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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1、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2、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4、特种设备及其操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6、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7、安全防护装置管理制度

8、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10、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c

 

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为了预先识别、分析、评价、排查、分级监控和管理生产作业中的各种隐患,以消灭或控制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加油站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针对加油站安全生产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1、按隐患危害程度分类

  ⑴一般隐患。

危险性不大,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患。

  ⑵重大隐患。

危险性较大,可能造成较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隐患。

  ⑶特别重大隐患。

危险性大,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隐患。

  2、隐患排查按照分专业分级定期排查制

  ⑴每月底由安全员组织各班组对全加油站的重大隐患进行排查分类,确定类别,形成书面资料向由公司经理主持的现场办公会汇报。

  ⑵每月下旬由班组负责人对班组下月隐患进行排查分类及按照“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处理、总结当月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资料上报总经理。

  3、隐患的管理

  ⑴各车间部门必须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及排查记录;各个车间部门安全员负责隐患的收集、分类、汇总、建立台帐,负责监控、跟踪督促检查整改情况;属重大隐患、特别重大隐患形成书面资料及时报办公室主任审查落实整改情况、确定分类情况及整改、治理情况,并向各车间部门主任汇报;特别重大隐患由车间主任形成件上报办公室。

  ⑵班组要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安全员汇报,原则上一般隐患由班组组织验收,安全员及办公室主任抽查;重大隐患由安全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特别重大隐患由生产部长牵头组织验收。

  ⑶每月由生产部长牵头对隐患排查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凡不按本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各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按午马“三违处罚规定”给予处罚,对在隐患排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调查组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部门人员组成.

4、事故调查组具有事故调查的权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和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职责

5、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

6、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和公布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及时,准确.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7、凡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当事人因负伤亲自完成报告有困难时,最先发现事故的人或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有责任帮助完成报告.

二、各类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或者一亿元以上的是,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人事行政部门按规定每月事故统计表,并附一般事故的情况说明,季度终了后十天内,向公司经理报出季度事故统计表,并附大事故,一般事故情况的综合说明.

四、事故发生48小时以后,仍未按规定向有关方面呈报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事故现场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据,除特例采取紧急处置外,应严格保护现场,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现场或涂改实验生产记录值班记录

六、特大事故由公司领导会同上级安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本加油站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主持下,组成事故调查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会同安全生产小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罚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严肃地调查处理事故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第一条对全公司职工必须经常地、系统地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使广大职工了解不安全因素和潜在职业危害的存在,掌握发生事故的客观规律,学会识别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本领,正确地进行操作,安全地进行生产。

第二条新进加的职工由生产部安排,分别由公司安全科(机械级教育)、部门、班组进行教育,并填写三级教育卡片,凭“三级教育卡”发放劳保用品和工作证,未办三级教育卡者一律不准上岗操作。

新职工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三条特殊作业(指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公司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起重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必须由市局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劳动局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并按期进行复训教育公司安全科对教育情况登记建卡。

第四条每年必须对中层以上干部进行安全教育一次,课时为24小时,对全公司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一次,课时为48小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者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劳动保护的意义,任务和内容按公司的安全特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知识,明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界线,工伤事故报告处理规定等。

第五条每年由安全部对主要生产班组班组长进行安全教育,一次时间最少不低于24小时,内容: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结合安全技术知识,安全基础工作本加油站安全特点,工伤事故报告处理规定等。

第六条对变换工种及离开操作岗位三个月以上的工人由公司级进行教育、复工教育,并填写换岗工安全教育卡,以此卡领取劳保用品,否则一律不准重新上岗操作。

第七条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心及班组领导。

技术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教育,教育课时为48小时,教育周期为每2年一次。

第八条坚持班组每月、班组每周结合班组生产特点,事故隐患,事故教训进行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搞好安全生产。

 

特种设备及其操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购置:

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购置国家定点公司产品。

2、安装:

特种设备危险性大,必须遵守市劳动局规定,请专业单位安装,及时办理“许可证”,自已允许安装的设备必须严格规范,仔细验收,认真试运转方可交付使用。

3、特种设备严格按使用说明管理。

4、特种设备要定人、定期检查。

5、特种设备有安全附件要保证灵活好用。

6、特种设备操作工,必须经过严格培训,经国家规定机关考试,领取操作证,方可上机操作,操作人员来禁喝酒当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7、必须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对有关设备要做好预防试验仪表要定期样对铅封。

公司安全科门每月组织专家巡查,发现隐患应立即查封或出具整改通知书,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应停用整改,经安技设备部门验收后启封使用。

 8、熟练掌握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教育培训,每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考核;对新员工和更换工种的员工必须进行三级消防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条各相关部门、班组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坚持每日检查,企业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综合大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记录备案。

第三条严禁在公司区内吸烟,动用明火和乱拉电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加强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所有消防器材不得随意动用。

配发到班组的消防器材,由班组负责管理,责任到人,切实做到定位放置,定期更换。

第五条班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并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要经常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七条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成立消防组织机构,成立义务消防队伍,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应急演练。

第八条建立重点部位消防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以消防安全实施有效管理。

第九条企业对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含合资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其它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运输部门负责化学品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的资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并在包装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班组、站区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备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二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和从业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专用公司,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储存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十五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运输过程中,应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或拖拉。

第十八条运输爆炸品、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应由保卫部门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运输上述物品的车辆不准在繁华的街道上行驶,严禁超速、超车和强行会车等。

第十九条不许用电瓶车、翻斗车和脚踏车运输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班组、站区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1%~5%,性质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0.5%~2%;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0.5%~2%,性质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公司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五)危险化学品专用公司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加油站的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七)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八)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报告的,扣发责任单位月工资总额的2%~10%。

 

安全防护装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是新制造、新购置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并经生产技术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条在用设备,在日常检修、中修和大修设备的同时,在检修单上必须明确规定检修安全防护装置,班组领导和维修人员对本班组设备安全装置做到底数清,随时发现损坏应及时安排检修,并做好记录,包括:

1.各种泵类联轴器应装护板。

2.各种传动带、轮处应安装防护罩或遮拦。

3.直梯、斜梯、平面应符合有关要求,各种接梯操作台安全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10厘米,竖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0厘米。

4.升降机各层机械连锁护栏、托杠、限位器等。

5.移动和季节排风扇和伸手部位能接触到的各类轴流排风扇或电扇应装置防护网或焊接隔离格、条、护罩。

6.各种防护网、罩、栏应安装牢固,便于检修。

第三条生产作业人员在使用设备前要检查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发现防护罩有问题要及时通知班组、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检修。

第四条安全防护装置未经生产维修部同意,不得任意拆除或拆改。

凡在各级巡视中发现私自拆除或随意损坏者,对责任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部门重新装好,对当事人进行1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或险造事故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四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第五条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六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

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八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

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第九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

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十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

第十一条 公司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

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十二条 公司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站区内附近不得从事试验、分装、焊接等作业。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

装卸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第十四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并组织、检查和指导企业易燃晚爆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目的:

建立奖励、惩罚方法

2﹑范围:

全体员工

3﹑责任者:

安全部

4﹑程序:

4.1奖励

4.1.1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本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班组、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4.1.1.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4.1.1.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1.1.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1.1.4.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4.1.1.5.积极参加公司内、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班组、部门、班组、个人。

4.1.1.6.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4.2奖励程序

4.2.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班组(部门)汇总材料上报安全员审核后报公司经理,经审核后报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4.2.2先进班组由安全员提出意见,交公司内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4.2.3对4.1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有班组提出,经安全员审查,报公司经理批准。

4.3惩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

4.3.1事故责任者。

4.3.2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4.3.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3.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4.3.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4.3.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4.3.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4.3.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4.3.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4.4惩罚类型

4.4.1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2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

4.4.2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4.4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4.5处罚程序

4.5.1经济处罚由班组提出,报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

4.5.2行政处罚由班组提出,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供给,本公司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如下:

一、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管理。

二、每项新开工工程,在项目承包合同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特点约定安全生产资金占总造价的百分比。

三、每次甲方转款后一周内,财务部门按合同约定之比例将安全生产资金划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帐户。

并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四、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由加油站安全总监批准,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由该项目安全员批准。

五、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帐户在工程结束时的结余,应全额上缴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

不得挪用。

六 公司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项目部、班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不使用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时间应相对固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会议的参会对象为单位领导、公司经理、班组长等。

第三条会议主要内容有:

(一)传达贯彻上级班组各种文件精神;通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二)班组上报安全生产工作月总结(上次会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含采取措施、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等)。

(三)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工作重点,安排下一步工作任务。

第四条参会人员须做到:

(一)按时参加会议并汇报工作,同时上报主要工作任务情况的文字材料。

1、汇报工作时间不超过10分钟;

2、文字材料500字内。

(二)认真听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有安全生产工作专用记录本。

第五条遵守会议纪律

(一)参会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场,不得迟到或早退;

(二)开会时必须将手机设置为关机或震动状态:

第五条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现制订检查制度如下:

第一条安全生产检查,包括日常检查,班组检查,专业检查和月度检查以及季节性检查,每次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

第二条公司建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体系,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检查工作。

第三条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分管领导负责,结合月度生产特点,在全公司内进行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四查为主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同时,分管安全的领导组织各班组和班组的负责人,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

第四条对查出的隐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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