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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2010-04-2117:

05:

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流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根据中组部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有关文件要求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党员是指经常离开本地、本单位党组织,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6个月但外出工作地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的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坚持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有机衔接的管理原则,确保无论党员流动到哪里,都能参加组织生活,享受党员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

第四条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标准的流动党员,应向所在的基层党组织主动汇报,当地党组织一般应发放《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并严格按照填写有关事项。

  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党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不予发放《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凡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并且不属于短期外出或因私出国的其他情形,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支部应酌情及时联系党员本人并转移组织关系。

  第五条流动党员的报到和接收:

  流动党员应持临时党组织关系凭证及时向流入单位党组织报到,流入单位没有党组织的,要向流入单位所在的行业或地方基层党组织报到。

  对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报到的党员,收到单位应及时查验,确认身份后,将流动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

党支部要及时记录外出(来)党员的姓名、性别、外出(来)时间、流入(出)地、原因等情况,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

  第六条流动党员的排查:

  

(一)流出地党组织要定期排查本地党组织流出党员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上级党组织。

  

(二)流入地公安部门要结合流动人口管理有关工作对流入的流动党员进行排查,要在流动人口登记表上设置政治面貌一栏,并将党员名单及有关情况汇总按月报送当地组织部门。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对流入的流动党员进行排查,要在有关登记表上设置政治面貌一栏,并将党员名单及有关情况汇总按月报送当地组织部门。

  (四)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在做好税收征管的同时,向纳税人了解企业党员流动情况,并将党员名单及有关情况汇总按月报送当地组织部门。

  第七条流动党员的说服引导工作:

  

(一)各流出地党组织要说服本基层党组织的流出党员到流入地报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如实上报上级组织部门。

  

(二)流入地党组织要将各种渠道获得的流入流动党员情况汇总,主动和流动党员的流出地党组织联系,通过与流出地党组织合作引导流入流动党员报到。

  (三)流入地党组织要加强对流入流动党员的宣传教育工作,说服他们主动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

  (四)各级党组织要因地制宜地设置流动党员服务站等服务窗口,开通流动党员电话服务热线,方便流入流动党员报到。

流动党员电话服务热线要广泛公布,并在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入:

  

(一)流入地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流动党员,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转接问题。

  

(二)流入地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其他组织关系凭证,按流动党员组织接转的有关规定,为流入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并填写《流动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将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建立流动党员档案,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三)流入地党组织要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流出地党组织反馈,沟通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四)流动党员要自觉接受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活动,完成流入地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按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五)流入地党组织要在《流动党员活动证》和流动党员档案内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定期将相关材料转给流出地党组织。

  流出地党组织要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沟通和联系,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或流入地党组织转交的有关材料,了解党员外出期间情况,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流动党员要主动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入地党组织和流出地党组织查验。

第三章组织生活与发展党员

第九条 流入地党组织负责流动党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服务等。

流动党员在流出地参加选举等党内重要活动。

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沟通,共同做好流动党员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时间在6个月以上,有3名以上流动党员的,须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对隶属不同基层党组织的党员,由上级党委建立流动党员支部。

  流动党员党支部可采取单独、联合、挂靠等办法组建。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为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创造便利条件。

流动党员要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第十二条 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应确定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作为流动党员管理的联系员,做好与流动党员的联系沟通工作。

  第十三条 党员流动期间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每月交纳一次,确因实际情况不能按时交纳的,可按季度交纳。

  第十四条 预备党员在流动期间预备期满的,须由流出地党组织负责考察,在吸取流入地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加强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一)流入地(单位)建有党组织的,要将流动党员纳入党组织管理;流入地(单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但尚未建立的,要建立党组织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流入地(单位)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由其上级地方(单位)党组织对流动党员进行管理。

  

(二)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所分配工作、长期不与流入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加强流动党员管理信息化建设:

  

(一)要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

流动党员信息库包括流动党员(含流出和流入)的基本情况和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奖惩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各旗区党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要掌握详细名单。

  

(二)对流动党员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数据。

  (三)加强鄂尔多斯市党建网、鄂尔多斯市人事人才网等网络平台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专栏,推进流动党员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十七条做好流动党员服务工作:

  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政治参与和利益诉求机制,切实保障流动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积极创造条件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法律咨询、权益保障等服务;把流动党员纳入创先争优活动范围,组织评选优秀党员,并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关心流动党员学习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流动党员管理是党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纳入党建工作日程,做到工作有专人负责,各项措施有专人落实,流动党员党组织活动经费有保障,确保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加强流入地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

  第十九条各地区各单位党组织要及时掌握流出流动党员的情况,定期要与流出流动党员以及流出流动党员的流入地党组织进行联系。

  第二十条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一)无论流出地还是流入地的党组织没有认真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做好管理流动党员工作要求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二)对流出和流入的流动党员不得有歧视行为,一旦发现要给予党纪处分。

  (三)公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报送材料,如果被发现没有及时上报有关信息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四)各级党组织要将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作为年度党建督查考核的内容予以督查考核。

  (五)流出地党组织要及时、准确掌握流动党员的动态情况,并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流动党员党性和党员意识,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央、省、市党员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流动党员是:

赴市外从事务工、经商、投资开发、学习、探亲等活动的我市党员;市外来我市从事上述活动的党员;在本市范围内城乡、异地之间流动的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的管理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按照“流动有序、异地有家、管理有章、永葆先进”的要求,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网络化的教育管理机制。

切实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推动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第四条流动党员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

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

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登记建档和组织关系接转

第五条对外出流动党员要登记建档。

凡外出三个月以上的党员,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内容包括:

外出目的地、外出时间、外出事由、联系方式等。

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要提出要求,开展一次谈心活动,并将外出党员的相关情况登记存档,建立台帐;同时填写《流动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上报上一级党委一份,党支部留存一份。

外出党员对具体地点、联系方式等暂不能确定的,应在外出一个月之内将相关情况函告党支部。

基层党委对所属支部的党员外出情况,要及时汇总,分类建档。

党员返回后不再流动,应撤销登记。

外来党员要凭党员有效证件,到从业地方或单位基层党组织登记。

各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并及时更新流出和流入台帐同时上报市委组织部。

第六条流动党员党组织关系一般按以下要求接转:

(一)外出和外来6个月以上、有固定工作地点或单位的党员,要将组织关系及时转至所到地方或从业单位党组织;从业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要将组织关系转至单位所在地、本人居住地或人才、劳动力市场党组织。

对县外流入的党员,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接纳他们的组织关系,并就近编入一个支部,与本地党员一样教育管理。

(二)短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出外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有固定地点的,应由流出地党委出具党员证明信,再由县(市、区)以上组织部门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由所去地方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

(三)党员流动时间在3个月至6个月的,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确实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出地党组织应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委托流入地党组织教育管理,流动党员持证参加党组织活动。

流动党员返回后,流出地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活动记载的内容。

(四)破产企业中的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可迁移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党支部或村党支部。

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党组织应及时将企业的破产及党员基本情况书面报告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

(五)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党员,能经常返回所在党组织参加组织活动的,其组织关系可维持不变。

第三章组织设置

第七条针对不同情况,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3名以上正式党员外出到同一地点并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以上,属同一基层党委的,该基层党委应在他们中间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党小组);属不同基层党委的,由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关基层党委在他们中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党小组)。

具备条件的,应建立流动党员党总支或基层党委,由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办理。

(一)在流动党员较多且经营地点相对固定的集贸市场、商场、劳动人事、人才管理、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管理等部门中建立党的组织,明确隶属关系,建立党员档案,过好党的生活,并及时与党员的原单位联系,确保对党员的教育和监督。

(二)在雇佣季节工、协议工的企事业和机关单位,党组织应主动督促外来党员开具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将其编入一个基层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负责日常的管理教育工作。

(三)对待分配学生、待安置复员军人以及在流动过程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各级人事、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党支部,并从机关内部抽调素质较高的同志担任支部书记,负责管理工作。

没有建立临时党支部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本人、父母或配偶居住地党组织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

在工作单位确定后,再将组织关系介绍到所去单位。

(四)在人员流动中,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仲裁期间仍在原单位过组织生活,缴纳党费。

第八条设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机构:

(一)基层党委要有专人负责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在流动党员较多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流动党员的联系、教育和管理。

(二)对未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的,可依托驻外办事机构或公司,建立流动党员联络站,建立流动党员联络站,负责流动党员的联系、教育和管理。

第四章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及使用

第九条《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凭证,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提供,由基层党委统一管理,由外出党员所在党组织向外出党员发放,外出党员不准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十条基层党组织要建立《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登记制度,落实专人负责。

《流动党员活动证》自党组织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逾期无效。

第十一条流动党员应根据就近、方便和有利于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原则,主动与流入地(单位)党组织联系,及时转递党员组织关系或出具党员证明信或出示《流动党员活动证》。

任何流动党员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隐瞒自己的党员身份、不与当地党组织取得联系。

第十二条凡按规定转递党员组织关系的,流入地党组织,在核实其党员身份后,应及时登记造册,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任何流入地党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递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

第十三条对没有转递党员组织关系、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入地(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五章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流动党员办理登记手续后,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及时与其谈话,从政治思想、组织观念、遵守纪律、发挥作用等方面,对党员提出要求。

同时,要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等与他们从业密切.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

组织流动党员交流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十五条对流动党员较集中,已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的,由流动党员党组织负责教育;对已接转组织关系,编入当地党组织的,由当地党组织负责教育;对未接转组织关系,活动地点相对固定,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的,委托当地党组织进行教育;对无固定地点,活动分散的党员,由原所在党组织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根据流动党员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采取定期寄发学习资料,利用书信、电话等方式加强联系。

在每年“七一”等重大节日和上级做出重要部署时,开展专题教育。

在流动党员集中返回时,要抓住时机开展集中培训、党员座谈会等活动,并与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发挥党员电化教育的作用,有条件的还可以利用互联网、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提高教育效果。

第六章管理

第十七条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一)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三)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四)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五)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十八条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一)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四)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五)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组织流动党员按时参加民主评议:

(一)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回原所在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寄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

(二)党组织可通过征求流动党员党组织意见,听取流动党员思想、工作情况汇报,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方式,了解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三)在民主评议党员过程中,严格执行评议和处置标准,客观公正评定格次,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民主评议差的流动党员,要按规定作出处置。

第二十条重视做好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

流动人员大多年纪轻、文化程度较高,要把他们纳入党组织的视野,扎实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引导工作,启发他们的政治觉悟,及时将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和各类人才吸收到党内来。

由流入地管理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发展新党员由流入地党组织审批;由流出地管理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发展新党员由流出地党组织审批。

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外出期间,如预备期满,应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流出地党组织办理转正手续。

办理正式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预备党员转正,其所在党组织由流入地管理的,由流入地党组织办理;其所在党组织由流出地管理的,由流出地党组织办理。

第二十一条加强流动党员党费收缴工作。

每年初,流动党员应向党组织如实申报上年度的实际收入,党组织根据党员收入情况,确定交纳党费基数,按照比例核定月交纳党费数。

流动党员要主动、及时足额缴纳党费。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和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可采取邮汇、委托代交等方式,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流动党员党组织由流入地管理的,党费上缴流入地党组织;流动党员党组织由流出地管理的,党费上缴流出地党组织。

基层党组织要将流动党员党费缴纳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加强对党费收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党员将有关手续长期扣压(超过6个月),不及时转交给新到单位党组织,以致于长期不过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的流动党员,按照党章规定,一律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七章作用发挥

第二十三条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一)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并按规定申请办理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或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凭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三)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四)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切实把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好、发挥好。

引导他们做遵纪守法的带头人、提高技能的带头人、建功立业的带头人、奉献家乡的带头人,时刻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第二十五条在流动党员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创新组织活动方式,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网络党日、远程教育、主题实践、政策课堂、就业指导和技术培训等活动,努力使组织生活为用工单位所支持、流动党员所欢迎、流动人员所向往。

第二十六条发挥流动党员信息灵、观念新、门路广的优势,引导他们为家乡献言献策。

引进发展项目,传送致富信息,带动群众共同致富。

鼓励流动党员回乡创业或回乡任职,把在外积累的资金、学到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回家乡,积极参与家乡经济建设。

第八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重视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领导。

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党委要选派党性强、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负责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组织、公安、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定期研究和通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流动人员登记备案中,要增加“是否为中共党员”内容,定期向组织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加强督查指导。

党委组织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措施和制度,定期对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流动党员管理中的争议问题。

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帮助落实流动党员活动场地和活动经费,认真做好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注意总结推广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宣传引导,努力推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上新的水平。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沧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临汾市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0-05-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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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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