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办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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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办税

浙江省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办税指南

营改增大辅导培训教材之二

纳税人1

税务登记1

超标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2

应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2

领用发票流程2

征税范围3

征收率4

应纳税额的计算4

简易计税方法5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5

纳税期限5

纳税地点6

税收减免6

征收管理9

特殊行业规定9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税务登记

如您目前未办理税务登记证(包括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请您密切关注浙江国税网站、微信、微博等相关信息,按规定办理登记。

如您目前已通过“五证合一”、“两证整合”办理登记,取得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则无需重新申领税务登记证件。

如您是单位纳税人,未换发新的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且需要使用税控设备,建议您先去登记部门办理新证,再来申领税控设备,以便简化流程。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纳税人基本信息时,对个别纳税人可能需通过电话核实相关信息。

希望您保持电话畅通,积极配合税务人员工作。

您可以选择到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开通VPDN账户,网上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超标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如果您在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应税销售额或者2016年5月1日以后年应税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下简称“超标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向您派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应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您属于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且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参加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培训,并购置税控专用设备。

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和每年支付的技术维护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不需要纳税人承担。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领用发票流程

1、初次申请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及其他发票的纳税人。

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申请领取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

2、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特殊规定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的要求,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若您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将上门实地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相关表格下载可登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具体征税范围为七大类33小类,具体为交通服务分4小类: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分3小类: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分2小类:

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建筑服务分5小类: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分4小类:

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现代服务分9小类: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分6小类:

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征收率

1、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5)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视同销售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期限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税收减免

1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1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1.2我省销售货物(含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增值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3.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3.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3.4婚姻介绍服务。

3.5殡葬服务。

3.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3.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3.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3.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3.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3.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3.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3.14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3.1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16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1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1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19随军家属就业。

3.2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3.21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3.21.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3.21.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21.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3.21.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3.21.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3.2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3.22.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3.22.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22.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3.22.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3.2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3.23.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3.23.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23.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3.23.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3.23.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23.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4扣减增值税规定

4.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4.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征收管理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特殊行业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自建的住房和其他个人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七、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八、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九、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十、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十一、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十二、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三、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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