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之欧阳班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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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之欧阳班创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时间:

2021.02.15

创作:

欧阳班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87

主编部门: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实行日期:

1988年8月1日

关于发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2480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同时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12月30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17个单位,对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试行)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查阅了国内外大量资料,借鉴了国外同类技术中符合我国实际的内容,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以及香港地区的意见,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十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总则、室内外计算参数、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自动控制和消声与隔振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暖通规范管理组(北京复兴路12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1987年12月

主要符号

A——声级;矩形送风口边长

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紊流系数

B——距离;矩形送风口边长

b——指数;系数

C——静风;有效热压差与有效风压差之比;系数

cf——风压系数

CL——逐时冷负荷

cp——空气的定压比热容

cr——热压系数

D——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直径

dg——工作地点的宽度

d——含湿量

do——送风口的直径

ds——送至工作地点的气流宽度

E——东;东风

F,f——面积

Fo——送风口的有效截面积

Fj——进风口面积

Fp——排风口面积

G——通风量

Gj——进风量

Gp——排风量

g——重力加速度

H——高度;水平

h——高度;计算门窗的中心线标高;高差

hj——进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

hp——排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

hz——中和界标高

I——焓

J——太阳总辐射照度

Jp——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值

K——传热系数;安全系数

L——风量;空气量

l——门窗缝隙计算长度

m——散热量有效系数;渗透冷空气量的综合修正系数

m1,m2,m3——系数

N——北;北风

n——建筑物的楼层数;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

P——电动机功率

Pn——电动机轴功率

△P——系统总压力损失

△Pmin——调节阀全开时的压力损失

Q——散热量;显热量;耗热量

Qf——辐射散热量

Ro——围护结构传热阻

Ro·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

Rj——围护结构本体的热阻

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

R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阻

S——压力损失比;南;南风;距离

s——净距

to——送风口的出口温度

td——屋顶下的温度

tg——工作地点温度

t1——露点温度

t1p——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t1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

tmax——累年极端最高温度

tn,tn′——分别为室内计算温度和竖井计算温度

tnp——室内平均温度

tp——排风温度

tp·min——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

trp——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

tsh——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ts·max——与累年极端最高温度和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

ts·rp——与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和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

tw——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

twf——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twg——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twk——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

twl——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

t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

tws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

tzp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

tzs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

△tH温度梯度

△t1s计算平均温度与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之差

△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

△ty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

vo冬季室外平均风速;送风口的出口风速

Vg——工作地点平均风速

W——西;西风

Z——距离

α——系数

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

β——夏季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

ξj—进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

ξr—排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

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

ρnp——室内空气的平均密度

ρp——排风温度下的空气密度

ρwi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

ρ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

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第三章采暖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热负荷

第三节散热器采暖

第四节辐射采暖

第五节热风采暖与热风幕

第六节采暖管道

第七节蒸汽喷射器

第四章通风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自然通风

第三节隔热降温

第四节机械通风

第五节除尘与净化

第六节防火与防爆

第七节设备、风管及其他

第五章空气调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负荷计算

第三节系统设计

第四节气流组织

第五节空气处理

第六章制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压缩式制冷

第三节热力制冷

第四节机房设计、设备布置及其他

第七章自动控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

第三节自动调节与控制

第四节制冷装置的自动保护与控制

第八章消声与隔振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消声与隔声

第三节隔振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

附录三室外计算温度的简化统计方法

附录四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

附录五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

附录六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

附录七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附录八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

附录九自然通风的计算

附录十系统式局部送风的计算

附录十一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

附录十二法定计量单位与习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换算表

附录十三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

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不应低于15℃

中作业不应低于12℃

重作业不应低于10℃

注:

①作业种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②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作业可低至10℃;中作业可低至7℃;重作业可低至5℃。

三、辅助建筑物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浴室25℃

更衣室23℃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

办公用室16~18℃

食堂14℃

盥洗室、厕所12℃

注:

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的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s;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

〔20kcal/(m3·h)〕时,不宜大于0.3m/s;当室内散热量大于或等于23W/m3时,不宜大于0.5m/s。

第2·1·3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应采用18~22℃

相对湿度应采用40~60%

风速不应大于0.2m/s

注:

使用条件无特殊要求时,室内相对湿度可不受限制。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湿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工作区的风速,不宜大于0.3m/s。

注:

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第2·1·4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2·1·4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温度(℃)表2.1.4

注:

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

加大1~2℃。

第2·1·5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4·3·5条至第4·3·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1·6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应采用24~28℃

相对湿度应采用40~65%

风速不应大于0.3m/s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湿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时,可大于0.5m/s。

注:

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第2·2·1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注:

本条及本节其他条文中的所谓“不保证”,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2·2·2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2·2·3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第2·2·4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第2·2·5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6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第2·2·7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

注:

统计干湿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4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6h的温度值核算。

第2·2·8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第2·2·9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10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tsh=twp+β△tr(2·2·10—1)

式中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第2·2·9条采用;

β——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表2·2·10采用;

△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

(2·2·10—2)

式中twg——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按本规范第2·2·7条采用;

其他符号意义同式(2·2·10—1)。

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表2.2.10

第2·2·11条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

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2·2·7条至2·2·10条的规定。

第2·2·12条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第2·2·13条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第2·2·14条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夏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第2·2·15条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

第2·2·16条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

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一般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5℃。

注:

本条中所谓“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系指室外连续5天的滑动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

第2·2·17条室外计算参数的统计年份,宜采取1951~1980年,共30年,不足30年者,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少于10年时,应对气象资料进行订正。

第2·2·18条山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根据就地的调查、实测并与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

第2·2·19条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二采用。

对于本规范附录二未列入的城市及台站,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统计确定。

对于冬夏两季各种室外计算温度,亦可按本规范附录三所列的简化统计方法确定。

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第2·3·1条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

第2·3·2条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

第2·3·3条透过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标准窗玻璃的太阳直接辐射照度和散射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五采用。

第2·3·4条应用本规范附录四和附录五时,当地的大气透明度等级,应根据本规范附录六及夏季大气压力,按表2·3·4确定。

大气透明度等级表2.3.4

第三章采暖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采暖。

注:

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采暖所需维持的室内温度。

第3·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

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第3·1·3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3·1·4条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3·1·4—1)

(3·1·4—2)

式中Ro·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燉W)(m2·h·℃燉kcal);

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2·1·1条和第3·2·4条采用;

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5条采用;

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表3·1·4—1采用;

△ty——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3·1·4—2采用;

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燉(m2·℃)〕〔kcal燉(m2·h·℃)〕,按表3·1·4—3采用;

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燉W),按表3·1·4—3采用。

注:

①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②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3·1·4—1~2)的计算结果小5%。

③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④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⑤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

温差修正系数表3.1.4—1

允许温差△ty值(℃)表3.1.4—2

注:

①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3·1·4—4确定。

②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ty值,可采用2.5℃。

③表中tn——同式(3·1·4—1~2);

t1——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表3.1.4—3

注:

表中h——肋高(m);s——肋间净距(m)。

室内干湿程度的区分表3.1.4—4

第3·1·5条确定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时,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w,应根据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值,按表3·1·5采用。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表3.1.5

注:

①表中twn和tp·min——分别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和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附录一采用。

②D≤4的实心砖墙,计算温度tw,应按Ⅱ型围护结构取值。

第3·1·6条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

(3·1·6—1)

(3·1·6—2)

式中Ro——围护结构的传热阻(m2·℃/W)

αn,Rn——同式(3·1·4—1~2);

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燉(m2·℃)〕,按表3·1·6采用;

R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阻(m2·℃/W),按表3·1·6采用;

Rj——围护结构本体(包括单层或多层结构材料层及封闭的空气间层)的热阻(m2·℃/W)。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表3.1.6

第3·1·7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玻璃外窗、阳台门和天窗的层数,可按表3·1·7采用。

窗、阳台门和天窗层数表3.1.7

注:

①表中所列的室内外温差,系指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和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之差。

②高级民用建筑,以及其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双层窗合理的建筑物,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3·1·8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其开窗面积应尽量减小。

注:

民用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执行。

第3·1·9条集中采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供热情况和当地气候特点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一、民用建筑应采用热水作热媒;

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厂区只有采暖用热或以采暖用热为主时,宜采用高温水作热媒;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在不违反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条件下,可采用蒸汽作热媒。

注:

①利用余热或天然热源采暖时,采暖热媒及其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②辐射采暖的热媒,应符合本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第3·1·10条散热器采暖系统的热媒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级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医疗卫生及托幼建筑等,热水温度宜采用95℃;其他民用建筑,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

二、放散棉、毛纤维和木屑等有机物质的生产厂房,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

三、放散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的生产厂房,热媒温度不应高于上述物质自燃点的80%,且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

注:

有根据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节热负荷

第3·2·1条冬季采暖通风系统的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

一、围护结构的耗热量;

二、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三、加热由门、孔洞及相邻房间侵入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四、水分蒸发的耗热量;

五、加热由外部运入的冷物料和运输工具的耗热量;

六、通风耗热量;

七、最小负荷班的工艺设备散热量;

八、热管道及其他热表面的散热量;

九、热物料的散热量;

十、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注:

①不经常的散热量,可不计算。

②经常而不稳定的散热量,应采用小时平均值。

第3·2·2条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第3·2·3条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aFK(tn-twn)(3·2·3)

式中Q——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W)(kcal/h);

F——围护结构的面积(m2);

K——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m2·℃)〕〔kcal/(m2·h·℃)〕;

t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2·2·1条采用;

tn,a——与本规范第3·1·4条相同。

第3·2·4条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第2·1·1条采用,但层高大于4m的生产厂房,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应采用工作地点的温度;

二、墙、窗和门,应采用室内平均温度;

三、屋顶和天窗,应采用屋顶下的温度。

注:

①屋顶下的温度,可按下式计算:

td=tg+△tH(H-2)(3·2·4—1)

式中td——屋顶下的温度(℃);

tg——工作地点温度(℃);

△tH——温度梯度(℃/m);

H——房间高度(m)。

②室内平均温度,应按下式计算:

(3·2·4—2)

式中tnp——室内平均温度(℃);

td,tg——与式(3·2·4—1)相同。

③散热量小于23W/m3的生产厂房,当其温度梯度值不能确定时,可用工作地点温度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但应按本规范第3·2·7条的规定进行高度附加。

第3·2·5条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

第3·2·6条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

各项附加(或修正)百分率,宜按下列规定的数值选用:

一、朝向修正率:

北、东北、西北0%~10%

东、西-5%

东南、西南-10%~-15%

南-15%~-30%

注:

①选用修正率时,应考虑当地冬季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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