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借款合同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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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借款合同标准版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

借款合同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环球网校提供借款合同)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提供担保。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以及相应的担保,并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借款人还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内返还。

但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是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利息的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情况下,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

融资租赁合同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可以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

租赁合同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环球网校提供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釆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并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还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

合同的担保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

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

合同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一)担保合同的性质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合同的尤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懂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二、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口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二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Ll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3.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仟承担。

3.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

4.其他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5.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保证责任的免除。

(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

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

末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牛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侦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共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一)抵押合同

(二)抵押财产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担保。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是指抵押人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必须是能够转让的财产,且具备法定条件的财产。

1.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2.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三)抵押权登记

1.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条件二

2.登记为对抗第花人的效力。

(四)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抵押权对抵押物所生拿息及已存在租赁权的效力。

2.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3.抵押权转移及消灭的从属性。

4.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的处理。

5.其他情况卜的抵押权效力。

(五)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2.抵押权的顺位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六)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1.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及变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七)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以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该设押财产可以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种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不得对杭止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人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一r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仆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共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质押合同

2.动产质押的效力。

3.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和责任。

4.质权的实现。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二)权利质押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五、留置

(一)留置与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r}i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是指侦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侦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与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的实现

六、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扣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企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信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的数额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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