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法律知识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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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法律知识讲座

中学生法律知识讲座

中学生法律知识教育讲座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我们应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做宣传法律的小使者。

一、学法

1.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

与道德、纪律等规则相比较,法律具有三个最为显著的特征:

一是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是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三是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纪律则是一定的组织内部制定的,局限于特定的组织,有一定的适应范围,不管是社团组织还是企事业单位,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为小气候小环境制定特定的纪律,它是为了维持一个组织的良性运行采取的方式方法。

道德只是长期以来人们逐渐形成的一种信念,习惯和传统,道德不具有强制性.

2.违法与犯罪

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根据其违反的法律,可以将它们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比较轻微,相对刑事违法行为而言,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称为一般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

任何一类违法行为都有其法律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收保护费”是近几年来在问题青少年群体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犯罪形式。

在学生担心的“校园暴力”中,“收保护费”排在了最前面的位置。

所谓“收保护费”就是校外闲散青少年和校内高年级的同学直接向青少年索要财物,这种现象最常发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或者假期里。

电脑房、游戏机房也是“收保护费”经常发生的地方。

更让人担心的是,不少学生小的时候有被人“收保护费”的经历,到了高年级自己就变成对师弟师妹“收保护费”了。

这就是从被害者变成害人者甚至犯罪分子了。

“收保护费”是一种犯罪行为,其性质是敲诈,甚至是抢劫。

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很多都是结交了不良少年,参与“收保护费”,结果走上了犯罪道路。

C、盗劫――青少年犯罪又一常见形式

偷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偷地或者趁人不备窃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是青少年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一种常见行为。

任其发展会成为习惯,甚至导致犯罪,很容易扩展并发展为其他类型的犯罪。

本市一重点中学高三学生偷盗1万元,大学上不成,换来牢狱之灾。

本市一初中学生为了上网,从开始的小偷小摸发展到团伙盗窃,数目巨大。

某市一初中女生为了赶时髦,从家中偷钱,她的母亲报警,公安机关破案后,找到她,她竟然说自己拿的是家中的钱,没什么错误。

初中生中抢劫犯罪案件较多,而且多为团伙性的,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比如说“你不拿钱,我们就打他”这样的言语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但劫取财物的多少并不是构成本罪的依据,而只是量刑的情节。

本罪已满14周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D、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吸烟、饮酒的;阅读、观看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逃学、夜不归宿的;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的;吸食、注射毒品的等。

3.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凡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

党和国家对我们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无限关怀,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家庭保护,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的职责,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学校保护,要求学校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社会保护,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社会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等方面。

司法保护,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保护措施。

4.加强自我防范,自觉抵制不良诱惑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其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的。

这部法律设专章规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给我们划清了明确的是非界限。

许多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从沾染不良习气开始的。

我们一定要重视道德修养,自觉遵纪守法,谨慎交友,防微杜渐,避免沾染不良习气,防患于未然。

从小事做起,预防违法犯罪。

我们只有学会分辨并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才会有健康幸福的生活。

否则,我们会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

案例:

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李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

“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还有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

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

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

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

因为《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首先是交友要慎重,拒绝不良交往。

不良的交往会成为青少年实施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

不良交往往往是有劣迹、不轨行为或不良品行的青少年结合在一起进行不良的社会娱乐活动,他们逛街、下饭馆、抽烟喝酒、打牌跳舞、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追求低级趣味等等,同时社会上一些有前科、有劣迹的成年人利用青少年好奇心强、社会经验缺乏、辨别力、控制力薄弱等特点,以物质引诱、暴力威胁等方式,传播犯罪思想,教唆作案手段,以使青少年误入歧途。

有不少青少年正是由于不良交往,受到不良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例如,学生吴某,初中毕业后在舞厅跳舞时认识了曾犯过盗窃罪的罗某后,一来二去,二人搞得火热,罗某便向吴大谈“盗经”,说作案时如何刺激,如何过瘾,最终吴某在罗的教唆下走上了盗窃犯罪道路。

被判刑八年,葬送了自己的前程。

其次是尽量避免涉及成人娱乐场所,避开不良环境的影响。

目前我市成人娱乐场所如歌舞厅、酒吧、迪吧、网吧比比皆是。

由于涉足成人娱乐场所的人员成分复杂和流动性大,许多违法犯罪人员混迹其中,寻衅滋事,青少年在这样的场所很容易受腐蚀。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我们一定要远离这些娱乐场所,交友一定要慎重。

同学们在假期中可能在家里会经常上网,值得注意的是,上网千万别上瘾,不然耽误你们的学业不说,还可能因为浏览一些不良网站、网页而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因为里面的色情、迷信、赌博、暴力、恐怖等内容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一些少年犯坦率地说:

我们作案的念头是看了黄色录像后产生的,我们的作案方法是从网络里学来的。

青少年一旦沉迷于电子游戏就会产生愈来愈强烈的心理依赖和反复操作的渴望,不能操作时,便回产生情绪烦躁、抑郁等症状,与毒品海洛因的成瘾特征极其相似,故被称为“电子海洛因”。

有的甚至几天几夜泡在网吧,甚至因此而走上绝路。

案例:

北京一所网吧发生大火,烧死24名年轻人;厦门一中学生去网吧上网,与成年人发生口角,被用弹簧刀惨无人道地杀害;天津市一少年,在网吧玩网络游戏时突然暴死。

血淋淋的事件,一桩桩、一件件,都警示人们:

整顿网吧,刻不容缓。

然而,作为我们青少年更应严格要求自己,远离网吧,拒绝诱惑。

在假期生活中,要文明上网,正确处理好上网与学习、上网与休息的关系,争作一名合格的健康发展的中学生。

案例:

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

没钱上网,小新就想到了偷。

2008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

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

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

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

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

6月15日中午他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

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

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

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

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

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

小新告诉办案律师,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

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

“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

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

”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什么是毒品?

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危害可以用十二个字来概括:

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

一人吸毒,全家遭殃。

各种毒品的毒性强弱虽各有不同,但都能使人成瘾,产生强烈的生理和心理依赖。

成瘾性是毒品危害的重要根源。

案例:

某海洛因吸食者,下定决心戒毒。

家人用手铐把他拷在屋内的铁床上,想用这种办法帮他戒毒。

但是,仅仅过了一天,他再也不能忍受毒品的折磨。

趁家里没有人,他拖着铁床,一步步爬到厨房门口,够到一把菜刀,活生生地把自己拷在床上的左手剁下,然后登上窗台,从五楼一跃而下,他是要去找毒品,结果当场毙命。

毒瘾的煎熬可见一斑。

-一个吸毒女如此描述毒瘾发作时的感受:

毒瘾发作的时候,浑身上下冷嗖嗖,接着是奇痒难忍,然后就是疼痛,那种疼痛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像蚂蚁在噬你的骨头,使骨头像劈开一样,骨头茬子从里向外一点点的穿透肌肉和皮肤,牙齿也像裂开了,脑袋像爆炸般的痛,五脏六腑也像被什么东西撕扯着-所以一个上了瘾的人,为了避免那样的疼痛,就没有不敢做的事了。

什么廉耻、伦理、道德、法律,统统会忘得一干二净。

“吸毒一口,掉入虎口”,贪图一时痛快,毁掉一生幸福。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最新数字显示,在中国吸毒人员中,青少年已占74%,其中16岁以下的超过一万人。

青少年吸毒诱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诱因一:

无知好奇

调查表明,在青少年吸食者中,8%以上是在不知道毒品的危害的情况下吸食成瘾的。

他们抱着“找一下吸毒的感觉”,“抽着玩玩”,“尝尝新鲜”,“我只想知道吸毒是怎么回事”,“吸一口不要紧”等心态。

在毒品面前放任自己的好奇心,就好比在悬崖边抬脚试崖底有多深一样危险!

有这样一个案例:

在戒毒所,有人问一个中学生吸毒者:

“你是怎样吸上毒品的?

”他说:

“我原先就吸香烟。

有一天,一个朋友给我一支烟,我看它不像香烟,就问他这是什么。

他诡秘地一笑说:

你吸吸吧,比你吸的那种烟好多了。

我就想:

反正都是烟,吸就吸呗。

谁知那里面有海洛因,吸了没几支,就上了瘾,再也戒不掉了。

诱因二:

上当受骗

有不少青少年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毒贩诱骗而吸毒的。

毒品贩子为了掩人耳目,同时为了“以贩养吸”,往往投下一些陷阱拉人下水。

这些陷阱有花言巧语、请客吃饭、诱骗服用掺有毒品的食物、饮料等。

诱因三:

追求享受

有些青少年认为吸毒时髦、气派,是高档消费和富有的象征。

他们不知道再有什么能满足个人享受了,带着“好吃的也吃过了,好玩的也玩过了,天上飞的,底下跑的,水里游的,只要有卖的,只要能吃的,差不多都见识了,得,抽就抽点吧,也不枉来世上一遭。

”的念头尝试毒品。

可这一抽上,就把父母辛苦积攒的家业很快抽光,并搭上了自己的健康和生命。

诱因四:

逃避现实

一些青少年由于父母离异,家庭缺少温暖,学习压力大,师生关系紧张,考试受挫以及待业等不顺心的事引起精神苦闷,情绪低落,想以吸毒麻痹自己。

这种混沌的心态,只能使自己搭上死亡的快车。

诱因五:

逆反心理

有些青少年在受到家长的忽视、冷落之时,很容易产生逆反心理,以期盼得到家长的关注。

家长不让他与那些有不良习性的青少年玩,他偏要赌气与那些素有劣迹的青少年厮混在一起,一块儿抽烟,喝酒,乃至吸毒。

一桩桩血的事实告诉我们:

要慎重交友,拒绝不良交往,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诱惑;重视上网安全,远离网吧,文明上网;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5.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青少年学会自我保护,不仅需要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和勇气,也要有保护自己的智慧和方法:

遭遇意外险情与伤害时,需要冷静,要学会运用最有效的救助方法;遭遇不发分子的侵害时,既要勇敢又要机智,特别是在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不要与其硬拼,而要讲究智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伤亡,保住最大的合法权益。

例如:

当你发现一起交通事故,而肇事车逃跑,你应该记住逃跑车的车型、颜色、号牌等特征以及逃跑的方向。

另外,要熟悉报警电话:

110、120、122、119

(①匪(刑)警报案电话:

110②火警报案电话:

119③交通事故报案电话:

122④急救中心求救电话:

120)

同学们,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维护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法律。

非诉讼手段,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如果这种方式仍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就要使用诉讼手段,勇敢地到人民法院状告侵权者,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

6.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

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

广义的义务,既包括法律义务,又包括道德义务。

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

所谓道德义务,是指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

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

在我国,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

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7.维护受教育权利,履行受教育义务

依据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统一性、公益性的显著特征。

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

其一,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其二,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其三,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8.生命与健康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

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

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的生命与健康,也损害了自己。

行为人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

9.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权具体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人格尊严不可侮,侮辱者必将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

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

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起诉讼以讨还公道。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是侵害公民姓名权的两种具体表现。

无论盗用还是冒用他人姓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侵权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10.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当我们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1.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我国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等9项权利。

①消费者享有安全权。

人身、财产安全,是公民在社会中生存的基本条件。

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③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④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作为消费者,我们要保持应有的警惕,尽量不给不法经营者以可乘之机,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使不法经营者显露原形、受到惩治。

我们作为消费者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做有修养、守秩序、道德高尚的“上帝”。

二、懂法

作为中学生应该如何遵守法律。

1、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

⑴旷课、夜不归宿;⑵携带管制刀具;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⑸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⑻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⑼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有:

⑴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夜总会、通宵影剧院;⑵带有赌博性的娱乐室、游戏场;⑶营业性台球室;⑷卡拉ok厅和电子游戏机室;⑸审定为“少年儿童不宜”的影片、录像、录音等的播放场所。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

任何经营场所不能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5、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指:

⑴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⑵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⑶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⑷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⑸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⑹多次偷窃;⑺参与赌博,屡教不改;⑻吸食、注射毒品;⑼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6、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示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为了能使我们健康成长,同学们应当自觉做到:

  

1、遵纪守法,不做违法违规的事,杜绝各种不良嗜好,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2、不进营业性的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娱乐场所,在家上网时,要文明上网,不浏览不健康网站,增强自身免疫力。

3、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文化的影响,不看有淫秽、恐怖等不健康内容的书刊、录像,拒绝各种低俗的“口袋书”。

4、不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积极参与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5、不抽烟,不喝酒,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6、注意身心安全,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同学们,希望大家从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

我的讲座结束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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