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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提纲

民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节

一.选择题(大概了解就行)

1.民法:

调整平等主公民的之间、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从性质上说,凡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皆为民法规范,其总称即为民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

二.简答

1.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

1.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行为与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决定的;是民事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需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法各项制度中的有指导意义的规则。

2,它包括: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章节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它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

第四章节

一.名词解释。

1.自然人:

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既包括自然受孕而出生的人,也包括通过人工授精等方式而受孕出生的人。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它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监护:

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以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得合法权益的制度。

5.住所:

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6.身份证:

是证明自然人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

二.简答题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

第一、它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

第二、它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是法律赋予的、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任何人不得剥夺和限制。

2.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答: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为失踪人的制度,其目的在于结束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发生的财产关系不确定状态,以保护失踪人和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条件和程序为:

需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需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两年,需由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结束自然人失踪而使其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条件的和程序:

需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需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两年,需由人民法院宣告。

第五章节

一.简答题

1.法人概述。

答:

第一、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

第二、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法人的特点:

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第七章节

一.名词解释

1.物:

它是指存在于人生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

第八章节

一.简答题。

1.民事行为概述。

答:

第一、它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

第二、特点是它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是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目的的合法行为;

第三、它的分类:

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双务行为与单务行为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

主行为与从行为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2.民事行为生效要件。

答:

第一、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指某些特别的民事行为,除需具备一般的生效要件外,还需具备的生效要件有审批、登记等。

二.论述题

1.意思表示。

答:

意思表示有瑕疵,也就是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瑕疵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的不自由两种情形。

(一)意思表示不一致:

指表意人的内在真实意思与表示的意思不相符合。

1.意思与表示故意的不一致:

(1).虚假的意思表示

(2).通谋的虚伪表示

(3)隐藏行为

2.意思表示无意的不一致:

(1).错误

(2).误传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

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而是受到不正当的干预非自由形成的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1.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构成需要以下三个条件:

(1)、须有他人的欺诈

(2)、须表意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

(3)、表意人因该错误而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2.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构成需要以下三个条件:

(1)、须表意人受到胁迫

(2)、须表意人受胁迫而产生恐惧

(3)、须表意人因恐惧而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3.危难中的意思表示:

构成需要以下三个条件:

(1)、须表意人处于危难之中

(2)、须他方利用表意人的危难迫使其做出符合他方意思的意思表示

(3)、表意人为摆脱困境而迎合对方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三.案例分析、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答:

一、它是指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不真实,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它的特点是:

仅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是可以予以变革或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次啊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它的种类是:

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四、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撤销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对以成立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

其后果为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变更后,当事人依变更后的行为内容履行,因变更后的民事行为也就成为确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章节

一.名词解释

1.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行为的法律后果。

2,.代理权:

指代理人得以取得的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受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资格。

 

第十二章节

一.名词解释

1.肖像权:

是自然人对其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依法享有的排他支配权。

二.简答题

1.生命权。

答:

第一,生命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生命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第二、其特点是:

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基本内容是排除他人对生命的侵害,维护生命安全;生命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手段,具有独立性

第三、生命权的内容是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利益支配权。

第十四章节

一.论述题

1.物权的种类。

答:

第一、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均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

第二、物权法定内容有:

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物权;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

第三、物权的学理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力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有其物权与无期物权;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本权与占有

第四、物权的法定种类:

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及探矿权,采矿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优先权等。

注意!

论述题设计第十四章,第二、三、四节的内容

案例分析只有第三节

 

二.案例分析

1.物权的效力

答:

第一、它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

它反映着物权的权能和特性,界定着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集中体现着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第二、它可概括为对物的支配效力、对其他物权的排他效力、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和对妨害的排除效力

第三、物权的支配效力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第四、物权的排他效力指物权相互间的对抗效力,其源于对物支配权性质

第五,物权的优先效力指物权优先与债权的效力,表现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第六、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的效力,又称物权请求权。

 

第十六章节

一.简答题

1.用益物权概述

答:

第一、它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第二、特点:

是一种定限物权;它的实现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标的物一般限于不动产;设立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是种独立物权。

第十七章节

一.名词解释

1.抵押权: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

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简答题

1.留置权

答:

第一、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它的特点是:

动产担保物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具有二次效力;是法定担保物权。

第三、留置权成立需具备的要件:

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与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间存在牵连关系;不存在留置权取得的法定或约定障碍。

 

第二十章

一.简答题

1.债的适当履行以外的情形。

(五点只考其一)

答:

第一、债的不履行指债务人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履行不能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

依其发生的原因是否可以归责于债务人,而发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第三、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其成立须具备三个条件:

(1)、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

(2)、债务人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

(3)、债务人的不履行属于违法行为

第四、迟延履行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为履行债务,其成立的条件:

(1)、债务人有有效债务存在

(2)、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

(3)、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5)、须债务人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第五、加害履行是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履行利益意外的损害,其成立的条件:

(1)、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

(2)、须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

(3)、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意外的损失

第二十五章节

一.名词解释

1.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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