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G539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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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G539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JG539—2015

 

数字指示秤

DigitalIndicatingWeighingInstruments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归口单位:

全国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参加起草单位: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济南市计量检定测试院

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

本规程委托全国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刘伟(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池辉(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陆品(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赵力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参加起草人:

刘平(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李峻(济南市计量检定测试院)

潘发兴(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

引言

本规程是对JJG539-1997《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进行修订。

本规程在编制格式上执行了JJF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

与JJG539-199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有以下不同:

——增补了与计量检定相关的一些必要的术语,修改了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中注的内容(见3.1);

——规定了数字指示秤必须使用的法定计量单位(见3.2);

——在通用技术要求中增补了一致性和安全性的要求(见6);

——在计量器具标识中增加了限制使用场合的特殊说明:

若n>3000时,应注明“不允许室外使用”(见6.5.2);

——增加了环境条件的要求(见7.2);

——增加了检定项目一览表(见7.3);

——称量检定中删除了50%最大秤量点;

——明确了吊秤称量测试施加载荷的方法(见7.5.7);

——明确了扣除皮重的皮重值的选取(见7.5.9.1);

——修改了重复性检定的要求(见7.5.10);

——删除了称量滚动载荷的秤的检定内容;

——提供了检定记录格式和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内页格式(见附录A、B、C)。

JJG539-1997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JG539-1988

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准确度等级和普通准确度级的数字指示秤(以下简称秤)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2引用文件

JJG99砝码

JJF1181衡器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

OIMLR76-1:

2006(E)非自动衡器第一部分:

计量和技术要求——试验

(Non-automaticweighinginstrumentsPart1:

Metrologicalandtechnicalrequirement——Test)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程。

3术语和计量单位

3.1术语

JJF1181和JJF1001界定的及以下术语适用于本规程。

3.1.1首次检定

对从未检定过的秤进行检定。

注:

首次检定包括:

a)新制造、新安装的秤的检定;

b)未有任何检定标志的秤的检定;

3.1.2后续检定

首次检定后的检定。

注:

后续检定包括:

a)周期检定;

b)修理后检定;

c)新投入使用强制检定的秤使用前申请的检定;

d)周期检定有效期未到前的检定,该检定通常是根据被检定单位或使用者的要求。

3.1.3使用中检查

检查使用中的秤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是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使用是否正确、可靠,通常使用中检查是一种监督性检验。

3.1.4鉴别阈discriminationthreshold

引起相应示值不可检测到变化的被测量值的最大变化。

3.1.5多指示装置multi-indicatingdevice

将秤同一称量结果显示在不同指示装置上,这个指示装置可以是数字指示装置、打印机、显示屏等。

3.2计量单位

秤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法定计量单位,包括:

千克(kg)、克(g)和吨(t)。

4概述

本规程所指的秤,属于非自动衡器的一种型式。

用途:

主要应用于货物称重计量,广泛应用于商贸场所、港口、机场、仓储物流、冶金及工厂企业等场所。

原理:

将被称物置于承载器上,称重传感器产生的电信号通过数据处理装置,由指示装置显示出称量结果。

结构:

由承载器、称重传感器、称重指示器等组成,可以是整体结构,也可以是分体结构。

数字指示秤包括:

计价秤、计重秤、条码秤、计数秤、钩头秤、吊钩秤、单轨秤、电子地中衡,电子地上衡、电子料斗秤等。

5计量性能要求

5.1准确度等级及符号

秤的准确度等级及相应符号见表1。

表1准确度等级及符号

准确度等级

符号

中准确度级

普通准确度级

5.2检定分度值

秤不允许配备辅助指示装置,秤的检定分度值与实际分度值相等,即e=d。

检定分度值应以1×10k、2×10k、5×10k(“k”为正或负整数或等于零)形式表示。

5.3准确度等级的划分

秤的准确度等级与检定分度值、检定分度数和最小秤量的关系,见表2所示。

表2准确度等级与检定分度值、检定分度数和最小秤量的关系

准确度等级

检定分度值e

检定分度数n=Max/e

最小秤量Min

(下限)

最小

最大

中准确度级

0.1g≤e≤2g

100

10000

20e

5g≤e

500

10000

20e

普通准确度级

5g≤e

100

1000

10e

5.4多分度秤的附加要求

5.4.1局部称量范围

对多分度秤的每个局部称量范围(i=1,2…)规定为:

——检定分度值:

ei,ei+1>ei;

——最大秤量Maxi;

——最小秤量Mini=Maxi-1(当i=1时,最小秤量Min1=Min)。

——每个局部称量范围的检定分度数ni按下述公式计算:

ni=Maxi/ei。

5.4.2准确度等级

多分度秤的每个局部称量范围的检定分度值ei和检定分度数ni以及最小秤量Min1根据秤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本规程表2的规定。

5.4.3局部称量范围的最大秤量

根据秤的准确度等级,除最后的局部称量范围外,应符合以下表3的规定。

表3多分度秤局部称量范围(用分度数表示)

准确度等级

Maxi/ei+1

≥500

≥50

5.4.4具有除皮装置的多分度秤

对每个可能的皮重值,多分度秤称量范围的要求适用于除皮后的净重载荷。

5.5最大允许误差

5.5.1首次检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表4给出了首次检定加载或卸载时的最大允许误差。

表4首次检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首次检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用检定分度值e表示的载荷m

中准确度级

普通准确度级

±0.5e

0≤m≤500

0≤m≤50

±1.0e

500<m≤2000

50<m≤200

±1.5e

2000<m≤10000

200<m≤1000

5.5.2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的最大允许误差

后续检定的最大允许误差应执行首次检定的规定;

使用中检查的最大允许误差应是表4规定的相应秤量下首次检定最大允许误差的两倍。

5.5.3最大允许误差亦适用于除皮后的净重值,预置皮重值除外。

5.6称量结果间的允许误差

无论称量结果如何变化,任何单次称量结果的示值误差应符合5.5规定的给定载荷下的最大允许误差。

5.6.1重复性

同一载荷多次称量结果的差值,应不大于5.5规定的秤在该载荷下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5.6.2偏载

同一载荷在不同位置的示值误差应不超过5.5规定的该秤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5.6.3旋转

施加相当于最大秤量80%的标准载荷,秤垂直起吊后在360°范围内每旋转90°,同一载荷在不同位置的示值误差应不超过5.5规定的该秤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注:

适用于能进行旋转的吊秤。

5.7鉴别阈

在处于平衡稳定的秤上,轻缓地放上或取下一个等于实际分度值1.4倍(1.4d)的附加载荷,此时秤的示值应发生明显地改变。

5.8置零准确度及除皮准确度

置零后或者是除皮后,置零装置和除皮装置对称量结果的影响应在±0.25e范围内,对于多分度秤e应为e1。

6通用技术要求

6.1适用性

秤应允许对其按本规程规定的要求进行检定。

承载器能够容易、安全地放置标准砝码及其替代物。

6.2一致性

秤的主要结构、外观及关键零部件应与秤的型式评价报告中的信息一致。

6.3安全性

秤不应具有易于做欺骗性使用的特性。

整体结构的秤外壳须有铅封,分体结构的秤称重指示器和接线盒须有铅封。

禁止任何不破坏印铅封就能对秤进行与计量性能有关的参数调整。

经检定合格后必须加检定机构的铅封。

铅封的直径应不小于5mm,并且有相关标识。

6.4扩展指示装置

带有计价功能的秤不允许安装扩展指示装置。

装有扩展指示装置的秤,指示小于e的分度值应是:

在按住扩展指示键期间,或在发出手动指令后的5s内,均不得打印。

6.5多指示装置

在同一台秤上,对于给定载荷,指示相同内容的多个数字显示装置之间、数字显示装置与打印装置之间的示值之差应为零。

6.6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

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应标注在秤的明显易见位置,并应表示在永久固定于秤体的铭牌上,或在秤自身不可拆卸的部分上。

标志和标识必须清晰可辨、牢固可靠。

由不同制造商生产的称重指示器和称重传感器组成的秤,则每个独立单元应有各自的说明性标识。

6.6.1计量法制标志内容:

a)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

b)检定合格标志(适用于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6.6.2计量器具标识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秤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

c)准确度等级标志;

d)最大秤量,可表示为Max,多分度秤可表示为Maxi:

.../.../...;

e)最小秤量,可表示为Min;

f)检定分度值,可表示为e,多分度秤可表示为ei:

.../.../...,实际分度值,可表示为d;

g)检定分度数,可表示为n;

h)工作温度范围:

...°C~...°C;

i)限制使用场合的特殊说明:

若n>3000时,应注明“不允许室外使用”。

j)与起重机配合工作的吊秤还应标识其工作级别。

6.6.3对检定合格标志的要求:

a) 不破坏标志就无法将其拆下;

b) 标志容易固定;

c) 在使用中,不移动秤就可以看见标志;

d) 采用自粘型标志,应保证标志能持久保存,并留出固定位置,位置的直径至少为15mm。

7计量器具控制

7.1检定用标准器具

7.1.1标准砝码

检定用的标准砝码应符合JJG99的计量要求,其误差应不超过表4规定的相应载荷最大允许误差的1/3。

7.1.2标准砝码的替代

7.1.2.1当秤在其使用地点进行检定时,可以用其它质量稳定的载荷替代部分标准砝码,替代原则如下:

若秤的重复性大于0.3e,使用的标准砝码至少为最大秤量的1/2;

若秤的重复性不大于0.3e,标准砝码部分可以减少到最大秤量的1/3;

若秤的重复性不大于0.2e,标准砝码部分可以减少到最大秤量的1/5。

上述重复性是用约为最大秤量1/2的载荷(砝码或任意其他质量稳定的载荷)在承载器上施加3次来确定。

7.1.2.2使用替代物进行称量的方法

a)用与替代物质量接近的载荷在承载器上重复加载3次,检查重复性。

如果重复性符合7.1.2要求,可进行以下操作;

b)从零点开始施加标准砝码,直至确定的标准砝码用完,测定该秤量的误差,然后卸去标准砝码,返回零点;

c)用替代物取代前面所加标准砝码,直至达到测定该秤量时出现的相同误差;

d)再施加标准砝码,直至确定的标准砝码用完,测定该秤量的误差,然后卸去标准砝码;

e)重复上述c)、d)操作,直至达到最大秤量;

f)以反向顺序卸载至零,即:

卸去标准砝码并确定误差,然后放回标准砝码并取下替代物直至达到测定该秤量时出现的相同误差。

重复此过程直至空载。

7.2环境条件

7.2.1温度

检定应在环境温度稳定的条件下进行,一般为-10ºC~40ºC。

7.2.2供电电源

按照制造厂商技术说明书中规定的供电方式接通被测秤的电源,通电时间等于或大于制造厂商规定的预热时间。

在每项检定期间应保持被测秤在通电状态。

7.3检定项目

秤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项目见表5。

表5检定项目一览表

序号

检定项目

首次检定

后续检定

使用中检查

1

通用技术要求

适用性

+

-

-

2

一致性

+

-

+

3

安全性

+

+

+

4

扩展指示装置

+

-

+

5

多指示装置

+

-

+

6

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

+

+

+

7

置零准确度及除皮准确度

+

+

-

8

称量

+

+

+

9

除皮后的称量

+

-

-

10

重复性

+

+

+

11

偏载

+

+

+

12

旋转

+

-

-

13

鉴别阈

+

-

-

注:

+——需要检定的项目;-——不需要检定的项目。

7.4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

7.4.1适用性

通过目测判定秤能否按预期进行检定,承载器能否容易、安全地放置标准砝码及其替代物。

7.4.2一致性

核查秤的主要结构、外观及关键零部件是否与秤的型式评价报告中的信息描述一致。

7.4.3安全性

核查对于整体结构的秤外壳是否有铅封,分体结构的秤称重指示器和接线盒是否有铅封。

核查铅封不破坏情况下是否能被拆下。

7.4.4扩展指示装置

核查是否符合6.4要求。

7.4.5多指示装置

核查是否符合6.5要求。

7.4.6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

核查是否符合6.6要求。

7.5计量性能检定

7.5.1核查秤的准确度等级、检定分度值、检定分度数及最小秤量,应符合本规程5.1~5.3的要求,多分度秤还需符合本规程5.4的要求。

7.5.2检定前的准备

a)开机预热,预热时间等于或大于制造厂商规定的预热时间,一般不超过30min;

b)带水平调整装置的秤,应将秤调整到水平位置;

c)对于可旋转的秤,测试前应将秤调整到处于自由悬挂状态;

d)预加载一次到接近最大秤量或确定的安全最大载荷,卸除全部载荷;

7.5.3每项检定结束后,在进行下一项检定前,应有必要的恢复时间。

7.5.4零点跟踪装置

检定期间,可以关闭零点跟踪装置;或者在开始检定前加放一定量(如10e)的载荷使秤超出零点跟踪工作范围。

7.5.5化整误差的消除

如果被测秤具有扩展指示装置(细分示值不大于0.2e),则可用此装置来确定误差。

对于不具备扩展指示装置的秤,应利用闪变点法确定其化整前的示值,其方法如下:

对于某一载荷L,记录其示值I。

连续加放相当于0.1e的附加砝码,直到秤的示值明显地增加一个分度值,变为(I+e)。

此时,加到承载器上的附加载荷△L。

可用下述公式得到秤化整前的示值P:

P=I+0.5e-△L

(1)

式中:

P——化整前的示值,kg、g或t;

I——示值,kg、g或t;

ΔL——附加载荷,kg、g或t。

那么化整前的误差E为:

E=P-L=I+0.5e-△L–L

(2)

式中:

E——化整前的误差,kg、g或t;

L——载荷,kg、g或t。

化整前的修正误差为:

Ec=E-E0(3)

式中:

E0——零点或零点附近(如10e)的误差,kg、g或t;

Ec——化整前的修正误差,kg、g或t。

例如:

一台分度值e为50g的秤,加10kg的载荷后,示值为10.00kg。

然后依次加5g的小砝码。

当附加载荷为15g时,示值由10.00kg变为10.05kg。

将这些数值代入上述公式,得:

P=(10000+25-15)g=10010g

这样,化整前的实际示值是10010g,且化整前的误差为:

E=(10010-10000)g=+10g

假设按上述计算,零点的误差是E0=+5g,则修正误差为:

Ec=+10g-(+5g)=+5g

7.5.6置零准确度

7.5.6.1置零准确度可与本规程7.5.7的称量检定一起进行。

7.5.6.2半自动置零

通过先对秤进行加载,使示值尽可能接近闪变点,然后启动置零装置,并确定示值从零变到零以上一个分度值所附加的载荷,按照本规程7.5.5的方法计算零点误差。

7.5.6.3零点跟踪

先将秤示值置于零点跟踪工作范围之外(如,施加10e的载荷)。

然后加载确定使示值从一个分度值变到下一个分度值的附加载荷,按照本规程7.5.5的方法计算零点误差。

假设秤的零点误差与上述载荷(如10e)处的误差相同。

7.5.6.4数据处理:

按照公式(4)计算化整前的零点误差

E0=I0+0.5e-ΔL–L0(4)

式中:

E0——零点或零点附近(如10e)的误差,kg或g;

I0——零点或零点附近(如10e)的示值,kg或g;

ΔL——附加载荷,kg或g;

L0——零点或零点附近的载荷,kg或g。

7.5.6.4置零准确度应符合本规程5.8的要求。

7.5.7称量

7.5.7.1从零点起逐步施加检定载荷至最大秤量(Max),并以同样方法逆顺序将检定载荷逐步卸至零点。

在检定过程中应注意,在加、卸砝码时,载荷应逐渐地递增或逐渐地递减。

注:

吊秤从零点起施加检定载荷至最大秤量(Max),并以同样方法逆顺序将检定载荷卸至零点。

7.5.7.2称量检定应至少选择5个不同的秤量点。

所选定的秤量点中,应包括以下秤量点:

最小秤量;

最大秤量;

最大允许误差改变的秤量,即

中准确度级:

500e、2000e;

普通准确度级:

50e、200e。

7.5.7.3若秤配备了零点跟踪装置可在本检定中运行。

7.5.7.4对每一秤量点,按照本规程7.5.5的方法确定化整前的修正误差。

7.5.7.5数据处理:

按照公式

(2)计算化整前的误差E。

按照公式(3)计算化整前的修正误差Ec。

7.5.7.6示值误差应符合5.5规定的要求。

7.5.8除皮准确度

7.5.8.1除皮准确度可与本规程7.5.9除皮后的称量检定一起进行。

7.5.8.2使用除皮装置将示值置零,然后按照本规程7.5.6所述的相同方法进行检定。

7.5.8.3除皮准确度应符合本规程5.8的要求。

7.5.9除皮后的称量

7.5.9.1对于扣除皮重,应选择1/3最大皮重到2/3最大皮重之间的一个皮重值对秤进行除皮后的称量。

7.5.9.2除皮后的称量应至少选择5个不同的秤量点。

所选定的秤量点中,应包括以下秤量点:

最小秤量;

最大净重载荷;

最大允许误差改变的秤量,即

中准确度级:

500e、2000e;

普通准确度级:

50e、200e。

7.5.9.3若秤具有零点跟踪装置可在本检定中运行。

7.5.9.4除皮后,按照本规程7.5.7所述的相同方法进行检定,示值误差应符合本规程5.5要求。

7.5.10重复性

7.5.10.1用约50%最大秤量的载荷进行一组测试,在承载器上进行3次称量,读数在两次称量之间秤加载后和卸载后示值达到静态稳定时进行。

7.5.10.2在每次称量时,若秤的零点有误差应重新置零,不必确定其零点误差。

两次称量之间的加载前和卸载后不必确定零点实际位置。

7.5.10.3若秤具有零点跟踪装置,在本检定中应处于运行状态。

7.5.10.4数据处理:

按照公式

(2)计算每次称量化整前的误差E。

按照公式(5)计算重复性。

ER=Emax-Emin(5)

式中:

ER——重复性,kg、g或t;

Emax——示值误差的最大值,kg、g或t;

Emin——示值误差的最小值,kg、g或t。

7.5.10.5重复性应符合本规程5.6.1要求;每次称量的示值误差应符合本规程5.5要求。

7.5.11偏载

7.5.11.1通用要求

使用大砝码优于使用一些小砝码,若使用单个的砝码,则应将其放置在指定位置区域的中心位置;若使用一些小砝码时,则应将它们均匀分布在整个指定位置区域。

仅在偏载区域内加载已经足够,不必再在承载器的中心区域加载。

根据本规程7.5.5所述的方法确定每个加载位置示值的误差。

一般情况,只需在检定开始时确定零点误差就可以满足要求。

如果出现秤示值误差超过最大允许误差的情况,必须对每次加载前的零点误差进行确定。

若秤具有零点跟踪装置,在本检定中不应处于工作状态或超出其工作范围。

7.5.11.2偏载载荷和区域

1)在承载器的支承点数N>4的秤上,对每个支撑点施加的载荷应相当于最大秤量的1/(N-1).将载荷依次施加在每一个支撑点的上方,面积应在承载器1/N的表面区域内。

如果两个支撑点靠得太近,按上述方法施加测试载荷困难,可将两倍载荷施加到两个支承点连线两侧的两倍区域内;

2)在承载器的支承点数N≤4的秤上,施加的载荷相当于最大秤量的1/3,将载荷依次施加在面积约等于承载器1/4的区域内,如图1或近似于图1所示。

图1偏载区域示意图

3)对于专用承载器的(容器、料斗等)的秤,每个支承点上施加的测试载荷应相当于最大秤量的1/10。

将载荷加放在每个支承点上或根据被测秤的实际位置而定。

7.5.11.3数据处理:

按照公式

(2)计算每次称量化整前的误差E。

按照公式(3)计算每次称量化整前的修正误差Ec。

7.5.11.4同一载荷在秤的承载器不同位置称量的示值误差,应符合本规程5.6.2的要求。

7.5.12旋转(吊秤)

7.5.12.1将5.6.3规定的检定载荷施加在承载器上,使用质量值大的砝码优于质量值小的砝码组合,顺时针转360°,每90°记录一次示值,然后逆时针方向重复上述操作。

根据7.5.5所述的方法确定每个旋转位置示值的误差,用于修正化整前误差的零点误差值E0是在检定前确定的。

一般情况,只需在检定开始时确定零点误差就可以满足要求。

如果出现秤示值误差超过最大允许误差的情况,有必要对每次加载前的零点误差进行确定。

7.5.12.2数据处理:

按照公式

(2)计算每个旋转位置称量化整前的误差E;

按照公式(3)计算每个旋转位置化整前的修正误差Ec。

7.5.12.3同一载荷在不同旋转位置的示值误差,应符合本规程5.6.3的要求。

7.5.13鉴别阈

7.5.13.1鉴别阈应在三个不同的载荷下进行检定,例如:

Min、Max/2和Max。

7.5.13.2在承载器上放置某一载荷和足够的附加小砝码(如,10个d/10的小砝码)。

然后逐个取下附加小砝码,直到示值I明确地减少了一个实际分度值而变成为I-d。

重新放回一个小砝码在承载器上,然后再轻缓地将相当于1.4d的载荷放置在承载器上,得到的结果为在原来示值上增加一个实际分度值,即I+d,可见图2的示例。

图2鉴别阈的检定示意图

开始时的示值I=200g;取下一些附加小砝码,直到示值变为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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