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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敬老院委托管理合同

敬老院委托管理合同

 敬老院委托管理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8〕1号文件精神,提升公办养老机构保障效能,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经公开拍租,甲方同意将位于

 的土地、房产物业及经营设备一批托管给乙方经营使用,经甲、乙双方公平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委托管理标的1.1

 位于

 、

 、

 村的

 、

 、

 敬老院,总占地面积约

 ㎡,建筑面积约

 ㎡,托管土地及物业内有经营设备一批。

以上托管标的物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托管标的”。

 1.2

 托管标的按现状托管给乙方,乙方对托管标的依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经营管理和履行相关义务。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实地查看托管标的地块、地上建筑物、经营设备的现状及了解相关权证材料,如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不影响本合同相关约定。

乙方已明确清楚托管标的现状和瑕疵,乙方同意不以此作为对甲方的抗辩,甲方不必因此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

 托管标的的现状系作敬老院使用,乙方按现状接收托管标的,不得改变用途,并按本合同约定条件进行经营。

 二、委托管理条件2.1

 乙方须保留托管标的原敬老院的用途,不能办成医院或康复(园)中心。

 2.2

 关于原敬老院职工去留问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即对于愿意留职工作的,并符合乙方招聘条件的,乙方应优先留用,与乙方聘用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对于不愿继续工作的可以离岗,并终止与原敬老院的工作关系。

 2.3

 乙方须保持敬老院的公益性质,应优先接收安置辖区“五保”、“三无”人员,对闲置床位可以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

 2.4

 乙方必须持证照合法经营,相关证照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给予协助。

 2.5

 敬老院内须安排至少一名医生每周巡诊一次。

 2.6

 乙方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2.7

 乙方装修或改变房屋、院落结构,添附建筑物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2.8

 乙方在经营管理服务和设施改善投入方面须符合甲方相关技术要求。

 2.9

 乙方须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经营管理服务方案,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及公布服务承诺,其经营管理服务方案须符合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10

 乙方不得以本项目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担保、保证、抵押或其他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三、委托管理期限、租金、保证金和支付3.1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2

 甲方免收乙方租金,但乙方必须保证院内“五保”、“三无”老人生活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五保”、“三无”人员膳食标准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的运营方案予以改善,一日三餐要营养科学。

同时要投入经费进行室内设施改造升级,改善“五保”对象生活居住条件。

 3.3

 托管期内托管标的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需要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各项费用及其他规费由乙方向有关单位缴纳。

 3.4

 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应向甲方缴交

 元(大写:

 元整)运营租金,运营初期(前三年)可适当减免,自运营第四年起,每年固定缴纳。

 3.5

 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应向甲方缴交

 元(大写:

 元整)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由乙方以押金形式向甲方一次性缴纳。

风险保障金主要用于乙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乙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合同期内约定义务未执行等。

合同期限内,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甲方在履行相应财务手续后,有权从风险保障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合同期满后,若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甲方将风险保障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3.6

 委托管理合同期满,乙方应在合同期满日前结清其应承担的所有费用并办理完毕托管标的移交和退场手续。

乙方在托管期内无违约行为发生,则在乙方退场之日起拾日内,甲方对托管标的进行验收并收回。

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约参与甲方的委托管理。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4.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甲方有权在依法经营、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纠纷等重大事项上对乙方进行监督指导并提出整改意见,如乙方不及时整改的,甲方有权介入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2

 在托管经营期间,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对托管标的土地的使用权,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影响的与甲方无关。

 4.3

 甲方按月拨付乙方院内“五保”、“三无”老人的生活费用,其费用是指财政对“五保”对象的所有补助费用,包括“五保”供养经费、院民管理费用等。

 4.4

 甲方对“五保”、“三无”人员医疗、护理、丧葬等费用,按现有政策予以补助乙方。

甲方协助乙方做好“五保”、“三无”人员住院、医疗、护理及丧葬事宜,负责其新农合、大病救助报销。

 4.5

 甲方不得单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不得无故妨碍乙方正常经营。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5.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经营使用托管标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期间发生的经济、行政责任和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支付的在院“五保”、“三无”人员生活、医疗、护理、丧葬等费用。

 5.3

 乙方负责失能半失能及患病“五保”、“三无”人员的住院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

 5.4

 乙方有权享受省、市、县政府有关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优惠政策,有权享受政府对收住的失能失智“五保”、“三无”老人、社会老人提供的运营补贴。

 5.5

 乙方经营期间需按时缴纳各项经营费用,不得单方终止合同。

乙方应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书,合法经营,不得利用场地从事非法活动。

 5.6

 乙方在托管期内根据本合同约定对托管标的进行开发改造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应提出方案、平面图纸,在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依法按规履行报批手续,并经相关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

 5.7

 托管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防火安全、综合治理、环保、卫生、保卫等工作,接受甲方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乙方拒不进行整改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托管标的,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责,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概由乙方承担。

 5.8

 托管期间托管标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墙壁、门窗、管道、电线、开关、空调、装修等均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

 5.9

 若发生争议,在争议解决期间,甲、乙双方有义务保持场地现状不受损坏,以及入住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和服务。

 5.10

 若合同各方发生名称变更、股权变更以及改制重组的情形,应在15日内将上述情形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6.1

 乙方有如下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托管期内乙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修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6.1.1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且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整改通知30个工作日内仍没有进行有效改正的。

 6.1.2

 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的或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6.1.3

 乙方因破产、重组、收购、合并、债务等原因无能力对托管标的进行经营管理的。

 6.1.4

 乙方在托管期间,若因克扣“五保”、“三无”人员生活标准,虐待老人,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6.1.5

 乙方因违法犯罪、经营制裁或第三方行为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6.2

 经营期(托管期)内如因城市规划建设、三旧改造等原因需收回、征用、拆迁本托管标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时,甲方有权单方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搬离,并按甲方通知要求办好退场手续。

对在托管地块上经有关部门批准且乙方出资新建、增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在征迁时,征迁补偿按照现有政策予以补偿。

 6.3托管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法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甲乙双方所受的损失各自承担。

 七、合同期满和终止7.1

 托管期满不再续约或因乙方违约原因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的,乙方应在租约期满前或合同解除、终止时将托管标的(包括托管期内乙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修和经营设备等)交付甲方,甲方无须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拆除或损坏建筑物业的装修、装饰或附属设施,乙方交回托管标的应处于适用状态,人为损坏或有遗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交接时甲乙双方应办理托管标的移交清单,并签字确认。

 7.2

 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单方进行清场并收回托管标的。

 八、争议解决8.1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适用、解释、执行、效力、违约、终止或无效的任何问题,甲乙双方应首先努力通过协商解决。

 8.2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无法解决争议的,甲乙双方均可以向托管标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的生效和效力9.1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合同各方名称变更、股权变更以及改制重组而受影响。

 9.3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第三方备案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地址和文件送达10.1

 甲方确认以下为甲方有效联系地址、电话和传真: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10.2

 乙方确认以下为乙方有效联系地址、电话和传真: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10.3

 以上地址、电话、传真发生变更的,各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各方通过邮政挂号信件、快递(邮EMS)或传真方式向以上各方确认的地址送达文件的,即使接收信件、邮件的一方拒收或因地址不详被退件,信件、邮件被退回之日应视为已将信件、邮件送达给对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第三方(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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