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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办公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服务

“一站式”办公办事指南

 

2008年4月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适应新形势下招投标监管的需要,加强招投标监管政风行风建设,市招标办和交易中心秉承“以人为本、效率优先”的原则,就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服务实施“一站式”办公,集中办理有关事项。

现将“一站式”办公工作流程、受理窗口事项受理标准和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一站式”办公工作流程

“一站式”办公工作流程由“项目发包工作流程”和“事项办理工作流程”两部分组成。

(一)项目发包工作流程

1、项目发包及招标投标文件资料逐项备案工作流程,详见附件1。

2、项目发包及招标投标文件资料集中备案工作流程,详见附件2。

(二)事项办理工作流程

1、行政管理事项和其它监管事项办理工作流程,详见附件3。

2、相关服务事项办理工作流程,详见附件4。

二、受理窗口事项受理标准

申办人向受理窗口提交以下各申办事项的申请材料,其要件应当齐全有效,符合受理标准。

(一)项目入场登记

1、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文件资料逐项备案时

(1)对于具备招标前置条件的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入场登记,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2)规划许可证;

3)项目单体回执单。

(2)对于不具备招标前置条件,即提前进入招标程序的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入场登记,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投资项目备案文件(见提前进入招标程序的书面报告,如有时应提交);

2)规划意见书(见提前进入招标程序的书面报告,如有时应提交);

3)提前进入招标程序的书面报告(附有关领导批示意见)。

(3)对于施工总承包监理招标项目入场登记,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2)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书。

(4)对于专业工程承包监理招标项目入场登记,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如有时);

2)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书(如有时)。

2、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文件资料集中备案时

对于招标投标文件资料集中备案的非政府、非国有资金投资招标项目入场登记,申办人应提交《招标投标文件资料集中备案项目开标与评标时间和地点登记单》(表18)(一式两份)。

3、发包人对项目直接发包时

(1)直接发包情况说明(附有关领导批示意见);

(2)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及其附件: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

(3)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书(具备规划意见书时,可以申办监理直接发包登记);

(4)项目单体回执单(针对施工项目)。

备注:

上述文件资料中,对于“项目单体回执单”、“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和“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投资项目备案文件”,申办人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办人;对于其他文件资料,申办人应提交原件。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或委托招标登记

1、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核准招标方案时

(1)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为自行招标的,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表1-1)(一式两份);

2)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及其附件: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

(2)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为委托招标的,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招标人委托招标登记表》(表1-2)(一式两份);

2)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及其附件: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

3)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4)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证书副本。

2、投资项目管理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时

(1)招标人拟采取自行招标的,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表1-1)(一式两份);

2)自行招标情况说明;

3)自行招标条件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经验材料、3名以上本单位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熟悉和掌握招投标有关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名单(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及其资格证明材料。

(2)招标人拟采取委托招标的,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招标人委托招标登记表》(表1-2)(一式两份);

2)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3)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证书副本。

备注:

上述文件资料中,对于“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及其附件: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申办人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办人;对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和“自行招标条件证明材料”,申办人可以提交复印件;对于其他文件资料,申办人应提交原件。

(三)招标方式抄报

1、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核准招标方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招标方式登记表》(表2)(一式两份);

(2)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及其附件: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

2、投资项目管理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时

(1)招标人拟采取公开招标的,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招标方式登记表》(表2)(一式两份)。

(2)招标人拟采取邀请招标的,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招标方式登记表》(表2)(一式两份);

2)申请邀请招标的书面报告(附有关领导批示意见);

3)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4)招标人所有制性质或项目性质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

对于非政府、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即招标人及其控股人或主导地位人企业章程或股权结构的有关证明文件;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即上级机关保密委员出具的保密函或要求邀请招标的书面文件。

备注:

上述文件资料中,对于“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及其附件: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和“上级机关保密委员出具的保密函或要求邀请招标的书面文件”,申办人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办人;对于其他文件资料,申办人应提交原件。

(四)招标公告发布

1、对于施工招标项目,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招标公告发布单(施工)》(表3-1)(一式两份);

(2)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书(对于提前进入招标程序的施工项目,规划意见书如有时应提交);

(3)申办人的法人委托书。

2、对于监理招标项目,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招标公告发布单(监理)》(表3-2)(一式两份);

(2)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书;

(3)申办人的法人委托书。

3、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上述施工或监理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要求提交的文件资料;

(2)申请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书面报告(附有关领导批示意见)。

备注:

对于上述文件资料,申办人应提交原件。

(五)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1、初次办理备案手续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表4)(一式两份);

(2)资格预审文件(可以提交两份书面资格预审文件和若干份加盖相关印章和(或)签字的资格预审文件封面)。

2、再次办理备案手续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表4)(一式两份);

(2)资格预审文件(可以提交两份书面资格预审文件和若干份加盖相关印章和(或)签字的资格预审文件封面);

(3)上次申办备案手续时经备案审查的资格预审文件稿件。

3、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备案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工作日前对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予以备案。

申办人应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

备注:

对于上述文件资料,申办人应提交原件。

(六)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或登记

1、对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时

对于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招标项目或招标人拟从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资格预审评审专家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在确定的资格预审评审日期1个工作日前,办理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手续,确定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

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登记)申请表》(表5-1)(一式两份);

(2)《招标人拟派资格预审评审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6)(一式两份)(招标人拟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评审的);

(3)招标人拟派代表在职证明材料,即招标人与拟派代表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合同,以及加盖社保管理机构印章的招标人为拟派代表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相关证明;

对于部分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的招标人,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确实没有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交招标人(或其劳动人事部门)关于本单位与工作人员没有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加盖招标人(或其劳动人事部门)和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印章的证明拟派代表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书面材料;

(4)招标人拟派代表资格预审评审能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

1)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为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证书;

2)或招标人关于拟派人员作为资格预审评审代表的书面报告(附有关领导批示意见);

(5)招标人拟派代表身份证;

(6)申办人的法人委托书。

2、对资格预审评审专家登记时

无需从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资格预审评审专家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在确定的资格预审评审日期1个工作日前,办理自行聘请的资格预审评审专家登记手续,确定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

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登记)申请表》(表5-1)(一式两份)

(2)《资格预审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登记表》(表5-2)(一式两份);

(3)《招标人拟派资格预审评审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6)(一式两份)(招标人拟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评审的);

(4)评审专家资格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

1)市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2)或高级以上职称证书,以及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即工程技术、管理或评标工作方面)证明材料,属于经济方面专家的,应同时提交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5)评审专家身份证;

(6)招标人拟派代表在职证明材料,即招标人与拟派代表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合同,以及加盖社保管理机构印章的招标人为拟派代表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相关证明;

对于部分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的招标人,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确实没有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交招标人(或其劳动人事部门)关于本单位与工作人员没有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加盖招标人(或其劳动人事部门)和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印章的证明拟派代表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书面材料;

(7)招标人拟派代表资格预审评审能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

1)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为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证书;

2)或招标人关于拟派人员作为资格预审评审代表的书面报告(附有关领导批示意见);

(8)招标人拟派代表身份证。

(9)申办人的法人委托书。

备注:

上述文件资料中,对于“招标人与拟派代表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合同”、“加盖社保管理机构印章的招标人为拟派代表缴纳的社会保险相关证明”、“招标人拟派代表职称证书”和“评审专家资格证明材料”,申办人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办人;对于“招标人拟派代表身份证”和“评审专家身份证”,申办人可以提交复印件;对于其他文件资料,申办人应提交原件。

(七)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

1、对于公开招标且采取资格预审的项目,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表》(表9)(一式两份);

(2)《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从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资格预审评审专家的,提交表8-1;自行聘请资格预审评审专家的,提交表8-2);

(3)《投标候选人排序表》(表7);

(4)《投标报名表》;

(5)资格预审文件领取记录表;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收记录表;

(7)资格预审评审专家名单(对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时);

(8)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到表;

(9)评审专家声明书;

(10)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评审记录表、汇总表、评审意见、评审结果、拒绝资格预审申请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说明等);

(11)其他资格预审评审资料。

为提高办事效率,申办人应将上述文件资料装订两册。

2、对于公开招标且采取资格后审的项目,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表》(表9)(一式两份);

(2)《投标报名表》。

3、对于邀请招标的项目,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表》(表9)(一式两份)。

备注:

上述文件资料中,对于《投标候选人排序表》,申办人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办人;对于《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表》和《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申办人应提交原件;对于其他文件资料,申办人可以提交原件或复印件。

(八)招标文件备案

1、初次办理备案手续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招标文件备案表》(表10)(一式两份);

(2)招标文件(可以提交两份书面招标文件和若干份加盖相关印章和(或)签字的招标文件封面)。

2、再次办理备案手续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招标文件备案表》(表10)(一式两份);

(2)招标文件(可以提交两份书面招标文件和若干份加盖相关印章和(或)签字的招标文件封面);

(3)上次申办备案手续时经备案审查的招标文件稿件。

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备案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对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予以备案。

申办人应提交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

备注:

对于上述文件资料,申办人应提交原件。

(九)评标专家抽取

招标人应在确定的评标日期2个工作日前,办理评标专家抽取手续,确定评标委员会。

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表11)(一式两份);

(2)《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12)(一式两份)(招标人拟派代表参加评标的);

(3)招标人拟派代表在职证明材料,即招标人与拟派代表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合同,以及加盖社保管理机构印章的招标人为拟派代表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相关证明;

对于部分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的招标人,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确实没有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交招标人(或其劳动人事部门)关于本单位与工作人员没有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加盖招标人(或其劳动人事部门)和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印章的证明拟派代表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书面材料;

(4)招标人拟派代表评标能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

1)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为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证书;

2)或招标人关于拟派人员作为评标代表的书面报告(附有关领导批示意见);

(5)招标人拟派代表身份证;

(6)申办人的法人委托书。

备注:

上述文件资料中,对于“招标人与拟派代表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合同”、“加盖社保管理机构印章的招标人为拟派代表缴纳的社会保险相关证明”和“招标人拟派代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申办人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办人;对于“招标人拟派代表身份证”,申办人可以提交复印件;对于其他文件资料,申办人应提交原件。

(十)中标结果公示

对于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对中标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信息的次日起算。

申办人应提交《中标结果公示登记表》(表13)(一式两份)。

备注:

对于《中标结果公示登记表》,申办人应提交载明招标人定标意见并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原件。

(十一)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1、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文件资料逐项备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表14)(一式两份);;

(2)开标会签到表;

(3)参加开标会招标人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对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投标文件签收记录表;

(5)开标记录;

(6)评标专家名单;

(7)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表;

(8)评标专家声明书;

(9)评标报告(打分记录表、汇总表、暗标编号确认表(施工招标或监理招标采取“暗评”方式时)、评审和比较意见、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废标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说明(如有)等);

(10)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对评标结果复核确认意见表;

(11)招标人对评标结果复核确认意见表;

(12)其他评标资料;

(1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14)《中标通知书》(对于施工招标项目,提交表15-1;对于监理招标项目,提交表15-2)(一式五份)。

备注:

为提高办事效率,申办人应将上述文件资料中除“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之外的其他文件资料装订两册。

上述文件资料中,对于《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对评标结果复核确认意见表”,申办人应提交原件;对于其他文件资料,申办人可以提交原件或复印件。

2、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文件资料集中备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表14)(一式两份);

(2)申办人的法人委托书。

以下文件资料对应以下各环节分别列出:

环节1:

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可以集中备案证明材料

(3)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投资项目备案文件,以及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经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提交上述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受理岗位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其退还申办人,复印件在备案材料中装订);

(4)招标人及其控股人或主导地位人的企业章程或股权结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资金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上述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受理岗位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其退还申办人,复印件在备案材料中装订);

环节2:

具备招标前置条件证明材料

(5)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书(监理招标时)(提交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受理岗位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其退还申办人,复印件在备案材料中装订);

(6)项目单体回执单(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工程承包招标时);

环节3:

采取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

(7)《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表1-1)(一式两份)(自行招标时);

(8)证明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投资项目管理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而招标人采取自行招标时;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为自行招标时不再提交),材料包括: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经验材料、3名以上本单位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熟悉和掌握招投标有关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名单(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及其资格证明材料;

(9)《招标人委托招标登记表》(表1-2)(一式两份)(委托招标时);

(10)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核准委托招标,或不再核准招标方案而招标人采取委托招标时);

(11)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12)《招标方式登记表》(表2)(一式两份);

环节4:

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13)《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表》(表9)(一式两份);

(14)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招标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受理岗位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其退还申办人,复印件在备案材料中装订);

环节5:

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

(15)《招标文件备案表》(表10)(一式两份);

(16)招标文件领取记录表;

(17)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

环节6:

评标委员会确定

(18)《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表11)(一式两份);

(19)《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12)(一式两份)(招标人拟派代表参加评标时);

(20)招标人拟派代表在职证明材料,即招标人与拟派代表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合同,以及加盖社保管理机构印章的招标人为拟派代表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相关证明复印件;

(21)招标人拟派代表的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环节7:

开标

(22)开标会签到表;

(23)参加开标会招标人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对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24)投标文件签收记录表;

(25)开标记录;

(26)各投标人的投标函(书)及其附录;

(27)招标标底(施工招标且设置标底时);

环节8:

评标

(28)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

(29)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表;

(30)评标专家声明书;

(31)评标报告(打分记录表、计算汇总表、暗标编号确认表(施工招标或监理招标采取“暗评”方式时)、评审和比较意见、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废标情况说明(如有)等);

(32)其他评标资料;

(3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环节9:

中标通知

(34)《中标通知书》(对于施工招标项目,提交表15-1;对于监理招标项目,提交表15-2)(一式五份)。

备注:

为提高办事效率,申办人应按以下四部分内容对上述文件资料予以整理。

(1)第一部分: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材料。

即上述

(1)至(34)项文件资料中,除第(17)项“招标文件”、第(33)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第(34)项“《中标通知书》”之外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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