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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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操作规程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操作规程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目标

为规范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的操作,明确总行各部门、分行、支行各级管理机构及基层营业机构的职责分工,提高部门协同效率,有效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定义

中国农业银行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是用以销售我行向公众发售的、具有集合资金性质的各类理财产品的计算机软件系统。

该系统以我行现有的个人和单位结算账户为依托,完成理财产品的签约、变更、解约、预约、认购、起息、申购、赎回、派息、返本、返还银行收益、查询统计及各种撤销等业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信息在ABIS系统中体现。

第三条业务规定

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业务操作遵循《中国农业银行代客理财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及我行理财业务相关规定。

第四条适用产品

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支持对公及对私理财产品销售。

目前人民币理财产品可通过本系统进行销售。

第五条使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总行和使用本系统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编系统运行和维护

第六条系统架构

系统分为管理端(包括总行管理端和一级分行管理端)和交易端。

管理端用于总分行业务操作和管理,不对客户开放。

交易端分为柜面端、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和网银端,柜面端由理财产品销售营业机构柜员面向客户操作;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和网银端由客户进行自助操作。

系统具体架构如下图所示:

第七条系统用户

(一)管理端用户

管理端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和普通用户。

系统管理员:

负责维护本级的普通用户。

系统管理员为虚拟用户,由系统预先设定,其用户名的编码规则为:

项目代码(pfs)+省市代码(总行为0,其它为两位省市码)+admin(表示是管理员)+顺序号,如pfs0admin01表示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在总行的第1位系统管理员。

普通用户:

分为操作员、复核员和查询员。

操作员在部门权限范围内进行具体业务操作;复核员在部门权限范围内进行业务复核,不进行具体业务操作;查询员在权限范围内进行业务查询,不进行业务操作和复核。

普通用户均为真实用户,由系统管理员通过员工编号或身份证号建立和维护。

管理端用户均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系统;用户名和用户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告知他人或转借他人使用;用户对用户名下的一切操作负全责,违反用户密码管理规定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户名持有者承担。

管理端用户相关规定具体详见《中国农业银行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管理端用户管理办法》。

(二)交易端用户

柜面端用户:

为ABIS系统中的真实柜员,所有操作遵循ABIS现有规定。

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用户:

为注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并已进行理财业务签约的客户,所有操作遵循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的相关规定。

网银端用户:

为持有网银K宝证书并已进行理财业务签约的客户,所有操作遵循网银相关规定。

第八条总行管理端系统运行与维护

(一)总行管理端设在总行产品研发部门、产品销售部门、运营管理部门以及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各部门用户按部门进行权限设置。

总行各部门具体权限参见《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总行部门操作权限分解表》(附件1)。

(二)总行管理端的主要功能模块包括用户管理、产品管理、额度管理、募集管理、预约管理、价格管理、巨额赎回、退出管理、返本派息(非资金清算交易)、报表管理和统计查询等。

(三)用户管理模块的操作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产品管理(定向销售维护除外)、总额度管理、价格管理、巨额赎回、退出管理、返本派息和报表管理等功能模块的操作主要由总行产品研发部门和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产品定向销售维护、各渠道内额度管理、募集管理和预约管理等功能由总行产品销售部门负责操作;除当日交易信息统计和清算交易信息统计两个交易外,一般查询交易各部门均可操作。

以上各模块中相应的操作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商确定的,由主要发起部门沟通后确定。

第九条一级分行管理端系统运行与维护

(一)一级分行管理端设在分行产品销售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各部门用户遵循总行相关规定按部门进行权限设置。

一级分行各部门具体权限参见《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一级分行部门操作权限分解表》(附件2)。

(二)一级分行管理端的主要功能包括额度管理-分行柜面额度管理方式设定、额度管理-二级分行额度调拨、下拨分行额度管理模式下的预约管理以及相关查询等。

(三)额度管理-分行柜面额度管理方式设定、额度管理-二级分行额度调拨和下拨分行额度管理模式下的预约管理等交易操作由产品销售部门负责;各类查询交易各相关部门均可操作。

以上各模块中相应的操作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商确定的,由主要发起部门沟通后确定。

第十条柜面端系统运行和维护

柜面端设在二级分行以下(含二级分行)各管理机构及基层营业机构柜面,主要完成一级分行以下的产品额度调拨(管理机构专属交易)、理财业务签约/解约、理财产品买卖(预约、认购、申购、赎回、撤销)、查询统计、报表打印及其他辅助功能的操作;各项维护工作遵循ABIS系统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系统运行和维护

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主要完成理财产品预约、认购、申购、赎回、撤销和相关查询等交易;各项维护工作遵循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网银端系统运行和维护

个人网银端主要完成开通/关闭网银渠道、风险承受能力评测、认购、申购、赎回、撤销和相关查询等交易;企业网银端主要完成认购、申购、赎回、撤销和相关查询等交易;各项维护工作遵循网银端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系统应急处理

当交易系统发生重大、紧急状况时,总行可能会关闭全部或部分业务功能,期间各职能部门和营业网点应注意做好客户解释工作。

应急处理具体参见《中国农业银行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农银办发〔2010〕902号)。

第三编管理端业务操作和规定

第一章产品管理

第十四条产品新增

(一)产品研发部门根据理财产品发售审批表(常规/定制)(附件3、附件4)的内容,在管理端录入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收益信息、扩展信息以及使用分行等相关信息。

(二)产品新增成功后,产品研发部门应在募集期开始前以邮件形式通知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由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开立占款户,并将所开立的账户信息以邮件形式通知产品研发部门和产品销售部门。

占款户开立成功后,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最迟应于产品募集成功前通过“维护占款户”交易将占款户账号维护到系统中。

第十五条产品修改

产品研发部门负责产品信息的修改。

在产品募集开始前,除生成产品代码的省市代码、产品设计部门、会计核算模式、发行单位代码、产品发行年份、本金认购币种等要素外,其他要素都可作修改。

修改操作需由产品研发部门和产品销售部门协商确定后方可进行。

进入募集期后产品信息不允许修改。

第十六条产品删除

产品募集开始前,由于市场发生剧烈变化、或因其他原因确实无法销售的,在产品研发部门和产品销售部门协商确定、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由产品研发部门将产品从系统中删除。

产品募集开始后,不允许进行此操作。

第十七条产品提前终止

产品募集成功后,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市场出现极端情况,造成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时,产品研发部门出具正式签字盖章的《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特殊情况处理申请表》(附件5)至产品销售部门,经产品销售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由产品研发部门在系统中做提前终止处理。

系统于产品提前终止日日终批处理后返还客户本金和收益。

第十八条产品定向销售维护

当产品向特定客户销售时,在产品信息录入成功后,产品研发部门以邮件形式通知产品销售部门,由产品销售部门在系统中进行定向销售客户账号的维护。

以上各项工作最迟应在募集开始前1个工作日完成。

第二章额度管理

第十九条产品认购额度管理

产品研发部门负责产品总额度设定、各渠道额度设定及跨渠道总额度调拨等;产品销售部门负责所辖渠道内额度确认和额度管理方式设定。

(一)额度管理方式

产品销售部门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认购额度管理方式的设定。

柜面端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支持“总行管理”和“下拔分行”两种认购额度管理方式,一级分行产品销售部门须根据总行产品销售部门设定的额度管理方式进行相应设定(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用户无需做额度管理方式设定);网银端采用总行管理模式,总行及一级分行无需进行相关操作。

(二)总行额度设定

总行管理端的额度管理操作最迟应在产品募集开始前1个工作日完成,其中产品研发部门完成产品总额度设定和总额度在各渠道内的额度分配等操作;产品销售部门完成所辖渠道内的额度管理方式、产品可售额度等操作。

对额度管理方式选择下拨分行的,产品销售部门最迟应在产品募集开始前1个工作日完成相应渠道额度在一级分行间的分配,并将产品销售相关信息以邮件形式通知参与发售的分行。

在产品募集期内,产品研发部门可根据产品的实际运作情况对产品总额度进行调整;产品销售部门可在所辖渠道内进行可售额度与待售额度间的调整。

(三)分行额度设定

分行产品销售部门接到总行产品销售部门的通知后,最迟应在产品募集开始前1个工作日按照通知内容完成分行柜面额度管理方式设定,对需要将额度在二级分行(或资金清算层级为二级的支行)间进行再次分配的,应通过“额度管理-二级分行额度调拨”交易完成分行额度在二级分行间的分配,并将产品销售相关信息以邮件形式通知参与发售的分支机构。

理财产品发售期间,可通过总分行管理端“各渠道内额度查询”查询辖内实时额度情况。

第二十条产品申购额度管理

(一)产品申购额度由总行统一管理,暂不支持额度进一步细分到分行。

(二)产品募集成功前,产品研发部门可通过“跨渠道额度调拨”交易将产品剩余的认购额度转为申购额度;在产品存续期内,产品研发部门可根据产品的实际运作情况,通过“总额度调整”交易对申购额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募集管理

第二十一条产品募集前准备

产品销售部门接到产品研发部门产品信息录入和总额度设定完成的通知后,对产品募集信息进行设定。

募集信息包括“募集开始日期”、“募集结束日期”、“募集开始时间”、“募集结束时间”、“起息日”和“正常到期日”等。

第二十二条产品募集成功操作

(一)产品达到募集成功条件后,产品销售部门于募集结束日日终执行“募集成功”操作;若未执行此操作,系统将于当日日终后默认“募集成功”(已进行“募集失败/暂停/提前结束/推迟结束”等操作的除外)。

募集成功后,系统自动从客户委托账户扣款到总行指定归集账户。

“募集成功”操作一经确认不可撤销。

(二)募集资金归集到总行指定归集账户后,由清算中心划转至产品研发部门在托管业务部的专用账户。

第二十三条产品募集失败操作

产品“募集失败”操作只能在募集期内由产品销售部门完成。

在产品募集期内,当因募集金额不足或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时,产品研发部门和产品销售部门均可牵头发起募集失败申请。

由发起部门出具正式签字盖章的《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特殊情况处理申请表》(附件5)至另一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由产品销售部门执行“募集失败”操作。

系统将于执行募集失败操作时,实时自动将客户资金解冻。

“募集失败”操作一经确认不可撤销。

第二十四条产品募集暂停/恢复操作

产品“募集暂停/恢复”操作只能在募集期内由产品销售部门完成。

在产品募集期内,当出现不利于产品发售的因素或其他需要募集暂停的情况时,产品研发部门和产品销售部门均可牵头发起募集暂停申请,由发起部门出具正式签字盖章的《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特殊情况处理申请表》(附件5)至另一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由产品销售部门在管理端执行“募集暂停”操作。

募集暂停后,客户将不能办理产品认购交易。

产品募集暂停后,产品研发部门或产品销售部门如需恢复募集,由其中一方出具正式签字盖章的《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特殊情况处理申请表》(附件5)至另一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由产品销售部门执行“募集恢复”操作。

募集恢复后,客户可继续办理产品认购交易。

第二十五条产品募集提前结束操作

产品“募集提前结束”操作只能在募集期内由产品销售部门完成。

在产品募集期内,当产品发售额提前达到募集目标或者出现其他需要募集提前结束的情况时,产品研发部门和产品销售部门均可牵头发起募集提前结束的申请,由发起部门出具正式签字盖章的《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特殊情况处理申请表》(附件5)至另一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由产品销售部门执行“募集提前结束”操作。

如需变更起息日期,还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变更后的起息日期。

募集提前结束日日终,系统自动从客户委托账户扣款到总行指定归集账户。

“募集提前结束”操作一经确认不可撤销。

第二十六条产品募集推迟结束操作

产品“募集推迟结束”操作只能在募集期内由产品销售部门完成。

在产品募集期内,当出现需要延长产品募集期限的情况时,产品研发部门和产品销售部门均可牵头发起延长理财产品募集期的申请,由发起部门出具正式签字盖章并注明变更后起息日期的《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特殊情况处理申请表》(附件5)至另一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由产品销售部门执行“募集推迟结束”操作。

第四章预约管理

第二十七条产品预约管理

产品预约管理操作由产品销售部门在产品募集期开始前完成。

在产品新增时,产品控制隐码勾选“允许预约”后,方可进行预约模块相关操作。

当产品额度管理方式选择为“总行管理”时,由总行产品销售部门负责所辖渠道预约模块的相关操作;当产品额度管理方式选择为“下拨分行”时,由分行产品销售部门负责所辖渠道预约模块的相关操作。

目前仅支持柜面端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的预约;不支持网银端的预约。

第二十八条产品预约信息设定

在产品募集前,由产品销售部门对需要预约的产品进行产品预约信息设定。

预约信息既包括预约起始日期、预约结束日期、预约起始时间和预约结束时间等有效时间信息,也包括预约额度等信息。

预约起始日期应大于等于当前系统日期;预约结束日期应小于募集结束日期。

预约额度不能超过相应渠道的可售额度。

第二十九条产品预约暂停/恢复

产品“预约暂停/恢复”操作只能在预约期内由产品销售部门完成。

在预约期内,当出现需要暂停预约的情况时,产品研发部门和产品销售部门均可牵头发起预约暂停申请,在产品研发部门和产品销售部门协商确定后,由产品销售部门执行“预约暂停”操作。

预约暂停后,客户将不能进行产品预约。

预约暂停后,产品研发部门或产品销售部门如需恢复预约,在双方协商确认后,由产品销售部门执行“预约恢复”操作。

预约恢复后,客户可继续进行产品预约。

第五章产品存续期管理

第三十条产品存续期定价方案管理

产品存续期定价方案管理操作只能在募集期开始前由产品研发部门完成。

在产品新增时,“存续期定价方案”若选择“已知市值”、“未知市值”或“收益率”,则允许该产品进行申购、赎回和相关撤销交易;若选择“不适用”,则不允许该产品进行申购、赎回和相关撤销交易。

第三十一条产品价格管理

在进行价格设置时,对“存续期定价方案”为“已知市值”和“未知市值”的产品,同一产品、同一价格实施标志下、不同开放期的清算日期不能相同,同一清算日期只能存在一个有效清算价格;且前一开放期的清算日要在后一开放期的清算日前。

对“存续期定价方案”为“收益率”的产品,同一生效日期、相同收益计算天数、同一公私标志下的相同vip等级,只能存在一个有效收益率值。

第三十二条产品申购价格管理

产品申购价格管理操作由产品研发部门负责,价格设定完成后以邮件形式通知产品销售部门。

(一)产品研发部门在当次申购期开始前,对“存续期定价方案”为“已知市值”的产品设定“已知申购价”;对“存续期定价方案”为“未知市值”的产品设定“未知申购参考价”,同时设定费率、价格有效日期、价格有效时间及清算日期等信息。

产品研发部门在当次申购期清算日日终前,对“存续期定价方案”为“未知市值”的产品设定“未知申购清算价”,同时设定与当期“未知申购参考价”相同的价格有效日期、价格有效时间及清算日期等信息。

在申购期开始前可以通过删除开放期方式修改上述信息,并新建新的开放期(日期、时间、价格等信息)。

(二)产品申购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即客户办理申购时,以金额申请,扣除相应费用后,换算为申购份额。

申购份额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已知市值”交易方式下,我行公布的挂牌价格即为申购交易的清算价格,在申购清算日,系统按照此价格对客户申购份额进行清算;“未知市值”交易方式下,我行公布的挂牌价格仅为申购交易的参考价格,客户以此价格为参考决定是否购买,在申购清算日,系统按照实际申购清算价格对客户申购份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产品赎回价格管理

产品赎回价格管理操作由产品研发部门负责,价格设定完成后以邮件形式通知产品销售部门。

(一)产品研发部门在当次赎回期开始前,对“存续期定价方案”为“已知市值”的产品设定“已知赎回价”;对“存续期定价方案”为“未知市值”的产品设定“未知赎回参考价”,同时设定费率、价格有效日期、价格有效时间及清算日期等信息。

产品研发部门在当次赎回期清算日日终前,对“存续期定价方案”为“未知市值”的产品设定“未知赎回清算价”,同时设定与当期“未知赎回参考价”相同的价格有效日期、价格有效时间及清算日期等信息。

在申购期开始前可以通过删除开放期方式修改上述信息,并新建新的开放期(日期、时间、价格等信息)。

(二)产品赎回采取“份额赎回”的方式,即客户办理赎回时,以份额申请,扣除相应费用后,换算为赎回金额。

“已知市值”交易方式下,我行公布的挂牌价格即为赎回交易的清算价格,在赎回清算日,系统按照此价格对客户赎回金额进行清算;“未知市值”交易方式下,我行公布的挂牌价格仅为赎回交易的参考价格,客户以此价格为参考决定是否赎回,在赎回清算日,系统按照实际赎回清算价格对客户赎回金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产品收益率管理

产品收益率管理操作由产品研发部门负责,收益率设定完成后以邮件形式通知产品销售部门。

(一)产品研发部门在产品起息日前,对“存续期定价方案”为“收益率”的产品设定“收益计算天数为1”的收益率值,同时设定公私标志、vip等级和生效日期等信息。

由于“存续期定价方案”为“收益率”的产品支持按照客户的持有期限、购买金额、购买日期等要素设定不同的收益率值,故产品研发部门可在起息后的任意时间段内再次对收益率信息进行设置。

在收益率生效前,可对上述信息进行修改,但不允许对已生效的收益率信息进行修改。

(二)产品申购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即客户办理申购时,以金额申请,扣除相应费用后,换算为申购份额。

在申购清算日,系统按照净值1对客户申购份额进行清算,申购份额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产品赎回采取“份额赎回”的方式,即客户办理赎回时,以份额申请,扣除相应费用后,换算为赎回金额。

在赎回清算日,系统按照净值1和实际收益率对客户赎回金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五条当日交易信息统计与清算交易信息统计

“当日交易信息统计”提供交易信息的实时统计功能,便于业务部门随时掌握当日业务(存续期的申购、赎回和紧急退出)情况,在存续期交易日(申购、赎回或紧急退出申请日)操作。

“清算交易信息统计”提供待清算的信息统计功能,在存续期清算日(申购、赎回、紧急退出资金清算日)操作。

以上两个交易至少须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操作一次,否则将导致当日交易信息可能无法包括在统计结果中。

第六章巨额赎回和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存续期交易状态控制

产品存续期交易(申购、赎回)状态控制由产品研发部门在产品存续期内进行操作。

当出现需要变更产品的存续期状态情形时,由产品研发部门出具正式签字盖章的《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特殊情况处理申请表》(附件5)至产品销售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进行相应操作。

第三十七条巨额赎回比例设定

在当期赎回期前,由产品研发部门对产品巨额赎回比例进行设定,设定完成后以邮件形式通知产品销售部门。

巨额赎回比例可多次进行设定,系统自动默认第一次设定为初始设定,之后的设定为对初始设定的修改,并自动更新设定结果。

巨额赎回比例设定成功后,系统自动计算巨额赎回上限金额。

当累计赎回申请额达到巨额赎回上限金额后,客户将不能进行赎回交易。

第三十八条客户赎回比例设定

在赎回清算日前,由产品研发部门对达到巨额赎回上限金额的产品进行客户赎回比例设定,设定完成后以邮件形式通知产品销售部门。

客户赎回比例设定成功后,在赎回清算日,系统将根据设定的比例计算成功赎回金额,并将成功赎回的资金返还客户。

第三十九条退出管理

紧急退出管理由产品研发部门负责操作。

在收到紧急退出申请书当日,产品研发部门确定退出价格和费率后,在紧急退出申请书上签字并注明处理意见(含紧急退出价格及费率)后通过传真或邮件扫描形式将紧急退出申请书传递到紧急退出申请机构。

客户在柜面端对该笔交易确认后,系统于日终批量清算后将客户资金返还。

第七章返本派息与返还银行收益

第四十条派息试算与确认

产品研发部门进行派息试算,试算结果正确后,通过“返本派息-派息试算业务部门确认”交易进行确认。

派息试算在产品到期前与到期后均可进行。

产品研发部门进行派息试算与确认后,以邮件形式通知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进行“派息试算清算中心确认”。

派息试算经清算中心确认成功后,不可撤销。

派息计算规则:

产品按份额派息,客户派息金额=派息时客户持有份额×每份派息金额,产品总派息金额=∑客户派息金额。

第四十一条返本试算及确认

产品研发部门进行返本试算,试算结果正确后,通过“返本派息-返本试算业务部门确认”交易进行确认。

返本试算在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进行。

产品研发部门进行返本试算与确认后,以邮件形式通知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进行“返本试算清算中心确认”。

返本试算经清算中心确认成功后,不可撤销。

返本计算规则:

产品按份额返本,客户返本金额=返本时客户持有产品份额×单位返本金额,单位返本金额为对每份产品核定的实际返还金额;产品返本总金额=∑客户返本金额。

第四十二条返还银行收益试算及确认

产品研发部门进行返还银行收益试算,试算结果正确后,通过“返本派息-返还银行收益确认-业务部门确认”交易进行确认。

返还金额与返还方式由总行决定。

产品研发部门进行返还银行收益试算与确认后,以邮件形式通知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进行“返本派息-返还银行收益确认-清算中心确认”。

返本试算经清算中心确认成功后,不可撤销。

返还银行收益计算规则:

产品按金额返还银行收益,经办网点返还银行收益=经办网点日均余额×(上一返还银行收益清算日(含)至本次返还银行收益清算日(不含)期间天数)×年化管理费率/365。

第四十三条资金清算

在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确认试算结果成功后,系统于清算日日终自动将相应资金下划至客户账户或经办营业机构专用账户。

相关资金由托管业务部划转到清算中心,再由清算中心完成与客户或经办营业机构的清算。

第四编柜面端业务操作和规定

第一章理财业务签约、变更、解约

第四十四条理财业务签约

(一)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需要签约。

签约时需填写《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附件6)或《对公客户风险类型评估问卷(非衍生交易类)》(附件7),并签订《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协议》(标准类合同,序列号ABC[2010]7006-1),签约成功后成为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业务签约客户。

(二)个人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在我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或结算账户存折)在开户行所在省内的任意营业机构按客户号进行签约,签约后个人客户号名下的所有结算账户均可以进行交易。

目前,个人客户也可在柜面签约(只开通柜面渠道,未开通网银渠道)的情况下,通过个人网银开通网银购买渠道;个人网银客户也可通过网银完成理财签约及开通网银渠道操作。

(三)对公客户按单位账户进行理财业务签约,签约时应持有:

1.企业营业执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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