲,取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和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二者具有密切的联系,甚至重叠。

需要强调的是,禁止汇率操纵的规定不仅在于防范和制止通过汇率操纵而取得对其他会员国的竞争优势,而且更在于确保国际货币体系包括国际收支平衡调整机制的有效和可靠运转,这也是这一义务规定之所以将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置于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之前的原因所在。

因此,在由于操纵汇率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而造成国际收支失衡的情况下,实施操纵的国家需要对汇率进行矫正。

第4项具体义务规定是,奉行同本节所规定的义务不抵触的外汇政策。

同样,这里的“外汇政策”仍然是指汇率安排。

奉行同本节所规定的义务不相抵触的外汇政策,意味着一国当其基本面特别是国际收支状况,需要其与IMF和其它会员国进行合作采取汇率行动时,该国所选择的汇率安排不得与之相矛盾。

同样,一国的汇率安排也不得造成一国操纵汇率,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

这就在《IMF协定》第4条所规定的会员国选择汇率安排的权利和汇率义务之间建立了一个平衡。

如前所述,IMF会员国有权选择汇率安排,有些汇率安排如盯住汇率,本身就意味着会员国需要干预市场才能维持盯住汇率,但如后所述,长期的、大规模的单向市场干预,涉嫌违背汇率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能否以盯住汇率的固有特征为据作为背离汇率义务的抗辩呢?

奉行同本节所规定的义务不抵触的外汇安排,显然给出了否定的答案,这就意味着一国虽然有权选择汇率安排,但不得违背相关义务。

可见,在“牙买加体系”下,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和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不像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那样,通过经IMF批准调整原来的汇率平价等方式来实现,而是由各国自主地通过调整汇率以反映其基本面来实现,会员国调整汇率需要遵守总括性义务和具体义务。

从国际收支的大量增减与汇率调整义务的关联性来考察,这些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总括性规定潜在地对各会员国施以为国际收支平衡之需要而进行汇率调整的概括义务;二是在存在妨碍国际收支

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而操纵汇率的特定情况下,取消汇率操纵和进行汇率调整;三是会员国不得以汇率安排选择自由为据违背所承担的汇率义务,包括汇率安排不得妨碍国际收支有效调整等。

若会员国违背了以上义务,造成了外汇储备的大量增加或减少,使国际收支严重失衡,那么,无论是顺差国,还是逆差国,都有义务和责任通过调整汇率进行矫正。

二、《新决议》有关外汇储备变化与汇率调整义务的规定各国自由选择汇率安排,如果缺乏监督,就会给国际货币体系带来危害,因此,《IMF协定》在第二次修改时添加了一项内容,即由IMF对会员国的政策实行监督。

修改后的《IMF协定》第4条第3节第1项规定,IMF应监督国际货币体系以保证其有效实行,监督各会员国是否遵守该条第1节规定的义务。

第2项规定,为了履行上述职能,IMF应对各会员国的汇率政策行使严密的监督,并应制定具体原则,以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提供指导。

可见,根据此规定而制定的决议以及其中包含的指导会员国汇率政策的原则,构成牙买加体系下有关外汇储备变化与汇率调整义务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根据第2项的规定和授权,IMF的执行董事会于1977年通过了《汇率政策监督的决议》(以下简称《1977年决议》)。

2007年6月15日,IMF执行董事会通过了《对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议》(以下简称《新决议》),《新决议》废止和取代了《1977年决议》,是30年来IMF对汇率监督框架的首次重大修改。

IMF之所以作出这次修改,首先是由于《1977年决议》无法应对其诞生后的30年间对国际货币体系稳定构成重大挑战的一些变化。

《1977年决议》主要关注了出于收支平衡目的的汇率操纵和短期汇率变动,而1977年以来与汇率有关的最普遍的问题是:

由于国内原因而维持低估汇率,各国财政和货币政策的不一致,晚近出现的由于国内收支不平衡而引起的资本账户的脆弱性等。

其次,《IMF协定》第4条确立了会员国在汇率与国内政策两个方面的义务,但《1977年决议》仅覆盖了前者。

这种情形反映了《1977年决议》出台时对于在国内政策领域如何进行监督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然而,汇率作为一国状况在其货币对外币值上的体现,无疑受到国内政策和国内发展变化的影响。

维护汇率体系的稳定,除需要关注汇率政策之外,还需要将国内政策包括进来。

总之,1977年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IMF对汇率的监督实践不断演进,而《1977年决议》几乎没有变化,与汇率监督的最佳做法出现脱节,在这种情况下,IMF通过《新决议》对汇率监督进行更新[5]。

以下根据《新决议》,对国际收支平衡与汇率调整义务的关联性进行考察。

(一)外部稳定、汇率操纵与汇率严重偏差《新决议》对《1977年决议》的重大修改和主要内容,体现在对外部稳定的强调和对汇率操纵进行诠释,但二者都与汇率严重偏差(fundamentalmisalignment)密切地联系在一起。

1.外部稳定与汇率严重偏差如前所述,《IMF协定》第4条第1节规定各会员国应与IMF和其他会员国合作,以确保有序的外汇安排并促进汇率体系的稳定,在《新决议》看来,最有效地实现汇率体系稳定的途径是每个会员国都实施能够促进本国外部稳定的政策,这种政策就是与第4条第1节规定的义务,特别是其中的4项具体义务相一致的政策[6]。

因此,《新决议》明确规定外部稳定和影响外部稳定的政策处于IMF监督的核心地位,外部稳定构成IMF汇率监督和《新决议》的统领原则。

同时,《新决议》还在《1977年决议》规定的指导会员国汇率政策的三项原则之外增加了第四项原则,即“会员国应避免采用导致外部不稳定的政策”,对外部稳定给予突出的强调。

什么是外部稳定呢?

根据《新决议》,外部稳定是指不会或不太可能导致破坏性汇率变动的国际收支状况。

它既包括一国国际收支的稳定,也包括该国国际收支状况对其他国家国际收支稳定的影响,即外溢效果。

当一国国际收支状况不会或不太可能导致破坏性的汇率变动时,就实现了外部稳定。

这要求基本经常账户大体保持平衡(注:

基本经常账户是剔除周期性波动、临时冲击、调整时滞等暂时性因素后的经常账户。

),在这种情况下,一国净对外资产头寸的变化与该国经济结构和基本面相一致。

(注:

此外,外部稳定还要求资本和金融账户不造成资本流动急剧变化的风险,因为融资受限或脆弱的对外资产负债结构都可能导致资本流动急剧变化,从而引

起汇率的破坏性变动。

)如果基本经常账户处于不平衡状态,汇率就发生了“严重偏差”。

汇率严重偏差是指实际有效汇率偏离均衡水平,而均衡水平是指符合经济基本面的经常账户所对应的汇率水平。

汇率严重偏差在《新决议》中构成外部不稳定的重要指标。

由此可见,外部稳定又将汇率与国际收支联系在一起。

一国外部稳定与否重在考察其国际收支状况是否会导致其本国或其它国家汇率的破坏性变动,强调国际收支对汇率的影响,鼓励各国实行有利于外部稳定的政策,进而促进国际汇率体系的稳定。

但是,一定的国际收支状况又是特定汇率作用的结果,汇率处于均衡状态,基本经常账户的收支通常处于平衡状态,反过来又会进一步促进汇率的稳定;否则,若汇率严重偏离均衡水平,就会出现国际收支的严重失衡,反过来可能导致汇率出现破坏性变动。

因此,外部稳定意味着一国需要将汇率保持在或接近于均衡水平,要求一国为了自身的外部稳定或消除对其他国家的不良影响,改变或维持现有汇率。

2.汇率操纵与汇率严重偏差禁止操纵汇率是《IMF协定》第4条第1节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具体义务,并在《1977年决议》中得到了重申。

然而,这一规定十分概括,可操作性差。

(注:

对于这一特征,详见后文的阐述。

)鉴于这种情况,IMF的执行董事会在《新决议》中力图对其作出符合现实需要的诠释,但所作诠释事实上主要限于为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而操纵汇率这种情形(注:

《1977年决议》和《新决议》都规定了出于两种目的的两类操纵,一类是操纵汇率,另一类是操纵国际货币体系,二者要么是为了阻止有效的国际收支调整,要么是为了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规定为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而实行的汇率操纵,是通过实施旨在影响并实际影响了汇率水平的政策,造成构成汇率严重偏差的低估,并以此扩大净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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