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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下

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下)

 

  

  四、中国现代法学教育(1949年以后)

  

(一)概论

  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战争取得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此为界,中国法学教育进入现代时期。

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可上溯至解放区时期,1933年成立的苏维埃大学是其开端,这是一所“以造就苏维埃建设的各项高级干部为任务”的学校,其中有一个司法班,以当时苏维埃政府制定的法令法条为教材,开设课程;同年创办的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也规定要培养裁判干部。

以后,1941年成立的延安大学设有教育、文艺、政法和经济四系,政法系分为政法与司法两班,其中政法班“以培养县级科员以上干部为目的,招收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和初中毕业或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司法班则“以培养地方法院、县司法处之书记员与裁判员为目的,招收标准与政法班相同。

”解放区时期的政法教育目标、培养方式等直接影响到解放后相当长时期的法学教育,成为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来源之一。

(另外两个来源为接收和改造旧大学法律及政治等专业、以苏联模式创建新中国自己的高等法学教育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后,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极为坎坷曲折,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时升时落,甚至一度被取消,这也许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新中国的政治变迁过程。

值得玩味的是,由于阶级斗争路线的强调和对旧政府的批判,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几乎一直是在有意识地批判民国法学教育中发展起来的,但大量的事实表明,以法学教育的自身标准观之,民国时期存在的问题、弊病有相当部分仍继续存在于现代中国,在某些方面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而民国时期的某些可取之处却被有意无意地抛弃了,这些都将在下文具体展开论述。

当然,由于新中国是在民国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等状况亦较之为良,从整体而言,现代法学教育当较民国更为先进。

  

(二)教育目的

  教育目的集中地体现在对该项教育的定位与定性,并由此决定了该项教育的体制、方法、内容等一系列具体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界定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是教育部1951年6月颁布的《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其中规定法律系的任务是“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以及社会发展之前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培养了解当前政策法令及新法学,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工作干部。

”这一规定虽然笼统,但其中所蕴含的信息却基本上确立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格局,即:

①指导思想为毛泽东思想;(这以后再进一步提出的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等具体要求,实际上是毛泽东思想的表现。

如1964年1月24日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布的法律专业四年制教学方案要求,“具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具有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好的思想修养,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②培养目标为法律工作干部;③教育内容为政策、法令。

  自此,新中国的法学教育一直沿着这条中心线索往前发展。

(有学者提出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目标不明确,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误解,事实上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目标是相当明确的,即是培养“政法工作干部”,当然,该目标是否妥当值得研究,但其合理与否并不影响明确与否。

)如1964年1月24日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布的法律专业四年制教学方案规定:

政法学院和四年制法律系的培养目标是“政法工作干部”,具体要求为:

“①具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具有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通过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著作的学习和一定的生产劳动、实际工作的锻炼,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好的思想修养、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②正确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著作中关于国家和法的基本理论,具有中外政治和法律的历史和现状的知识,熟悉中国共产党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

③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的表达能力,有写作判牍的基本训练;学习一门外国语,达到能阅读政法书刊的水平。

④具有健全的体魄。

”1981年政法学院教育工作座谈会确定的培养目标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司法工作以及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的专门人才。

”并在关于教学方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

“这一培养目标简明扼要地概括了对学生的政治、专业和身体三个方面的要求;并体现了大学的水平和要求;把‘司法工作者’放在前面,突出地反映了政法学院的任务和特点,明确了学生毕业后的工作方向,同时也把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两方面的需要概括进去。

”1984年5月,教育部在武汉召开的全国综合大学法律专业教学计划讨论会中亦作了类似规定。

  解放以来,除去文革期间法学教育被撤销之外,几十年中教育目的虽时有变化,但其宗旨一直未改,“培养专政人才”和“掌握刀把子人才”的观念始终主宰着高等法学教育,这样,新中国的法学教育不仅未摆脱“官本位”的阴影,反而通过“专政工具”的理论将学习法律进入仕途、掌握统治权的观念加以正当化、合法化,导致许多法律工作者不仅未确立平等、自由、正义的观念,有的甚至视法律为其“掌中之物”,成为其为所欲为的凭借。

(据报道,某地人民法院院长竟口出狂言:

“我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

”这与其所接受的政法工具论是分不开的。

)在西方,法学教育一直有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之辩,若以此标准划分,我国当归入职业教育之列,但该职业教育是畸形的职业教育,不仅脱离了法学本身应有的理念,还使法律成为不少人的专利品。

应该看到,英美国家的法学教育虽为培养律师的职业教育,但在这些国家成为律师基本上是从事其他法律职业的前提,如法官从律师中选拔,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则是政府聘任的律师,我国显然尚不具备这种机制。

因此过早地明确法科学生为某一类型的从业人员对于我国的法学教育并不合适。

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为适应市场对法律通才的需求,我们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定位于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全面教育,着重培养法科学生对法理论的深刻理解,这样才能摆脱法学毕业生适用面太窄的窘境,同时亦有助于矫正长期形成的“官本位”、“专政工具”等观念的影响。

(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取消大学本科的专业划分,因为大学的专业划分过早地隔断了初学法律之人的体系训练,难以培养完满的法学素质。

对专业划分问题,方流芳先生有精辟的论述,可参阅:

《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40页。

)法学及其教育确实是和一定的统治形式紧密相联的,但该统治形式却最终由一定的经济制度所决定,因此,法学教育归根结底需与社会特定的经济制度相适应。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我们所需要的是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人才。

显然,改革现代中国的法学教育,首要任务便是改变原有的教育思想,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律和法律人才的要求,使对法学的理解回到其本义中去。

  (三)教育体制

  1.教育形式。

  中国古代的律学教育也好,近代的法学教育也罢,均有公立教育和私立教育两种形式,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却只有公立一种。

据统计,1949年全国共有205所高等专科以上学校,其中公立124所,私立81所,设政治、法律院系的共计53所。

新中国成立之后,逐步在改造这些学校的基础上形成新的法学教育格局,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有:

将私立学校收归国有,确立统一的由国家办学的局面;仿照苏联模式建立中国人民大学;全国范围内的院系调整。

(1)私立学校的消失。

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法律被视为阶级统治、阶级压迫的工具,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法律职业以及法学教育的控制,在这种形势下,私立法学教育自然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正当性。

1950年,所有教会办的学校和其他私立学校或被关闭、或被收归国有。

不仅如此,由于法学教育培养的是掌握“刀把子”之人,故将其作为“机密”或“绝密”专业招生,对学生入学前的政治审查比其他学科更为严格。

私立学校消失的结果是帮助了政府实现对法学教育的严密控制,为法学意识形态化和学术机构官僚化提供了空间,而且由于失去了与公立学校竞争的对手,公立学校难以有提高教学质量的危机感。

另外,本来公立学校不需缴学费,或只需象征性地缴一些学费,但自90年代以后,基本上每个学校都招收了法学专业自费生,使公立学校带上了私立学校的色彩。

公费生与自费生混杂一起不仅为教学管理带来不便,而且容易造成两类学生敌对的情绪,再加上自费生入学条件又低于公费生,难以保证自费生的质量。

与其让这种混乱局面发展下去,还不如单独设立私立学校。

  

(2)中国人民大学的设立。

1949年12月16日政务院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

决定指出:

“为适应国家建设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设立中国人民大学,接受苏联先进的建设经验,并聘请苏联教授,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新国家的各种建设干部。

”1950年10月3日,中国人民大学正式开学,开始了长达40年的“以俄为师”的全面学习苏联的法学教育历程。

中国人民大学完全是在仿照苏联的模式上建立起来的,从教材、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法学理论、考试制度到教师管理、教研室制度等各个方面均采自苏联,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一个重要职能又是为全国高校法律系培养师资和从事法学研究,这就使苏联法学在中国渗入到各个环节。

虽然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和苏联的解体,“以俄为师”的时代已经过去,但几十年对中国人民观念、体制上的影响绝不是一朝一夕即可消去的,至今我们仍可见到刻有深深的苏联烙印的东西存在于法学教育之中,如法的阶级性理论、统治工具理论,教研室制度等。

苏联对中国最突出的影响就是以法的阶级统治理论与中国的“官本位”思想相结合,使法的意识形态化获得了根深蒂固的地位,要消除这一影响,中国法学教育还得走很长的路。

  (3)院系调整。

1952年教育部根据“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的方针,对全国高等院校进行了调整,政治院校的调整举措为:

1952年由原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民政等专业合并成立北京政法学院;1952年由原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安徽大学、震旦大学、上海商学院、东吴法学院等六校法律系与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沪江大学、圣约翰大学四校政治系合并成立华东政法学院,1953年厦门大学法律系并入;1952年由四川大学、重庆大学、重庆财经学院、辅仁学院四校法律系合并成立西南政法学院,1953年云南大学法律系、政治系并入;1953年由中原大学政治学院、湖南大学和中山大学政治系、广西大学政治系、法律系及中山大学社会民政系组成中南政法学院。

这样,全国法学教育机构便成为7所,除以上新成立的4个政法学院外,综合性大学中设法律系的还剩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吉林大学的前身)和武汉大学。

其各自的任务亦得到确定,政法学院的任务为培养政法干部,中国人民大学和东北人民大学则作为学习苏联、建立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基地。

  院系调整之后,我国法学教育的格局基本得以确定。

应该说,法学院校的调整基本上是成功的,它使原本分布不均的法学院系布局趋于合理,集中多数大学的法律系、政治系的师资、图书资料等,对于提高一校法学水平亦颇有裨益。

但由此而形成的消极影响亦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法学教育以政法学院为主的局面长期持续,容易造成法科学生知识面过窄,不利于学生整体素质的培养。

  2.教育层次。

  除解放初期存在过短期的以培训在职政法干部的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于1949年8月,撤销于1950年10月,不同于现在的中国政法大学。

)新法研究院和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外,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一直集中于高校的法学院系,教育层次亦以本科教育为主。

(文革以前,法学院系在校学生中,本科层次所占比例基本上都维持在90%以上。

)80年代以后,各种形式的教育纷纷举办,层次亦呈多样化趋势,从中专、大专、本科(学士)一直到硕士、博士,共存在五级层次。

其中中专教育主要存在于各省所办的司法学校,学制为两年;大专的教育方式最为多样,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全日制短期职业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附设夜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附设函授部或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制一般为2年或3年;本科的学士教育主要由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承担,学制为4年,此外还有普通高等学校附设的函授部或独立函授学院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研究生(硕士、博士)教育集中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之中,学制均为3年(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则多为两年半)。

此外,一些师资力量较强、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的本科院校还有法学的第二学位(学士)教育,其招生对象为非法学本科学生,学制两年。

  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法学类专业的“解密”,法学教育又出现了繁荣的局面,法学专业再次成为热点,这与民国期间有些相似,其原因亦可归结为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因素,积极方面为由于1979年以后实行的改革开放,尤其是1992年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大量增加;消极方面比较复杂,主要是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和来自苏联的专政工具论的相结合导致的意识形态方面的吸引力,另外还有法学教育易获通过方面的原因。

(多数法科学生反映,法学专业是最好通过的专业之一,平时甚至不用怎么看书,考试时突击一下指定教材或法条即可,因考试内容多以记忆性的知识为主,正是这个原因,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中,有很多学生选择了法学专业。

)不可否认,新中国建立以后,特别是80年代以后,教育的丰富层次为大量人员提供了的机会,同时也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在我国法律人才尚颇为欠缺的情况下,这样的繁荣局面是令人鼓舞的。

但是其中的一些问题亦不容忽视:

首先,法学是一门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社会利益的科学,故它不应该成为普及教育。

法律教育的层次多样化容易造成法律人才素质低下的结果,尤其是各类成人教育,监控手段极为贫乏,所造就的法律学生却是大量的,(仅仅是北京人文函授大学法律系自1985~1990年招收的学生就多达三十余万,其他则可想而知。

同参考文献〔1〕方流芳文,第30页。

)这种批量生产的方式本就是导致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

正如贺卫方先生所指出的:

“世界上大约没有第二个国家在正规的大学之外尚有像我们这样名目繁多的法律教育种类与层次。

”这种状况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是其他国家对法学教育慎重的反映。

值得深思的是,即使是在民国时期,当有识之士大声疾呼阻止法学质量的下降的时候,其严重程度亦远不如现在。

其次,由于法学教育地位的特殊性,应将其最低教育层次定位为本科层次,这是各国的通例,美国甚至将法学教育的起点定位为研究生教育。

确实,以法学的极端重要和博大精深,我们很难想像一个原本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经过两三年的非系统训练(专科层次主要存在于各类成人教育之中)即可从事法律职业,我们也很难将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寄托在这种人身上。

我国的情况却是,专科层次的法律学生数量远较本科生为多。

仅以1992年为例,专科生的招生人数是本科生的8倍,毕业生人数是本科生的9倍,而在校生人数则是本科生的11倍。

不仅如此,我国实际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有很多甚至从未受到过法学训练,即使有,也是在上岗之后象征性的接受一下上岗培训,这种状况如不改变,我国的法治建设将会是一句空话。

  3.教育管理。

  新中国继承了民国政府严密控制法学教育的做法,甚至因私立大学的取消而变得更为划一。

法律院校依性质不

  

同而被划分为三种管理方式:

①国家教委(教育部)直属院校,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②部属院校,如司法部所属之中国政法大学(目前已归教育部所属)、华东政法学院等,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部所属之对外经贸大学等;③地方所属院校,其中又分为地方教委所属院校(如山西大学等)和地方相应职能部门所属院校(如江西省司法厅所属之江西司法学校等)。

在学校与主管部门的关系上,高等学校基本上完全依附于主管的政府部门。

从学校的设立、撤销、院校长任免、人事制度、机构设置、财务制度、师生待遇,以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等等,都是由主管部门决定,学校只根据主管部门所拨经费、下达的计划办学,很少有独立性可言。

而各类学校划归各类部门管理又造成条块分割之势,隶属于不同主管部门和学校之间常常发生矛盾,从而影响教学的发展。

  (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建国初期,由于受苏联的影响,我国法学教育全面学习苏联,包括讲授苏联法学、采用苏联教材(到1950年底,我国先后翻译出版苏联法学教材和法学专著共165种)。

1958年的教育大革命批评了学习苏联的教条主义错误,各校开始自编教材,1963年政法教育工作会议后,各校组织编写了一批自己的法学教材,但其内容亦多受苏联影响,且其内容主要为“总结我国政法实践经验,阐明党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

”(1964年2月北京政法学院所编《刑事诉讼法讲义》之“说明”。

)这段时间内并未出版正式教材。

最早出版的一批法学教材是1980年司法部成立的法学教材编辑部所出版的教材,以后又组织出版了若干批统编教材,至此为止,我国法学教材问题基本上已得到解决。

  由于受苏联教条主义以及我国法学教育之“培养熟悉政策、法令的政法干部”目标影响,我国法学教材的内容多为政策、法律的注释。

事实上,我国法学教材的完备是和立法的完备保持同步的。

这就使得我国的法学教育以讲授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本,为制定出来的政策、法律作正当性注释。

当然,于法学教育而言,法条的讲解的确非常重要,它甚至是整个法学教育的基础,但它却不应该成为法学教育的核心。

“对于法学家的培养,主要的事情不是详尽地背诵今天有效的条文:

10年以后,在执行业务中,也许与这些条文的绝大部分无关,背诵对他有何用处?

”因此,“法学教育之关键更毋宁在于考察那些根本性的东西——包括各种法律概念、法理精义、立法技术、解释方法等等——从而把握据以制定条文的种种内在、基本、稳定的要素,以获得一种洞悉法律及其发展规律、并予以灵活运用的智慧。

  与法条教育相适应,流行于我国大学讲坛的法学教育方法为“填鸭式”的讲授方法。

这种方法几乎是千篇一律的法条逐条注释,论述其如何的合理与正当。

几乎每堂课均是由教师在讲台上口沫横飞地照本宣科,学生则在下面埋头猛记,这幅景象构成了中国大学校园的一道奇观,它与寻求惟一标准答案的考试制度,(考试制度是一国教育必不可少的制度,作为教学水平的测评手段,它本应起到刺激学生用功读书的作用,但中国法学考试却似乎是恰恰相反。

由于考试内容的记忆性知识为主体以及正确答案的惟一性,学生们有意无意地只满足于教材或法条的背诵,而这些只需要在考前作短时间的突击便可办到,这无形中纵容学生去临时抱佛脚,平时的大量光阴则被浪费掉了。

另外,贺卫方先生对考试制度亦有精辟的论述,可参阅参考文献〔1〕,第122-125页。

)一道将学生本应大力培养的批判性思维扫荡得有如秋风落叶。

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不需要大量的人云亦云的背诵机器,它需要的是具有独立思考能力、掌握法理精髓的真正法学人才。

可喜的是,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为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所认识并着力加以改善,于是,大学法学讲坛中逐渐出现了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专题研究等多种教学方法,但要彻底改变原有的状况,显然不是一朝一夕即可达到。

  (五)师资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数量足、质量高的教师队伍是培养高素质学生的基本保障,虽说学生的自身素质、学习动机、努力程度等因素对教学效果有重要影响,但从大学阶段知识技能传授的角度看,教师是占主导地位的。

资料表明,我国法学教师的状况并不乐观,根据对1992年48所高校的调查统计,其中有20所高校的师生比例低于国家教委规定的1∶8,占统计数字的%,其中包括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及西南、华东、中南、西北四所政法学院,比例最低的天津商学院则达到1∶截止1992年底在国家教委备案的设置法学类本专科教学点的121所高校中,有14所院校无具高级职称的法学专业教师,还有3所院校法学教师在5人以下,其中仅有一名副教授,这两类共计17所,占总数的14%;法学专业教师在7人以下的有13所,占%;5人以下的有8所,占%;更有3所院校只有3位法学专业教师,1所院校仅有2位法学专业的专任教师。

高校尚且如此,承担法学教育任务的其他各种机构更是可想而知。

  造成法学教育中师资缺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①80年代以后,由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急需,法学专业成为热点专业,很多学校为了追求效益,纷纷设立法学专业,而不管自身是否具备法学教学能力,仅仅90年代,各师范类院校的政治教育系就地转化为政法系(经法系)情况就屡见不鲜。

②我国本就法学人才不足,再加上法学教育的迅猛扩大,教师的数量在整体上发展远不如学生数量的发展。

③法学专业是一个社会急需的专业,法科学生毕业之后面临的往往是优越的地位或可观的收入,使得大部分毕业生不愿留在学校当清贫的教师。

④教师的低收入与差待遇使得相当一部分教师不满现状而离职而去,近几年中,法学类的教师流失现象是各专业中最为严重的之一。

  教师的短缺已严重地困扰了我国的法学教育,但由于教师地位的重要性(一个低素质的教师影响的将是一大批学生,在这个意义上说,教师的选任比学生的录取更为重要),对教师的选任不能不慎重考虑。

一般说来,师资的配置涉及到教师的职业道德与专业资历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要选配具有敬业精神,热爱教育的人担任教师。

教师的收入低于律师等法律实务行业,这不仅在中国,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亦是如此。

如果本人对教学不感兴趣,社会上的各种诱惑迟早会使他们放弃教学。

当然,国家和学校应尽可能地提高教师待遇,一方面可留住一些教师,另一方面亦可解决教师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中去。

其次,教师的学历至少要在法学硕士以上。

我们改革开放恢复法学教育已二十余年,至1993年有权招收法学研究生的学校便已达37所,其中有权招收博士研究生的为8所,招收研究生的学科点为博士31个、硕士115个,截止1990年,我国已毕业的法学硕士以上程度的人数为219615人。

这些情况表明我们完全有条件从具有本专业硕士以上学位中选任教师,再加上留学归国人员,符合条件者当更为可观。

再次,根据法学具应用性的特点,教师最好具有“双师”资格,既是讲师或教授,同时又是兼职律师。

法学教师兼任律师,既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又有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是理论与实践相的理想结合。

不过“双师”应具主次之分,担任兼职律师,不应以影响教学为代价,要把握好两者之间度的关系。

  (六)小结

  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对旧中国法律和法学理论的否定,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从头开始,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甚至在“文化大革命”10年出现了停滞。

但总的说来,经过50年的努力,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教育结构已基本得以确立并日趋合理,教学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已逐步转变,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日渐完善,教师队伍不断充实、提高。

更重要的是,它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当然,由于指导思想等一系列的失误,再加上传统观念的负面影响,我国的现代法学教育事业尚存在大量的问题,有的甚至直接危及到法治社会的建成,完善我国法学教育事业还任重道远。

  五、若干反思

  我们研究、解释历史,归根结底都可统一于现实的需要。

凡是不能与当前的现实起来的,就不能被我们理解。

在这个意义上,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的名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才获得了其丰富的内涵。

本文对我国法律教育的研究,侧重于对典型史料的分析与解释,因为作者相信,“回答发生了什么,只不过是编年;回答何以发生,才是历史学。

”而只有作为当代史的历史学才是对我们的现实选择——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向——有警醒意义的。

  当下,由于人们之间交往的日益频繁,绝对封闭的实体已几乎不可能存在,不管是个人、还是国家,都注定要不断和外界打交道,这样,相互之间的影响便成为不可避免。

这就意味着一个国家的发展已不可能纯粹依循自身固有逻辑,而不得不对外在的影响作出回应,在我国法律教育史上,肇始于清末的留学教育、延聘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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