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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龙科技园规划文本

 

编制单位:

北京中华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

规划专业:

胡延汉

给排水专业:

李爱萍

电气专业:

张伟

暖通专业:

何强

 

二零一零年十月

 

文本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区功能和发展目标

第三章用地使用和兼容控制

第四章综合交通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六章综合防灾规划

第七章环卫市容控制

第八章“六线”规划控制要求

第九章城市设计引导

第十章地块控制

第十一章建筑控制

第十二章规划实施对策

第十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章附则

附表:

1、配套公用设施一览表

2、规划用地汇总表

3、土地使用兼容表

4、开发控制指标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洛阳市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以北、定鼎路以西、洛浦路以南、洛浦西路以东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顺利实施,有效控制该地块的建设和开发,指导下一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特制订本规划文本。

第二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006版);

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7.《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

8.《洛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9.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0.《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洛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洛政文【2005】139号);

11.《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2004-2008年度已出让土地未开工项目建设的工作部署》(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14号,2009年7月21日);

12.《洛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公告》(洛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2007年4月26日);《成交确认书》(洛阳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4月26日);

13.《规划技术要点通知书》(洛阳市规划局);

14.规划地块1:

1000地形图。

第三条规划原则

(1)依法规划的原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符合地方的相关规定。

(2)程序按序的原则——市政府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已批准该地块的使用并已办理了阶段性手续。

本规划遵循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予以延续。

(3)整体性原则——遵循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

注重与周边规划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包括用地功能布局,道路交通联系以及景观风貌建设等方面,使其成为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

(4)可操作性原则——充分结合现状和地方的实际情况,立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现实要求在充分调研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供可操作性的规划成果。

(5)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前提下,通过合理布局和从实际出发,既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又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6)隋唐城格局展示原则——按照《洛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通过建筑高度变化展示隋唐城中轴线空间格局。

第四条规划范围

规划地块位于九都路以北、定鼎路以西、洛浦路以南、洛浦西路以东,处于西工区东南部。

总规划用地面积17.27公顷。

第五条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纸(则)三部分组成。

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文本和分图图则的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文本和分图图则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河南省以及洛阳市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八条文本为“黑体”字部分为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文本的解释权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洛阳市规划局负责。

第二章规划区功能和发展目标

第一十条功能定位

本规划区是以居住及道路交通为主,兼容商业的功能区。

第一十一条发展目标

本次规划确定以下目标:

1依据“健康、绿色、生态”的设计理念,以“人、环境、建筑”为核心,全面提高人居环境品质,满足居住环境的健康性、自然性、节能性、亲和性发展目标。

2合理配置公建、商业,使其具备合理的功能布局与交通系统,打造高品质的居住环境与现代化的城市形象。

3提出具体合理的指标体系和控制导则以指导本区域的开发管理。

 

第三章用地使用和兼容控制

第一十二条土地使用性质分类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

第一十三条规划用地构成表

表一规划用地构成表:

序号

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ha)

占规划总用地比例(%)

人均面积(M2/人)

1

R2

R21

住宅用地

12.05

69.77

15.06

R22

小学

0.53

3.07

0.66

合计

12.58

72.84

15.73

2

C1

行政办公用地

0.24

8.57

1.85

3

S1

道路用地

4.45

25.77

5.56

合计

规划总用地

17.27

100

21.59

 

第一十四条规划人口

规划区总用地17.27公顷,其中居住用地共计12.58公顷,可居住人口0.8万人左右。

第一十五条居住用地规划

规划居住用地面积12.58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72.84%。

第一十六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地块内的社区中心、公厕、小型商业设施、小型服务设施,按国家有关规范配置。

(2)规划社区服务中心1处、幼儿园一所,位于A-05地块。

按规划要求,本地块内不增设中小学,洛浦路小学位于洛浦路中段,洛浦西路西侧为洛阳市实验小学(洛浦校区),交通便利,服务范围较为适宜,同时靠近洛阳市实验中学,形成该区域中部教育圈。

第一十七条绿地

(1)住宅组团级公共绿地的布局,在下一层次规划中确定。

面积不得小于人均0.5㎡。

各地块的绿地率不得小于图则中规定的数值。

各地块绿地率不得小于35%。

第一十八条规划区内用地性质的调整应符合《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以北、定鼎路以西、洛浦路以南、洛浦西路以东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分图图则的规定(以下简称分图图则)。

第一十九条相邻地块合并开发时,相邻地块之间的用地界线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作适当调整,但用地构成、开发强度、建筑限高、配套设施等控制要求必须符合分图图则中的规定。

第二十条在实施过程中,土地使用性质应符合“土地使用兼容表”(详见附表三)中的规定,其他情况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需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并按《城乡规划法》要求的法定程序进行变更。

第四章综合交通

第二十一条规划区的城市道路分为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支路和街坊支路四个等级。

道路红线内用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叉口采用交通信号灯控制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道路规划建设控制表

表二规划道路一览表:

单位(米)

路名

道路等级

红线宽度

起迄点

长度

九都路

快速路

60

洛浦西路--定鼎路

603

定鼎路路

主干路

60

洛浦路--九都路

327

洛浦路

支路

25

洛浦西路--定鼎路

466

洛浦西路

支路

25

洛浦路--九都路

345

第二十四条各地块出入口方位和数量详见分图图则。

第二十五条停车场规划

规划范围内不同用途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新建时,必须设置配套停车场(库),并符合下表规定:

表三停车场控制指标表

建筑物性质及分类

配建单位

控制指标

住宅建筑

别墅

车位/户

1.00

高级住宅

0.70

一般建筑

0.50

办公建筑

省级及涉外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0

市级机关办公

0.50

商业办公

0.40

旅馆

三级及更高

车位/客房

0.40

三级以下

0.25

商业场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0

市场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m2

1.00

农贸市场

0.5

餐饮、娱乐、服务健身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一节给水工程规划

第二十六条规划原则:

贯彻国家水资源发展战略,开源与节流并重;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第二十七条水源:

利用规划的城市市政供水管网为本区水源。

第二十八条规划预测最高日用水量为0.2万立方米/日。

第二十九条规划区多层建筑给水管网采用生活、生产、消防合用的统一的低压环状给水管网系统;给水管网水压满足六层以下建筑供水要求,最不利点压力不小于0.28MPa。

六层以上采用二次加压,分区供水。

第二节排水工程规划

第三十条排水体制:

规划区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第三十一条预测规划区平均日污水量为0.16万立方米/日。

第三十二条生活污水通过小区污水管道收集,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现行城市下水道接管排水标准后,排至城市污水管道,最终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三十三条结合本规划区域雨水管网现状,充分利用地形条件,管网采取支状布置,雨水经支状雨水管道汇集后进入雨水提升泵站,经提升后排至洛河。

第三节电力工程规划

第三十四条预测本区的总供变电容量约为0.39万KVA。

第三十五条规划10kV开闭所1座,开闭所建筑面积250平方米。

第三十六条电力电缆采用电缆沟与排管相结合的方式。

敷设于东西向道路的南侧、南北向道路的东侧的人行道下。

第四节电信工程规划

第三十七条预测主线电话5400部。

第三十八条由西工市话分局为规划区提供电信服务。

第五节燃气工程规划

第三十九条气源:

本规划区燃气由九都路、定鼎路、洛浦路燃气输配系统就近引入。

第四十条规划居民生活气化率为90%。

第四十一条燃气输配系统:

采用中压一级管网系统,分散调压供气方式。

第四十二条燃气工程和管理服务设施:

燃气维修和营业所等,用地0.01公顷。

第六节热力工程规划

第四十三条市集中供热,以热电联产热源(热电厂)为热源。

第四十四条热负荷预测:

预测采暖期热负荷为4.63兆瓦(折合蒸汽81吨/小时)。

第四十五条热源:

本区热源由九都路、定鼎路现状热力管道接入。

第四十六条热力管网系统:

热力管网为1.6Mpa、120/70℃过热蒸汽管网。

热用户设热力站连接热网。

第四十七条规划在A-05地块设置一座热交换站,占地面积160平方米。

第六章综合防灾规划

第四十八条沿街建筑每150米要留出消防通道一处,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过街消防车道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米,建筑物间距要满足消防通道的畅通。

环状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5X15米的回车场。

第四十九条沿城市道路设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得大于120米,居民区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50米。

第五十条抗震设防标准:

本规划区为7度抗震设防区,具备发生6-7级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和环境,重要建筑及生命线工程按8度设防。

第五十一条人防建设

各居住组团应按洛阳市人防条例的规定修建地下人防工程。

平时作地下停车场使用,平战结合。

第七章环卫市容控制

第五十二条垃圾收集

(1)果壳箱:

商业街道和公共场所等相邻果壳箱间距为50米/只;一般道路间距为100—120米/只。

(2)垃圾箱、桶:

采用定点、分类袋装垃圾收集箱桶,住宅区内服务半径为70—100米/只。

第五十三条垃圾转运站

规划地块利用九都路立交桥段南侧垃圾转运站。

第五十四条公共厕所

规划区内设2座水冲式公共厕所,面积80-150平方米(其中7—10平方米作为环卫工具房)。

第五十五条有关的标志、公告、广告招牌的位置和尺寸大小必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确定后方可设置。

第八章“六线”规划控制要求

第五十六条道路红线

严格控制道路用地红线,红线内土地不得进行与道路功能不符的使用;道路红线两侧建(构)筑物应根据相应的规划管理要求由规划红线两侧分别向外退让,退让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五十七条用地红线

用地红线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严格执行用地红线规划,用地红线外禁止开发建设。

第五十八条城市黄线

规划区内划定公共设施和交通设施、水、热、电、环卫等主要基础设施用地规划控制“黄线”。

应严格按照黄线控制的范围建设。

第五十九条城市绿线

严格执行绿线规划,绿线内禁止开发建设。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六十条城市蓝线

在蓝线控制区内的陆域内不得建设除防洪排涝设施以外的任何其它建(构)筑物。

第六十一条城市紫线

在隋唐城中轴线控制范围内,建筑高度及形式、色彩须严格执行《洛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九章城市设计引导

第六十二条建筑高度

规划以隋唐遗址历史中轴线两侧60米为控制带,控制带内规划为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在20米以内,主要包括A-02、A-04地块。

控制带以外规划A-01、A-05、A-06、A-08地块建筑高度控制在60米以内,A-03地块建筑高度控制在100米以内,重点在于控制和展示隋唐城中轴线空间格局。

第六十三条景观结构

A-01地块、A-03地块地块处于道路交叉口,其高层建筑将成为标志性建筑,沿九都路、定鼎路注重建筑立面设计,形成有序的建筑景观界面,地块内部通过改造形成绿色开放空间。

第六十四条建筑色彩与形式

保留建筑原则上不做改造,外立面较脏的建筑建议清洗或重新粉刷。

建筑立面力求简洁大方,能体现地方特色与时代风貌,新建建筑要求简洁、明快。

隋唐城中轴线范围内多层居住建筑的色彩和形式应具有传统及地方特色。

第十章地块控制

第六十五条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的内容主要在分图图则中表明,其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限高等指标为上限指标,不得超过该规定;绿地率、停车配建等为下限指标,实施时不得低于该规定。

第六十六条改建、扩建、新建的建筑必须满足分图图则中关于后退道路红线和地块红线建设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住宅应与东西向城市道路平行布置,间距应满足市技术规定要求。

当住宅下部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的高度。

第六十八条规划区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走向、转点坐标、转弯半径、道路断面形式、高程原则上应满足《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以北、定鼎路以西、洛浦路以南、洛浦西路以东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图》要求。

第六十九条规划图则中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是强制性指标,居住人口、交通出入口等是引导性指标。

规划实施中的控制应符合规划图则的规定。

第十一章建筑控制

第七十条建筑高度控制见第九章。

第七十一条不同性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分图图则中的规定。

表四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退距离      道路宽度

        (米)    (米)

建筑高度

城市干道

L≥40

城市次干道

40>L≥25

城市支路

25>L≥12

H<24米

8

6

5

60米>H≥24米

15

12

10

100米>H≥60米

20

15

12

第七十二条规划区新建的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必须同时满足消防间距、防灾安全通道、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等有关规定,除特殊要求外,按“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的要求实施,不同性质建筑之间距离应按有关规定中间距较大的控制。

 

表五建筑退让地界控制指标表

层数及   建筑

离界距离 类别

 

建筑朝向

文、教、卫建筑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最小距离(米)

最小距离(米)

最小距离(米)

主要朝向

低层

6

5

5

多层

10

9

6

高层

18

15

12

侧面或次要朝向

低层

3.5

3

按消防要求

多层

6

5

按消防要求

高层

10

9

9

第七十三条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6米(含6米)时,两者之间不得外挑阳台、楼梯、楼梯平台。

建筑物外挑的走廊、楼梯、楼梯平台,当连续长度超过4米时,应以外挑部分计算建筑间距。

第七十四条规划区内有关的标志、公告、广告招牌及沿街建筑小品、垃圾箱、书报亭、电话亭等的位置及尺寸大小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确定后方可设置。

 

第十二章规划实施对策

第七十五条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

第七十六条建设程序控制

1、在规划区的建设过程中,如遇与《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以北、定鼎路以西、洛浦路以南、洛浦西路以东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相矛盾时,应及时与规划主管部门沟通,并通过规定程序协调解决。

2、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法定程序。

违法建筑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土地利用控制

1、《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以北、定鼎路以西、洛浦路以南、洛浦西路以东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地块内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绿地等范围和面积有了明确的界定,规划实施单位应及时委托有关勘测部门进行现场界桩制作,并定期进行现场核查。

2、各类用地或地块内的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划管理控制指标进行。

第七十八条在开发项目决策过程中,应尽量保证各开发阶段功能的完整性。

第七十九条先地下后地上

1、对于道路、给水、排水、雨水、电力、电信和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重复破路,浪费资源。

2、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必须委托专业的设计单位,尤其应做好管网综合的规划设计工作。

第十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八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划图则要求,监督、管理规划的实施。

第八十一条本规划后概括性确定土地的用途和控制指标,实施建设中用途和控制指标的变更程度,必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掌握和控制。

第八十二条各地块的土地使用与控制指标具有一定弹性,具体变更程度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可变更的内容包括:

1、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允许提高其中一项,但必须降低另一项。

2、允许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十三条规划图则中未规定的用途和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录:

附表一

配套公用设施一览表

序号

设施名称

设置数量

备注

1

社区中心

1

占地400平方米

2

垃圾中转站

1

占地50平方米

3

公厕

1

占地80-150平方米

4

热交换站

1

占地160平方米

5

开闭所

1

占地面积250平方米

 

附表二

土地使用兼容表

序号

规划土地

使用类别

拟建建筑类别

居住用地(R)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G)

二类(R2)

商业金融(C2)

文化娱乐(C3)

1.

高层住宅

×

×

×

2.

多层住宅

×

×

×

3.

商住综合楼

×

×

×

4.

中小学托幼

×

×

×

×

5.

大中型商场

×

×

×

×

×

6.

金融、贸易、保险

×

×

×

7.

办公写字楼

×

×

×

×

×

8.

旅馆招待所

×

×

×

×

×

9.

基层服务设施

×

×

10.

小型市政设施

11.

文化娱乐

×

×

12.

体育

×

×

13.

大中型医院

×

×

×

×

×

14.

大中型农贸市场

×

×

×

×

×

15.

无污染工厂

×

×

×

×

×

16.

轻污染工厂

×

×

×

×

×

17.

普通仓库、堆场

×

×

×

×

×

18.

社会停车场

19.

加油站

×

×

×

×

×

20.

液化气站

×

×

×

×

×

表中:

√允许;△有条件允许;×不允许

开发控制指标细则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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